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三级视频会议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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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所属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等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对高质量人社服务的新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2020年在全系统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厅属各有关处室、单位要把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部署,按照《通知》确定的目标和要求,对“打包办”、“提速办”、“简便办”等3项任务进行认真梳理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具体责任人、完成时限,制定推进措施,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

建立健全人社系统跨业务、跨层级、跨地域“上下联动、左右联通”的业务协同机制。

各盟市要积极对现有的经办服务机构、经办流程、服务规范、人员配备等进行优化和调整,为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各级人社政务服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压实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尤其是针对“打包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推进落实。

三、加强跟踪督导。

按照《通知》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对各地推进“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并选取自治区本级、赤峰市本级、乌海市本级、包头市九原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点,按季进行调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培育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培育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培育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213号•【施行日期】202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培育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提升全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培育和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提升城乡劳动者培训后就业能力,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培育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培育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实施方案根据国家、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和《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为进一步提升全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以就业为导向培育和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提升城乡劳动者培训后的就业能力,增强培训后实现就业效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全方位培育和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就业重点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工作任务到2025年,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职业技能培训品牌评价指标体系,均衡培育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完善培育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工作机制;着眼区域特色、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品牌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产业发展和职业技能培训有机结合、良性互动,发挥技能培训品牌带动效应,品牌培训效果和就业质量明显提升,形成市场培训有标可循、转型升级有技能支持的良好格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29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05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区专项行动自2023年7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全面排查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开展的各类补贴性培训和各类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打击虚假培训骗取补贴、售卖证书、“吃”培训的“黑色利益链”等行为,依法依规治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中的乱象问题,进一步突出就业导向,推动培训和评价工作提质增效。

二、专项行动范围(一)培训专项行动范围。

全面排查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二)评价专项行动范围。

全面排查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发证情况,全面排查自治区范围内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力水平评价及发证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发布2024年上半年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信息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发布2024年上半年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信息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发布2024年上半年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4•【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发布2024年上半年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信息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发布2024年上半年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信息的函》(中就培函〔2023〕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2〕9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11号)要求,摸清本地区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底数,统筹推进本地区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各项工作。

要把工学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作为本地区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组织院校教师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的师资培训,要加强国家级、自治区级师资培训成果转化,广泛开展本地区、本院校工学一体化师资培训。

要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30号)规定,核定工学一体化教师工作量,并在同等条件下对承担工学一体化教学的教师参评条件予以倾斜。

二、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指导技工院校严格按照专业设置、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开展技工院校各专业教学工作,根据此次公布的2024年上半年师资培训信息,及时关注师资培训基地培训安排,选派教师参训。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师资培训项目资金,推动本地区工学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推荐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和第五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推荐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和第五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推荐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和第五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89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推荐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和第五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推动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提升基层公共就业平台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72号)要求,决定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和第五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推荐要求(一)推荐范围及名额分配1.推荐范围:从各盟市已认定的充分就业社区中推荐。

2.推荐名额:每个盟市最少推荐4个社区。

自治区将对盟市推荐上报的社区材料进行认真复审、统筹考虑,最终确定30个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

(二)推荐标准1.基本标准(1)至少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2)各项就业创业工作年度目标任务100%完成;(3)就业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有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必备办公设备。

2.业务标准截止2021年5月底,下列数据达到标准:(1)辖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均不低于95%,无失业半年以上人员;(2)辖区内符合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100%进行登记;(3)零就业家庭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至少帮助1人实现就业;(4)符合条件的人员100%发放《就业创业证》;(5)及时上报各项就业报表和工作情况;(6)就业服务信息全部纳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管理,准确录入辖区内各种劳动力资源信息,及时维护、动态更新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等信息,信息数据质量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3.工作标准(1)有健全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制度,保障措施落实到位;(2)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能力提升培训;(3)连续三年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无群众有效投诉;(4)在推进“稳就业”工作、“保居民就业”任务和就业扶贫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优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2021年1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人社厅发〔2021〕7号,以下简称《指引》),为更好引导企业学习运用《指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地区和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为引导企业建立健全适应技能人才特点的薪酬分配体系,提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办发〔2018〕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党办发〔2019〕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激励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将贯彻落实《指引》作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有效促进居民增收的重要举措,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适应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提高技能人才工资收入水平,激励广大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子系统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1]2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1.24【实施日期】2011.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子系统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6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254号)要求,全区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二期,即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以下简称“二期系统”)已完成软件开发和部署,拟定于2011年1月28日上线。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经呼伦贝尔市申请,我厅将于2011年2月中旬派项目组赴呼伦贝尔市开展二期系统培训、试运行和正式上线运行等工作。

