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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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公平原则

如何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公平原则

如何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公平原则。

答:(1)要实现公平税负,就要做到普遍征税,量能负担,使税收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

我国公民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同时,国家对公民征税,也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但由于纳税主体因从事经济活动的产业、规模不同,其收入不尽相同,纳税能力也不相同,因而还必须贯彻量能负担原则。

(2)要做到税负公平,就要做到统一税政、集中税权,保证税法执行上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3)要实现机会均等,就必须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

个人所得税与税收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与税收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不仅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还关乎社会公平和税收公正。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制度中的一种重要税种,与税收公平原则息息相关。

在本文中,将探讨个人所得税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关系,并分析如何实现税收公平的目标。

一、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与意义个人所得税是指针对个人取得的各类收入征税的一种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具有多样性,既可以通过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征收,也可以从资本利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方面进行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广泛,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的人群,直接关系到个人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个人所得税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积极的财政手段,为国家提供了重要的财政收入,用于支持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

其次,个人所得税有助于促进财富的再分配,减轻社会经济的不平等现象。

通过向高收入者增加税负,个人所得税可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收入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最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以激励个人努力工作,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征税对高收入者增加税负,可以激发他们进一步投资、创业,推动经济发展。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概念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实现社会公平和税收公正。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两个方面。

纵向公平是指税负应该根据个人能力和收入水平差异而变化。

按照这一原则,高收入者应该承担更多的税负,低收入者应该享受较低的税率,以实现收入再分配和减轻社会不平等现象的目标。

横向公平是指相对于相同收入水平的个人而言,在同一税负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横向公平的实现需要确保税法的平等适用,不偏袒特定人群或利益集团,避免税收差异导致的公平问题。

在实现税收公平原则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税收的可行性、效率和经济增长的因素。

合理的税收制度设计应综合考虑这些要素,以充分发挥税收的功能和作用。

三、个人所得税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关系个人所得税与税收公平原则密切相关,其征收方式和税率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税收的公平性。

税收三原则释义

税收三原则释义

税收三原则释义
税收三原则,也被称为税收三基础,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

1.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公平分配税收负担。

它要求税收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分配,努力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

2.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征收和缴纳成本最小化,并尽可能地增加财政收入。

这意味着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征税过程中的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并尽可能地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

3.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征收,纳税人有权了解他们所承担的税收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税收的开征、征收管理、税务争议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摘要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体现了这一精神,但在确保税收公平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本文希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提出了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法;完善一、税收公平原则含义税收公平是税法三大原则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是指税收负担应该基于公平的观念在全体私人之间平等分配的基本准则。

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爱德华·米德在论述选择经济政策的原则时说:“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

”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更是注重社会公平问题。

邓小平也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级分化。

解决的方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

”可见,运用税收可以促进社会公平。

公平是税收的一大原则,通过法律确认税收公平原则使之上升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体现。

税收公平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现代法律思想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和发展。

其内容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纳税原则以及负担能力原则(即对一切私人必须根据其经济能力确定其税收负担)两方面。

二、税收公平原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体现及其不足(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国家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所实行的普遍课税制度以及区别对待、合理负担原则,实际上体现了税收公平的精神。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这一规定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也体现了税收横向公平。

税收四项原则

税收四项原则

税收四项原则:税收原则包括: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适度原则、税收法治原则。

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在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公平原则列为首位。

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

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但税收怎样才算公平,在不同时期,往往标准不同,理解也不同。

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

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

“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政权稳固的重要因素之一。

税收本来就是政府向纳税人的无偿分配,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在征税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

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偷逃税收严重时还会引起社会矛盾乃至政权更迭。

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指的是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

在税收实践上的反映,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的盛行(人头税和定额税即使现在也没有完全消失)。

亚当.斯密所指的公平则是税负的绝对公平。

它强调每个纳税人都应按同一比例纳税。

这就是说,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其缴纳的税收绝对额虽不同,但其承担的税负(或税率)是相同的。

