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地位和作用

工程师地位和作用
工程师地位和作用

工程师地位和作用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典型的工程纠纷,耐人寻味的工程师地位;工程

师客观公正之职业要求并不意味着其是独立人,其是否有该地位应视

施工合同的约定;其中,主要包括:工程师的权利源于业主的授权,

其基本地位是业主的代理人工程师不是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方,也不

是政府授权的工程管理者,其为何能够介入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

方之间、“客观、公正”是工程师的职业要求,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

工程师有独立人的地位,应认为工程师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不具有

独立人的地位;同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师就是发包人的代理人,不宜再约定工程师又是独立人。上述案例的设计单位,工程施工

合同并未赋予其有居间对承发包双方的争议或相关事项实行评判的权利,很明显仅是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理人,与独立人角色无涉,等。具体材料详见:

座落在上海市××路口的某三十六层涉外办公大楼由上海某房地产开

发公司投资建造。1995年11月,经议标程序,房地产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香港某施工企业为该大楼上盖工程总承包人。随后双方签订

了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采用经房地产公司修改后的香港建筑工程合

同文本。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5111.6万美元,开工日期为1995

年11月28日,竣工日期为1998年4月11日;设计单位为某国际公司,设计单位根据合同条款的授权发出指示,全面负责业主方的工程

管理工作,如提供设计图纸、实行工程变更、签发付款证书、竣工证书、决定变更价款、工期顺延、费用索赔等;总承包人对设计单位或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总承包人如有异议,可提起诉讼;此外,合同

还约定了估算单位和质监单位为上海E监理公司,二者配合设计单位

的工作。

因为设计变更、延误支付进度款等原因,上盖工程于1998年11月1

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因房地产公司拖欠约400万美元的工程款,施

工企业在反复催讨无着的情况下,于1999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房地

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赔偿延期延长所致损失,诉请金额总

计715.8万美元。同时,房地产公司也以工期拖延、质量缺陷及未完

工程为由提起诉讼,诉请金额总计582.3万美元。其中两项主要争议

为防火门品牌变更的扣款、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承担,涉及双方诉

请金额达800万美元,二者均与设计单位的签证密切相关。

防火门品牌变更的扣款的事实及争议为:对防火门项目,施工企业的

合同报价为78万美元;应房地产公司就日本××品牌的询价,施工企

业曾就此报出了197万美元的价格,后又承诺“如贵司采用指定的日

本××牌防火门而符合国内防火规格”,能够接受并不增加合同报价;其后签订的协议书及合同约定采用“日本××牌产品(……)或其它

经上海市消防局设计单位认可的等质产品”。在施工过程中,因日本

××牌不符合上海消防要求等原因,经设计单位同意,防火门最终使

用了符合上海消防要求的国产××品牌。同时,设计单位决定按“原

合同造价扣款”,并指示估算单位按该原则核价。随后,估算单位作

出核价,认为扣款金额为11.4万美元。房地产公司置设计单位的上述

决定于不顾,认为施工企业未使用日本××品牌是一种违约行为,要

求扣除日本××品牌和实际使用的国产品牌市场价的价差123万美元。

工期延误的事实及争议为:上述工程竣工日期从合同约定的1997年4月11日推迟到1997年11月1日,共计拖延了205天。对该延误情况,施工企业以拖延支付进度款、设计变更、开工日期拖延等等事由多次

申请工期顺延,设计单位仅批准了19天,此外的189天延误均未予批准。为此,施工企业重新整理证据,提起诉讼要求根据法律及合同顺

延189天工期,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工期延长所致损失。房地产公

司认为设计单位系双方在合同共同委托,所作工期评核对施工企业具

有约束力,工期不应顺延,法院也不应予以修改,并提起诉讼要求施

工企业承担工期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施工单位催讨工程款,建设单位以工期、质量

作为对抗的工程纠纷。该纠纷主要争议事实所涉及的设计单位工程索

赔中的地位及作用耐人寻味:设计单位对其不利的防火门扣款决定,

房地产公司全盘予以推翻;设计单位对其有利的工期顺延的批核,房

地产公司则引以为据,根据就不理踩施工企业的事实和理由。上述案

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非特例,在国际工程中,工程师地位之争由来已久。在我国,工程师的地位更是模糊不清。合同文本及适用法律不同,工程师的地位就会有所不同。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确立了工程法律的较为完备的

体系,也为明确工程师在工程索赔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提供了依据。

2、工程师的权利源于业主的授权,其基本地位是业主的代理人工程

师不是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方,也不是政府授权的工程管理者,其为

何能够介入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之间?工程的交易习惯是:发

包人与工程师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工程师实行工程关系,并支付

一定的报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师能够实

行的工作范围;承包人与工程师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基于此,能够判

断工程师介入工程的依据不外乎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包人基于

委托监理合同的委托,第二种情况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基于工程施工合

同的共同委托,第三种情况是前两种情况兼而有之。现分析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委托监理合同确立的是发包人与工程师的委托关系,