试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将组织全区召开二期系统视频培训会,并分批上线。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一)做好历史数据整理和转换,为应用提供支撑除已整理和录入的一期八项实名制数据、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和农牧民工转移就业数据外,各盟市如对其他历史数据有转换需求,自治区项目组将提供技术支持,并及时对盟市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和转换,迁移至自治区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

需对历史数据进行转换的盟市要抓紧时间按照数据转换格式要求(附件1)进行整理,尽快提交自治区项目组。

(二)进一步落实系统操作人员,确认应用权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零工市场作为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拓宽灵活就业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把“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零工市场,促进灵活人员就业”列为2023年43件为民办实事之一。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全力推进工作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大龄和困难等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特制定本方案,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把加强和规范零工市场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深化为民服务、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的重要举措,全力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81号)的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零工市场建设,为外来务工、零散就业者和用工者就近提供更具实用性、针对性、综合性的便利化公共就业服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全力稳定就业局势。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持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15﹞52号),决定对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评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对象(一)2020年以来已经认定并公布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二)2023年新申请设立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

二、基本条件申请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自治区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等具有培训或继续教育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三)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四)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需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五)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能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现将《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12日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自治区人社领域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有效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内信发〔2019〕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社部门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

政策法律法规已明确权利救济渠道的、人社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流程的,应当引导信访人按照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反映问题,不适用信访程序、不作出信访答复。

第三条依法分类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便民、有序。

第二章法定途径第四条人社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包括依法依规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机关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人社业务行政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纪检监察投诉举报程序以及人社信访机构信访程序途径解决问题。

司法机关诉讼程序,是指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等程序。

自治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

自治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

附件2自治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技术要求一、视频终端连接方式视频终端设备H3C MG6060由自治区统一配发,连入金保工程专网接入区。

自治区通过视频终端建立与金保工程业务专网、音视频输入输出、摄像机控制串口等接口方式,实现自治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的互联互通。

二、会议室环境视频会议室的规划设计除了要提供舒适的与会环境外,更重要的是逼真地反映现场(会场)的人物、景物、图表、文字及其声音,使与会者有一种临场感,达到视觉和语言交流的良好效果。

(一)会议室大小与装修1.会议室大小会议室的大小可根据通常参加会议的人数来计算。

扣除第一排座位到前面摄像机的距离(该距离为摄像必要的取景距离),可按每人2㎡到2.5㎡的占用空间来考虑。

15-30人的小型会议室需30-60㎡,30-50人的中型会议室约需60-100㎡,5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室约需100㎡。

2.会议室装修(1)应避免会议室大面积采用“白色”、“黑色”色调,以免对人物摄像产生“反光”及“夺光”效应。

墙壁、桌椅采用浅色色调,宜用暖色。

如果墙壁采用白色涂料,最好是灰白粗糙的墙面。

(2)摄像背景(被摄人物背后的墙)不宜挂有山水等景物画,地面避免使用大红、大绿的地毯,桌面的装饰布最好是白色或者浅颜色。

(3)会议室应安装空调,以保证与会人员舒适的温度、湿度。

(4)会议室的环境噪声要低于40dB(A),如空调噪声或外界嘈杂过大,会影响会场的音响效果。

为进一步保证隔音与吸声效果,室内应铺地毯,天花板、四周墙壁应做吸音和隔音处理,窗户采用双层玻璃,同时考虑进出门隔音等。

(5)从安全角度考虑,会议室应有宽敞的出、入口和紧急疏散通道,并应有配套的防火报警装置和消防器材。

(二)会议室布局与照度1.会议室布局(1)显示设备最好置于与会人员的前方,距地高度大约1米左右,与人的距离约为4-6倍屏幕高度。

显示屏幕的大小,应根据参加会议的人数,会议室的大小等因素而定。

与会者到显示设备的水平视角应不大于60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4]4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4.22
【实施日期】201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
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4〕46号)
厅属各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6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管理,确保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和有关厅属单位举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4〕98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8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30号)规定的相关人员。

二、申报程序要求(一)线上注册申报申报人员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在业务办理—2024年职称申报栏目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保存后下载导出《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及完善申报材料。