反映到税制上就是实行比例税率。

亚当.斯密的公平原则,在强调按比例税率纳税的同时,还强调税收应对所有国民一视同仁,不应有免税特权的存在。

这其实是针对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作为封建残余大量存在的贵族阶层享有免税特权而提出来的。

从理论上说,绝对公平,无论是税额的绝对公平,还是税负的绝对公平,都要求普遍征税,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考虑,瓦格纳在其社会公正原则中,首先提出普遍原则,即征税要普及每个人,不应存在享有免税的特权阶层。

从税收公平原则解析个人所得税改革

从税收公平原则解析个人所得税改革

从税收公平原则解析个人所得税改革1. 引言1.1 税收公平原则的重要性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其在整个税收体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应该按照纳税人的财务能力分配,让每个纳税人在税负和税收负担上都得到公平对待。

通过实现税收公平原则,可以保障社会经济的公平和稳定发展,增强人民群众对税收制度的信任和认可。

税收公平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尤为重要,因为个人所得税是直接与纳税人个人财务能力挂钩的税种。

如果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公平,就会导致财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阶层分化加剧,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必须充分考虑税收公平原则,确保个人所得税制度能够按照纳税人的财务能力进行公平分配,让每个纳税人都能够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税收制度的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1.2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已经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

一方面,部分高收入人群逃避征税,导致税收公平不足;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群体的负担过重,导致了收入分配不公。

为了实现税收公平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议题。

2. 正文2.1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1. 提高税收公平性: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提高税收的公平性。

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着很多漏洞和不公平之处,比如高收入者逃税漏税的问题比较严重,而低收入者却需要承担更重的税收负担。

通过改革,可以使税收更为公平合理,让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收入水平缴纳相应的税款。

2. 刺激经济增长:个人所得税改革还旨在提高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

通过降低税收负担,可以鼓励人们更多地参与经济活动,增加消费和投资,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3. 促进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改革还可以帮助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税法公平原则简论

税法公平原则简论

税法公平原则简论简介税法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旨在确保税法的公正和公平性。

公平的税收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税法公平原则进行简要讨论,包括其定义、特点以及实施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定义税法公平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并根据纳税人的能力进行公正和合理的税收分配和征收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税法不得对不同的纳税人进行不公平的差别对待,而应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进行适度的税收征收。

特点税法公平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平等原则:税法应平等对待所有纳税人,不区分种族、性别、年龄、宗教等因素,确保所有纳税人享有平等的纳税权利和义务。

2.能力原则:税法应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征税,即纳税人应根据其收入和财务状况来计算和缴纳税款。

这一原则体现了税法的进步性,并确保纳税负担相对公平。

3.透明度:税法应具备透明度,纳税人应清楚地知道税法规定的税收标准和计算方式,以便可以合理预估自己的纳税责任。

4.合规性:税法公平原则要求纳税人按照法定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确保没有任何人可以逃避纳税责任。

实施的挑战与应对措施尽管税法公平原则在理论上具备许多优点,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下面是几个常见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税收优惠和减免的滥用税收优惠和减免是税收制度中常见的手段,用于推动经济发展或鼓励特定行业或活动。

然而,滥用这些优惠和减免可能导致税法公平原则的破坏。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政府应加强对税收优惠和减免的监管和审计工作,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高收入者的逃税行为一些高收入者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纳税责任,扰乱税法的公平性。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政府可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审计和调查,严惩逃税行为,并建立更加严格的纳税申报和监控制度。

跨境税收问题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税收问题日益突出。

一些跨国企业可能通过跨境转移定价等方式逃避税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社会应加强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换,建立国际税收规则,避免跨境税收漏洞的存在。

第八讲税收的经济学分析税收公平(共37张PPT)

