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政策的有关思考和建议
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1. 引言土地,大家都知道,是我们生存的根基。
要是没有了土地,咱们连个地方种菜都没有,生活可咋办呢?随着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土地的需求量那是蹭蹭往上涨,然而,土地资源却是有限的。
这就出现了一个大问题:如何让有限的土地发挥最大的效用?所以,咱们今天就来聊聊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中那些有趣的问题和可行的建议。
2. 当前存在的问题2.1 规划不合理首先,咱们得说说规划的问题。
有些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简直就像盲人摸象,根本不知道该怎么用。
想象一下,大片良田被用来盖高楼大厦,真是让人心疼。
明明可以种地的地方,却成了水泥森林,这谁能受得了?而且,很多地方的基础设施跟不上,土地一闲置就是个大坑,等着开发的那天也不知道是何年何月。
2.2 信息不对称再说信息的不对称问题。
农民朋友们可能对土地的使用一头雾水,而开发商们却是个个精明得很,心里都有一杆秤。
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了资源的浪费。
就像是你心里明白要减肥,但每天还是忍不住吃火锅,结果好景不长,土地资源也是如此,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3. 可行的建议3.1 完善规划为了让土地得到更合理的利用,首先得完善规划。
咱们可以引入更多的专家,像请教朋友一样,让他们为土地利用出谋划策。
要确保每一寸土地都能物尽其用,甚至可以考虑建立土地使用的动态管理机制,做到随时监控、及时调整。
让土地用在刀刃上,避免无谓的浪费。
3.2 增强信息透明接下来,得增强信息透明度。
可以建立一个开放的平台,让所有的土地信息都能被大家看到,农民、开发商都能在上面找到自己想要的资源信息。
就像是为大家铺了一条高速公路,人人都能快速通行,资源共享,效率自然高。
3.3 加强法律法规最后,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土地可是大事,得有人管啊!可以考虑制定一些激励,鼓励土地的集约利用。
比如,谁能把土地用得好,谁就能得到一些上的优惠,这样一来,大家都积极参与,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4. 结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绝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1. 咱得让土地流转更灵活些呀!就好比水要流动起来才鲜活,土地也一样呀!你看那些闲置的土地,如果能流转起来,不就能发挥更大作用了嘛!比如可以集中起来搞大规模现代化农业呀。
2. 能不能给农民更多的土地权益保障呢?这就像给他们吃了颗定心丸啊!农民有了保障,才会更积极地对待土地,才会更用心去经营土地呀!就像给自己家盖房子一样上心。
3. 要加强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呀,可不能瞎搞!这就如同建房子得有设计图一样,土地怎么用也得有个清晰的规划呀!不然不就乱套了嘛。
4. 为啥不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土地开发呢?这就好比给土地注入新鲜血液呀!可以带来更多新技术、新理念,让土地焕发出新的活力呀!比如搞些特色农业项目。
5. 得重视土地生态保护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土地就像我们的母亲,不好好保护她怎么行呢?不能为了一时利益破坏了土地的生态平衡呀!
6. 应该建立更完善的土地纠纷调解机制吧!别让那些土地纠纷像乱麻一样解不开呀!这就像两个人吵架得有个公正的人来评评理一样。
7. 让农民参与到土地制度改革中来呀,他们才是最有发言权的!这就好像一场比赛,运动员最清楚规则哪里不合理呀!听听他们的想法和建议多重要。
8. 加大对土地改革的宣传力度好不好呀!让大家都明白改革的好处,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行呀!就像新产品要打广告一样。
9. 建立土地改革的监督机制很有必要吧!不能让改革走偏了呀!这就如同有个警察看着交通路口,保证一切有序进行。
10. 我们要坚定地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呀,别犹豫!这是关乎我们未来的大事呀!就像跑步比赛,一旦出发就勇往直前!
