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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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匡扶社会正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确保其合法权益,使之在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

经济上不受损失、身体有伤病得到治疗、亲属子女有困难得到照顾。

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敢于挺身而出,积极同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斗争或者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和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公开或见义勇为人员本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医疗、生活等经费。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卫生、审计、社会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广州规定见义勇为牺牲可获百万奖金

广州规定见义勇为牺牲可获百万奖金

广州规定见义勇为牺牲可获百万奖金
佚名
【期刊名称】《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
【年(卷),期】2015(000)005
【摘要】2015年3月2日,广州市政府通过了《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其中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奖励标准由之前的30万元提升到了100万元,而保安员、辅警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也被纳入了见义勇为的奖励范畴。

新办法规定,广州市范围内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视见义勇为的不同情况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励慰问金。

【总页数】1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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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0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0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确保其合法权益,使之在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经济上不受损失、身体有伤病得到治疗、亲属子女有困难得到照顾,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个人非因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且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第三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办法;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在本市外见义勇为,且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和保障。

第四条积极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宣传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慰问、抚恤见义勇为人员。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司法、教育、文广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第二章确认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制止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三)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行为;(四)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表现突出的行为;(五)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协勤人员在工作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暴力抗拒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嫌疑人英勇搏斗的行为,在工作中遇有治安灾害事故或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以及在其工作责任区以外或者工作时间以外的见义勇为行为;(六)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通知-粤办函[2013]28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通知-粤办函[2013]28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通知(粤办函〔2013〕28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成立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组成人员如下:主任:郑东省公安厅副厅长(正厅级)副主任:景李虎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饶美奕省民政厅副厅长何流明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厅政治部主任黎树源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陈康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厅长吕洪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经济师廖新波省卫生厅副厅长郑泽晖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局长成员:谢荣旭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基层指导处处长朱建华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处副处长容锡宏省民政厅优抚处处长蔡定纲省司法厅政治部组织教育处处长穆慧姝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副处长曾列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综合管理与培训处处长刘耿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何斌省人民医院副院长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不纳入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其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

委员会成员如需调整,由成员所在单位与省公安厅协商后,报委员会主任批准,由省公安厅发文。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要参照省的做法,尽快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省府办公厅2013年6月9日——结束——。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7.26【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14年5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实施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且表现突出的。

包括下列行为:(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二)积极协助有关国家机关抓捕或者扭送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员;(三)抢险、救灾、救人等。

保安员、治安巡防队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的行为,符合前款规定的,确认为见义勇为。

第四条鼓励公民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

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住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xx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xx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汕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确认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县级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 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 行为人伤残或死亡的,提交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三) 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

(四)提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见义勇为实施办法

见义勇为实施办法

见义勇为实施办法第一篇:见义勇为实施办法见义勇为奖励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地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专项经费)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帐户,由综治委负责日常管理。

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专项经费筹集)专项经费通过下列途径筹集:(一)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其他合法途径。

第七条(专项经费用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补助;(三)办理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

第八条(评审机构)设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综治委办公室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医保、财政等部门及精神文明办、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组成。

评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二)评定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三)对有异议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行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定行为进行复核。

第九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二)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三)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肇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肇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肇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日常管理。

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退役军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民政、公安、人社、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建、退役军人事务、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制定本市的见义勇为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保障,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4年修订)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4年修订)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25.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弘扬社会正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做好见义勇为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牵头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以及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肇庆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肇庆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肇庆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日常管理。

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卫健、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制定本市的见义勇为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落实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保障,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按规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见义勇为伤员将享工伤待遇穗拟出台具体措施

见义勇为伤员将享工伤待遇穗拟出台具体措施

见义勇为伤员将享工伤待遇穗拟出台具体措施最近,广州市政府发布消息称将拟定《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工伤保障条例(草案)》。

这意味着见义勇为伤员将有望享受到工伤待遇,并受到相应保障。

针对此举,下文将介绍具体措施及意义分析。

措施一:明确伤员身份该条例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见义勇为”标准,必须身体受伤,并经相关机关认定。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见义勇为伤员,才能享受到工伤待遇。

该措施的最大作用在于杜绝以后可能出现的套取工伤补贴等骗取社会公益保障的行为。

明确了伤员的身份后,可以更加严密地对伤员进行管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措施二:规定补贴标准《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工伤保障条例(草案)》中规定,伤员应享有工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工伤待遇。

另外,如果伤员在治疗期间无法从事工作,标准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80%。

该措施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见义勇为伤员能享受到的待遇,并且规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这样一来,不仅有助于帮助见义勇为伤员与家庭度过难关,还有利于加强社会公益保障系统的建设。

措施三:建立一条专项维权通道法规建立的是维权途径,因此该条例也明确规定,应建立专项维权通道和便捷的维权程序,并设立监督机构,确保见义勇为伤员的维权程序和进程得到保障,引导社会各界加入维权队伍,支持见义勇为伤员维权。

该措施的意义在于保证了见义勇为伤员维权的通道畅通,协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真正意义上的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注。

措施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对《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工伤保障条例(草案)》的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支持条例的实施和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促进各界尊重见义勇为精神,凝聚中华民族的爱国力量。

该措施的意义在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让全社会都能够为见义勇为提供支持和保护,使见义勇为更能够深入人心,激发人们的良知和责任感,为国家社会构建更美好的发展环境。

总结该条例的出台是社会公益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进步,为见义勇为伤员的生存发展和社会责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有助于提升社会的文明度和道德水平。