第八讲税收的经济学分析税收公平(共37张PPT)
❖ (一)所得税税基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 (二)所得税税率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 (三)所得税征税方式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 (四)负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 (一)所得税税基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 税基——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不同
❖ 1、标准扣除法
❖ 对个人所得按照固定数额扣除时,低收入者的扣除比例高 于高收入者,因而具有累进征税的效果,有利于缩小收入差 异;
❖ 注意:在个人效用曲线相同的情况下,效用标准与均等 标准是一致的,在个人效用曲线不相同的情况下,个人边际 效用相等,社会效用最大,但个人收入可能没有均等化。
二、公平原则
❖ 从纠正市场分配的缺陷考虑,税收的公 平原则应包括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 从公共品中获得收益的不同,税收的公 平原则应体现受益原则。
❖ 从个人的能力角度考虑,税收的公平原 则应体现能力原则。
❖ 因此,公平原则包括:竞争原则,受益原则 以及能力原则。
❖ (一)竞争原则 ❖ 通过税收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创造平
等的竞争环境。
❖ (二)受益原则 ❖ 把税收当作享受公共产品的价格。按照受
益多少进行征税。
❖ 此原则本身缺陷难以克服!
❖ (三)能力原则
❖ (四)负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 1、负所得税 ❖ 负所得税实质是当个人所得低于平衡所得
而在计算征收所得税时给予的补助;
❖ 2、当收入低于核定水平时,享受补助,收 入水平越低,所享受的补助越多;
❖ 负所得税加强了税收的再分配功能,有助 于进一步缩小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差异。
❖ 二、商品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化。 在选择性商品税的情况下,应选择弹性大的商品征税;
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在收入即定的情况下使 能力强的多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提出及其含义早在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18世纪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

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

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不能因身份、地位等而有所区别,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

1美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理查·穆斯格雷夫也提出:“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支付他合理的份额。

”2穆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

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们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

前者即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

在这一原则下,横向公平只适用于最基本的平等方面。

”3我国有学者对税收公平原则作了如下定义: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是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

4那么,如何衡量税负的公平呢?通常所说的衡量税负公平的准则或标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机会原则、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机会原则要求以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来分担税收。

获利机会相同的纳税人纳相同的税,获利机会多的纳税人多纳税。

进一步来说,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是由其拥有的经济资源决定的。

受益原则要求按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受益程度大小来分担税收。

负担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分担税收。

5笔者认为,不同性质的税收衡量税负公平的标准并不相同,受益税以受益原则来确定税负,即按照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准公共产品中的受益程度确定税负,矫正税以责任原则来确定税负,即按照纳税人的负外部性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程度来确定税负,而狭义税收(即本文所指的一般目的税)则按照经济能力来确定税负,即实行量能课税原则,而机会原则从总体而言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税收公平主义原则名词解释

税收公平主义原则名词解释

税收公平主义原则名词解释
税收的公平原则是指税收本身的公平,即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保持均衡.
1.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并且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收,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差别要同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的差别相适应.可以说横向公平是纵向公平的前提条件,只有同等条件的纳税人之间实现公平,不同条件的纳税人之间才会实现公平.
2.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
要使税收既做到横向公平,又保证纵向公平,一个关键问题,是要弄清楚公平是就何而言的,即要确定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税收公平与否.税收理论界对税负公平标准大体有三种解释,即:受益原则、机会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1)受益原则
衡量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应该按纳税人从税收的使用中得到的利益大小来分摊.
(2)机会原则
衡量税负公平的机会原则是指税收负担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机会大小来分摊,即按纳税人支配的生产要素的量来分摊.如果纳税人支
配的生产要素相等,在平均资金利润率决定价格的条件下,就是获得盈利的机会相等,对他们应征收相同的税赋;否则,纳税人的税负应有所差别.
(3)负担能力原则
衡量税负公平的负担能力原则是指税收负担按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的大小来分担.。

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10-2316:53在当代社会里,制定一个良好税制,应符合公平、效率、稳定、确实、便利、节省等要求。

其中,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是两项最基本的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一)税收公平的意义在当代经济学家看来,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则。

一方面,税收的公平性对于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必不可少。

例如,要是纳税人如实申报并依法纳税,必须使其相信税收是公平征收的,对每一个纳税人都是公平的。

如果人们看到与他们富裕程度相同甚至远比他们富裕的邻人少缴很多税甚至享受免税待遇,如果人们认为现实税制存在着偷漏税或避税的现象,纳税人的信心就要下降,纳税人很可能会因此而千方百计地逃税以至抗税。

