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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_法律规定(3篇)

见义勇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违法行为或救助受害者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更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见义勇为的相关内容。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对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法律鼓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规定为见义勇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保护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这意味着,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因制止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 法律奖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英雄烈士、模范人物、先进人物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此外,许多地方性法规也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如发放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实践1. 案例一:张某在制止盗窃过程中,被盗窃分子刺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见义勇为案例法律分析(2篇)

见义勇为案例法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状况不断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见义勇为作为我国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弘扬正义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见义勇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见义勇为案件中的适用。

二、案例简介某日,甲乙两人深夜回家途中,发现一名女子被三名男子围攻。

甲乙两人见状,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与三名男子搏斗。

在搏斗过程中,乙被其中一名男子刺伤,而甲则将三名男子制服。

事后,乙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

甲、乙两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被当地政府表彰。

三、法律分析(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一种,是指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采取防卫行为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适用1. 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乙两人面对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甲乙两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虽然甲乙两人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在民事责任方面,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的,由受益人适当分担。

”在本案中,乙受伤的医疗费用应由三名男子承担,若甲乙两人对乙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则可能需要适当分担部分责任。

3. 荣誉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见义勇为、英勇斗争、不畏牺牲、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英雄烈士,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在本案中,甲乙两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被当地政府表彰。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两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我国社会道德的正能量,对于弘扬正义精神、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意义。

试论民法下的见义勇为

试论民法下的见义勇为

试论民法下的见义勇为论文摘要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弘扬。

但在媒体的聚焦镜下不难看出,见义勇为在社会发展的脚步中开始变得沉重。

从2005年的韦兆安事件,到2009年的许云鹤事件,再到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见义勇为,“为”还是“不为”,已经让很多人感到不适。

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可靠的民法救济,也许可以让民众重拾信心,重建一个人人都敢于、乐于见义勇为的新环境。

论文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联系救济一、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领域的研究现状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见义勇为的研究不在少数,主要集中在刑法和行政法的立法保护方面。

虽然见义勇为的立法与公法联系更为紧密,但是从对见义勇为者私权的保护角度来说,确立见义勇为在民法中的位置,探讨见义勇为在民法中的救济途径,是有必要的。

目前民法领域对于见义勇为主要有无因管理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说以及防止侵害行为说三种。

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面临的突发情况多种多样,上述三种学说都不能全面的涵盖见义勇为的特性。

通常,见义勇为之行为可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和防止侵害行为这三大类所吸收,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见义勇为大都可归于无因管理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无因管理属性(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一种干涉他人事务,但具有利他性的行为:一方面约束管理人的管理行为,限制非法干预他人事务,以求对私人利益的静态维护;另一方面,将无因管理确立为一种法定之债,赋予管理人合法的补偿请求权,以实现管理人利益的动态安全。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目前为止,我国立法还没有给见义勇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地已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现行条例中规定的见义勇为大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同英勇救人行为、抢险救灾和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三种。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当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特性:首先,利他性。

民法典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

民法典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

民法典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民法典中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受到损害而进行的救助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一、火灾中的见义勇为2019年,福建省福州市一栋居民楼突发火灾。

火势迅猛,屋内的居民惊慌失措,无法自救。

此时,一名年轻男子王某经过该居民楼时发现了火情,立即冲进楼内,帮助楼内居民疏散。

他不顾自己的安危,将多名居民成功救出,为他们的生命安全提供了宝贵的时间窗口。

最终,王某也因为烟雾中毒而不幸丧生。

这个案例中,王某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见义勇为救助了他人。

他的行为体现了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关切和责任,是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

二、抢险救援中的见义勇为2018年,湖南省岳阳市一条河流因暴雨突发洪水,附近的村庄被水淹没。

当地居民陈某和他的家人被困在房屋中,无法自救。

陈某的邻居张某得知后,立即举起一根绳子,冒着洪水的冲击,勇敢地游到陈某家中,将绳子系在屋内。

然后,他一边游回自己家中,一边用绳子将陈某和他的家人一一救出。

这个案例中,张某在洪水中冒险救援被困在房屋中的陈某一家,展现了极高的勇气和责任心。

他的行为体现了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关切和救助意识,是见义勇为的经典案例。

三、交通事故中的见义勇为2017年,江苏省苏州市一辆公交车和一辆小轿车在路口发生碰撞,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公交车上的乘客受伤严重,有的被困在车内。