工程师处理的是发包人的事务,接受的是发包人的指令,维护的是发

包人的利益,是发包人的代理人。监理合同既非技术合同,也非工程

合同,而是委托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

实行监理的,发包人理应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理应依照本法委托合同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认为是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理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

理委托事务”。《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对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

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理应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理

应委托具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的主要责任仍是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处理发包人的事务。我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二

ΟΟΟ年二月十七日修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该文本规定工程师在工程施工中的主要职责是:

工程师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代发包人行使

组织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协作单位,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

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工程款支

付的审核和签认等权利。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订的

《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也规定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行

使发包人的权力、履行发包人的职责。同时,上述文本均规定,对工

程师的失职行为,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反证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

理人。

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工程师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工程师经发包人授权行使

发包人的权利,而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授权工程师行使权利,或者

说这些条款实质是发包人授予工程师行使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部分或

全部权利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的“工程师”指发包人授权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授权代表能够行使全部“工程师”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监理)工程师则行使剩余之权利。

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行使的其实就是发包人授权代表之权利。

该文本通用条款第5.2条款相关“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

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的规定也说明工程师的权利实质是发包人所授予。作为该文本制订依

据之一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87年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也有类似之规定。该联合会(FIDIC)制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通用条件第3.1条款更是明

确指出“”发包人任命工程师“,”除非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工

程师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利,应视为工

程师为发包人工作“。这些主要规定无一不表明:工程师系受发包人

之托,行使发包人的权利,而非受承发包双方共同委托,行使双方共

同授予的权利或实行调解。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实质上也是一份发

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委托书。其完全符合《建筑法》第三十三条”实

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理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

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之要求。

以上分析表明:工程师的权利来源于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工程师的规定不过是发包人其授予工程师其在工程

施工合同中部分或全部权利的权利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工程师在工程

施工合同中的基本地位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三、工程师客观公正之职业要求并不意味着其是独立人,其是否有该

地位应视施工合同的约定

很多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均规定除了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之外,工

程师还有独立人地位,但工程师何时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权利,何时行

使的是独立人的权力,却并不清晰。独立人是指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

过程中,接受签约各方的共同委托,独立处理工程事务的的第三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5.4条款规定“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

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实行

处理”。(FIDIC)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通用

条件第2.6条款规定“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采取可能影响

业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

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作出公正的处理”;有25处规定工程师就工期

和价款确定问题作出确定前应该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地协商”;第67.1条款规定,对承发包双方的争议及对其的异议,承发包任何一方

均可按一定程序提交工程师裁决,对裁决不服的,70天内应提起诉讼

或仲裁。基于类似的合同文本的规定,很多人认为工程师有四个角色:设计人、质量控制者、计价及证明人,裁决人,其中前二者的工作为

代理人的工作、后两者的工作为独立人的工作。对工程师所做的工作,哪些属于代理人工作,哪些属于独立人工作,上述主张者也很难分清,

于是得出“咨询工程师不可能是纯粹的第三方,但也不能简单地在不

是第三方与不公正之间划等好”之类模糊的结论。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理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该规

定改变了1995年12月15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

规定》第18条相关“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展

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之规定。作者认为该变化能够理解为:《建筑法》取消了工程师独

立人这个含糊的地位,肯定了工程师就是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这个清

晰的地位,与《合同法》第276条及第21章委托合同相关规定相呼应。

至于工程师应该“客观、公正”的理解,作者认为这是工程师作为社

会中介机构,法律要求其具备的职业道德要求。1996年1月1日起施

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监理工程师事务所

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理工程师行业的执业纪律

和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国际计委2000年1月3日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介机构提供

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

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这些规定均将“公正、诚实信用”作为工程师等中介机构的执

业纪律和道德准则。

综合以上分析,作者认为:“客观、公正”是工程师的职业要求,除

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工程师有独立人的地位,应认为工程师在工程施工

合同关系中不具有独立人的地位;同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师

就是发包人的代理人,不宜再约定工程师又是独立人。上述案例的设

计单位,工程施工合同并未赋予其有居间对承发包双方的争议或相关

事项实行评判的权利,很明显仅是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理人,与独

立人角色无涉。

四、除非施工合同特别约定,即使兼有独立人地位,工程师也无最终

决定工程争议的权力

通常情况下,工程师的决定并无最终约束力,承发包双方依法享有诉权。当工程师的地位仅为发包人的代理人时,工程师没有裁决权,对

工程师所作决定,承包人当然有权提起诉讼。当工程师的地位为发包

人的代理人并兼为独立人时,如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等标准合同文本中,工程师往往拥有一定的裁决权,但该裁决权是相对的,承发包任一方对此有异议的能够提起诉讼或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5.4条款规定,“一