另一方面,税收矫正收入分配不均或悬殊差距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爆发革命或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

这也正是自威廉·配第、亚当·斯密以来的许多经济学家都将“公平”“平等”原则置于税收诸原则之首的原因所在。

那么,税收公平的含义是什么?又怎样才能使税收对所有纳税人都作到公正对待呢?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一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这称作“横向公平”(亦称作“横的公平”或“水平公平”)。

二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这称作“纵向公平”(亦称作“纵的公平”或“垂直公平”)。

可见,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纳税条件来说的,而不是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

或者说,税收公平问题不能孤立地看税负本身,而要联系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

税收负担要和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适应。

(二)衡量税收公平标准如何确定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问题,实质上是衡量税负公平标准的选择问题。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论税收公平原则摘要:本文在梳理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找出我国税收在公平环节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个人所得税提出相应的见解。

关键字: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本文主要研究税收公平原则。

简单来说,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地位必须平等。

根据这一原则,国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和量能课税。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历史发展最早提出税收公平原则的是威廉.配第。

他的主要观点有两个:其一,国家在国民经济的循环过程中应把握税收的经济效果。

其次,征税应公平而无偏袒。

而第一次将税收公平原则提升到理论高度,明确而系统阐述的是亚当.斯密。

他的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包括取消免税特权,国家应保持税收中立,不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最后应按负担能力征税。

到了瓦格纳时期,他进一步发展了税收公平原则。

瓦格纳认为,税收不应只将满足财政需要为唯一目的,更多的是要解决社会问题。

总的来说,他讲税收公平原则总结为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

后者指的是纳税人的税负应与能力相适应。

到了20世纪二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税收公平原则被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指的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等的税收。

纵向公平指的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

因此如何判断纳税能力是缴纳数额的关键。

到了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西方国家税收公平原则发生了重大变革,首先,由注重效率到注重公平。

因为,到了这一时期,他们普遍更重视比例税制,而不是累进税制,并且个人所得税地位降低,这将在后文有更详细的阐述。

其次,由注重横向公平到更注重纵向公平。

二,我国税收公平原则的现状与问题在横向公平方面,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都要纳税且税率相等,即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税收方面受到同等对待。

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10-2316:53在当代社会里,制定一个良好税制,应符合公平、效率、稳定、确实、便利、节省等要求。

其中,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是两项最基本的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一)税收公平的意义在当代经济学家看来,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则。

一方面,税收的公平性对于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必不可少。

例如,要是纳税人如实申报并依法纳税,必须使其相信税收是公平征收的,对每一个纳税人都是公平的。

如果人们看到与他们富裕程度相同甚至远比他们富裕的邻人少缴很多税甚至享受免税待遇,如果人们认为现实税制存在着偷漏税或避税的现象,纳税人的信心就要下降,纳税人很可能会因此而千方百计地逃税以至抗税。

另一方面,税收矫正收入分配不均或悬殊差距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爆发革命或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

这也正是自威廉·配第、亚当·斯密以来的许多经济学家都将“公平”“平等”原则置于税收诸原则之首的原因所在。

那么,税收公平的含义是什么?又怎样才能使税收对所有纳税人都作到公正对待呢?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一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这称作“横向公平”(亦称作“横的公平”或“水平公平”)。

二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这称作“纵向公平”(亦称作“纵的公平”或“垂直公平”)。

可见,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纳税条件来说的,而不是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

