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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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集团公司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总部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国家及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XX集团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XX集团公司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文件状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人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含各分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主要信息源,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人事档案工作是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为公司发展服务的重要途径。

第五条人事档案工作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组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及《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评分表》,实行目标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人事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人事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总部全体干部员工及各单位经营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三)负责对各单位人事档案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对形成或收到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要求及时送总部人力资源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九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保管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及时报送各经营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材料;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人事信息;

(六)做好人事档案工作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推广、应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八)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人员的档案;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人事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条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原则上与干部管理权限相一致。

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人事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或由主管单位指定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对人事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不断加强人事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教育,提高全员档案意识,不断提高人事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二)了解掌握人事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注意总结和交流人事档案工作经验;

(四)派送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干部人力资源部门均应建立本单位人事档案。各级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正本由干部主管部门单位管理,副本由干部协管单位管理,一般干部的人事档案可不建副本。

第十三条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及其在本单位工作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其所在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被开除公职、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及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的,其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干部退(离)休后(含异地安置),其人事档案由其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干部死亡后,其人事档案按以下办法分级管理。

(一)隶属上级单位管理的干部、全国著名科学家、两院院士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部级单位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及其他全国性奖项获得者,其人事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五年后,按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移交相关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人事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五年后,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部门或文书档案部门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应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应建立档案室;

(二)每管理1000卷人事档案的单位应配备1名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有业务指导职能的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200至1000卷人事档案的单位,应配备1名以档案管理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管理200卷以下人事档案的单位,应明确专人兼管。

第十八条各级干部人力资源部门应注意加强人事档案工作队伍建设,选录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共党员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并将专兼职管档员纳入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原则上其岗位薪酬待遇应与本部门其他员工相当,明确职责、加强考核、兑现奖惩。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档案材料、各类台帐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九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各单位应建立十项制度:

(一)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制度;

(二)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制度;

(三)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归档制度;

(四)人事档案及其档案材料的转递制度;

(五)人事档案及其材料的登记与检查核对制度;

(六)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七)人事档案工作管理人员职责;

(八)人事档案送交材料归档制度;

(九)人事档案定期盘点核对制度;

(十)人事档案信息库数据维护制度。

第二十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应建立健全各类人事档案名册,以及档案、档案材料接收登记表,档案、档案材料转出登记表,查(借)阅档案、档案材料审批表及登记表,销毁档案材料审批登记表;“六防”措施检查登记表;温湿度检查记录表;档案检查核对登记表等表册。各种台帐应管理规范,填写准确,手续完备,登记及时,并与《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等有关材料一起,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为持续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实行人事档案接收通报工作机制,并纳入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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