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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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

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

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可能因不同的标准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被广泛认可的顶级律所:1. 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西安、杭州、天津、苏州、香港、日本东京和美国硅谷、纽约均设有分所。

2. 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于1993年,较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内规模颇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3. 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9年,致力于在商业与诉讼领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国内较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 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3年,以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著称,国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其律师曾应邀参与了多部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6. 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独立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7. 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在境内外IPO/再融资/收购兼并等领域颇具影响力,较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极为活跃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8. 海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专业从事证券发行/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

此外,方达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等也是被广泛认可的顶级律所。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排名并非绝对,因为律所的声誉和排名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同时,选择律所时还应考虑具体案件的需求和特点,以及律所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陈思宇王海波与重庆市江津区沙石商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思宇王海波与重庆市江津区沙石商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思宇王海波与重庆市江津区沙石商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7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成瑛沈娟郝绍彬【审理法官】成瑛沈娟郝绍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海波;陈思宇;重庆市江津区沙石商会【当事人】王海波陈思宇重庆市江津区沙石商会【当事人-个人】王海波陈思宇【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沙石商会【代理律师/律所】梁木林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木林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木林【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海波;陈思宇【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沙石商会【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2.案涉借款是否约定利息;3.王海波已还款金额;4.陈思宇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王海波、陈思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王海波、陈思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王海波、陈思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王海波、陈思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追认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证明力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王海波、陈思宇举示的证据1、证据2中的一审法院微信公众号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力将结合对事实的认定进行综合判定;对王海波、陈思宇举示的证据2中的裁判文书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5月25日,陈思宇向张崇才转账100000元。

同日,张崇才账户还收到张承英、张毅、高洪伟、詹明书、黄章华、廖流学、张国书、陈伟等人相同金额的转款,备注中分别有“购船股金”、“投支款”、“购船款”等内容。

法院可否引用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作为审理的其他案件的事实?

法院可否引用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作为审理的其他案件的事实?

法院可否引用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作为审理的其他案件的事实?裁判要点01恒辉公司主张一审判决直接引用《不起诉决定书》内容作为本案事实错误。

经审查,案涉《不起诉决定书》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属国家司法机关制作的文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的规定,在恒辉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引用《不起诉决定书》载明的内容作为本案的相关事实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丽锦名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黄朝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仕明,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剑,四川兴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伍仕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初43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证明伍仕明隐瞒事实提起诉讼,导致原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1、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2民初11号[以下简称(2021)桂0702民初1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7民终977号[以下简称(2021)桂07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能够证明:黄毅和伍仕明达成协议,黄毅将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东公司)支付的12021323.00元工程款结算给了伍仕明,但伍仕明嗣后否认恒辉公司已支付该款,并通过诉讼方式致恒辉公司重复支付该款;2、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21)桂0702民初157号案件中,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案涉项目的成本支出进行审计,并确认工程支出为280521927.13元。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目标单位: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报告时间:
2023-02-18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企业的投标业绩表现、竞争能力、竞争 对手、服务客户和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投标行为全方位分析,为目标企业投标管理、市场拓展 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为目标企业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竞争对手、中介机构、金融 机构等快速了解目标企业的投标实力、竞争能力、服务能力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企业 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11.2%
同比增长:-26.8%
注:平均下浮率是指,项目下浮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下浮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业绩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8 日 生成
1 / 15
近 3 年(2020-03~2023-02):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营业范围: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
主要资质:
一、业绩表现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2~2023-02):
中标项目数(个)
50
同比增长:42.9%
中标率
90.9%
同比增长:1.3%
中标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303.4
同比增长:55.4%
平均下浮率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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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与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文与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文与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3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封莎龙晓波曾平【审理法官】封莎龙晓波曾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文;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陈文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陈文【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张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也【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文;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本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可撤销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行政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本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南岸区住建委作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可见,上诉人请求撤销涉案《征收补偿合同》,需要对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杨文与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文与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文与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瑜乔艳吴学文【审理法官】陈瑜乔艳吴学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文;于某【当事人】杨文于某【当事人-个人】杨文于某【代理律师/律所】吴小理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小理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小理【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文【本院观点】关于于某与鼎程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工伤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作出认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于某与鼎程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工伤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作出认定。

杨文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所依据的劳动合同是虚假的、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但其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后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杨文虽辩称“不知道工伤认定书的作出,直至起诉时才知道",该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且与鼎程物流公司在2018年8月14日委托重庆市南岸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的事实矛盾。

根据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实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故本院对杨文关于对劳动合同中鼎程物流公司的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鼎程物流公司注销后,杨文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应当承担支付于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杨文除认为不该支付伤残津贴外,对其余项目均无异议。

经审查,一审对鉴定期间生活津贴及其他项目的认定和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
过人员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01.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19年12月28日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予以公示(附后)。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8日)。

公示期间,若对公示对象或评审结果有异议,请书面向市司法局反映。

受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反映情况的人员及内容保密。

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体,对诬告陷害他人者,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来信要签署真实姓名以及准确的联系方式,不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