评审表中“单位推荐意见”栏要明确填写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参评条件,是否同意参评及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等情况。

(二)线下提交材料申报人员提交线下材料渠道和要求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为准。

申报材料目录见内蒙古人才信息库。

申报人员线下提交材料时,技工院校教师须按隶属关系经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技工院校管理部门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量、工学一体化工作量、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盟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情况、盟市级及以上技工院校各类竞赛活动参与及获奖情况等初审并出具材料真实性说明后,按规定再行提交材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须按隶属关系经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部门对学校年检情况、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量、工学一体化工作量、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盟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情况、盟市级及以上技工院校各类竞赛活动参与及获奖情况、所聘用教师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等初审并出具材料真实性说明后,按规定再行提交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内人社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六章违规违纪处理第七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自治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创新成效、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管;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3〕79号)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评审类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2.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有关规定,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3.不具备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要求,但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4.在海外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业绩成果的海外归国人员。

(二)认定类5.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留在自治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6.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单位或军队到我区工作(就业),在原地区(单位、部门)已取得职称证书,但不能通过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各地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核验的人员。

二、时间安排(一)评审(认定)时间绿色通道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评审两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评审;认定时间根据材料申报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认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88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行人社数字化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4号)要求,为切实实施好我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强化人社业务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构建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人社工作新形态,发展数字政务、赋能数字经济、助力数字社会,以数字人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穿数字人社建设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贯穿人社数字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全过程,确保数字人社建设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着力破解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让数字人社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共同富裕和人口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23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起草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或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重要政策、措施;(三)研究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制定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五)研究其他对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竞赛集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竞赛集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竞赛集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3.25•【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56号•【施行日期】202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竞赛集训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竞赛集训保障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技能人才工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技能内蒙古行动”,全力备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和第二届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根据《关于开展竞赛集训经验交流活动暨启动我区第二届国赛参赛集训工作的通知》(内就服办字〔2023〕5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竞赛集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世界技能大赛赛制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赛项设置,科学组织我区竞赛集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培养并提高选手参赛水平,促进竞赛成果转化,带动全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发展。

二、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一)集训方案的制定。

各集训保障单位要围绕落实好集训场地、竞赛设施设备、赛项耗材等环节,配备专业、专职工作人员,周密制定、落实各赛项集训方案,严格规范集训经费的使用,全力保障集训安全、有序开展。

各集训保障单位要成立工作团队,综合考虑专家、教练的组成,并在方案中强化对选手心理和体能的训练,注重严格技能操作标准,做好人员安全教育等。

时间:3月29日前完成,并提交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

(二)集训方案的审核与备案。

各盟市人社部门要组织专家成立集训方案审核工作小组,充分考虑各赛项特点,合理安排各项目集训时间与内容,做到集训方案科学、考核机制公平。

时间:3月31日前完成。

(三)选手、专家、教练等人员的确定。

各盟市要全力保障我区选手参赛,务必协调好本地区选手、专家、教练等人员的外派、请假,加强与各集训保障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切实落实好集训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区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宣讲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区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宣讲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区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宣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区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宣讲活动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职业技能竞赛优秀获奖选手等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促进技能大赛成果转化,推动全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全社会掀起热爱技能、投身技能、奉献技能的热潮,定于5月下旬举办全区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宣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二、活动时间、地点(一)活动时间:2023年5月23日15:00-16:00(二)活动地点:宣讲活动采用线下现场宣讲与线上视频观看同步结合的方式开展,自治区设主会场,主会场设在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各盟市、旗县(市、区)设分会场。

三、参加人员(一)主会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厅办公室、综合处、职业能力建设处等处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中心综合处、技能人才管理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呼和浩特市地区有关企业代表,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师生代表。

(二)分会场: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相关科室人员,辖区内企业代表、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师生代表等。

有条件的企业、院校可以同步设置分会场,分会场线上参会视频设备调试等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活动内容(一)“迎国赛、强技能、展风采”签名活动。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迎国赛、强技能、展风采”主题活动的通知》(内人社厅函〔2023〕36号)要求,组织与会人员开展“迎国赛、强技能、展风采”签名活动,助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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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三级视
频会议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11]2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1.18
【实施日期】2011.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1〕2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全区人社系统行政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我厅将开展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互联互通”的原则,依托金保工程专网,将现有视频会议系统向下延伸至旗县区,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全区人社系统日常政务会议、业务培训、应急指挥等服务功能,同时实现与人社部视
频会议系统的对接。