或者说,税收公平问题不能孤立地看税负本身,而要联系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

税收负担要和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适应。

(二)衡量税收公平标准如何确定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问题,实质上是衡量税负公平标准的选择问题。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
三、现代税收原则
1、公平原则 2、效率原则
公平原则:
定义: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它指有相等纳税 能力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 收。 原则:税收所引起的国民收入分配要达到公平准则要求,包 括按能力征收和按收益征收两方面,即税收总额在所有社 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有两个原则:受益原则和纳税能力 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对我国经济建设的意义
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 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我国通过20年来的改革 开放,人们的生活、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收入分配机制在很大 程度上打破了“平均主义”分配(平均分配不等于公平分配),收入 档次已适当拉开,但同时开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入分配公平,就成为 税收的重要职能之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发育还相当不健全, 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外部因素较多,同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 制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使税制更具公平,为市场经济 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是我国进一步税制改革的重要研 究课题。
(2)纳税能力原则:
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判断其应纳税额的多少和税负是 否公平,纳税能力强者即应多纳税,反之则相反。由于该 说侧重于把纳税能力的强弱同纳税多少、税负是否公平相 结合,因此又称为“能力说”。 该原则不考虑财政支出。
西方国家有两种观点:主观学派认为纳税能力应该以其对 纳税感受到的福利减少程度来衡量;客观学派认为税收负 担能力是以各纳税人的所得、财产和消费为客观标准。 根据纳税能力税收公平包括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 公平是指纳税能力相同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 指纳税能力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1)受益原则:
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税的多 少和税负是否公平,受益多者应多纳税,反之则相反。 这种原则是将市场原则运用于财政分配。该说按照市场平等交换的观 点,把纳税多少、税负是否公平同享受利益的多少相结合,又称为 “利益说”。 因为前提是必须知道每个纳税人从政府支出中所得到的利益,因此真 正体现的税种并不多,受益说的确能够适用于公路使用的课税和社会 保险方面,以及城市设施的建设,但是受益说不适用于大多数的公共 产品,如国防、教育、社会治安方面。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层面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层面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层面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层面。

所谓横向公平( Horizontal Equity ) 是指税收应使境遇相同的人承担相同的税负, 以体现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所谓纵向公平( Vert ical Equity) 是指税收应使境遇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把税收原则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效率原则; 二是公平原则。

所谓税收中性, 是指政府课税不应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

西方税收学界认为, 税收作为一种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国家占有, 在征税过程中, 总会对经济发生影响, 若这种影响仅限于征税数额本身, 则为税收的正常负担; 若征税干扰或阻碍了经济活动的运行, 便产生了税收的额外负担。

税收的额外负担通常可归纳为两大类: 一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负担, 一是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额外负担。

理论上, 把不产生额外负担的税收称为∀中性税收( Neutral Taxat ion) #, 也即不产生扭曲性作用的税收。

从福利经济学的观点看, 税收中性原则的内涵是说税收不应影响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偏好, 税收不应干扰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 也不应干扰生产者对生产要素的选择, 开征新税, 应能使社会总福利最大化, 至少不应使社会的福利蒙受损失本题中电商交易是对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泛指,向谁征税、征收税种、征收比例、征税方式等,可能都是辩手们需要讨论的问题。

所征税目可以为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尚未征收的税目,也允许正方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研究所有涉及电子商务的商户均有缴纳税费的义务,都有缴纳税费的可能性,赚达标则交,不够则免。

那么, 从90 年代初我国政府实施∀三金工程( 金桥、金卡、金关) #到98 年7 月1 日∀中国电子商务网#推出∀中国商品市场#正式进入因特网, 可以说我国以CNINANET为核心的互联网体系已初具规模, 该网已在全国33 个城市建立了网络节点, 实现了与外贸部的内部网、国务院有关机构及联合国全球贸易中心等机构的数据专线互联, 为我国外贸企业进入国际贸易市场提供了电子商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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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提出及其含义早在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18世纪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

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

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不能因身份、地位等而有所区别,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

1美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理查·穆斯格雷夫也提出:“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支付他合理的份额。

”2穆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

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们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

前者即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

在这一原则下,横向公平只适用于最基本的平等方面。

”3我国有学者对税收公平原则作了如下定义: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是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

4那么,如何衡量税负的公平呢?通常所说的衡量税负公平的准则或标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机会原则、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机会原则要求以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来分担税收。