受理情况反映部门:市司法局人事警务处
联系地址: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人:蒲倩
联系电话:67086031(电话、传真)
附件: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2020年1月2日附件。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专业委员会人员调整情况的公告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专业委员会人员调整情况的公告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专业委员会人员调整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专业委员会人员调整情况的公告(2012年)各区县(自治县)律协分会、各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完善本届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组成,充分发挥其业务引导的职能作用,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今年6月,市律协面向全市律师开展了专委会委员的增补工作。

在为期两周的报名工作中,共收到近200名律师的申请。

根据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经分管副会长和专委会负责人认真研究,最终确定159名增补委员名单,现公布如下:一、民事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二、刑事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三、行政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四、公司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的人员。

五、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六、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七、涉外及WTO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八、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九、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陈丽杰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鲁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丽杰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鲁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丽杰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鲁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45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杰钱昳心肖飞【审理法官】吴杰钱昳心肖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丽杰;鲁飞;重庆市海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当事人】陈丽杰鲁飞重庆市海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当事人-个人】陈丽杰鲁飞【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海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代理律师/律所】李微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张杏丽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微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张杏丽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微张杏丽【代理律所】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丽杰【被告】鲁飞;重庆市海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付款约定(本条各项不计利息)乙方(鲁飞)按第二种(按揭贷款)方式向甲方(陈丽杰)支付房款。

首先,一审法院该项判决有违《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2项之约定,即未查明鲁飞支付剩余购房款义务先于陈丽杰交房、过户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付款约定(本条各项不计利息)乙方(鲁飞)按第二种(按揭贷款)方式向甲方(陈丽杰)支付房款。

2、按揭贷款:(1)第一次: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由支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予甲方,作为定金,同时甲方将该房屋权属相关资料交由丙方(海欣居经纪公司或中介方)托管。

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与渝北区林峰晓宇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与渝北区林峰晓宇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与渝北区林峰晓宇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7)渝0112民初7238号•【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7.12.01裁判规则在字号注册成立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被诉侵权人仍注册含有该字号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店招中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字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正文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与渝北区林峰晓宇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2民初7238号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86号附1号,注册号500103600263694。

经营者:**,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鹭,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姝,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林峰晓宇餐饮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北湖路87号1幢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JH927C。

经营者:王微,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与被告渝北区林峰晓宇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鹭、周姝,被告渝北区林峰晓宇餐饮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原、彭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餐饮服务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晓宇”字样的店面招牌以及其他任何使用“晓宇”字样进行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便更后不得含有与“晓宇”相同或近似字样;3.被告在《重庆晨报》、《华龙网》上公开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7865元(包含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即公证费2000元、律师服务费及差旅费5500元、餐费238元、照片冲洗费127元)。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甘伟宏等18人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甘伟宏等18人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甘伟宏等18人律师专
业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2.24
•【字号】渝职改办〔2022〕107号
•【施行日期】2022.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律师
正文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甘伟宏等18人律师专业高级
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
渝职改办〔2022〕107号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经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21年12月28日评审通过,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示、核准,现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一、一级律师
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甘伟宏;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何洪涛;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张永华;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陈昊;
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栾心灵。

二、二级律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田小江;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刘建增;
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刘婵娟;
重庆岳桐律师事务所:闫宾;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苏建红;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李国意;
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吴鸣;
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张剑;
重庆蕙芯律师事务所:张大会;
中豪律师事务所:赵明举;
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胡永龙;
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贾锐;
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程小华。

以上人员职称取得时间,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

张玉平与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玉平与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玉平与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渝03民终1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镝鸣项江陵陈江平【审理法官】黄镝鸣项江陵陈江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玉平;陈雪峰【当事人】张玉平陈雪峰【当事人-个人】张玉平陈雪峰【代理律师/律所】邓志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况惠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志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况惠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志鹏况惠【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玉平【被告】陈雪峰【本院观点】张玉平举示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雪峰是否应向张玉平偿还借款该3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4年4月23日,重庆创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郎宁变更为冉会。

冉会与陈雪峰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离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雪峰是否应向张玉平偿还借款该3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张玉平仅提供其向陈雪峰转账30万元的转账凭证主张其与陈雪峰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陈雪峰认可其收到张玉平转账30万元,但辩称该款系案外人郎宁向张玉平所借,陈雪峰只是帮忙转账。

陈德洪冯建国与项华重庆合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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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洪冯建国与项华重庆合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62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克严永鸿邓筱茜【审理法官】赵克严永鸿邓筱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德洪;冯建国;项华;重庆合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丽霞【当事人】陈德洪冯建国项华重庆合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丽霞【当事人-个人】陈德洪冯建国项华徐丽霞【当事人-公司】重庆合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陈洁晶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白杰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郭桂煜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肖雪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陈洁晶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白杰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郭桂煜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肖雪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建陈洁晶白杰郭桂煜肖雪【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德洪;冯建国;徐丽霞【被告】项华;重庆合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冯建国在二审中举示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165号案件的庭审笔录等新证据,导致本案关于案涉款项是否全部出借以及债务是否已经转移的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代表人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建国在二审中举示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165号案件的庭审笔录等新证据,导致本案关于案涉款项是否全部出借以及债务是否已经转移的基本事实不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民初83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庆市胜宇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胜宇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胜宇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1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市胜宇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当事人】重庆市胜宇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当事人-公司】重庆市胜宇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代理律师/律所】雷文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穆一帆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雷文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穆一帆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雷文霞穆一帆【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重庆市胜宇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本院观点】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新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本案中,涉案《林木采伐许可证》系由万盛农林局向光明合作社颁发,重庆市林业局作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基于监督管理职责套印采伐许可专用章,而非涉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颁发机关。