二、建设内容及安排
按照项目整体安排,从2011年二季度开始,我厅将组织集成商(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到盟市及所辖旗县区开展视频会议系统实施工作。

现已为盟市及所辖旗县区统一采购了视频会议系统主要设备,其他外围设备由各地自行配备(详见附件1)。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要求,尽快完成旗县区视频会议室选址、设备接收、网络环境部署、视频会议系统相关设备的配置等工作(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盟市及所辖旗县区须确定一名视频会议系统建设负责人和一名运行维护人员,填报《自治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建设信息采集表》(附件3),由盟市汇总后,于2011年1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报自治区劳动信息中心。

(二)自治区近期将视频会议系统盟市及所辖旗县区设备统一发到盟市。

各盟市要做好设备接收工作,并填写《自治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设备接收清单》(附件4),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报自治区劳动信息中心。

(三)实施过程中,若发现视频会议系统设备问题,及时通知集成商,并与自治区劳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高嵬张明亮
联系电话:(0471)6606181
传真:(0471)6606180
电子信箱:gaowei@
zhangmingliang@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自治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方案
2、自治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技术要求
3、自治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建设信息采集表
4、自治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设备接收清单
附件1
自治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方案
为做好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提高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成效,特制定《自治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方案》。

一、视频会议系统总体架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视频会议系统采用ITU H.323标准,将视频会议系统设备接入金保工程业务专网,实现数据、语音、视频三网合一的通信。

自治区将现有视频会议系统延伸到旗县区,建成自治区范围内的三级视频会议系统(总体架构见图1)。

盟市端视频会议系统将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连入盟市广域网接入区,旗县区视频会议终端接入旗县区金保工程专网接入区。

图1 自治区三级视频会议系统总体拓扑图(略)
二、视频会议系统设备配置
视频会议系统多点控制单元(MCU)采用H3C ME系列产品。

(一)盟市端设备配置
自治区统一配发1台MCU设备,型号为H3C ME系列产品,根据不同盟市旗县区规模,分别部署8个2M或16个2M并发用户的MCU设备。

(二)旗县区端设备配置
1.视频终端和摄像机
自治区统一配发1台H3C MG6060视频会议终端,支持2M速率;配发1台BOLIN VCC-808P摄像机。

根据拍摄范围需要,各旗县区可自行增配摄像机。

自治区统一配发的视频终端最多可支持2台摄像机的连接,也可通过视频切换矩阵将多台摄像机接入视频终端。

2.麦克风
自治区统一配发2台麦克风,分别为JGEPA D38 型号有线麦克风和JGEPA WR-202型号无线麦克风各一台。

根据需要,各旗县区可自行增配麦克风。

自治区统一配发的视频终端最多同时支持2个麦克风。

如需2个以上麦克风,可通过调音台连接更多的麦克风或使用数字会议系统。

3.接入交换机
自治区统一配发锐捷RG-S3760-24型号的接入交换机1台,用于旗县区完善局域网络,将视频会议终端、电脑等设备接入金保工程业务专网。

4.显示设备
自治区统一配发NEC M260XC型号投影仪一台和信鸽120寸电动幕布一套。

各旗县区可自行配置1台或2台视频会议系统的显示设备。

如果配置2台显示设备,一台用于显示远端会场信息,一台用于显示本地会场;如果配置1台显示设备,可通过视频终端的切换功能在同一显示设备上进行本地和远端会场信息的切换。

显示设备可以采用普通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液晶电视机和投影仪等。

为显示数据会议信息和桌面传输,应选用支持1024×768分辨率以上的显示设备。

5.调音台和音响
自治区统一配发一台JGEPA S-8型号调音台,用于会场麦克风、视频会议终端等音频
的混音处理和统一控制。

各旗县区自行配置音响设备。

可利用显示设备(如电视机)本身的音响,也可根据会议室的大小配置相应功率的功效和音箱。

可根据会议室大小等选用吸顶式、直面式、多点式音箱,达到2w/㎡的音响效果。

6.管理计算机
各旗县区自行配置1台PC机,用于桌面传输以及Web方式的会议调度和管理。

桌面传输即将PC机桌面内容显示在远端显示设备上,以实现各种幻灯片、Word文档等的演示,可用于远程教学和培训。

三、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命名
各地视频会议系统相关设备命名遵循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自治区-盟市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8〕34号)命名规则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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