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2.13施行日期2013.01.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13日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编号:XXX县(市、区)国税资产重组留抵通知XX号)原纳税人名称原纳税人工商执照登记号原纳税人识别号原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年月新纳税人名称新纳税人工商执照登记号新纳税人识别号新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年月原纳税人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注销税务登记时间年月日尚未抵扣的留抵进项税额经审核,该纳税人在我局注销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
如今不光是国有企业在进⾏改制重组,很多民营企业也纷纷通过改制建⽴现代企业制度,提⾼企业竞争⼒和活⼒。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会涉及到企业的合并分⽴,其中势必牵扯到不少税费。
为了降低企业改制的成本,国家在税收⽅⾯也有扶植政策。
那么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下⾯⼩编给⼤家做个简单介绍。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2017年12⽉3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可免缴3年⼟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起⾄2017年12⽉3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与分⽴、企业破产、资产划转、转股权等情形,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3、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新政策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达1/3,这⼀⽐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平,扩展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企业改制契税减免情况有哪些?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并购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或收购等方式,形成一个新的实体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行为。
在企业重组并购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税务问题,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本文将从不同的税务角度,分析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首先,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之一是资本利得税。
在重组并购过程中,如果卖方企业以股权出售的方式获取收益,就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股权或股份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法人的出售股权所得,也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身份的股权转让方,计算并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其次,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企业所得税。
在重组并购中,被收购的企业通常是一家独立的实体,但在重组后,该企业可能成为另一家企业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将被纳入母公司的利润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考虑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如何计算,并根据税务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增值税。
在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交易可能涉及到转让股权、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对于涉及增值税的交易,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确定税率和计算方法。
例如,对于转让股权的交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转让股权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在房地产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不动产转让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资产交易类型,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最后,企业重组并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税务问题,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在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等资产的转让中,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合并分立与增值税处理
企业合并分立与增值税处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发展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合并或分立来实现业务扩展或优化。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处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企业合并分立与增值税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企业合并与增值税处理1.合并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在企业合并过程中,税务登记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合并后的企业需要对税务登记进行变更,以确保其合法纳税地位。
税务登记变更包括增值税纳税人信息的更新,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
2.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处理在企业合并后,原有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税务法规定,企业合并后,原有的增值税发票一般不能再使用,需要办理作废手续,并按照新的纳税人信息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3.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享受如果合并企业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以减轻其合并带来的税负压力。
例如,合并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
二、企业分立与增值税处理1.分立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与企业合并类似,企业分立后也需要对税务登记进行变更。
分立企业需根据新的组织形态(分立后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以确保其纳税人资格的合法性。
2.分立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处理与合并企业类似,分立企业在分立后也需要办理原有增值税发票的作废,并按照新的纳税人信息进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3.分立企业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划分在企业分立后,原有企业的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分立后的企业可能涉及到新的生产或经营范畴,需要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对应税项目进行界定。
此外,对于不可分割的应税项目,需协商解决相关税务处理问题。
三、其他税务处理事项1.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分立还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合并后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变更,并根据合并交易的具体情况调整相应的纳税义务。
2.资产重组与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分立常常伴随着资产重组,而对于资产重组涉及到的税务处理也需要予以重视。
增值税与合并重组企业的税收处理
增值税与合并重组企业的税收处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合并重组是一种常见的组织结构调整方式。
在合并重组过程中,税收处理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与合并重组企业的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范围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计征的消费税。
在中国,增值税适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并进口的货物、劳务。
增值税的征税主体为纳税人,其应当按照法定税率计算销售额、进项税额,并将增值税的差额缴纳给税务机关。
二、合并重组企业的分类和税收处理合并重组企业一般分为两类,即纳税人性质相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和纳税人性质不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
1. 纳税人性质相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纳税人性质相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一般指相同税收属性的企业进行合并或重组,例如两个一般纳税人之间的合并。
在这种情况下,合并重组企业的增值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税务机关合并重组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通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合并重组决议、合并协议等。
