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原因填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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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向
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向
第一联出证单位保存, 用于网络报告
第二联由出证单位寄送县(区) 疾控中心,内容与第一联同, 可进行网络代报
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 注销户口凭据
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出证单位保存
县(区)疾控中心保存
户籍管理部门保存
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
1992年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根据世界 卫生组织制定的统一的“国际死亡原因医 学证明”,颁发了我国的“死亡医学证明 书”,供各地统一使用。基本格式如下:
提纲
基本概念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项目填写 死亡死因填写要求 网络报告要求
基本概念
根本死亡原因(简称根本死因)的定义: (1)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 的那些疾病或损伤,或者(2)造成致命损 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根本死亡原因是 从防止死亡的角度出发,去寻找带有根本 性的、引起一系列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的 那个原因,不管它发生在死前多长时间都 应给予记录。
最高诊断依据选了三个(需唯一)
最高诊断依据选了两个(需唯一)
常见的错误
完整性:主要是卡片中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家属姓名、 死亡地点等未填,未盖公章, 准确性: 1、根本死因不能填写症状而不填写病名,如填写呼 衰、外伤、心衰、心功不全、猝死、60岁以下脑出血等 都是错误的。 2、填写自然死亡时年龄必须大于90岁,且必须填调查 记录。 3、根本死因填写高血压、心脏病、营养不良的必须填 写调查记录,否则作为根本死因填写不准确处理, 4、因肿瘤死亡诊断依据填临床必须核实。
直接死因的的定义:是指在疾病或损伤导 致死亡过程中,与直接死因有因果关系的 疾病或损伤。该原因不至于直接立即导致 死亡,但可以引起一系列更加严重的继发 或相关疾病事件,最终不可逆地导致死亡。 间接死因与直接死因只见应该有一个发生 先后的时间关系。直接死因可以是中介死 因,也可是根本死因。直接死因和间接死 因可以是同一疾病或事件。
来自百度文库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项目填写
由熟悉死者情况的医生填写 (一)一般填写要求 ●基本项目 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每一项目, 字迹清晰,做到不缺项,不错项。填写选 择式问题时,只可选择最适合的唯一答案, 不能多选。
1、医学证明书编号:由公安和卫生部门统一编号。 2、死者户口所在地:城镇以街道、农村以乡为单 位。 常住户口住址:城市要填写到街道、里弄门 牌或楼房单元号数,农村填写到行政村的村民组 或自然寨。 3、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 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 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以 备调查; 4、性别:填男或女。 5、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 写。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
2004年7月9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县及县以上 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卫 办疾控发[2004]93号)。 2010年卫生部下发《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 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其中多 条规定与死亡信息管理有关。 2011年卫生部下发《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面的通 知》(卫医政发[2011]84号),规定了死亡及疾 病编码的有关要求。
6、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 能同时填写职业和具体的工作。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 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7、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注意与出生 日期保持一致。 (不知道的就不要乱填) 8、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含再婚、 复婚、分居)、丧偶、离婚、不详5种情况划记。(婴幼儿 死亡的填未婚,经常发现填不详) 9、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文盲指不识字, 半文盲指稍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婴幼儿 死亡的填未婚,经常发现填不详) 10、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 间较长的单位。
●证明书背面的调查、访视记录 当证明书正 面信息填写不完整,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时,由临床医生、保健医生、社区医生、 防保医生或统计人员到死者家或联系人处 调查死者生前的病史、症状、体征等,要 求必须详细、准确填写。主要询问内容包 括:致死疾病名称、发病或诊断的时间、 诊断单位、生前患有的各种疾病。询问完 成后应由死者家属或联系人在被调查者姓 名处签字,其余各项由调查者填写,不要 空项。
调查记录填写太简单
●死因诊断的填写要求 (1)第Ⅰ部分:这是必须填写的部分,应填写导致死亡的 疾病或情况(损伤中毒等),由(a)到(d)共4行,各行的逻辑 关系是(d) (c) (b) (a) 死亡。及直接致死疾病或 情况填入a行,引起a行的疾病填入b行,依次类推填写c 行、 d行,最早的疾病或情况填入第Ⅰ部分的最低一行, 各行并不一定非要填满。 (2)第Ⅱ部分 是对第Ⅰ部分的补充,填写其他促进死亡但 与导致死亡无关的疾病或情况,没有也可以不填。 (3)发病至死亡之间大概的时间间隔 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 一般情况是(d)病最长,(c)病次之,(a)病最短。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医务人员对死亡者填写的一种 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其用途主要包括: 1、是居民死亡的法定记录文件,属于法律凭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 因,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 3、是死亡原因的原始资料,卫生部门利用它可以进行居民 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 制定卫生工作方针,采取防病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用于保险、遗产等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公证,成为其 必备的文件
11、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12、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未满l周岁的婴儿,填 写实足月龄;28天内的新生儿,填写存活天数; 未满1天的新生儿,填存活小时。 13、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5种情况填写; 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14、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 或其它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不要填卫生站 医生) 15、住址或电话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的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和所在工作单位。
注意:医生在进行填报时,必须把有关死 亡的一系列疾病或损伤中毒的情况按顺序 正确、全面填报,不得人为舍弃“死因链” 上的任何有关信息。还有每行只能填写一 种死因,临死前的表现(各种衰竭、衰老)不 要填写,不明确的情况及症状体征尽量不 要填写,优先填写更严重、更特异的疾病 诊断,尽量报告疾病的分期及分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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