方对工程师的处理(即对发生的影响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时间时,

工程师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处理)有异议时,

按照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37条款则规定规定

了约定仲裁或诉讼的两种方式。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

四版)通用条件第67.1条款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最初

的裁决决定之日起70天以内,能够向法院或仲裁庭对工程师的裁决提

起异议。

在作为工程师制度发源地的英国,工程师的决定是否具有最终约束力,一直也存有争议。到1999年,英国上议院对BeaufourDevelopments (NI)Limited诉GilbarASK(NI)L

imited一案作出了判决,这种争议才得到了解决。该案明确了这样的观点:除非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工程师的决定没有最终约束力。在审

理过程中,法院澄清:其有权审查并修改工程师签发各项证书及决定;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师签发的证书及决定具有最终约束力。因为合

同没有明确该证书及决定有最终约束力,在法律上应视为工程师签发

的证书及决定是暂时性的,其目的是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据此,法

院作出了判决。

可见,除非施工合同特别约定,即使工程师兼有独立人地位,承包人

对工程师签发的证书和决定有权提起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庭均能

够审查、修改工程师的决定。鉴于施工合同没有赋予设计单位独立人

地位且并未约定工程师的决定具有最终约束力,前述案例中设计单位的工期批核当然能够修改。

五、工程师签证的效力应视其地位及授权范围等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工程签证的概念有狭义或广义之分。狭义的工程签证,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广义的工程签证,一般指对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出具的确认、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的书面意见。根据确认的内容。工程签证又可分为处分性签证和报导性签证,处分性签证指就工期延长,价款增减、损失补偿等涉及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的事由出具的签证。报道性签证指就工程计量、进度安排、材料报批、工程验收等涉及客观事实的记录、报导等事由出具的签证。本文讨论的工程师签证范围限定为由工程师签发的处分性签证。鉴于处分性签证的特点及工程师的特殊地位,工程师签证的特点有:

(1)、工程师签证涉及到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

(2)、工程师签证是对承包人的申请或要求的回复;

(3)、工程师签证是对承包人文件确认、部分确认或不确认的单方面意见,可视为工程师对此的裁决或承诺或反要约;

(4)、工程师签证由工程师签发,与其地位密切相关。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有最终的裁决权,则该签证对承发包双方均有最终约束力;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有相对的裁决权(即工程师对此有独立人地位时),该签证具有相对的约束力;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没有裁决权(即工程师对此仅为代理人地位时),该签证的效力则根据民事代理的相关原则确定。

如上所述,工程师的基本地位为发包人的代理人,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工程师的条款为发包人授予工程师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根据代理的一般规定,工程师应该在授权范围内实行签证,授权范围的签证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师超出授权范围的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至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工程施工合同一般约定工程师不应该修改合同。工程师的本质作用在于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而不在于修改合同。工程师是工程管理的核心,而工程管理的主要依据就是合同,工程管理者自然无权修改其据以管理的依据-合同。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规定了工程师无权解除承包商的义务。FIDIC《工程施工合同》(1999年第一版)第3.1条明确规定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同时,根据要约承诺的一般规定,如工程师以发包人的代理人身份实行签证,当该签证的内容为确认承包人的意见时,为一份承诺,与承包人的意见一起构成了一份有约束力的合同;当该签证的内容为部分确认或不确认承包人的意见时,该签证为一份反要约,如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则对双方均不具备约束力。

基于以上分析,工程师签证的效力可归纳为:

1、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仅有代理人地位,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的签证,承包人无异议的,可视为一份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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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仅有代理人地位,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的签证,承包人有异议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3、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仅有代理人地位,工程师超出业主授权范围内的签证,业主有异议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4、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兼有独立人地位,业主和承包商可按约定程序提交仲裁或诉讼;

5、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兼有独立人地位且有最终决定效力,业主和承包商一般不得推翻。

鉴于一般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师的签证鲜有最终约束力,工程师对签证事由兼有独立人地位的情况也不多,故在实务中一般能够认定工程师在施工索赔中的地位为发包人的代理人,其签证一般可按第1至第3种情况实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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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防建设的重要性

