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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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疗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医院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疗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耗材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务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贿赂不良记录: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的;
(一)因行贿行为工商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再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四、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院负责人、药品耗材采购人员、医务
人员收受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医院纪检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六、医院负责人、药品耗材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医院纪检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医生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建立医药供应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关于建立医药供应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中共××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各党支部、各部门、各科室:为规范医院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供应和使用行为,促进企业树立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卫计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山东省卫计委《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3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与我院有业务往来或准备建立业务往来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或经营企业。

二、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院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2、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4、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的判决和决定,均指生效判决和决定。

三、医院与各业务往来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四、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自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医院不得以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五、医院在与企业签订医药购销合同前,应当登陆省卫计委网站查询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严格按规定使用查询结果。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章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章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我院特制定本制度: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我院在两年内不再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三、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五、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分。

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卫政法发[2014]1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05.08【实施日期】2014.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政法发〔2014〕18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北区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市级有关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我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制定了《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29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5月8日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药品交易机构采购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药品挂牌上市交易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本市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医疗卫生、药品交易机构相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或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2013修订)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2013修订)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2013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5•【文号】国卫法制发[2013]50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对原卫生部于2007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25日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一、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三、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四、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

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

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加大反腐纠风工作力度,促进医院健康稳定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医药购销负责部门、监管部门及各供应企业3.定义:无4.内容:4.l 医院在采购药品、医疗设备、一次性耗材时,要与经销企业或公司签订《医药购销廉洁协议》,规范和约束供应商的行为。

4.2 医院建立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名录。

4.2.1 凡具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均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提出书面告诚;4.2.1.1 在购销活动中,发现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的;4.2.1.2 发现采购的药品、医用设备、一次性耗材和试剂有质量问题,被告知后2周内不作出及时处理的;4.2.1.3 在当地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各项执法检查中受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分的;4.2.1.4 被临床使用科室投诉(举报),或被认定的其它不良行为的。

4.2.2 具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名录。

4.2.2.1 一年内有2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4.2.2.2 在购销活动中,多次发现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促销或1次发现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4.2.2.3 被发现经销的药品、医用设备、一次性耗材、试剂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知后15天内无正当理由未作出及时处理的;4.2.2.4 有严重违反医药购销合同和《医药购销廉洁协议》有关要求的;4.2.2.5 被列入海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系统“黑名单”的;4.2.2.6 有关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

4.3 建立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定期报告、通报制度,药品部、设备科、器材科、总务科及其他有关科室每季度向院纪检监察室报告记录情况,院纪检监察室对发现的问题在全院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4 凡列入“黑名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药学部立即与其停止合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药品。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川卫办发[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99号)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厅2014年四3月25日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四川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全省建立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管理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第五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登记表模板(3篇)

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登记表模板(3篇)

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登记表模板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格医疗器械的质量跟踪检测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特制订本制度。

一、基本概念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要包括医疗器械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不良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副作用:是治疗使用的医疗器械所产生的某些与防治目的无关的作用。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医疗器械与药品一样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特别是那些与人体长时间接触、长期使用、植入人体内的医疗器械,在其对疾病诊治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应风险。

只有通过医疗器械上市后,在使用中发生的不良事件的监测和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医疗器械潜在的风险,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使用。

二、报告原则(一)基本原则:造成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死亡、严重伤害的事件已经发生,并且可能与所用的医疗器械有关,需要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严重伤害包括三种情况:1.危及生命。

2.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

3.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诉永久性伤害或者损伤。

(二)濒临事件原则。

有些事件当时并未造成人员伤害,但临床医务人员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认为再次发生同类事件时,会造成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则也需报告。

(三)可疑即报原则。

在不清楚是否属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报告事件可以是与使用医疗器械有关的事件,也可以是不能排除与医疗器械无关的事件。

三、报告时限及流程(一)报告时限突发、群发不良事件立即报告,并在____小时内填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死亡事件: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报告;严重伤害或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事件: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器械科报告。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XX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卫健行政部门为主、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协助管理的XX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省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公布和上报。