我觉得土地制度改革太重要了,必须要认真对待,积极推进,让土地发挥出最大的价值,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好处。
关于农村土地荒废问题的建议
关于农村土地荒废问题的建议
针对农村土地荒废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建议:
1. 改革土地制度:允许土地流转,让有能力耕种的人集中管理土地,形成规模效应。
2. 推广农业科技: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民的收益。
3.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吸引农民回流。
4. 发展乡村旅游:将荒废的土地利用起来,发展乡村旅游,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5.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推动农业现代化。
6.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技能,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7. 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民提供风险保障,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
8. 政府扶持: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鼓励农民进行农业生产。
9. 倡导环保理念:让农民意识到保护土地的重要性,避免过度开发利用土地。
10. 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将农业与第二、第三产业结合起来,形成完
整的产业链,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这些建议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方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对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思考
对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思考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我国面对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土地问题,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能够统筹城乡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当前我国土地利用结构存在着城市用地过多、农村用地过少、土地浪费和不合理利用等问题。
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可以促进土地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提高产出效益。
通过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能够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目前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城市用地扩张导致农村用地减少,农田资源流失引发农业生产困难,农民收入相对较低。
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可以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补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通过改善农村土地利用状况,提高农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能够吸引农民留在家乡,促进农村人口就业和产业转移,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再次,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能够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土地生产能力下降。
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可以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保护农田和自然生态环境。
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修复,提升土壤质量和生态系统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最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需要深化土地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土地管理体制存在着权责不清、分散管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制约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推进。
通过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推动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统一监管的综合整治制度,加强土地规划编制、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市场监管,提升土地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供有力支撑。
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
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
土地管理改革一直是国家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和重点工作,在过去几年中,土地管理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当前土地管理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土地管理改革的顺利进行。
现存问题:1. 土地使用权管理混乱。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划分和管理不够规范,导致一些土地使用权出现了混乱和争议。
一些土地被多次出租、转让,土地权属关系不清晰,甚至出现了土地流转后产权纠纷的情况。
2. 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不高,一方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管理不规范,导致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不够合理和有效;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上存在缺失,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不高。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难。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到各种限制,导致一些承包地无法进行有效的流转,限制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4.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公平。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公平的情况,给受征地农民带来了不公平的对待。
政策建议:1. 完善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应该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登记和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权属关系,明确土地使用权的产生、流转、终止等相关规定,以防止土地使用权出现混乱和争议。
2. 实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
应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
应该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保障受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的对待。
结论:土地管理改革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持续推进和改善。
通过完善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实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等措施,可以促进土地管理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土地资源支撑。
对园区土地占用的意见建议
对园区土地占用的意见建议
关于园区土地占用的意见和建议:
1. 科学规划:在园区建设之前,进行全面、科学的规划。
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同时,合理规划园区的功能区域,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2. 严格审批:政府部门应对园区土地占用进行严格的审批,确保占用土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违规占用土地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3. 节约用地:鼓励园区采用高层建筑、集约化生产等方式,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倡导企业合理布局,充分利用每一寸土地。
4. 合理退让:在园区规划中,应考虑到周边环境和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退让土地。
确保园区建设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5.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园区土地占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占地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6. 可持续发展:在园区建设过程中,应注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鼓励采用绿色建筑、环保生产等方式,减少对土地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7.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园区土地占用的决策过程,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园区建设符合公众的利益。
通过以上意见和建议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园区土地的利用效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实现园区与周边环境的和谐发展。
关于闲置地块规整的建议