获利机会相同的纳税人纳相同的税,获利机会多的纳税人多纳税。

进一步来说,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是由其拥有的经济资源决定的。

受益原则要求按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受益程度大小来分担税收。

负担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分担税收。

5笔者认为,不同性质的税收衡量税负公平的标准并不相同,受益税以受益1郭庆旺等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第209-217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2[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编译,第188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3[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编译,第195-19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4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2版),第19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袁振宇等编著:《税收经济学》,第30-3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原则来确定税负,即按照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准公共产品中的受益程度确定税负,矫正税以责任原则来确定税负,即按照纳税人的负外部性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程度来确定税负,而狭义税收(即本文所指的一般目的税)则按照经济能力来确定税负,即实行量能课税原则,而机会原则从总体而言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二、量能课税原则作为宪法原则和税收立法基本原则的争议量能课税原则能否作为宪法原则和税收立法基本原则,在学术界尚存在争议,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第一、肯定说。

日本税法学者北野弘久认为,应能负担原则(即量能课税原则——笔者注)属于立法理论标准上的原则,它在租税立法上起着指导性原则的重要作用。

因此,有时已经成立的租税立法若违反了该项原则将会导致违宪无效的后果(如违反宪法第13条、第14条、第25条、第29条等情形)。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能负担原则构成了宪法水准上的法律解释方面的原则。

以日本宪法为基础,我们应认识到应能负担原则不再单纯是财政学中租税论上的原则,而是宪法规定的原则。

6我国台湾学者葛克昌认为,税法不能仅仅视为政治决定的产物,更不能经由形式上的立法程序即取得正当合法依据,相反,它必须受正义等价值观念的拘束,而量能课税正是税法体现伦理要求的基本原则。

量能课税不仅应成为税收立法的指导理念、税法解释的准则,同时还是税法漏洞补充的指针和行政裁量的界限。

量能课税原则还使税法成为可理解、可预计、可学习的一门科学。

与体现“受益者付费”的税收利益原则不同的是,量能课税原则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税收,旨在创设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距离,以确保国家对每一国民的给付无偏无私,不受其所纳税额的影响。

量能课税原则确保税课的平等性,同时也用于防范税课的过度。

7我国台湾学者陈清秀也认为,税法上税捐正义要求税法的规定应以合乎事理的各项原理原则为基础,并应前后一致的贯彻适用该原则。

在税法上有关财政目的规范,应受量能课税原则的支配,此项原则可谓是“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的表现,其要求课税应趋向于纳税人的经济上的给付能力。

其中所得、财产及消费(所得暨财产之使用)可6[日]北野弘久著,陈刚、杨建广等译:《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7参见葛克昌:《量能原则与所得税法改革》,载台湾《中原财经法学》第1期,1995年6月,第31-41页。

转引自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第13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作为衡量其经济上给付能力的指标。

8第二、否定说。

部分学者则否认量能课税原则作为课税的基础原则,例如德国学者认为,量能课税原则并不是课税的基础原则。

一项基础原则并无法忍受强烈限制的适用范围。

然而联邦法院却将量能课税的原则上要求特别限制于所得税法上。

消费税以及一切其他的间接税、交易税包括销售税以及不动产税,则不考虑税捐义务人的给付能力。

联邦法院固然认为在各种消费税,给付能力表现在消费者上,然而此种见解并不切实际。

正由于间接税并未考虑个人的给付能力,因此从十七世纪以来即在政治上被抗争。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学者Erzberg想要使公共的财政需要的四分之三,透过直接税加以满足,但并未实现。

其发展趋势却相反,间接税占总体收入的比例日愈增加。

在此范围内,量能课税原则与税法上竞争中立性原则互相竞争。

9我国学者刘剑文、熊伟认为,虽然量能课税的各项主张在宪法中都能找到相应的依据,但各种依据综合起来是否就能催生出一个宪法上的量能课税原则,这实在值得怀疑。

量能课税原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学界对何谓“税收负担能力”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家的财政需要。

因此主张,税法应当恢复平等主义作为普遍原则的地位,将量能课税从整体上作为一种有待追求的财税理想。

即便在所得税领域,也应当明确其法律依据,规范负担能力的衡量标准,使之统一在税收法定主义体系之下,避免法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恣意和轻率。

10三、一般目的税的量能课税原则写入宪法条款的可行性一般目的税实行量能课税原则,那么,如何衡量纳税能力?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学说。