市、县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第三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收集、汇总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

第四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及XX省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一)对一次列入XX省或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任意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终止该企业所有产品中标(成交)或配送资格。

XX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二)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在XX 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评分时,以及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廉洁购销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旦有关企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购销合同将自行解除,有关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

XX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 (3)第三章不良记录报告、核实与公布 (5)第四章监督管理 (7)第五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统称“医药产品”),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参与本市医药产品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定义)本规定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以下简称“商业贿赂”),是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为销售医药产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管理全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本市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对医疗卫生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核查、上报和涉事单位、人员的处理。

第五条(不良记录情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不得给予采购、使用其医药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大反腐败力度,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以及省纠风办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指:在本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用耗材、医用设备、药品等购销活动中发生的行贿行为。

第三条在全省建立以省卫生厅管理为主、各市卫生局协助管理的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系统(以下简称不良记录查询系统),实行在医药购销活动中不良记录查询制度。

第四条不良记录查询系统数据库的信息依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行贿人信息资料库”中的有关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信息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受贿行为作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信息内容包括:行贿人基本情况和行贿基本事实等。

数据库信息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六条信息的采集:由各市卫生局和相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收集违法违纪人员的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及党、政纪处分决定书、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省卫生厅。

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卫生工作督查结果的通报

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卫生工作督查结果的通报

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卫生工作督查结果的通报3、措施得力,初见成效。

动员教育阶段是专项治理第一阶段,医务人员相关知识知晓率提高,督查中随机询问约180名医务人员,他们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原则、治理重点、步骤和收取红包回扣的法律责任等能基本了解。

各单位在开展动员教育过程中,还积极采取措施,从制度、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发生。

省立医院分院从技术上屏蔽HIS系统中统计查询功能,从源头上杜绝统方现象发生,遏制商业贿赂;还设计并实施了《廉政合约》、《廉政告知书》、《省立医院关于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药品招标回顾性检查评价的暂行规定》。

皖医弋矶山医院发出了“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一封信”,还与全院医护人员签订拥护省卫生厅“十条禁令”承诺书。

省立新安医院组织全院职工在遵守省卫生系统“十条禁令”自律公约上签名,省针灸医院发出致全院职工一封信,增进医护人员对治理工作的理解,明确责任。

省立友谊医院要求每位职工撰写治理商业贿赂法规教育心得。

省中医院与全院职工签定行业作风建设承诺书890份,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每天到门诊、病区进行医德医风督查。

本次检查12家省直医疗机构均未发现开单提成现象,医务人员主动上交红包。

今年1-5月份,弋矶山医院已上交红包58800元,医院为鼓励医护人员上交红包,按上交金额10%给予奖励,红包返还患者。

省立医院上交红包17500元,省立儿童医院仅06年4月份收到上交红包8800元,省立医院分院收到上交红包3400元,省中医院收到上交红包800元,省肺科医院已收到主动上缴“红包”金额7000元。