关于闲置地块规整的建议一、调查摸底第一步是对城市中的闲置地块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
需要确定这些闲置地块的位置、面积、所有权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等问题。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收集,可以更好地制定规划和决策,确保闲置地块的合理利用。
二、重新规划对于已经确定的闲置地块,需要重新规划其用途。
可以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发展需求,确定闲置地块的最佳利用方式,包括建设住宅、商业、公共设施、绿地等。
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周边环境和社区需求,确保重新规划的闲置地块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居民。
三、加强政策支持为了更好地推动闲置地块的规整利用,需要加强政策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和引导开发商对闲置地块进行开发利用。
同时,可以提供相关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开发成本,激发市场的活力。
四、推动开发主体参与除了政府的支持外,还需要推动更多的开发主体参与到闲置地块的规整利用中来。
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闲置地块开发利用的信息,吸引更多的开发主体参与其中。
同时,可以注重培育优质的开发主体,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活力。
五、注重生态环保在进行闲置地块规整利用时,需要充分考虑生态环保的问题。
要注重保护和修复闲置地块周边的生态环境,合理布局绿地和公共设施,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具体开发项目中,也需要注重节能减排,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六、保障公共利益在闲置地块规整利用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需要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公共设施的完善性,使得闲置地块的利用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市民。
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社区居民的需求和意见,确保规划和开发项目的合法合理性。
七、加强监管和评估为了确保闲置地块规整利用的效果,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工作。
政府部门可以组建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开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开发项目的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以解决。
总之,闲置地块的规整利用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我国土地性质变更方法研究
我国土地性质变更方法研究自国土资源部11号令、21号令相继出台后,如何处置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成了十分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加上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存在差异,造成了各地在办理改变土地用途业务过程中出现了政策把握不准、处置方式混乱的问题。
为此,准确理解和把握改变土地用途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方式,对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在此,笔者谈谈自己对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政策的思考,仅供参考。
一、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处置方式的有关争论当前,对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处置主要有三种主流观点:观点一: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可以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差价部分土地出让金。
此观点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七)条中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规定。
该观点认为要从维护财产合法权益和遵守市场信用原则的高度出发,切实保障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经营的合法权益。
观点二: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方式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通过对土地使用者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新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公开出让。
此观点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四条。
该观点认为改变土地用途不属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原土地开发利用范围,其实质就是重新取得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管治暂行方案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管治暂行方案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是指经国家批准,由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的行为,这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然而,在土地改变用途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土地利用不合理、权益分配不公等,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管治方案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管治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暂行方案。
首先,针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管治问题,应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审批和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违规操作。
同时,政府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其次,要加强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保护。
在土地改变用途的过程中,要明确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归属,并严格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存在纠纷的土地使用权,要及时进行调解和裁决,确保权益的合法性。
第三,要完善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
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因此,应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
征收程序应公开透明,补偿标准要公平合理。
同时,对于受征收农民的再就业和生活保障要给予关注和支持,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四,要强化环境保护要求。
在土地改变用途的过程中,要加大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和管控力度,防止大规模的环境污染。
要加强对改变用途后土地的整治和治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五,要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
在土地改变用途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建立起公众监督的机制,对土地改变用途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
最后,要加强执法力度和追责机制。
对于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要建立起健全的追责机制,对失职失责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确保土地改变用途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管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关于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一、土地征用的概念一般而言,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地而强制地、并且通常是有偿地取得其他主体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的一种行为。
土地由于其有限性和不可替代性而成为最普遍的被征用对象。
现代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用土地的制度。
就所有权而言,这也是所有权社会化的一种必然结果。
在民法上,征用和征收是不同的概念。
征收是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公共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征收而消灭。
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对他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的利用,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其所有者,它所针对的是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土地征用事实上引起了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即在土地征用的名义下,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有权。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立法上述及的土地征用实际上是一般所说的土地征收。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有偿或无偿地征用或征收财产,这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由于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实施的土地权利转移。