一名路过的市民李某见状,立即冲向车辆,用破碎的石块砸破车窗,帮助乘客逃生。

他的勇敢行为为伤者争取了宝贵的救援时间,避免了更加严重的后果。

这个案例中,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毫不犹豫地冲向危险现场,见义勇为救助了被困乘客。

他的行为体现了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关切和责任感,是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民法典中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例。

在紧急情况下,这些人们毫不犹豫地冲向危险,为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了及时的救助。

他们的行为体现了对他人的关心和救助意识,是社会公德和人道精神的具体体现。

见义勇为民法典法律规定(3篇)

见义勇为民法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体现了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和对于他人生命的尊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愈发频繁,然而,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的界定和保护却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见义勇为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与规范。

二、见义勇为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遇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维护正义的行为。

2. 特征(1)自愿性:见义勇为行为是个人出于道德、良知和正义感,自愿选择的行为。

(2)即时性:见义勇为行为通常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具有即时性。

(3)无私性:见义勇为行为不追求个人利益,以维护正义为目的。

(4)合法性: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1. 宪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2. 民法典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见义勇为方面规定了以下内容:(1)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救助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见义勇为行为的免责条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与奖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其他法律法规保护(1)刑法保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见义勇为案例(3篇)

法律保护见义勇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了公民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见义勇为的行为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尊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在救助他人的过程中,有时也会遭遇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维护社会正义,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和关怀。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法律保护见义勇为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正义、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一:刘某某救助落水儿童案2018年6月,刘某某在河边散步时,发现一名儿童不慎落水。

刘某某不顾个人安危,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将落水儿童救起。

然而,在救助过程中,刘某某不幸被水流冲撞,导致腿部受伤。

事后,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认定刘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刘某某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同时,当地政府还给予刘某某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表彰。

本案中,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损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刘某某因救助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关心和保护。

2. 精神表彰:当地政府给予刘某某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表彰,体现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认可和尊重。

3. 宣扬正义: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弘扬社会正义,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见义勇为。

三、案例二:张某某救助遇险老人案2019年8月,张某某在回家途中,发现一位老人在路边晕倒。

张某某立即上前查看,发现老人意识模糊,身体虚弱。

在拨打急救电话的同时,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急救包为老人进行简单的急救处理。

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张某某一直守在老人身边,直到救护车将老人送往医院。

事后,老人家属对张某某表示感谢,并愿意承担因救助行为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然而,张某某并未接受老人的感谢,他表示:“我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

民法典见义勇为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见义勇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现代社会,见义勇为行为更是体现社会公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表现。

我国《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视角,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解析。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采取救助措施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主动性:见义勇为行为必须是主动的,即行为人并非被他人强制或者被迫采取救助措施。

2. 正当性:见义勇为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 救助性: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具有救助性,即行为人是为了救助他人或者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而采取行动。

4. 公益性: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具有公益性,即行为人采取行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地位《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民在面临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地位,即见义勇为行为属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行为。

2.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鼓励和表彰。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见义勇为。

3.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在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地位,即见义勇为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4.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救济《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这一规定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四、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意义1. 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见义勇为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见义勇为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我国某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火灾导致多人受伤,房屋被毁。

火灾发生后,附近居民小陈闻讯赶来,发现火势凶猛,且火源位于屋顶,不易扑灭。

在消防队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小陈不顾个人安危,爬上屋顶,用湿毛巾堵住火源,成功扑灭了火灾,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然而,在救援过程中,小陈不慎摔伤,造成骨折。

事后,小陈因伤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

二、案例分析1. 小陈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在本案中,小陈在火灾发生时,不顾个人安危,爬上屋顶扑灭火灾,保护了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

2. 小陈是否享有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见义勇为的个人,国家给予表彰、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小陈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因此,他有权享有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

3. 小陈的医疗费用是否应由国家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见义勇为的个人在救援过程中受伤的,其医疗费用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无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基金给予补助。

在本案中,小陈在救援过程中受伤,其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

由于火灾事故的原因尚在调查中,侵权人暂时无法确定。

因此,小陈的医疗费用可以由见义勇为基金先行垫付。

4. 小陈是否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小陈在救援过程中受伤,并非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致,因此,小陈无权要求国家赔偿。

三、结论1. 小陈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享有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