蚌医一附院将医务人员上交的红包在医院公示栏上予以公布。

(二)打击非法行医及落实“十条禁令”情况。

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与省卫生厅签订的依法执业责任书,成立整顿医疗秩序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建督查小组,加强对门诊和病区督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本次督查未发现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基本不存在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现场随机抽查273名医护人员,未发现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无承包租赁科室现象,开展性病诊疗活动都经过审批,未发现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未发现使用假劣器材药品。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四) 因行 贿 行 为 被 工 商 、财 政 、物 价 、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 作 出行 政 处 罚
的;
( ) 各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和 本 省 公 立 医疗 卫 生 单 位 对 相 关 人 员 因 在 医 药 购 销 中收 五
受 贿 赂 行 为 作 出党 纪政 纪 处 分 决 定 ,案 件 涉 及 的行 贿 企 业 及 其 代 理 人 。
粤 卫 [ O 1 3号 2132
各 市 、县 ( )卫 生 局 ,部 属 、省 属 医 药 院校 附 属 医 院 ,厅 直 属 各 单 位 : 区
根据卫 生部有关文件要求 和治理 医药 购销 领域 商业 贿赂 工作 需要 ,现 将 《 东 广
省 医药 购 销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不 良记 录 制 度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
判 定 文 件 依 据包 括 广 东 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检 察 院 提 供 的 有 关 医 药 购 销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犯 罪 信 息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以 商 业 贿 赂 立 案 调 查 ,依 法 认 定 有 行 贿 行 为 并 作
出 的处 理 决 定 ;工 商 、财 政 、物 价 、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作 出 的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规范 。 二 、 医药 购 销 商 业 贿 赂 不 良记 录 及 判 定 依 据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药 品 、 医 疗 器 械 、 医 用 耗 材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
应 当列 入 商 业 贿 赂 不 良记 录 : ( )经 各 级 人 民法 院判 决 认 定 构 成 行 贿 犯 罪 的 ; 一 (- - )被 检 察 机 关 认 定 有 行 贿 事 实 ,但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依 照 刑 法 规 定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 ,作 出不 起 诉 决 定 的 ; ( ) 由纪检 监 察 机 关 以贿 赂 立 案 调 查 ,依 法 认 定 有 行 贿 行 为 并 作 出 处 理 的 ; 三

商业贿赂开展情况报送表7

商业贿赂开展情况报送表7

黎城收费站商业贿赂开展自查情况报表单位:黎城收费站时间:2010年6月1日受理商业贿赂事件办公室: 0 件票证室: 0 件监控室: 0 件收费一班: 0 件收费二班: 0 件收费三班: 0 件收费四班: 0 件商业贿赂事件处理情况无开展工作采取措施1、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实施方案2、结合实际,建立了相关制度单位:黎城收费站时间:11月15日开展培训教育时间 2010年11月15日培训主题商业贿赂的基本特征参加培训人数无专项工作宣传情况无受理商业贿赂事件办公室: 0 件票证室: 0 件稽查室: 0 件收费一班: 0 件收费二班: 0 件收费三班: 0 件收费四班: 0 件商业贿赂事件处理情况无开展工作采取措施加大稽查力度填报人:宋瑞荣负责人:秦泉联系电话:6640382单位:黎城收费站时间:7月23日开展培训教育时间无培训主题无参加培训人数无专项工作宣传情况无受理商业贿赂事件办公室: 0 件票证室: 0 件稽查室: 0 件收费一班: 0 件收费二班: 0 件收费三班: 0 件收费四班: 0 件商业贿赂事件处理情况无开展工作采取措施加大稽查力度,确保监督到位填报人:郭静负责人:侍毅勇联系电话:6640382单位:黎城收费站时间:6月20日开展培训教育时间 2010年6月12日-15日培训主题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定义、危害参加培训人数43人专项工作宣传情况无受理商业贿赂事件办公室: 0 件票证室: 0 件稽查室: 0 件收费一班: 0 件收费二班: 0 件收费三班: 0 件收费四班: 0 件商业贿赂事件处理情况无开展工作采取措施落实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防范意识填报人:宋瑞荣负责人:秦泉联系电话:6640382单位:黎城收费站时间:8月23日开展培训教育时间无培训主题无参加培训人数无专项工作宣传情况无受理商业贿赂事件办公室: 0 件票证室: 0 件稽查室: 0 件收费一班: 0 件收费二班: 0 件收费三班: 0 件收费四班: 0 件商业贿赂事件处理情况无开展工作采取措施稽查工作的有效落实,保障监督到位填报人:郭静负责人:侍毅勇联系电话:6640382单位:黎城收费站时间:9月8日开展培训教育时间无培训主题无参加培训人数无专项工作宣传情况无受理商业贿赂事件办公室: 0 件票证室: 0 件稽查室: 0 件收费一班: 0 件收费二班: 0 件收费三班: 0 件收费四班: 0 件商业贿赂事件处理情况无开展工作采取措施稽查工作的有效落实,保障监督到位填报人:郭静负责人:侍毅勇联系电话:6640382单位:黎城收费站时间:9月23日开展培训教育时间 2006年9月16日培训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加培训人数50人专项工作宣传情况无受理商业贿赂事件办公室: 0 件票证室: 0 件稽查室: 0 件收费一班: 0 件收费二班: 0 件收费三班: 0 件收费四班: 0 件商业贿赂事件处理情况无开展工作采取措施加大稽查工作力度填报人:郭静负责人:侍毅勇联系电话:6640382单位:黎城收费站时间:10月8日开展培训教育时间无培训主题无参加培训人数无专项工作宣传情况无受理商业贿赂事件办公室: 0 件票证室: 0 件稽查室: 0 件收费一班: 0 件收费二班: 0 件收费三班: 0 件收费四班: 0 件商业贿赂事件处理情况无开展工作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稽查工作力度填报人:郭静负责人:侍毅勇联系电话:6640382单位:黎城收费站时间:10月23日开展培训教育时间 2006年10月10日培训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加培训人数48人专项工作宣传情况无受理商业贿赂事件办公室: 0 件票证室: 0 件稽查室: 0 件收费一班: 0 件收费二班: 0 件收费三班: 0 件收费四班: 0 件商业贿赂事件处理情况无开展工作采取措施稽查工作的有效落实,保障监督到位填报人:郭静负责人:侍毅勇联系电话:6640382单位:黎城收费站时间:11月8日开展培训教育时间无培训主题无参加培训人数无专项工作宣传情况无受理商业贿赂事件办公室: 0 件票证室: 0 件稽查室: 0 件收费一班: 0 件收费二班: 0 件收费三班: 0 件收费四班: 0 件商业贿赂事件处理情况无开展工作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稽查工作力度填报人:郭静负责人:侍毅勇联系电话:6640382。