因此,它是一种特定的行政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为:1.公共目的性体现在国家征用(征收)的土地必须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公共事业所使用。
这是土地征用的前提条件。
2.强制性表现为国家基于公共目的而行使征用(征收)土地的权利高于其它一切土地权利,任何土地权利人都必须服从于国家的土地征用权。
3.补偿性国家不是无偿取得原所有者的土地,而是必须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从民法的角度而言,土地征用关系中并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
国家行使的征用权是公法意义上的权力。
国家行使土地征用权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征用土地的过程。
因此,一个国家所制定的如何行使土地征用权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这个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
二、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及问题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建立始于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修改建议
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修改建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修改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土地资源被开发利用,然而,也存在大量闲置土地的现象。
对于这些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在满足土地利用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因素。
本文将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修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机制目前,对于闲置土地的管理和监管尚存在一定的不足。
为了更好地处置闲置土地,应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机制,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具体建议如下:1. 建立健全土地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土地所有者权益和责任义务,规范土地使用行为。
2. 加强对土地流转和转让的监管,严禁非法土地交易和囤积,保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3. 完善土地评估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闲置土地的产生,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二、优化土地政策和法规的配套措施为了更好地解决闲置土地问题,应对土地政策和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具体建议如下:1. 完善土地征收和拆迁的补偿机制,确保土地流转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2.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鼓励将闲置土地用于城市绿化、农业生产等公共利益事业。
3.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对闲置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三、推行土地复合利用和综合开发模式为了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应推行土地复合利用和综合开发模式,实现闲置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具体建议如下:1. 鼓励土地资源与相关产业的有机结合,打造农旅产业、工业园区等多元化发展模式。
2. 建立土地复合利用的示范项目,推广成功案例,引导社会各界更好地利用闲置土地。
3. 提供相关支持和资金保障,降低土地复合利用和综合开发的风险成本。
四、加强土地利用信息共享和公示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闲置土地,应加强土地利用信息的共享和公示,提高土地流转的透明度。
具体建议如下:1. 建立土地利用信息公示平台,将闲置土地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供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
2. 促使土地使用者和管理机构主动共享土地利用情况,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做好新形势下土地供给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做好新形势下土地供给工作的思考和建议做好新形势下土地供给工作的思考和建议土地是民生之本,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
我们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用地与发展的关系,增强依法用地观念,转变用地方式,把解决发展用地切实放到开发增量、盘活存量、节约集约上来,形成科学发展与依法用地的和谐局面。
一、做好开发增量文章,积极利用和争取国家土地政策。
1、抓好三项基础工作:一要积极做好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
加快推进二轮土地详查,依法做好有关指标数据的修订和补充,重点做好非农建设用地规划及规模的调整,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要严格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制定农用地转用、开发整理、土地收储出让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特别要科学、合理地控制好土地指标使用,确保大项目用地需要。
三要抓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对每个用地项目都要实地踏勘,搞清权属,核对地类、面积及规划图上的位置,并拟定耕地补偿措施,出具预审报告,提高土地依法管理水平。
2、积极争取四项政策:在加强土地复垦整理,大力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资源,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要重点研究和争取四项政策,努力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满足发展建设需要。
一要加大土地置换力度。
认真执行《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切实做好各类建设用地之间、建设用地与农用地、宅基地与农用地等置换工作,争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二要充分运用《安徽省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组织、发动各镇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开展零星未用地、废弃地、空心村、村庄整治等土地整理和复垦,努力增加耕地,更多地争取折抵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指标。
三要积极开展国家“双挂钩”(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项目挂钩)试点,努力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双挂钩”项目编制指导和申报工作,争取一批项目进入“双挂钩”试点。
对当前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利用的思考和建议
对当前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利用的思考和建议发布时间:2021-07-16T02:50:53.555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1期作者:赵磊[导读] 部分招引项目质量不高。
部分地区在招引项目过程中,有时侧重招引项目的数量,项目准入门槛较低,对部分项目审核把关不严,引进的部分项目根本没有投资能力,出现了“土地征收完成,项目确没有落地”的情况,造成了土地闲置。
还有部分投资者,投资为假,圈地是真,拿地融资、以地谋利,并无实质性生产经营,也造成了土地的闲置、低效利用。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依法处置、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优化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和必然选择。
一、关于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成因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现象由来已久,成因比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不强。
在过去一个时期,用地政策相对宽松,各地为招引“好项目、大项目”,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不同程度存在“宽打宽用”、“多征少用”的情况,土地使用相对比较粗放。
企业为减少后期投入,或选择建设低层厂房,或选择预留出部分土地,土地利用率偏低、产出率不高。
(二)部分招引项目质量不高。
部分地区在招引项目过程中,有时侧重招引项目的数量,项目准入门槛较低,对部分项目审核把关不严,引进的部分项目根本没有投资能力,出现了“土地征收完成,项目确没有落地”的情况,造成了土地闲置。
还有部分投资者,投资为假,圈地是真,拿地融资、以地谋利,并无实质性生产经营,也造成了土地的闲置、低效利用。
(三)企业经营发展出现问题。
在经济发展转型过程中,部分企业无法应对外部市场、经济形势变化,生产经营不善,出现停产停工,造成了土地和厂房的闲置。
还有部分项目在取得土地后,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期开工,或者虽已开工但是不能如期完工,造成土地全部或部分闲置。
土地资源行业的改进方案和意见建议
土地资源行业的改进方案和意见建议一、问题分析土地资源是国家宝贵的战略资源,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土地资源行业仍存在一些问题:资源错配现象严重、利益分配不公平、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等。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改进方案和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
二、改进方案1. 加强土地调查和评估在规划和使用土地资源之前,必须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土地调查和评估工作。
通过加强技术力量、提高数据采集精度,并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确保所得数据真实可靠。
同时,对于重要区域进行专项调研,并及时跟踪监测土地利用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2. 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
在制定规划时应注重全局协调性,避免盲目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对农用地的保护要加强。