现代国防的重要性 国防,就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国家的兴衰与国防密切相关,国防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尊严、社会的发展。 现代国防又叫社会国防、大国防、全民国防,包括武装建设、国防体制、军事科技和工业、国防工程、军事交通通信、人力动员、国防教育、国防法规诸多方面,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从最高元首到每个公民,从军事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意识形态都与之密切相关。现代国防以军事力量为核心,还包括有关的非军事力量;它重视国家的战争潜力,特别是战时的动员效率;它还是以经济和科技为主的综合国力的竞争。现代军队是知识和科技密集的武装集团,强调质量建军胜过“人海战术”。和平时期国防的作用是威慑,要求不战而胜;战时国防的责任是实战,目标是胜利。 国无防而不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重要的是发展和安全问题。强大的国防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荣辱兴衰的根本大计,是维护全国各民族根本利益的需要。了解和认识现代国防,牢记历史教训,增强国防观念,加强国防建设,增强国防实力,我们也需要国防教育,以适应未来现代化战争的需要。 从国内形势上看出加强国防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民族饱经忧患、历尽沧桑,经过了百年的战乱和抗争,才获得了和平发展的权利和机遇。但是随着相对和平环境时间的延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人在享受和平生活、追逐经济物质利益的时候,自觉不自觉地淡化了国防意识,甚至盲目地追求享乐和金钱利益,把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命运抛到脑后。有的人为了一己之私不惜出卖国家利益;有的人崇洋媚外,在外国人面前不惜丧失国格人格,没有丝毫的民族气节;有的人不愿履行国防义务,轻视从军戍边的职业;有的人完全沉溺于歌舞升平之中,对敌国的遏制和敌对势力的虎视眈眈视而不见、麻木不仁。凡此种种,充分暴露了在我们的国民中,已经有许多人滋生了严重的和平麻痹思想,完全丧失了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面对美国等西方列强遏制和分裂中国的图谋,面对敌对的战略包围,面对国内民族分裂主义活动的猖狂,面对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的许多隐患,面对维护祖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民族尊严,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等所面临的更加复杂的严峻的形势,必须加强国防教育,保持高度的警惕。忽视国防教育的任何设想都是自杀行为。古人云:“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思所以亡则存矣。”中国历史绵延数千年,王朝兴衰更迭,长则数百年,短则数年或者数十年。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探究其中的奥秘,可以发现一个普遍规律,即“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面对很不安宁的世界,面对艰苦繁重的任务,我们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看到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带来的严峻挑战,清醒地看到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风险。“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在中国历史上,因沉湎享乐、忘记忧患而招致大祸的,数不胜数。“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如果我们不引以为戒,是很危险的。在这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为当今时代,我们更要有一种“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那么,在这时期加强国防建设将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台湾问题一直是扎在我国两岸统一大业上的一根刺;西部的西藏和新疆又有反动势力破坏国家安定。而西方国家就恰好利用这一点,不断挑拨引诱他们与中国作对以及摩擦,无非就是希望逼中国放慢建设的脚步,打乱我们的步伐,让我们不能集中精力建设经济和国防。西方超级大国在前苏联已经解体俄罗斯日渐衰微的情况下,把中国看成是其二十一世纪称霸世界的最大障碍,开始以各种手段遏制中国的发展。可以说,现在我国的国防形式不容乐观,表面上的歌舞升平实际掩藏着波涛汹涌。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同盟国在战争初期无一例外地遭到重大损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秘书工作在领导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秘书工作在领导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秘书帮助领导机关或领导者个人承担着政务、机要、信息、管理等工作, 因此, 秘书工作十分重要, 任何领导机关或者领导者个人, 如果离开了秘书的辅助与服务, 则将会信息阻塞, 事务缠身, 工作十分不便, 难以正确作出科学决策, 进行现代化的领导。 一、秘书工作应发挥的作用 美国前总统艾森豪威尔的私人秘书谢尔曼·亚当斯说: “衡量一个好的总统秘书, 要以他的献身精神、艰苦奋斗和工作效率为标准, 而不是他的成就和业绩。一切成就属于总统。”由此可见, 秘书工作是一种具有较强特殊性的职业。一方面, 这种工作直接为领导服务, 甚至直接参与领导的决策, 对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的领导行为影响较大。另一方面秘书工作毕竟不是领导工作, 只能为领导出谋献策, 而不是出谋划策。 那么, 秘书工作应发挥什么作用呢? 笔者认为, 各级各类秘书, 总的来说应当起到五种作用: 参谋作用、助手作用、提供信息作用、协调作用、耳目作用。 参谋、助手作用秘书有各种层次、工种, 秘书如何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有多种途径。秘书的参谋作用不仅体现在提供辅助决策的方案与日常工作的预案等方面, 更多的秘书人员可以在大量的经常性工作中, 为领导决策与管理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当好参谋、助手。诸如协助领导安排一个时期的工作布局; 为领导出主意想办法, 积极主动地办文办事, 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等。 提供信息作用秘书信息服务于领导的全部决策、管理和指挥工作, 领导者要在众多的变革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进行决策, 都要以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大量信息为基础。就通常秘书工作而言, 需要掌握多种信息, 概括起来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 上级信息、内部信息、历史信息、本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有关情况、资料, 平行地区、部门的有关信息、社会信息、国际信息、业务信息、科技信息, 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历史资料等。