税务机关将根据合并重组企业的情况,对其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
(2)对待未完成交易的增值税处理合并重组之前尚未完成的交易,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增值税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合并重组前的发票应当由合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重复征税和调整后的增值税处理。
2. 纳税人性质不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纳税人性质不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一般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合并重组,或者一般纳税人和免税人之间的合并重组。
在这种情况下,合并重组企业的增值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合适的征税方式合并重组后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征税方式,即继续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还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选择不同的征税方式将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及申报手续等。
(2)调整纳税人身份在合并重组过程中,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发生纳税人身份的转移,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明确新的纳税人身份,同时办理相关税务注销手续。
企业重组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探讨
、
企 业 重 组 过 程 中增 值 税 处 理
( 一) 企 业 重 组 业务 增值 税 政 策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中所 涉 及 到 的
增值 税税 务处 理 ,国家曾先后发布过三个文件 :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 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批复》 ,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 关增值税政策 问题的批复 》 , 《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纳税人 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 问题 的公告》 。该公告一 出台 , 原来 的两个文件 同时废止 。根据该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 中,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 的债权 、 负债和劳动 力一并转让 中涉及 的货物转让 , 不征 收增 值税 。 这是一项非常优惠
算、 获得利润 , 因此应就其所得计 征企业所得税 ; 但对于所有 的重
则与法规 , 各地政府 和企业在实践 中各行其道 , 严重 阻碍 了企业重
组 的顺利进行 。
一
组都按此规定进行将有可能加大重组 的成本 ,影响重组的顺利进
行。 鉴 于此对重组进行分类确定两种不同的所得税税务处理方式 , 两种税务处理方式对于重组企业会产生不 同影响 。 二是《 关 于企业
制度解读 l P o l i c y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企业重组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探讨
聊城 大学 刘世 慧
金融危机 给中国经济 的结构调整带来 了难得的机会 ,以经济 结构调整为背景 , 上演 了企业重组的重头戏。 企业重组 的 目标是资 发股份收购丁公 司其他股东所持丁公司股权。于是丁公 司成为 乙
司的资产并入 乙公司 , 同时将 乙公 司原有 的资产与负债剥离 。 如果
公司重组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公司重组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来源:财会文摘2010年第2期作者:高金平一、增资扩股(一)会计处理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科目。
(二)税务处理增资扩股除涉及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外,不涉及其他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高于或低于股票面值的溢价或折价,应当增加或减少股东权益,不确认应纳税所得或损失。
同样,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投资额超过或低于实收资本面值的部分也不确认应纳税所得或损失。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直接冲减股本溢价,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增资扩股企业存续,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其他税务事项保持不变。
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后导致外方股权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二、减资的情形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减少的。
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主要有下列情形: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
企业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操运用
企业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操运用企业并购重组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收购等方式,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实现规模效益、提高竞争力的过程。
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企业并购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操运用。
1.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是企业并购重组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考虑资本利得税的处理。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中国企业股权所得应缴纳资本利得税,税率为10%。
而对于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也可以适用工业企业或农业企业的税率。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
2.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资产重组是企业并购重组中另一种常见方式。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权等方面的重组。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资产评估、资产折旧与摊销、增值税等方面。
(1)资产评估(2)资产折旧与摊销(3)增值税在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交易可能会触发增值税的征税。
企业需要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合理处理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以避免税务风险。
3.公允价值的税务处理在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到的资产、负债等事项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正、合理、真实和透明的市场上进行交易时,合意的交易对手能够接受的价格。
计算公允价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企业进行充分的数据分析和估值工作。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需要注意公允价值的合理确定和税务申报,以避免税务争议。
4.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综上所述,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实操运用中,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合理评估资产、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同时,企业还需要合理处理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等税务事项,以避免税务风险。
只有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并购重组才能顺利进行,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
公司合并重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公司合并重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在公司合并重组过程中,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还能继续抵扣,这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税务问题。
进项税额是指在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抵扣,以减少最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然而,当公司发生合并重组时,其中一家公司的进项税额可能无法完全抵扣,这就引发了税务上的疑问。
根据中国税法和相关规定,在公司合并重组过程中,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可以继续抵扣的。
合并重组后的公司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这些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税务申报进行抵扣。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并重组是指法定的、非法定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以合并、分立、吸收合并、股权交换等形式进行的组织、法律上的变更。