同时,积极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理念,鼓励合理利用和开发土地资源。
3. 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在土地出让、交易和使用环节,应该建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机制。
确保招标采购等过程公正公平,并加强监管力度,防止恶意竞标和倒卖行为。
同时,需要改革土地权属登记和流转制度,降低流转成本,便利农民参与城市化进程。
4. 优化土地资源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关键之一。
应该细化税费政策并加强税收监管,遏制土地非法流转现象。
注重社会利益导向,依法保障农民、城市居民等各方利益,并探索各种形式的参与分红机制,使得土地资源的受益者得到合理分配。
5.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要保护好我们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开发和利用中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力度,制定相应政策法规,并注重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积极推广可持续农业、循环经济等新模式,实现生态与经济的良性互动。
三、意见建议1.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为了保证方案的有效执行,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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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应对土地现行政策盘活土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思考我县是人多地少的海岛县,全县耕地万亩,去年人均耕地仅为亩,土地资源非常稀缺。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关于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资源要素制约问题日益凸现,有限的用地空间已难以支撑工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庞大需求。
本文从我县实际出发,在分析当前用地紧张形势的基础上,就如何应对土地现行政策,盘活土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谈几点对策和思考意见。
一、当前用地紧张形势分析(一)土地政策趋严,用地管理空前紧张自去年全国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国家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特别是在去年底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进一步完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总体上看,国家对耕地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土地规划的作用更加强调,对土地利用计划更加强化,对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更加重视,对失地农民的利益更加关注。
同时,国家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对农用地转用实行指令性管理,指标全部预留在国家和省里,不再分配到市、县,并且主要用于国家级和国家各部委批准立项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省级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因而造成我县众多用地项目被卡,难以付诸实施。
(二)供需矛盾突出,要素瓶颈制约严重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用地需求量特别是工业用地需求量逐年猛增,对用地指标的消耗量也是相当惊人。
—年规划期间市下达的亩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才到今年就已基本用完。
目前,我县极其有限的土地资源,空前紧张的用地指标,再难满足日益增长的用地需求,对经济发展造成的瓶颈制约越发严重。
特别是今年,全县工业和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约亩,其中农用地需多亩,而市里下达我县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仅亩,指标缺口非常大。
而且今后几年内,用地需求仍呈迅猛上升势头,供需矛盾将进一步激化,因此,采取有效对策拓展用地空间已是迫在眉睫。
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
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土地管理的改革关系着国家的长远发展。
当前土地管理改革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本文将就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推动土地管理改革的顺利进行。
首先要深入分析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土地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土地利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分离、土地使用规划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制约了土地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二是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由于土地使用规划不合理、土地流转不畅等因素,导致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偏低,一些地方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这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也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
三是土地管理出现乱象。
在土地管理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了土地违法违规用地、乱占乱用土地等现象,导致了土地管理的混乱和不规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二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政府应当加大土地流转的力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同时加强对土地使用规划的监管,确保土地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是规范土地管理行为。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打击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保障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四是加强土地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应当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为土地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土地管理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土地管理改革一定能够取得显著成就,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第二篇示例:土地管理改革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改革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一、土地流转难的问题。
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与空间分配建议
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与空间分配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和空间分配变得至关重要。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和空间分配可以提高城市的可持续性,优化城市功能,改善人民生活质量。
本文将就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和空间分配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优化土地利用合理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如何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是城市规划师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以下是几点优化土地利用的建议:1. 高密度开发:城市中心应当尽可能地进行高密度开发,利用每一块土地资源。
建设高层建筑、多层住宅楼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混合用途发展:将居住、商业、办公等不同功能的建筑相互融合在一起,实现土地的多元化利用。
例如,在住宅区域内增加商业设施,方便居民生活。
3. 挖掘潜力用地:通过对城市空闲地、废弃地、停车场等进行合理规划和重新开发利用,可以有效增加城市的用地面积。
二、合理空间分配除了优化土地利用外,合理的空间分配也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几点对于合理空间分配的建议:1. 中心城区的功能:将商业中心、文化中心等核心功能区域集中在城市中心区域,增加人口流动性和便利性。
2. 城市外围的发展:将工业区、科技园区等产业发展区域尽可能布局在城市的外围,减少对城市中心区域的压力。
3. 绿地与公共空间:合理规划城市的绿地和公共空间,增加城市的景观和居住环境质量。
例如,在园区、社区等地方建设公园、步行街等。
4. 交通与基础设施:合理规划交通枢纽和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的流动性和便捷性。
例如,在交通枢纽周边建设商业中心、文化娱乐设施等。
三、城市规划的可持续性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和空间分配不仅要注重当下的需要,更要考虑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几点关于城市规划可持续性的建议:1. 环保理念:在城市规划中融入环保理念,提倡低碳、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2. 城市绿化:注重城市的绿化和生态建设,增加城市的绿意和空气质量。
闲置土地科学开发利用的实践和思考
闲置土地科学开发利用的实践和思考摘要:土地稀缺的资产属性,随着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日益显现。
土地资源的再开发利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过程,我国目前有较多闲置土地,若能加以充分利用,必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