“主观说”认为,政府征税使纳税人的货币收入和满足程度减小,即使纳税人牺牲效用,因而效用牺牲程度可作为衡量纳税人负担能力的标准。

如果征税使每一纳税人的效用牺牲程度相同或均等,那么,税收便达到了纵向公平。

由于对效用牺牲程度相同或均等有着不同的理解,形成了绝对均等牺牲、比例均等牺牲和边际均等牺牲三种不同的理论。

绝对均等牺牲论认为,不同的纳税人,其总效用量的牺牲应是相等的。

也就是说,不管纳税人8陈清秀:《税法总论》(第3版),第37页,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

9Heinrich Wilhelm Kruse, Lehrbuch des Steuerrechts, Band ⅠAllgemeiner Teil,1991, S.51f.转引自陈清秀:《税法总论》(第3版),第24-25页,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

10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第13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收入的高低及其边际效用的大小,其所牺牲的总效用量都应当是相等的。

在绝对均等牺牲条件下,税额如何在纳税人之间分配,取决于收入的边际效用。

倘若纳税人货币收人的边际效用恒等不变,那么,所有纳税人应当交纳相同数额的税收。

这时,所采用的税率应为固定税额,而且是按人头征收的。

一般认为,收入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高收入者货币的边际效用较小,而低收入者货币的边际效用较大,因此,高收入者应当负担更多的税收,而低收入者应当负担更少的税收。

也就是说应纳税额应随着收入的提高而增加。

比例均等牺牲论认为,不同纳税人因纳税牺牲的总效用量与纳税前全部所得的总效用量之比应当是相等的。

在比例均等牺牲条件下,若纳税人货币收入的边际效用恒等不变,则意味着纳税人因纳税牺牲的总效用量与纳税前全部收入的总效用量之比等于应纳税额与税前全部所得之比。

这时,应当采用比例税率计税。

在货币收入边际效用递减条件下,便要求采用累进税率课税。

边际均等牺牲论认为,每个纳税人纳税的最后一个单位货币的边际效用应当是相等的。

边际均等牺牲亦称为最小牺牲学说。

因为每个纳税人边际效用的牺牲彼此相等,从全社会来看,各社会成员因纳税而受到牺牲的总量,已经缩小到最低的程度,或者说,税收负担使社会总效用的牺牲达到了最小。

在边际均等牺牲条件下,若纳税人货币收入的边际效用恒等不变,那么,税收负担的分配难以确定,因为纳税人负担任何比例和数额的税收,其边际牺牲都是相同的。

若纳税人货币收入边际效用递减,便要求实行累进课税,并且累进程度也较高,甚至要求实行100%的边际税率才能达到边际牺牲相同。

11“主观说”虽然都有自己的道理,但是,由于效用很难用指标衡量,因此,“主观说”很难在税收立法中实际操作。

“客观说”12主张负担能力可以以收入(所得)为依据,以支出为依据,或是以财产为依据。

因为三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的增加都意味着负担能力的增加。

至于以收入、支出或是财产中的哪一个作为衡量负担能力的依据,这直接涉及到课税对象或税基的选择问题。

在上述三个因素中,一般认为,收入最能够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收入的增加使负担能力的提高最为显著,同时,11袁振宇等编著:《税收经济学》,第40-4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12参见袁振宇等编著:《税收经济学》,第40-4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高培勇:《西方税收——理论与政策》,第32-34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

收入的增加意味着支出能力的增加和增添财富能力的增加。

收入不仅包含着财产收入,同时也制约着支出水平。

但是,单以所得为税基,也有其不完善之处,如财产继承或受赠就体现了受让者负担能力的增加。

纳税人的收入也有多种来源,既包括有勤劳收入,亦包括有不劳而获的意外收入或其他收入。

对不同来源的收入不加区分,统统视作一般收入来征税,亦有失公平。

收入并不是衡量纳税人相对经济地位的足够精确的指示器,极端的例子是,一个窖藏黄金的人和—个乞丐,都可能是“零收入”者(即收入方面为零的意思),但不会有人认为他们具有等同的纳税能力,因为财产的所有权也是对经济资源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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