根据该法律,合并重组后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原有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权益。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于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合并重组后的企业在合并时产生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新企业继续抵扣,但是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申报。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通常要求合并重组后的企业在完成合并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转移,以确保抵扣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并重组前的企业需要将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税务报表等文件清晰提取出来,合并重组后的企业再进行相应的申报和核对。
需要注意的是,合并重组后的企业对于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申报以及后续的抵扣等操作,需要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的税务文件和凭证。
税务部门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验证并核实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
因此,合并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妥善管理并储存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文件,以备税务部门的核查。
综上所述,公司合并重组过程中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可以继续抵扣的,但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核对。
企业在进行合并重组时,应当注意遵守相关的税法和规定,及时办理转移进项税额的手续,并保留好相关的税务文件和凭证。
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
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一、背景介绍企业合并重组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收购、分立、重组等方式,将各自的业务资源整合,形成新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的过程。
跨省企业合并重组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其中税务处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要点。
二、税务合规检查在进行企业合并重组前,各企业应进行税务合规检查,确保符合税法的规定并做好税务申报。
首先,需要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其次,各项税务申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确保各项税务义务得到履行。
同时,企业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积极解决可能的税务争议。
三、资产评估与净资产重估在企业合并重组中,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是非常重要的。
涉及到资产评估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负债等。
在跨省企业合并重组中,由于涉及到不同省份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差异,可能对资产价值产生影响。
因此,需要进行净资产重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四、跨省税务协调在跨省企业合并重组中,税务处理涉及到不同省份的税务机关和政策。
为了确保合并重组过程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税务协调工作。
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合并重组的备案申报,提供相关的合并重组文件和财务报表等。
同时,还需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了解各省份的税务政策和相关操作规定,确保合并重组过程中的合规性和便利性。
五、税务后续处理在企业合并重组完成后,还需要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工作。
首先,需要根据合并重组结果进行税务申报,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项税费。
其次,还需进行资产交接和账务处理,确保合并重组后的财务报表准确、完整。
最后,及时履行相关的税务报告义务,避免可能的税务纠纷和处罚。
六、风险管理在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各企业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
首先,要确保税务事项的合规性,遵守税法法规,预防潜在风险的发生。
其次,要及时了解各省份的税务政策和税率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申报。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梳理与汇总(收藏)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梳理与汇总一、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直接转让或者分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转让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在资产转让后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1、企业改制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种情形,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整体改建需满足投资主体不变更且改建后企业成绩改建前企业权利、义务的条件。
2、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分立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投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均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契税1、企业改制对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情形,满足以下条件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1)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75%的;(2)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上)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上)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
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企业并购活动异常活跃,但因此前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很多企业的重组行动暂被搁置,59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将刺激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可谓意义深远。
为了使广大企业深入了解该政策,笔者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重组”的定义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
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
59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
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该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2、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例如:A公司因向B公司销售产品而拥有B公司10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于是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A公司的债权转为对B公司拥有的股权,即属债务重组。
3、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王骏点评——这是一次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纳税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实质是进行一种“净权益”交易,或者说是一种类似于资本性交易,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对股权交易并不课征任何流转税,因此对这种净权益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更有利于促进企业优化资产存量,使资产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得到更顺畅的流动,对上市公司重组也是一个利好!另外,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准备期会有大量的资产重组业务,如何能够借助这个文件实现资产、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联合转让,也可以节约税负。
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之所以要废止,是因为其内容被包含在13号公告之中,内容被吸收和放大。
国税函[2009]585号之所以要废止,是因为其规定被彻底颠覆,征税完全变成不征税。
国税函[2010]350号被废止,原因不得而知,到现在这个文件连个鬼影都没有看见,就被废掉了,信息公开呀,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
张伟点评——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初看印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彻底颠覆了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的规定,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的支持,意味着日前国务院多次强调的对重组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变为了现实。