法律规定见义勇为(3篇)

法律规定见义勇为(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保护,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见义勇为的相关内容。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合法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目的性:见义勇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2. 时间性: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时。

3. 合理性:见义勇为行为采取的措施应当是合理的,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4. 无报酬性:见义勇为行为是自愿的,不得以获取报酬为目的。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责任1. 依法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在必要限度内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在制止犯罪行为时,如果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但损害程度与制止犯罪行为的必要限度相适应,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制止犯罪行为时,如果因合理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由不法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见义勇为者在制止犯罪行为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不得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制止犯罪行为时,如果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1. 慰问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见义勇为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 优先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在突发事件中受到伤害的,应当优先得到救助。

法律规定的见义勇为(3篇)

法律规定的见义勇为(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新时代背景下,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更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规定,分析其精神内涵与现实意义。

二、见义勇为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勇敢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2. 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人,制止其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在我国法律中具有明确的地位,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

三、法律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类型1. 防卫行为防卫行为是指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2. 抢救行为抢救行为是指公民在他人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积极进行救助的行为。

3. 报案行为报案行为是指公民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4. 拒绝违法犯罪行为拒绝违法犯罪行为是指公民在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勇敢地拒绝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1. 依法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获得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物质奖励。

3. 获得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民法见义勇为的法律案例(3篇)

民法见义勇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在下班途中经过一座公园时,目睹了一起交通事故。

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公园内行驶过程中失控,撞上了前方突然冲出的流浪狗,导致骑车人重伤,流浪狗死亡。

张某和李某见状,立即停车,决定采取行动救助伤者。

二、案件经过1. 现场救助:张某和李某立即将伤者扶到路边,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两人对伤者进行了初步的现场急救,包括止血、保暖等。

2. 报警:同时,李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告知警方事故发生的地点和情况。

3. 协助调查:警方到达现场后,张某和李某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提供了事故发生时的目击证言。

4. 后续跟进:在伤者被送往医院后,张某和李某一直关注伤者的治疗情况,并在医院外等候,为伤者家属提供帮助。

三、法律争议在案件发生后,伤者家属对张某和李某的行为产生了争议。

一方面,家属对张某和李某的见义勇为行为表示赞赏和感激;另一方面,家属认为张某和李某在救助过程中未能及时阻止流浪狗,导致事故发生,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法律分析1. 见义勇为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流浪狗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骑车人与流浪狗的碰撞是导致骑车人重伤的直接原因。

因此,张某和李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3. 受益人的补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虽然未导致事故发生,但他们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了救助,对伤者的康复起到了积极作用。

见义勇为案例法律求助(3篇)

见义勇为案例法律求助(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站出来采取行动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在救助他人时往往也会面临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见义勇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见义勇为者在法律层面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求助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失控的轿车冲向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人群。

此时,张先生(化名)正好经过,他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试图将轿车拦停。

然而,轿车速度过快,张先生在拉扯过程中不幸被撞倒,造成多处骨折。

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逃离现场,警方经过调查,最终将其抓获。

张先生在事后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协助警方破案。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张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先生在事故发生时,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

2. 张先生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公民,依法提供的免费或者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

”张先生在事故中受伤,属于经济困难的情况,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3. 张先生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寻求警方协助: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以便尽快查明事故真相。

(2)申请法律援助:张先生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免费或者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

(3)提起民事诉讼:张先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帮助他人而进行的勇敢行为。

在我们的生活中,这样的行为时有所闻,但是在法律上,见义勇为是如何界定的呢?在民法中,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见义勇为的民法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民法中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行动,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助他人进行了行动,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他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不至于因为帮助他人而面临法律责任的问题。

虽然法律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了规定,但是实际执行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见义勇为行为都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此时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容易。

而且,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救助行为往往需要进行事后的审查和判断,这也给见义勇为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由于见义勇为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和能够做到的,因此一些行为可能会因此受到一定的责任压力,甚至受到处罚。

这就使得一些人在面对危险情况的时候,可能会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而选择不出手相救,这也不利于社会的公共利益。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思考呢?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可以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来减少不确定性。

法律可以对于何为紧急情况进行细化的规定,以及对不同紧急情况下的行为做出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保险制度来解决。

比如可以建立见义勇为者的特别保护措施,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以减少其因为救助行为而受到的风险和压力。