医院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院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院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第一章引言1. 背景介绍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不仅侵蚀了医疗行业的公信力,也对患者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有效地防止和打击医院医药购销商业贿赂行为,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不良记录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医院医药采购和销售行为,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测和处罚,最终维护医疗市场的公平和患者的利益。

2. 目的和意义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灵活、透明、有效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系统,促使医院各部门加强对医药购销的管理,全面推动医院医药购销行为向规范、透明的方向发展;形成对医院内医药购销商业贿赂行为的监测、预警和处罚机制,提高医院内部监管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防止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加强对医院内部反商业贿赂机制的建设,净化医院内部的商业环境,保证优质医药产品能够合理、透明、公正地进入医院市场。

第二章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定义和范围1.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定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指医院内部对医药购销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排查和记录,并据此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的一种机制。

本制度将商业贿赂行为定义为医疗机构与医药购销商之间以财物和其他非法手段进行的交易,违反了医疗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2.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医院内部对医药购销商业贿赂行为的排查和记录;-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惩罚措施和处罚标准的制定;- 审查和认定的程序和方式;- 不良记录的公示和追溯机制;- 其他与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第三章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流程及各方责任1.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流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流程包括线索发现、信息收集、调查核实、判定认定、惩罚执行、投诉处理等环节,详细流程如下:- 线索发现:医院内部及时收集和储备商业贿赂行为的线索,可以通过微信举报平台、匿名信件、电话举报等方式。

- 信息收集:对收到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医务人员不良记录制度

医务人员不良记录制度

医院医务人员不良记录制度
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我院特制定医务人员不良记录制度,具体如下:
一、凡经患者或职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服务态度恶劣、收受红包、吃回扣、乱收费等问题;凡在医疗质量考核中发现并予以处罚的差错;凡在日常随机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给予的批评及处罚决定都属于记录范围。

二、职工不良行为记录实行月登记,违规违纪事实等相关信息将填入职工不良行为记录表,将会直接影响其职称晋升、职务晋升、评先评优、选拔重用和绩效工资。

三、职工不良行为记录收集方法:行政办医德医风检查日、院长行政查房日、医药购销投诉调查落实结果、党支部纪检举报结果等。

四、当事人被记录不良行为满两年后,期间未发现再次违规违纪的,可删除不良记录。

五、实行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旨在进一步规范职工的行为,促进职工增强自律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忧患意识,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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