如何防止土地闲置,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阐述了闲置土地的成因和存在问题,总结了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以期为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土地资源;闲置土地;开发利用;利用效率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
但由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还存在大面积宝贵土地资源被闲置的现象。
土地闲置不仅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加剧人地矛盾,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通过对闲置土地进行全方位的开发和利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实现对土地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1]。
因此,积极转变土地资源的传统管理模式,全面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进程,对于促使土地市场高效有序发展有重要意义。
1闲置土地的成因(1)土地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存在很大的弊端。
例如,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政策和规范,不利于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提升,同时也难以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使得大量提前预留的土地被闲置。
(2)缺乏完善的闲置土地查处机制。
不能单一的依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认定处置闲置土地问题,需依靠当地政府、公安和法院等多个管理部门合作。
除此之外,部分项目在审批程序上,由于政策调整和规划变更等原因,项目被搁置,从而形成了土地闲置问题[2]。
(3)供需矛盾频繁出现。
由于一些项目缺少建设用地的指标,无法向用地单位供地,导致一些建设项目搁置。
此外,在征地过程中,人们对土地价格设定、利益分配方案和补偿标准等问题存在异议,影响和干扰了征地工作,导致政府无法如期供地,造成不少建设用地闲置。
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思考与建议——以大连瓦房店市为例
的重要作用。但是 ,随着 《 瓦房பைடு நூலகம் 市国民
经济 和社 会 发 展第 十 一 五 规划 ( 要 )》 纲
的制 定 实施 ,以及 土 地 利 用 、管理 思 路 的 调 整 ,上 一 轮 土地 利 用 总体 规 划 已不能 适 应 新 形势 、 新 要求 。 因此 ,新 一轮 的土 地
硬性规定 ,与目前引进项 目选址的不确定
性存 在 一定 冲 突 ,规 划 管理 面 临尴 尬 的局 面 ,若 不进 行调 整 就 无 法满 足 现 实建 设 用 地 的 需 求 ,而频 繁 调 整 ,又 使 规 划 失去 严
构成危害的发展 ,其关键在于不破坏环境
]
房 店 市 系 大 连 市 下 辖 的 县 级
肃 性 。 因此 规 划 实施 期 间 ,许 多 乡镇 进 行 了 不 同 程 度 的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局 部 调
整。
按 照有 利 于加 强 和 改进 宏 观 调控 ,有 利于
严 格 实 施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的 要 求 ,统 筹 兼
2规 划在 实 施过 程 中缺 乏必 要 的弹 性 . 上 轮 规 划 编 制 方 案 刚 性 有 余 ,弹 性
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也不够理想。
不足 ,实施时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主要体
现在 基 本 农 田保 护 区和 建 设用 地 预 留 区 的
新 一轮 县 级土 地 利 用 总体 规划修编 的重点与关键
1明确 新 一 轮县 级 规 划修 编 的 思 路 . 新 一 轮 县 级 规 划 修 编 工 作 需 在 科 学 发展 观 指 导下 ,立 足地 方实 际 ,以节 约利 用土 地 、严 格 保 护耕 地 为 根 本指 导 方针 ,
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
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土地管理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土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土地管理的改革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
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土地使用权制度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限、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土地管理改革的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推动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1. 土地使用权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不完善,导致土地使用权难以明确,不利于土地流转和经营。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也存在问题,大部分土地使用权期限固定,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不高,不利于土地资源的长期保值增值。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限由于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了限制,导致农村土地资源不能够流动使用,影响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和分配问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造成了农民利益的不稳定。
3. 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目前我国的土地利用效率普遍不高,主要是由于土地碎片化、农业用地大量浪费等问题导致的。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政策建议2. 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限的问题,可以逐步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鼓励农民将自己的土地进行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和分配问题的研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针对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可以加强土地整治和规划管理工作,推动农村土地的整合利用,减少土地碎片化和浪费现象,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加大对农业用地的审查力度,减少农业用地的滥用和浪费。
三、总结土地管理改革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对于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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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政策的有关思考和建议自国土资源部11号令、21号令相继出台后,如何处置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成了十分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加上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存在差异,造成了各地在办理改变土地用途业务过程中出现了政策把握不准、处置方式混乱的问题。
为此,深刻剖析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性质,准确理解和把握改变土地用途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方式,对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在此,笔者谈谈自己对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政策的一些肤浅思考,仅供参考。
一、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处置方式的有关争论当前,对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处置主要有三种主流观点:观点一: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可以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差价部分土地出让金。
此观点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1、《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中规定: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观点认为:要从维护财产合法权益和遵守市场信用原则的高度出发,切实保障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经营的合法权益。
既然国家依法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或行政划拨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在一定条件或时限下土地使用者合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及其改变用途、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经营活动的权利。
观点二: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方式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通过对土地使用者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新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公开出让。
此观点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国办发〔2003〕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70号)第四点中规定: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该观点认为:国家有责任保护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特定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者享有按批准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和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
