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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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0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0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13年度市政府实事经广泛征集、严格筛选、认真论证、反复磋商、市领导审签,业经市政府15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共确定实事30件。

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认真抓好落实。

各承办部门要把实事推进工作纳入重要日程,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制定详细的阶段性工作方案,高标准、严要求抓好落实。

一要落实责任领导;二要落实责任部门;三要专人负责;四要按季度将实事推进情况及时反馈到市政府督查室。

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实事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采取不定期现场办公、实地督办、定期检查等办法,逐件逐项跟踪落实情况,并将实事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布。

附件:附件2013年市政府实事2013年3月20日附件2013年市政府实事序号项目总负责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实现目标完成时限1 中华路、卜奎大街建筑立面改造吴刚规划局城管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蒋百军王健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完成中华路、卜奎大街两侧共86栋楼体建筑立面改造及广告标识整治等工作。

12月末2 低温楼改造住建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黄宇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完成全市低温楼节能改造50万平方米,完成供热计量改造30万平方米。

10月15日3 保障性安居工程马占江吴刚住建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城投公司黄宇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许建回迁安置1.3万户棚改待安户;建设廉租房200套、1万平方米;建设公租房200套、1.2万平方米。

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驻省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目;(五)跨地区跨范围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资金可按项目单独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安排。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资金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直接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枣由省、市、县级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告或核准、备案。

安排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山投资资余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超过2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直接投资方式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项目时,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

工作方案要符合省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行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的要求。

对不在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不得安排投资补助资金。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以便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遵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项目资金的申报第九条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发改委为项目申报主体。

申请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按照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齐财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齐财发〔2021〕39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黑财采〔2021〕25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解读〉的通知》(黑财采〔2021〕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2022年版齐齐哈尔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明确有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22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是指单个项目,下同)或批量(是指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同样采购内容的总额,下同)采购金额60万元。

限额标准以上(包括本数)的采购项目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其中,限额标准以上(包括本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且纳入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优先选择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方式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亦需申报采购计划,应优先通过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等方式采购,也可选择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经协商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要求采购人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组织招标采购的能力和视频录像等条件的情形。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重点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内重点项目投资决策的管理流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项目投资的安全、稳定和可连续发展,订立本《重点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重点项目定义)重点项目是指投资金额超出企业规定额度的项目,或者对企业发展具有紧要意义、战略意义的项目。

第四条(原则)重点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应遵从以下原则: 1.科学决策:决策应基于全面、准确的信息和分析,重视科学性和客观性。

2.风险掌控:投资决策应对项目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订立相应风险掌控措施。

3.依法合规:投资决策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4.资源合理配置:投资决策应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效益。

5.信息透亮:投资决策应保障信息的透亮度和及时性,避开信息不对称。

第二章重点项目投资决策流程第五条(项目申报)1.部门负责人或项目发起人应向投资决策部门提出项目申报,包含项目背景、目标、预期效益、投资额度等相关信息,并填写《重点项目申报表》。

2.投资决策部门收到项目申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评估。

第六条(项目评估)1.投资决策部门应组织专业团队对项目进行评估,包含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风险评估等方面。

2.评估团队应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并附上评估结论和建议。

3.投资决策部门依据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1.投资决策部门依据初步筛选结果,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2.可行性研究应包含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等方面。

3.投资决策部门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研究结论和建议。

第八条(投资决策会议)1.投资决策部门应组织投资决策会议,会议由公司高层主持。

2.投资决策会议应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评估团队成员参加。

3.投资决策会议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依据各方看法和评估结论,作出最终投资决策。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发[2013]7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发[2013]7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发〔2013〕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齐齐哈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3年11月11日市政府十五届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3日齐齐哈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建立“权属集中、分类管理、统一调配、盘活存量”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2•【字号】齐政办发〔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2日齐齐哈尔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为进一步释放地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三支市本级产业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引导基金。

设立工业产业引导基金,基金规模10亿元,重点投资发展金属新材料、铁路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冶金装备等产业。

设立农业产业引导基金,基金规模5亿元,重点投资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绿色食品、农业产业化项目。

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引导基金,基金规模10亿元,重点投资发展节能减排等相关产业。

二、开展银税合作建立税务和银行双方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信息互认机制。

同时,由市、县(市)区共同设立规模1000万元的银税合作风险补偿资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将中小微企业纳税信息转化为金融信用,为中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支持。