在宣传教育方面也可以加强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正面评价,以营造更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我们还可以从道德和社会角度来思考见义勇为的问题。

见义勇为,首先是一种道德行为,它体现了一个人对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高度尊重和关注。

见义勇为法律案例(3篇)

见义勇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也是法律所倡导的行为。

见义勇为法律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既有感人事迹,也有法律适用的探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见义勇为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和适用。

二、案例介绍2018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持刀伤人事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个人纠纷,持刀追砍无辜路人。

在危急时刻,市民张先生挺身而出,与李某搏斗,最终将其制服。

然而,在搏斗过程中,张先生不幸受伤,经抢救无效后不幸离世。

三、法律适用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先生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由于张先生在搏斗过程中受伤,导致其不幸离世,其家属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四、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张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对其家属进行了赔偿。

同时,为了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更多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院对张先生的英勇事迹进行了广泛宣传。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六、案例启示本案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1. 见义勇为是法律所倡导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

2. 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我们要敢于挺身而出,但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

3. 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见义勇为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见义勇为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勇敢制止违法行为或者救助受害人的行为。

在我国,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法律的高度肯定和鼓励。

本文将以张伟救险案为例,探讨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二、案件背景2019年5月的一天,张伟(化名)在下班途中,经过一座废弃的工厂附近时,突然听到一阵呼救声。

他顺着声音望去,发现一名女子被一名男子勒住脖子,形势危急。

张伟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与男子搏斗,最终将女子解救出来。

然而,在解救过程中,张伟不幸被男子刺伤,造成重伤。

事后,张伟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过多方努力,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

而那名男子被警方抓获,经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伟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然而,关于张伟的赔偿问题,却引发了争议。

1. 张伟是否应当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由此可见,张伟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虽然造成了自身伤害,但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

2. 张伟是否应当获得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执行职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然而,在本案中,张伟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普通公民,因此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

3. 张伟是否应当获得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

”在本案中,张伟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被侵权人造成了身体伤害,因此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伟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虽然造成了自身伤害,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

同时,考虑到张伟的见义勇为行为,法院依法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一种公民行为,指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或维护公共安全,个人主动出现,在具有一定危险的情况下,勇于挺身而出,进行救援或帮助行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因其具有慷慨无私、义愤填膺的公正精神,一直被人们所称道、敬仰。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见义勇为的法律层面和思考问题。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效力从民法角度看,见义勇为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在违反法律、合同、慣例等情況下,为自己获得了某种利益,该利益不属于个人正当获得的范畴,即为不当得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者,应当返还原受益人,但是如果不当得利人有耗费、改善原物等等情况,可以适当减轻返还的责任,不需要全部返还原受益人。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承认其收益是正当的,救助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救援人在承担自身的职责或合理费用下所获得的报酬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权益并没有完全法律手段来守护,需要社会共同关注与支持。

尽管见义勇为是一种正义行为,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种行为也存在法律风险。

例如,救援者在救助行为中可能会发生误伤民众或被误伤的情况,还有可能会导致救援者自身受到惩罚或责任追究。

如果涉及到民事或刑事赔偿问题,有必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不然,因为救援时的操作失误或不当引起的法律问题,助人反成“因人成灾”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个人对参与见义勇为的恐惧。

对于这类风险问题,应当从立法上进行规定改革。

在多数情况下,救援者不应该为了帮助他人而陷入法律责任境地。

因此,国家应该加强立法规定,强化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并且以相关部门解析处置已有的案例,拓展见义勇为的担保措施,降低对于救助者的不正当处置和法律侵权。

三、优化见义勇为制度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公民的良好品质和人道情怀,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这种情况下,建立一套合理的见义勇为制度是国家应当非常重视的事情。

包括有建立勇救金制度、减轻见义勇为者的承担责任等等。

法律小案例见义勇为(3篇)

法律小案例见义勇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有一些不法行为威胁着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在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一起典型的见义勇为法律小案例,探讨法律在维护正义和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7月的一天,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凌晨时分潜入一户居民家中,盗窃了价值约5万元的财物。

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邻居李某发现。

李某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追赶陈某,并最终将其制服。

在李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迅速将陈某抓获。

事后,李某因受伤住院治疗,治疗费用高达2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规定:“对于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其他公民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李某在发现陈某盗窃后,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追赶并制服了犯罪嫌疑人,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法定条件。