试论高校国防教育的重大作用与意义

试论高校国防教育的重大作用与意义 摘要:国防教育是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校开展国防教育不仅有 利于增强大学生的国防观念,而且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身心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培养国防后备人才,促进国防现代化。为此,高校必须提高国防教 育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大学生的国防意识,积极开展军事 训练,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国防教育内容体系。 关键词:国防教育;素质教育;高校;大学生 国防教育是按照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防御外来的颠覆和侵略,维护世界和平的目的要求,对公民的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施加相应影响的一种有 计划的活动。《国防教育法》指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 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1]高等院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大学生作为我国人口结构中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知识的群体,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既是祖国的建设者,同时也是祖国的保卫者。因此,在高校 开展国防教育对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一、国防教育 所谓素质教育,是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素质教育的内容包 括政治素质教育、道德素质教育、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专业素质教育、身体素 质教育、心理素质教育等[2]。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素质与素质教育是具有非 常丰富内涵的一个复杂概念。从理论方面讲,其内容的丰富性充分体现出人才 成长需要全面发展的时代特征;从实践角度来说,其内容的广阔度鲜明地表达 了合格人才的培养教育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综合教育工程,它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是十分重要而又必须的,各要素之间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相 互制约的。 所谓国防教育,是指国防领域里的教育现象,即按照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的目的和要求,对全体公民的品德、智力、体力等诸 方面,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教育的活动。其本质是在培养建设和保卫社会主 义现代化事业的“四有新人”。国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国防理论教育、爱国主义 教育、国防法制教育、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国防知识教育、军事体育教育等方面。国防教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防教育是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和

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一)

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一)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行政审判“参照适用”行政规章,这不但是《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当前法学界通行的观点。一般认为这里的“参照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适用。按照这个解释,“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符合法律的规章作出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该规章,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作出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不适用该规章,判决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①由此可见,基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行政审判中的“参照”地位而其作用仅在于:当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在认定行政规章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参照适用”,从而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裁判。 这种通说观点,究其实质,只是在行政规章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在行政规章被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认定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时则会产生诸多问题,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参照适用”行政规章之法律规定及由此推导出的各种论断均难以自圆其说。 下面就有关因《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由此推导出的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所导致产生的诸多法律疑问略作探讨。 问题一:如何认定行政规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有关行政规章的适用问题,总是在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规章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产生的。即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必须作出是否适用作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的决定。一般的学术观点总是拘泥于人民法院对是否适用行政规章是否具有完全的自决权,即认为法院在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后,若行政规章符合法律、法规或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则必须使用该规章,反之则必不得适用该规章。这属于法制观念淡薄时期,人们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深刻所产生的问题。而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涉及的实质性问题则少有人论及。这就是究竟该如何认定行政规章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对此,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做任何形式的条文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对此作出确切的说明。此问题,我们可以从下面两个层面来具体分析。 其一,认定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否合法有效的适格主体是谁?这个问题似乎不难解答。因为依《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行政规章。这里实施参照行为的主体无疑是人民法院,而且也只能是人民法院。根据通说认为的“参照”即审查行政规章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那么据此即可得出结论:在行政主体依行政规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诉讼中,认定行政规章是否合法有效的唯一适格主体应是受理审理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 其二,认定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准应是什么?是确认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是否适格,是看行政规章所确定的条款内容是否合法,还是考虑行政规章的制定是否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明确的规定。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解决了。而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适用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必将产生扩大司法自由裁量权与缩小具体行政行为稳定性的双重不利后果,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将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并有司法权干预行政权之嫌。这一问题是由《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司法机关在审理行政纠纷案件时“参照适用”行政规章