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结转抵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结转抵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对于企业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3号公告解决了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货物的转让环节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但是,对于资产重组过程中原企业存在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处理,13号公告并没有明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对于55号公告的规定,需要关注以下3个问题:
第一,5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抵扣的适用条件。
虽然55号公告规定了资产重组中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可以结转抵扣,但是这种结转抵扣需要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一是资产重组中的原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会涉及留抵税额问题。
二是资产重组中,新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也是留抵税额能够结转抵扣的必要条件。
三是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必须是将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人。
13号公告规定的企业资产重组。
增值税的企业重组与合并税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的企业重组与合并税务处理方法一、引言在现代经济中,企业重组与合并已成为常见的经营策略之一。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需要通过重组与合并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拓展市场。
然而,企业重组与合并涉及到繁琐的税务问题,特别是增值税方面的处理,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就增值税的企业重组与合并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二、企业重组与合并增值税处理原则在处理企业重组与合并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时,我们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增值税法律法规办事:企业在进行重组与合并时,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的增值税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利用:在重组与合并过程中,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3. 确定涉及增值税的具体重组与合并方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涉及增值税的具体重组与合并方式。
这可能涉及到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形式,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税务处理措施。
三、增值税的企业合并税务处理方法在企业合并中,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资产重组方式:在资产重组方式下的企业合并中,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是进行增值税的转免退。
合并前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转征免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以免除或退还增值税。
2. 股权转让方式:在企业合并中,涉及到股权转让的方式下,具体增值税的处理方法是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纳税。
3. 合资合作方式:在企业合并中,涉及到合资合作的方式下,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是企业按照经营合同履行纳税义务,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
四、增值税的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方法在企业重组中,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资产重组方式:在资产重组中,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并按照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转征免手续,以免除或退还相应的增值税。
公司重组业务中的税收筹划及相关案例分析
公司重组业务中的税收筹划及相关案例分析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合法手段合理避免或降低税收负担的策略和方法。
在公司重组业务中,税收筹划可以起到降低税负、优化税收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等作用。
本文将对公司重组业务中的税收筹划及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税收筹划在公司重组业务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降低税负:通过调整公司业务结构,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降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负担。
企业可以通过重组合并或分立等方式实现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2. 优化税收结构:通过合理安排公司业务结构,使得收入的征税方式变得更加优惠,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对于企业而言,利用不同税率的税种进行调整,可以减少税款。
3. 提高企业竞争力: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利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可以通过重组业务来调整优化供应链,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化利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某公司A通过收购公司B的股权进行重组,实现了全资控股。
在重组过程中,公司A合理运用税收筹划,降低了税收负担。
具体措施如下:1.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公司A在重组完成后,以公司B作为发起公司,享受公司重组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过这一政策的运用,公司A成功减少了所得税支出。
2. 合理安排业务结构:在重组过程中,公司A对两家公司的业务进行了重新调整。
公司A将国内的主要运营业务和利润转移到了低税收地区,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缴纳金额。
3. 控制交易价格: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公司A通过合理控制交易价格,使得交易所得能够合理避免或减少相关税收支出。
通过以上措施的运用,公司A在重组过程中成功降低了税收负担,实现了税收优惠的最大化利用,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税收筹划在公司重组业务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运用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降低税负、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竞争力,从而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筹划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合理合法进行,不能违反相关税收规定。
企业重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企业重组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吸收合并、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方式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实体。
重组的目的通常是实现资源的整合,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需要企业合规遵守相关税法法规,同时尽力减少税务风险。
税务处理的第一步是确定重组类型。
根据税务法规定,企业重组可以分为资产重组和股权重组两种形式。
资产重组涉及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转移,包括资产置换和资产购买等,而股权重组则涉及企业股票的交易和转让。
对于资产重组,税务处理的关键是合理确定资产的交易价格和补偿方式。
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需参考市场价格,并在合理范围内执行。
此外,各项资产的成本、折旧和摊销等情况也需要充分考虑。
如果企业以非市场价格进行重组,将面临偷税、逃税等风险,需要谨慎评估和处理。
股权重组则需要合规处理企业股权的交易和转让。
对于吸收合并,需要清晰记录各方的股东权益转移情况,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在税务处理中,需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关股权交易所得税。
此外,股权转让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也需要充分考虑。
除了确定重组类型,税务处理中还需要关注税法中规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重组属于税收重组范畴,根据税法规定,涉及固定资产的重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从而减少税收负担。
此外,对于跨境重组,还可以享受税收豁免、减免等优惠政策。
企业在进行重组前,有必要详细研究和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充分合理利用,并减少税务风险。