三、开展银保合作由市、县(市)区共同设立规模2000万元的银保合作风险补偿资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围绕银保合作创新推出差异化的特色信贷产品和助贷险种,为我市优势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四、搭建各类平台促进产业发展成立北方工业股权交易中心,中心提供登记托管、企业展示、投资融资、挂牌交易、孵化培育、转板上市及金融创新等服务,吸引全国企业股权进场交易,支持全市成长性好、对财政收入贡献大的企业挂牌入驻中心。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3•【字号】•【施行日期】200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三日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快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兴业,特制定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一、优惠政策(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我市鼓励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装备制造业基地、重化工业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及能源、造纸、医药、纺织、电子信息、建材、环保等产业的工业项目,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年内,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4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或民营科技类条件的科技型项目;从事与环境保护紧密相关的科研、生产、服务、管理及资源综合利用等环保产业型项目;企业年度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本企业年度总产值的50%以上(含50%)的出口创汇型项目,投产后4年内,市财政部门按企业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作为创业基金予以投入。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名牌、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年内,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4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进一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进一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手续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4]76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26【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手续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三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管理,促进城乡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手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增强依法履行程序意识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是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规范建设市场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责任的重要措施,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推动城乡建设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住建部先后下发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打击“三包一挂”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完善项目手续办理。

各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必须提高认识,自觉依法履行工程建设基本手续,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早动手、早完善,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合法有序进行,否则要承担相应后果。

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公开招标,招标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投标;按照规定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区经济发展重大贡献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区经济发展重大贡献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区经济发展重大贡献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齐政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区经济发展重大贡献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7〕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城区经济发展重大贡献企业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16届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8日齐齐哈尔市城区经济发展重大贡献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区经济发展,培育壮大我市城区财源,激发骨干企业及其优秀人才最大限度发挥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更好地为我市经济振兴及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我市城区内的工业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

第三条重大贡献企业分生产经营和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建设企业两类。

生产经营企业,综合考量营业总收入、实际缴纳税收等基本增长情况。

社保缴费、就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不出现重大问题,且年实缴地方税种税收5000万元以上。

完成基本指标的为一档;综合指标增幅超过10%的为二档;综合指标增幅超过20%或年缴纳地方税种税收额超过3亿元的为三档。

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建设企业,综合考量单体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完成政府约定投资计划情况。

单体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政府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下同)、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且完成政府约定投资进度的分为一、二、三档。

第四条综合考虑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确立合理奖励基数,上述一、二、三档分别按奖励基数的35%、70%、100%进行奖励。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推进省百大项目工作责任制的通知-齐政办发〔2019〕9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推进省百大项目工作责任制的通知-齐政办发〔2019〕9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推进省百大项目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推进省百大项目工作责任制的通知齐政办发〔201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16届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齐齐哈尔市推进省百大项目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8日齐齐哈尔市推进省百大项目工作责任制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百大项目计划的通知》(黑政发〔2019〕4号)要求,全省百大项目为打捆推进重点项目,涉及齐齐哈尔市具体项目有35个,其中,重大基础设施项目14个,重点产业项目10个,民生项目11个。

为切实加快推进百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明确推进专班和责任人,落实目标计划,特制定推进百大项目工作责任制。

一、实行领导包保,成立百大项目推进专班实施“领导+项目”包保责任机制,建立分管市领导亲自协调、市级主管部门主动跟进、相关审批和要素保障部门全力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的工作推进机制。

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强化服务项目功能,通过日跟踪、周调度、月通报、季总结和年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

分管市领导是项目的联系责任人,实行领导包保,每月召开统筹协调会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定期实地督导项目建设。

市级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协调推进部门,要制定项目推进时间表,按月跟进项目阶段性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总结宣传推广经验,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和市发改委。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推进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及时跟进调度。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从严控制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实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公用事业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政权建设等非经营性社会服务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齐政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7日齐齐哈尔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发展指导意见为加快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宜居宜业的美丽鹤城为目标,以转变建筑业建设方式为主线,以发展现代建筑产业化和绿色建筑为引领,以科技进步和自主技术创新为支撑,力争用5-10年的时间,实现我市建筑业从落后、粗放型向现代、集约型转变,努力探索出一条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经济与环境效益好、人力资源不断聚集的现代建筑产业化发展之路,全面提升建筑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行政监管与市场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区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通过行政机制逐步推行现代建筑产业化项目建设,并加强监管,保障施工质量和居住安全。

在发展初期,注重市场培育,加快制定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提高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发挥骨干企业主体作用。