上诉人陈祝、刘玉刚与被上诉人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祝、刘玉刚与被上诉人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祝、刘玉刚与被上诉人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川17民终4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爱东刘全明刘伟【审理法官】张爱东刘全明刘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祝;刘玉刚;李俊杰【当事人】陈祝刘玉刚李俊杰【当事人-个人】陈祝刘玉刚李俊杰【代理律师/律所】赵明春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贾勇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明春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贾勇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明春贾勇【代理律所】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祝;刘玉刚【被告】李俊杰【本院观点】本案案涉的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为李俊杰、陈祝、康鸿轩、吴开翠、王伦五人,刘玉刚是否与陈祝等合伙购买该房,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实,刘玉刚与陈祝亦不认可合伙关系,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刘玉刚是否与陈祝合伙购买该房及其所占份额的事实不予认定,一审认定“李俊杰与刘玉刚、陈祝等合伙购买杨家坪正街二号楼房、刘玉刚与陈祝两人占37%的产权份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代理拍卖合同诉讼请求反诉发回重审撤销无效管辖第三人质证新证据关联性不当得利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涉的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为李俊杰、陈祝、康鸿轩、吴开翠、王伦五人,刘玉刚是否与陈祝等合伙购买该房,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实,刘玉刚与陈祝亦不认可合伙关系,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刘玉刚是否与陈祝合伙购买该房及其所占份额的事实不予认定,一审认定“李俊杰与刘玉刚、陈祝等合伙购买杨家坪正街二号楼房、刘玉刚与陈祝两人占37%的产权份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徐小洪与谢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小洪与谢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小洪与谢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64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毅余彦龙彭海波【审理法官】张毅余彦龙彭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小洪;谢川【当事人】徐小洪谢川【当事人-个人】徐小洪谢川【代理律师/律所】相连昌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廖栋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袁冬梅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相连昌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廖栋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袁冬梅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相连昌廖栋袁冬梅【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小洪【被告】谢川【本院观点】有关证据材料没有原始载体原始记录核对,本院不予采纳作为二审新证据。

根据本案已得查明的事实,谢川向徐小洪支付了借条所涉款项,徐小洪亦向谢川自愿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得查明的事实,谢川向徐小洪支付了借条所涉款项,徐小洪亦向谢川自愿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即使如徐小洪上诉及一审抗辩述称,双方之间存在合伙经营事实,案涉借条也带有徐小洪、谢川就双方之间合伙经营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后转化为借款的性质。

有关债务的确认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徐小洪虽上诉并于一审抗辩称案涉借条系其受胁迫而出具,但并未举证予以充分证明,本院对其有关理由不予采纳。

徐小洪未按照借条约定如期偿还谢川借款,谢川按约有权要求徐小洪偿还全部借款20万元并相应支付利息。

曹海燕与周永素、傅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海燕与周永素、傅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海燕与周永素、傅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2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章兴东向川汪骞【审理法官】章兴东向川汪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海燕;周永素;傅强【当事人】曹海燕周永素傅强【当事人-个人】曹海燕周永素傅强【代理律师/律所】张树勋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刘倩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树勋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刘倩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树勋刘倩【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曹海燕【被告】周永素;傅强【本院观点】该证据1为打印件,无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系银行流水,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至于其证明力如何,本院将结合本案情况于下综合评述;证据3系打印件,无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傅强与曹海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沙坪坝区房屋(每月按揭为3975.39元)、购买位于沙坪坝区车位(2017年9月13日开具金额为120606的增值税发票)。

傅强曾于2018年8月10日至11日向曹海燕转账40340元、代曹海燕归还信用卡71405元。

傅强庭上陈述,傅强出具给周永素的借条时间是2019年5月14日左右。

周永素系傅强母亲,傅光泽系傅强父亲的兄弟,柳馨是傅强姑姑的女儿,傅玉是傅强伯伯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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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及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讨论评估的安排。《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 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的职权。
7.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安排。《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对公司股票转让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和信息。 公司依法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 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决议、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应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的信息不得早于前述指定平台发布日期。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司董事会 为公司信息披露行职责或者公司暂未设置董事会秘书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 指定的董事代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9.利润分配制度。《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 十条对公司利润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重庆康养旅游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要求,出具本《北京德恒(重庆)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于《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本 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 意见为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 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2.保障股东权益的具体安排。《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五条,对股东的 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股东权益的实现。
3.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的职权。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 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以及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的范围、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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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的范围,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审议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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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章程完备性的问题。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 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相关条款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公司章程载明以下条款:
1.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及股东名册的管理。《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公 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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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 15F20180210-1 号 致: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公司”)的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出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康养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德 恒 15F20180210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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