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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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二、计算公式:

固定资产原值=不含税价格

净残值=原值*残值率(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计算)

月折旧额=(原值-净残值)/可使用年限/12

=(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12

= 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2

三、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相应税目添加到电子申报软件中,并在电子申报软件“开票系统税目初始化”中将税目更新到开票系统。具体操作请向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咨询。

2009年后固定资产分录:2008年固定资产分录:

(1)计提折旧:(1)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贷: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清理:(2)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

(3)转让固定资产:(3)转让固定资产: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固定资产清理(不含税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借:管理费用

贷: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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