在税务处理过程中,企业需要合规履行税务报告和备案的义务。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按时申报年度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款,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文件。
此外,对于涉及的各项交易和资产变动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备案。
及时履行税务报告和备案义务,有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罚款和税务风险。
税务处理还需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合作和沟通。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的意见。
企业的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的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对企业资产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
联系之前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于企业的重组业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增值税处理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
具体而言,对于企业注册名称、住所的改变,企业应当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企业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由于经营存续,企业原本的增值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
如果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改变,比如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需要依法进行注销和清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因此,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在出售、抵债或分配给投资者时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债务重组的增值税处理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
其中,涉及增值税处理的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如债务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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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对企业资产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
联系之前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于企业的重组业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
具体而言,对于企业注册名称、住所的改变,企业应当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企业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由于经营存续,企业原本的增值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
如果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改变,比如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需要依法进行注销和清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因此,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在出售、抵债或分配给投资者时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债务重组的增值税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
其中,涉及增值税处理的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
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如债务的减少)。
因此,债务人需要就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
股权收购的增值税处理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其中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相当于收购企业先向被收购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再用转让取得的经济利益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因此,股权收购中如果收购企业的非股权支付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收购企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泰达公司地处江苏,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10月,该公司与宏成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泰达公司以本企业10%的股权(公允价值600万元)和一套设备(2008年购进并投入使用,账面价值300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收购宏成公司持有的瑞丰公司60%的股权(计税基础2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泰达公司应缴纳增值税400÷(1+4%)×4%÷2=7.69(万元)。
资产收购的增值税处理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同理,受让企业非股权支付涉及的增值税处理和股权收购业务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但不同之处在于,由于资产收购中转让企业转让了收购资产并取得了经济利益,如果转让资产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需要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松林公司2009年11月与辉腾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松林公司收购辉腾公司一项专利技术(账面价值1500万元,公允价值2000万元)和一套生产线(2009年1月购进并投入使用,账面价值3300万元,公允价值4000万元)。
松林公司的收购对价包括银行存款4000万元和一批存货(账面价值1500万元,公允价值2000万元),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则松林公司需要缴纳增值
税2000×17%=340(万元);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辉腾公司应缴纳增值税4000×17%=680(万元)。
合并的增值税处理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和前面提到的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类似,企业合并同样会涉及非股权支付中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这里不再重复。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企业合并是包括资产、负债、人员等在内的企业产权的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被合并方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转移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此外,如果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有未抵扣的进项税,可以继续在合并企业抵扣。
分立的增值税处理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通常可以将企业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所谓存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资产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
在存续分立方式下,原企业继续存在。
所谓解散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分离并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同时原企业依法解散,其债权、债务由分立企业分别承担。
和企业合并类似,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同样会涉及非股权支付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例】通达公司由佳乐公司和亿科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分别占80%和20%的股份。
为满足经营需要,通达公司剥离部分净资产(账面价值300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给凯乐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凯乐公司确认佳乐公司和亿科公司的投资额分别为240万元和60万元,同时分别向佳乐公司支付一批本公司生产的服装(账面价值50万元,公允价值80万元),向亿科公司支付一辆本公司的小汽车(账面价值26万元,公允价值20万元)。
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凯乐公司需要就非股权支付的服装计
算销项税80÷(1+3%)×3%=2.33(万元);需要就非股权支付的小汽车计算销项税20÷(1+3%)×2%=0.39(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分立是资产、负债、劳动力、技术等要素的同时转移,区别于一般的资产转让,按照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而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所说的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中的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因此需要就资产转移行为征收增值税,可以说两个文件规定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