论中国国防的重要性

论中国国防的重要性 周丹燕15本人力资源2班 摘要:经历了两千多年的中国国防,在我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强大国防是国泰民安的根本保证。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潮流,在中国往后发展的年代,国防将随着时代变迁不断进步,中国定能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定能使人们安居乐业。 关键词:国防定义地位展望 从古至今,我国国防经历了两千多年,国防一直在不断进步,直到清朝后期,我国国防一度衰弱,使社会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使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新中国的成立,结束了落后的国防开始了建设无产阶级领导的属于人民的国防新纪元。纵观历史,只有注重国防建设和国防教育,国家才会兴旺发达,社会才能繁荣安宁,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第一:国防的定义 国防,古人视礼义为维护社会国家的安全力量,必须严格遵行,防止逾越,称为国防,但如今就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恐怖分子等,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国防是国家的标志性特征和最重要的职能之一,也是国家生存权和自卫权的集中体现。我国国防具有悠久的历史,从先秦时期到如今的新中国,国防的内涵一直在不断丰富。 第二:中国国防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众所周知,刚刚举行过得“9.3大阅兵”,是中国人的骄傲,不仅给了别的对中国怀有不良思想的国家起了威慑的作用,而且还让广大人民了解中国国防的实力。 其实,国防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强大国防是国泰民安的根本保证。兵法有云:兵者,国之大事也。死生之道,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再者,邓小平同志告诫我们:“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回首中国近代史,经历了“康乾盛世”后的清王朝,为何让中国被帝国主义列强蹂躏?可能制度是一个问题,但不得不提的是国防也是它的重要原因之一。清政府忽视国防建设,在西方进行工业革命打造坚船利剑的时候进行世界市场扩张,他们采取了闭关锁国政策,居安不思危,使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甲午中日战争的水师的费用却被慈禧挪用公款拿来建设避暑山庄,大清国有的是钱,但是国防和军队却很弱,问题就出在没有把钱用在国防建设上,落后就要挨打,所以国防是一定要加强建设的。然而新中国的成立,为了改变国防落后的局面。进行了一五计划三大改造,党把富国与强军当做国家的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在不断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的同时,始终高度重视国防建设。60年代以来的原子弹,氢弹还有卫星的发射以及大阅兵时期展现出来的中国国防新面貌,都对中国的国际地位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所以,必须加强全民的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近代中国充满血和泪的屈辱史对中国人民来说是刻骨铭心的,是永远不会忘记的。一个国家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国防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每一届的国家领导人都十分强调国防的重要性,深刻地揭示出国防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威慑力,是保持社会长治久安的稳定力,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力。 第三:对国家国防的展望 我国国防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将会伴随着社会发展水平而不断演进。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战略格局多极化的演变,国防使命和任务将进一步拓展。我国未来的国防将不只是依靠军事部门建设国防体制,而是将国防推往科学化、社会化和法制化建设,不断完善以综合国力为基础的国防军事建设。针对当今世界的局势,中国应该总结国内外军事的基础上,对本国国防进行调整和建设,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完善《国防法》,让国家的经济和文化建设更好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经济法主体地位日渐提高,其实力及作用也日益增强。但是,目前行业协会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职能划分模糊、操作不规范、内部治理不完善、定位偏差等。这些瓶颈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则在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持。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不仅要对全行业进行系统管理,而且还要向它们提供各种服务项目。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逐渐成为维系经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并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因此,本文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研究,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行业协会的概述 1.行业协会的定义 所谓“行业协会”,就是指同种行业公司或企業等众多经营实体,为促进本行业稳定发展、维护其共同利益而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民法原理的规定,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的一个分支。通常来说,社团法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主要从事于学术研究、社会公益、宗教活动、文艺艺术等不同领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提出:社会团体是指由我国民众自愿组成,依照章程开展社会活动,并实现共同目标的非营利性组织。除国家机关外的任何组织都可以加入到某一类社会团体中,成为单位会员。自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达城市更为突出。全国多地政府纷纷出台保护政策,保证全行业良性发展,如浙江省温州市就曾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总之,行业协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不仅有助于发挥本行业独特优势,而且也为规范经济运行与建设提供保障。 2.行业协会的特点 (1)自律性 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自律性,集中反映在行规章程对协会成员行为的限制。行规章程应由全体成员通过民主协商、决策等环节而形成,彰显“意思自治”原则。自律性作为行业协会的支撑基础,其在行业协会运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一方面,行规章程并非由单位成员随意捏造,而是由全体成员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另一方面,通过这些行规章程来约束并规范成员的具体行为。若能将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结合,则可以使行业协会得到稳定发展,同时又可以发挥本行业优势,确保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公共性 由于行业协会涵盖了特定行业中的所有成员,其宗旨在于维护特定行业的长期共同利益,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利益的倡导者和代表者。然而,这种公

办公室的地位和作用

办公室的地位和作用 不论党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大大小小的社会组织都不能没有办公室这一机构设置,可见办公室的地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办公室属于一个单位的行政部门之一,它的地位和作用是:担负承上启下、协调关系、联系各方、发号司令的任务。是一个单位工作运转的枢纽和调度中心。工作的基本规则和要求是:按照单位首长的指令安排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并抓好贯彻落实,为领导起参谋助手作用,为部门起协调服务作用。 办公室的职责可以归纳为这么几句话:文件收发传阅,文书处理归案,打字复印传真,公章印鉴保管,综合材料起草,事务检查督办,会议安排记录,有关问题调研,征询群众反映,传达领导意见,参谋助手跑腿,接待买票订饭。别人不管的都管,别人不干的都干。工作虽然杂乱,样样不可小看,一个环节怠慢,就会影响全盘,人员应当敬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的贡献。 办公室有这么多项的工作任务,处于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办公室如何才能发挥好自己的作用,为单位的工作搞好服务呢,我体会要处理以下几个问题和关系。 一、办公室工作要发挥好三个作用 (一)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办公室人员是领导的耳目和左右手,要当好助手就必须熟悉上级文 件精神,了解和掌握单位一个时期的工作安排及其贯彻落实情况,了解和掌握一个时期内职工的思想情绪。对这些情况,办公室要及时调查收集、分析研究,得出正确的看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参考,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服务。 (二)承上启下和协调工作的作用。办公室是一个单位工作运转的轴心,是领导联系各方的纽带,是上下级之间沟通的桥梁,起着平衡各方关系、协调各方工作,化解各种矛盾的作用。办公室人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和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办事质量。做到思想敏捷、处惊不慌、沉着应对、正确衔接,既不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更不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实事求是地科学有效地处理好各种关系,为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好基铺好路。 (三)单位的窗口和门面作用。外单位人员前来办事,首先接触的是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办公室人员的着装打扮、精神面貌、语言表