2. 李某的损失应得到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导致李某受伤住院治疗。

因此,陈某应当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等损失。

3. 李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于正在实施犯罪的人,为了制止犯罪,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李某在制止陈某盗窃的过程中,虽然造成陈某受伤,但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仅维护了社会的正义,还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李某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正义的体现。

面对犯罪行为,李某没有袖手旁观,而是勇敢地站出来制止,这是正义的体现。

见义勇为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见义勇为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日,我国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失控的货车冲向路边行人。

此时,路人李某见状,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将一位被货车撞倒的老人从车下救出。

然而,在救援过程中,李某自己也受到了重伤。

事后,李某的家属将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案例分析(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国家、集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护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勇敢地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见义勇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属于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范畴。

(二)李某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在本案中,李某在面临交通事故时,勇敢地冲上前去救助被撞倒的老人,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李某的目的是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

在事故发生时,李某看到老人被货车撞倒,他立即冲上前去救助,目的是为了保护老人的生命安全。

2. 李某的行为具有紧迫性。

在事故发生时,老人正处于危险之中,如果不立即救助,老人可能会受到更大的伤害。

3. 李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在救助过程中,李某没有采取过激的行为,只是将老人从车下救出,其行为没有对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三)李某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因见义勇为造成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李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 货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具有过错。

2. 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作为雇主,对司机的行为具有管理、监督职责。

在本案中,货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货车所属公司未能尽到管理、监督职责,因此,货车所属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李某的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法律小案例见义勇为(3篇)

法律小案例见义勇为(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主动采取行动的行为。

在我国,见义勇为历来被推崇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行为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小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见义勇为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日,A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犯罪嫌疑人甲手持一把水果刀,闯入居民家中,抢劫财物。

此时,邻居乙听到呼救声,迅速赶到现场,与犯罪嫌疑人甲展开了搏斗。

在搏斗过程中,乙受伤,但成功将甲制服,并等待警方到来。

警方到场后,将甲抓获。

三、案例争议在这起案例中,乙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然而,乙在搏斗过程中受伤,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引发了争议。

四、法律分析1. 见义勇为的定义及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的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在我国法律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见义勇为者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保护。

2. 乙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然而,乙在此次事件中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因此,乙受伤并不属于工伤。

3. 乙的赔偿问题虽然乙受伤不属于工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乙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此案例中,乙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甲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

同时,乙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五、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见义勇为在我国法律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见义勇为者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保护。

2. 在实际操作中,见义勇为者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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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下的见义勇为
摘要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弘扬。

但在媒体的聚焦镜下不难看出,见义勇为在社会发展的脚步中开始变得沉重。

从20XX年的韦兆安事件,到20XX年的许云鹤事件,再到20XX年的小悦悦事件,见义勇为,“为”还是“不为”,已经让很多人感到不适。

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可靠的民法救济,也许可以让民众重拾信心,重建一个人人都敢于、乐于见义勇为的新环境。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联系救济
一、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领域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见义勇为的研究不在少数,主要集中在刑法和行政法的立法保护方面。

虽然见义勇为的立法与公法联系更为紧密,但是从对见义勇为者私权的保护角度来说,确立见义勇为在民法中的位置,探讨见义勇为在民法中的救济途径,是有必要的。

目前民法领域对于见义勇为主要有无因管理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说以及防止侵害行为说三种。

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面临的突发情况多种多样,上述三种学说都不能全面的涵盖见义勇为的特性。

通常,见义勇为之行为可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和防止侵害行为这三大类所吸收,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见义勇为大都可归于无因管理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无因管理属性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一种干涉他人事务,但具有利他性的行为:一方面约束管理人的管理行为,限制非法干预他人事务,以求对私人利益的静态维护;另一方面,将无因管理确立为一种法定之债,赋予管理人合法的补偿请求权,以实现管理人利益的动态安全。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目前为止,我国立法还没有给见义勇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地已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现行条例中规定的见义勇为大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同英勇救人行为、抢险救灾和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三种。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当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特性:
首先,利他性。

“利他”体现为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这是见义勇为内涵的本质特征,否则不成立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者所实施的行为纯粹是基于内心“良心”的驱使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免受或者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意图。

其次,危险性。

见义勇为的发生背景经常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正受到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这种危险状态既可由自然原因产生,也可由人为原因产生。