(二)坚持全面推进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在全面推动全市现代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同时,结合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不同类型建筑的具体要求,针对不同结构形式,分类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8〕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8〕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和十三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平台、集中交易、管办分离、全程监管”,建立“一委一办一中心”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的体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本建设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本建设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本建设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20•【字号】黑政办发〔1998〕41号•【施行日期】199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本建设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通知(附项目名单)(黑政办发〔1998〕41号1998年7月20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了全面推进我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保证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现将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并确定的1998-2000年全省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推进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近一个时期制定的一系列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政策措施,加大我省固定资产的投资力度。

要建设和谋划一批市场前景好、产业关联度高、科技含量大、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

重点加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普通民用住宅的建设。

在投资原则上,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不生产积压产品,不搞重复建设。

要根据不同经济区域现有生产力水平、资源配置条件的要求,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统筹规划,搞好区域和产业的合理布局;必须坚持扩大投资与依靠技术进步、优化投资结构相结合,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遵循经济建设、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刮风,切实防止一哄而起。

二、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抓紧后续项目的前期工作。

一是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投产和达产,尽快地发挥投资效益。

对拟开工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项目对接,积极落实资金,搞好各项配套和开工条件的落实,争取尽早开工;二是抓紧组织后续项目的前期工作,增加项目库的储备含量。

下大力气,谋划一批能够体现结构调整力度、实现产业和产品升级换代的项目,一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出口创汇、高效益的项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黑政办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确保中央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范围内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各中央专项基金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国家扩大内需相关政策,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主要用于:(一)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

(三)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

(五)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

(六)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七)其他符合国家扩大内需投向的项目。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及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要求,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好中央投资项目审核上报以及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央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国家扩大内需的投向重点,不符合规划要求以及投向重点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不受理申请,不上报国家申请中央投资。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六条按照国家现有投资渠道,通过以下渠道向国家申报中央投资项目:(一)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有关部委;(二)省有关部门上报国家有关部委;(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部委;对于上述第一种申报渠道,按项目隶属关系由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地县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审核,合格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有关部委。

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项目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新建、在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指项目在申请立项、建设、管理和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成立项目档案管理部门,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项目各参建单位,均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第五条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利用、销毁、移交等制度。

将档案工作纳入分管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应建立考核机制,按规定兑现奖惩。

第六条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对项目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加强管理。

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程序管理,使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项目各施工单位应使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使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应按要求向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移交应归档的项目档案、档案检索工具和档案工作自检报告。

(三)项目监理单位应把项目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的要求,对项目各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档案检索工具和档案工作自检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监督整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齐政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齐政规〔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规范我市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等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则和流程,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标准。

按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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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是指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国债、中央预算内以及中央专项资金、基金;
(二)省级配套、省预算内以及省级专项资金、基金;
(三)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及专项基金;
(四)纳入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或以政府信用担保的资金;
(五)占有、使用、报损、报废国有资产,或者出租、转让、出售、置换国有资产及其占有权、使用权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
(六)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性质分类,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周转金、政策性减免、转贷和贷款贴息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投资方向,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专项规划及规定。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充分,并且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公开、公正、高效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风险可控原则;责任追究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立项审批、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以及协调监督项目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经委、农委、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各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审批权限属市审批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发改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市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按上级有关规定审核后上报审批。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应当依次完成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报批;
(二)初步设计(包括项目概算)报批。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发改委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报告(附主管部门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四)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
(六)自筹资金来源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审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审批部门依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听证制度。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报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委托相应资质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
目概算。

初步设计经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咨询评估及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市发改委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编制,并达到相应的深度,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未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委托进行施工设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事宜。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一)项目概算超过或低于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的。

第三章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对上级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按上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由市发改委下达给市有关部门(单位)或各县(市)区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下达给各县(市)区有关部门。

需要进行分解的,由市发改委或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分解后下达。

第十七条对于上级下达给市有关部门(单位)或县(市)区的投资计划,市有关部门(单位)或县(市)区发改委应抓紧进行计划的转发或下达工作,并及时抄报市发改委,不得滞留。

第十八条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未经上级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调整计划内容。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拨付的项目资金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对于市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按照市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不宜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作为项目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理建设制。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按计划实施。

确实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至少提前半年向审批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审批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分类别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发改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在齐齐哈尔市政府网站和齐齐哈尔日报上公开,增加和满足市民知情权,以此来控制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对群众利益的侵害。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举报属实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月报制度。

项目单位应当按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投资完成和工程进展情况,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招投标的;
(三)滞留或截留政府投资,影响项目建设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的;
(三)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五)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由咨询机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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