浅谈当前加强国防教育建设与国防教育的重要性

学校加强国防教育的必要性 姓名:赵晓丽 单位:博野县西许村小学

学校加强国防教育的必要性 博野县城东中心小学西许村小学赵晓丽 国防意识是一种自觉维护民族和国家利益的集中展示,是民族精神和国民素质的全面体现。战斗精神是国防意识的最高表现形式。战斗精神是军队特有的一种精神状态和气质特征,是军人素质和觉悟的集中展示.战斗精神对全民国防意识具有极强的导向功能。长期的和平环境容易使人产生松懈麻痹思想,淡化国防意识。在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应加大国防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大国防”观念,牢记”天下虽安、忘战必危”,不断增强关心国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全社会参与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培育战斗精神提供有力的支撑。军队战斗精神的培育,则应重点围绕爱国奉献、坚定信念、敢打必胜等核心内容,锻造高技术条件下军人过硬的战斗气质,使全社会学有榜样,推动全民国防意识的提高。 世界军事变革风起云涌,对我国而言,安全和主权永远是第一位的,中国是世界上所有国家中周边环境最复杂的国家,也是面临的安全威胁多元化的国家。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发展,强化大国防观念与全民国防教育就尤其重要,当今世界风云变幻,虽然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的主流。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民族冲突不断,在新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尚未形成之前,各种势力的斗争日趋激烈,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仍然存在,世界并不安宁。在新的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改革不断深入。在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同时,面临的国防压力也不断加大,部分西方大国不愿看到

中国的强大,想方设法阻扰中国的前进。作为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学校,必然要为新世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人才的准备,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从小树立青少年报效祖国的意识,培养保卫祖国的强大后备军,是我们教育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加强国防教育,提高青少年的国防意识,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爱国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前途,关系到青少年能否成为祖国和人民所需要的合人。俗话说,”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安全统一和稳定。无论是确保国家的内政不被干涉、主权不被侵犯、领土不被分割,还是实现祖国统一,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都不能没有强大的国防。在小学阶段适时进行国防教育,是党中央的一项英明决策。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们必须在完成科学知识传授的基础上,有的放矢的开展国防教育系列活动,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 一.强化信息时代的大国防观 信息时代的全民大国防观念,是信息时代的军事斗争和国家的防卫任务、防卫意义、防卫方式以及相应的防卫特点在人们脑海中的综合能动反映。从一定意义上讲,国防观念的精神作用,在有些特定的时候、场合,比国防建设中的经济潜力、科技潜力等物质的因素显得更为重要,没有牢固的大国防观,就没有经济潜力、科技潜力的有效转化,国防现代化就只能是一句空谈。因此,把大国防观看成是团结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

摘要: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直接,又是独立的部门法,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行政,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民主国家意义重大。关键词:行政法地位作用依法行政国家行政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有了国家行政权力的运行就慢慢有了相关的行政法。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行政法就是解决有关行政问题的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在现代国家中,行政法的作用和地位具体表现为依法行政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一、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讨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着根本的社会关系,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效力、权威最高的法律。相对于刑法和民法等部分法,行政法、宪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首先,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法关系、保障、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它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宪法规范,主要通过行政法律具体实施。其次,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作为调整高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着宪法规范这行宪法规范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寂,而民法、刑法是一般只是宪法确定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国家政策。事实上,宪法典中就包含着许多行政法规范,而属于行政法范畴的许多规范同时又是宪法规范。时至今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被称为统一的学科、很多学者均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的双向研究,而且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还存在着和宪法学体系含混不清的问题。概括地讲:行政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只是得到了形式上的承认,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很多问题上没有理清,行政法相对于宪法的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所忽视。很少有人会否认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位于宪法之下、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由于其紧紧的围绕着行政权力展开,也就意味着行政法有着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完全不同的视野和内涵,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更是其它部门法所难以比拟的。“在每一种行政法理论的背后都存在着一个国家的理论”(Carol Harlow and Richard Rawlings:“ LAW and ADMINISTRATION” (George Weidenfed and Nicolson ltd.,1988),p.1.,)行政法所与生俱来的政治性决定了其与宪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很大的程度上,行政法被认为是具体化的宪法、是宪法的动态部分,宪法则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来源和基础。日本学者室井力也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基本法,是政治价值的体系法;而行政法随以宪法为前提,但却是行政技术的体系法。”(《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⑸)但另一方面,确认行政法独立的法学价值却有着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它不依附于其他部门法,同时一般不包含其他部门法。辩证来看来,宪法与行政法虽然渊源相连,但彼此并不存在什么“隶属”关系,根本大法只是从宏观上给行政法以指导。“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包括平等的及不平等的两个方面,而行政法却调整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叶必丰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公认的观点是,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行政法是作为宪法的具体法来运用的、是宪法的实施法。[!--empirenews.page--]实际上,任何部门法都可以称为宪法的实施法,只不过行政法在政治性和价值取向上同宪法精神保持相当程度的一致罢了。我们可以认为,宪法与行政法存在着共同的理论渊源和价值体系、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源于宪法的实体价值、完善的宪政精神将充分的指导行政法的发展。但如果宪政传统的缺乏、宪法价值的式微,决定了现有的宪法发展程度根本不足以为行政法提供理论依据,那么再称行政法为“动态的宪法”明显是不符合实际的,而行政法抛开宪法的微弱束缚以获得独立的发展,并非不合逻辑、不合情理,而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必然。对比其他国家而言,中国的行政法并无如此深厚的宪法渊源,行政法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并不是宪法的附属品,相反行政法却在广泛的实践领域为宪法提供了素材和实证基础、充实了宪政的精神、促进了宪法的发展。因此,过于强调行政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内容摘要 监理工程师受聘于业主,按照业主与监理工程师所签合同的委托服务内容,以及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权力为业主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自1988年实施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监理工程师在工程中的地位是业主的代理人,是独立的第三人,还是争议的裁决人,仍是一个模糊的问题。本文在国内外合同文本及工程惯例比较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并阐明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监理工程师应有的理解为--监理工程师的基本地位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其做出的决定(或处分性签证)对承包人一般不具有最终约束力;独立的第三人应视合同约定;是合同争议的调解人,不是争议的裁决人。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地位代理人