再次,对救助结果不做要求。

见义勇为行为的可贵之处在于见义勇为者将自身置于一定的危险之中以求帮助他人,不论结果如何,这种挺身而出的精神都应当得到鼓励和褒奖,所以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不以达到预期的救助目标为要件。

最后,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无特定职责的人,见义勇
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都可以作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三)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联系和区别
1.二者的相通性
有人说:“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它们不论是从概念比较,还是从性质分析上,都有着更多的相似性和共通性。


通过对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可知二者在构成要件上基本一致。

首先,从主体角度来看,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主体,同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从主观要件上看,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他人的利益,而非为了获取报酬。

再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见义勇为者和无因管理者是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对他人的事物为一定的管理行为。

最后,见义勇为行为和无因管理行为都属于事实行为。

2.二者的区别
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有自己的一些特点:首先,见义勇为者更多时候充当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角色,具有行政协助的性质,而一般无因管理的行为人是以自己的身份去维护他人的利益;其次,无因管理者在行为时一般不需要冒风险,而见义勇为者在行为时往往要冒一定的危险;第三,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存在行为人、受益人和加害人三方当事人,而一般无因管理中只存在管理人和受益人;第四,无因管理者一旦开始管理,一般不得终止,而见义勇为者在自身能力不济或出于同样危险的情形时可以终止救助行为。

笔者认为一般的见义勇为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构成要件上都和无因管理有着高度的相似性,而对于一些特殊的见义勇为可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防止侵害行为所涵盖。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救济手段
见义勇为使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形成了多层性的法律关系,见义勇为行为中救助者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被救助者)之间的关系、见义勇为者与国家的关系,对前两种种关系的法律调整,必须借助于民法债权制度。

(一)见义勇为者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通常会遇到第三方的不法侵害行为,造成见义勇为者身体受伤、死亡或者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在这种存在第三人不法行为的情况下,救助人与不法行为者之间就产生了民事侵权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第三人的不法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民法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调整。

救助者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给予经济赔偿,不法第三人负有赔偿义务。

(二)见义勇为者与受益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调整见义勇为者和受益者之间的民事关系上,《民法通则》中涉及两条可供参考,分别是第93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
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和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鉴于见义勇为的无因管理特性,109条可视为对见义勇为这一特殊的无因管理行为的特别规定,从字面意思上看,这是处于对勇士的特别保护,但是109条的适用却会给见义勇为者寻求救济增加更多不确定的因素:根据93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可以要求受益者为必要的赔偿,此时的赔偿范围相对明确,而在109条的情境下,若侵害人不存在或者逃逸,则受益人只需给予适当的补偿,“适当”的标准则很难把握和量化,这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保护无疑是不利的。

(三)国家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补偿
如前所述,见义勇为在某些情况下具有行政协助行为的性质,例如抢险救灾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其在见义勇为中遭受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失,则应当视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承受的损失,应当由国家对此作出补偿。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行政补偿法律法规,有关见义勇为的补偿规定散见于各省、市、自治区的规章和条例中。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行政补偿方面,应当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损失补偿机制和标准。

首先可以激发社会正义之气,鼓励大家见义勇为;另外,在见义勇为者通过民法无法寻求救济的情况下,使其和其家属的生活有所保障,使其损失得以弥补,以实现真正的社会正
义。

可见,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涉及侵权人、受益人和国家三方,单从民法保护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民法通则》中的109条可以删除,见义勇为者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向侵权人和受益人分别请求赔偿,见义勇为者所得利益不超过损失即可,《民法通则》109条的规定显得过于繁琐。

四、结语
对见义勇为进行民法定性,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可靠的法律救济,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和法的正义价值观是相符合的,这既契合民法中公平原则的要求,也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

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民事救济的目的在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填补其受到的损害,达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此外,社会大众对建立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激励机制,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在现实中,见义勇为者往往会因为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失而遇到医疗、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多方法律救济,解决见义勇为者所面临的现实生活问题就显得尤为紧迫。

“英雄流血又流泪”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我国历代都有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措施,这也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之一,但是当媒体镜头下的英雄们因得不到救济而不堪重负时,或许法律应当作出一些改变,更好的维护见义勇为者的权利。

笔者认为将见义勇为写入刑法可能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是从私法和公法上给予见义勇为行为必要的救济,可激发人们心中沉睡的善良和正气,或许这正是当下社会最
需要的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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