但改变土地用途不属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原土地开发利用范围,其实质就是重新取得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
而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收回原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重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
观点三: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即可通过按市场价补缴出让金也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方式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1、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政府在给予相应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供应;2、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报经出让方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此观点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1、《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中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
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
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观点认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应视为民事主体,并以民事主体身份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具有民事性质的出让合同。
为此,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置办法主要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操作。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定义及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性质的思考应该说,上述三种观点都是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只是各自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各不相同,而导致了相应的处置办法截然不同,尤其是前二种观点的处置办法形成了根本上的对立。
然而就各自立论而言,观点一主要是基于保有环节的广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即土地使用者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是其合法权利;而观点二主要是基于取得环节的狭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即改变土地用途即为原用途土地使用权的注销,而重新获取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定义及其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性质的认知成为了核心问题,也是正确处置土地改变用途的关键所在。
——现行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狭义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均可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除可使用集体土地外)。
而国家依法分别采取行政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因供应方式不同而性质权能不尽相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等等。
同时,现行法律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并进而进行了大类下的二级、三级分类。
其中建设用地二级类细分为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及特殊等八类用地。
因此,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和土地用途成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济属性的最根本因素(土地位置、四至及面积是自然属性因素),并与土地利用强度指标共同决定了其单位面积的经济价值。
因此,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狭义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由供应方式、土地用途、使用年期及利用强度指标共同构成具体特定的土地使用权。
理论上广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现实工作中并不存在,脱离土地特定经济属性研究土地使用权就失去了实践意义。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或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并享有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权我国现行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主要是通过用地审批、签订合同或签发批准文件以及土地权属登记等手段和环节,具体表现为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行为。
国家与土地使用者通过签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签发划拨土地决定书、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等形式对具体建设用地的位置、四至、面积、用途、年期、土地利用指标、费用收支及相关约(规)定等事项确立了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土地使用者有义务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其依法开发利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严格受国家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国家不得随意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同时,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利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有权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但需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从土地使用者所取得和使用土地的内涵来看,政府与土地使用者所确立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仅针对一种具体特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
反之,如是广义土地使用权概念,则土地使用者享有多种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显然与法理不符。
此外,如土地使用者取得一种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因具有改变用途权力就享有多种用途土地的权利,则也表现出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
——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实质上是重新取得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改变土地用途在时段上是发生在土地使用权保有环节(即土地使用者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中的行为,但由于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设计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狭义的土地使用权,是将“用途”作为前置条件(或称之为定词),如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商服用途土地使用权,而现实中不存在没有用途设置的土地使用权。
因而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势必导致原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终止履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的终止执行,以及原用途土地使用权的注消,从而产生了原用途土地使用权自然回归土地所有权的事实,而并非法定意义上的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同时实质上已转化为土地使用者重新取得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因此,改变土地用途应认定为土地使用者重新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属土地取得环节;同时,对应于政府则属土地供应环节。
三、对改变土地用途处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思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处置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这是不容置疑的。
然而,面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作出的截然不同的规定,要做到与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和政策规定相符,也是十分困难的。
为此,有必要对改变土地用途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思考和梳理,从而对改变土地用途相关法律政策的精神有个总体判断和把握。
——如何准确界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应情形。
同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制订出台的《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办理规定存在着一定差异。
《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是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这点差异是否决定着在办理改变土地用途过程中可以随意选择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的处理方式,结论应该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