广东将制定法规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养护力度.doc

广东将制定法规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养护力度.doc

广东将制定法规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广东19日公布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9项工作措施,涉及道德、法规、体制机制创新等层面,其中包括制定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除存在重大的主观过失,见义勇为者对其行为的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10月以来,广东连续开展以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主题的大讨论,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省社工委会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形成《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工作措施》,提出弘扬广东特色的核心价值理念、制定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将见义勇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等9项措施。

据广东省社工委专职副主任刘润华介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将制定《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列入2012年广东省立法工作计划,新的条例将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细化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增加对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行为的惩处规定。

在法规出台前,鼓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见义勇为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重点研究和规定的内容包括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除存在重大的主观过失外,见义勇为者对其见义勇为行为的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对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广东将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奖励的经费保障力度。

健全省市二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网络,设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社会募集资金为辅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专项经费,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统一按地级以上市不少于10万元、省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抚恤等。

此外,广东将把见义勇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对见义勇为人员(含非当地户籍)提供紧急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并把见义勇为和栽赃陷害见义勇为者等相关信息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为见义勇为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和支持。

 2019年广东金融学院宿舍条件环境照片宿舍空调相关配置介绍广东金融学院宿舍条件环境照片宿舍空调相关配置介绍ﻭ高中奋斗了三年的同学们马上就要开始新的学习环境了,高考之后,从高考中“煎熬”出来的准大学生们即将开始新的大学生活。

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

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

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11•【字号】粤见义勇为[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粤见义勇为〔2013〕7号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2013年12月11日)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三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由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并由地级以上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提出申请。

第四条向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人的伤残鉴定或死亡证明;(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第五条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进行评定,评定需80%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机关。

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将其事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2.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匡扶社会正义,鼓励见义勇为并确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

评审委员会由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九条省、地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没有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协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清远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

清远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

清远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评定委员会应当制定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怃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组织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组织捐赠。

第九条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正文:----------------------------------------------------------------------------------------------------------------------------------------------------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经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19日通过,2002年10月13日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1月6日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02年7月19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解危救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障,也适用本条例。

人民警察、武装警察、现役军人和其他公职安全保卫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的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条例进行奖励和保障。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社会救济与社会抚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公安部门办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人事、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广州市一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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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级见义勇为⼈员奖励标准是多少?对于⼴州市⼀级见义勇为⼈员奖励标准是多少?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昨⽇下午,⼴州市市长陈*华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市公安局提交的《⼴州市见义勇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州市公安局副巡视员周*龙就《办法的相关内容进⾏了通报。

根据《办法,市⼀级见义勇为奖励标准定为1万-100万元不等,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等本⾝就负有约定义务的⼈员也纳⼊到了见义勇为的奖励范畴。

省市奖⾦可叠加最⾼达230万《办法明确了⼴州市见义勇为⾏为的定义、见义勇为奖励申请的流程、见义勇为牺牲和受伤⼈员奖励的种类标准等。

⼴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队五⼤队副⼤队长江-巍表⽰,这个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和⼴州市见义勇为基⾦会以及省⾥对见义勇为的奖励是可以叠加的,市基⾦会最⾼可奖励30万元,省⾥最⾼可奖励100万元,因此,在⼴州见义勇为最⾼或可获230万元奖励。

据悉,去年⼴州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的见义勇为⼈员中,有两⼈获得了省⾥100万元的奖励,其中⼀位是海珠区南⽥路禁毒案件中牺牲的开锁市民。

保安列⼊见义勇为范畴《办法明确了见义勇为的定义,即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的⼈⾝、财产安全,制⽌正在发⽣的违法犯罪⾏为或者实施救⼈、抢险、救灾等⾏为。

因此,军⼈、警察等负有法定职责的⼈员实施上述⾏为的,不在见义勇为的范畴内。

但考虑到负有约定义务的各种治安辅助⼒量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的贡献,《办法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员纳⼊到见义勇为范畴,以⿎励治安辅助⼒量队伍的⼠⽓,发挥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积极作⽤。

周*龙表⽰,将辅警、协管员、保安等纳⼊见义勇为范畴是⼀个创新,他们有法定义务,但是他们并不是国家机关⼯作⼈员,也不是执法⼈员,所以将他们纳⼊到奖励的范畴,是希望借此让他们流⾎不流泪。

广东人大常委会主任建议对见义勇为牺牲者奖百万

广东人大常委会主任建议对见义勇为牺牲者奖百万

广东人大常委会主任建议对见义勇为牺牲者奖百万2012-09-28 14:39:19 来源:中国新闻网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分组讨论审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在会上建议加大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力度。

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分组讨论审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在会上建议加大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力度。

欧广源称,对因见义勇为牺牲者,建议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而按照“草案修改稿”的规定,对因见义勇为牺牲者,广东省、市政府最少给予45万元的奖励。

“草案修改稿”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广东省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广东地级以上市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广东省政府一次性颁发20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广东地级以上市政府一次性颁发10万元以上的奖金。

在当天举行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分组讨论会议上,欧广源提出进一步加大对因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力度。

欧广源说,“对于因见义勇为牺牲者,建议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因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欧广源称,广东率先为见义勇为立法,就是要改变社会上冷漠、无情的风气,弘扬社会正气,让好人有好报,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在此前,欧广源亦指出,广东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就是要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推进社会道德建设。

直接推动广东为见义勇为立法的是去年的佛山“小悦悦”事件,当时2岁的女童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事件引发海内外人士高度关注。

针对佛山“小悦悦”事件,欧广源曾指出,“…小悦悦‟事件会发生,社会如此冷漠,是因为我们的法规没有起到有效保护见义勇为者的作用。

”在各方努力下,今年7月,《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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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11.29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9号)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评定委员会应当制定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九条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条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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