目录 一、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源于业主的授权,其基本地位是业主的代理人 (1) 二、监理工程师的独立人,其是否有该地位应视施工合同的约定 (3) 三、监理工程师是工程争议的调解人,无最终决定工程争议的权力 (4) 四、工程师签证的效力应视其地位及授权范围等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5) 五、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控制中的作用 (6) 参考文献 (8)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但监理工程师的究竟地位如何,是业主的代理人,是独立的第三人,还是争议裁决人,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是否具有最终约束力仍是一个模糊的问题。这也给建筑工程纠纷争议的解决和案件审理带来了不确定性。本文从国内外合同文本及工程惯例比较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并阐明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监理工程师地位应有的理解――监理工程师的基本地位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其作出的决定(或处分性签证)对承包人一般不具有最终约束力。 一、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源于业主的授权,其基本地位是业主的代理人 我国的建设监理实践起源于1984年的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是我国第一个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世界银行要求贷款的工程项目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而FIDIC红皮书规定,必须有一个工程师替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因此符合红皮书要求的工程师机构就在鲁布革建立起来,这标志着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的第一次实践。1988年建设部发出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的通知》而后又组织了试点工作,标志着建设监理制在我国的正式建立。1998年开始实施的《建筑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建设监理制度的法定地位。 工程师不是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方,也不是政府授权的工程管理者,其为何能够介入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之间?工程的交易习惯是: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管理,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可以进行的工作范围;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基于此,可以判断监理工程师介入工程的依据不外乎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包人基于委托监理合同的委托,第二种情况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基于工程施工合同的共同委托,第三种情况是前两种情况兼而有之。现分析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委托监理合同确立的是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委托关系,监理工程师处理的是发包人的事务,接受的是发包人的指令,维护的是发包人的利益,是发包人的代理人。监理合同既非技术合同,也非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认为是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秘书工作在领导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函授学院2007级本科班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秘书工作在领导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学员姓名:孙茂柏学号:213002073800019 专业班组:(2)班专业:行政管理 工作单位:康乐县景古镇 指导教师:马正海 分院、学区:甘肃省党校函授学院、临夏学区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函授学院 二○○九年八月十日

秘书工作在领导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文提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历史的进步,秘书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一支庞大的产业大军。现代社会对秘书工作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秘书工作在领导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和服务作用也更加突出。本文结合乡镇秘书工作实际,对新形势下乡镇秘书工作在领导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做了详细阐述,剖析了秘书工作应发挥的作用、应注意的问题,它的地位和职能,以及秘书工作人员应具有的素质等,有针对性的阐述了秘书工作在领导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文提纲 一、秘书工作应发挥的作用 (一)参谋、助手作用。 (二)提供信息作用。 (三)协调作用。 (四)耳目作用。 二、秘书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效率低。 2、质量差。 3、狐假虎威。

三、秘书工作的地位和职能 1、枢纽职能。 2、协调职能。 3、辅助决策职能。 4、“不管部”职能。 四、秘书应有的素质 1、要有较高的理论素养。 2、要通晓秘书专业知识。 3、要有敏锐的战略眼光和“超前”意识。 4、要懂得管理学。

秘书工作在领导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历史的进步,秘书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一支庞大的产业大军。现代社会对秘书工作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秘书工作在领导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和服务作用也更加突出。 关键词:秘书工作,参谋,助手作用 秘书,亦称秘书人员。现在学术界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秘书人员是直接辅导领导决策、掌握文书、开展业务活动并全面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随着时代的发展,历史的进步,秘书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一支庞大的产业大军。我国究竟有多少个秘书,还未做精确统计。但各条战线,各个单位、只要有机构就有领导,有领导就有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我国目前有34个省(市、自治区、特区)有约400个地市,2000多个县,10万多个乡镇,有数10万个中型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直属部门、部队团以上单位,都有秘书,再加上近阶段兴办起来的民营企业,以及客户和其他人员拥有的私人秘书,估计我国现有广义秘书在400万人以上,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0.13%以上。由此可见,除了商业,服务行业以外,秘书行业已经形成了一支重要的第三产业大军,而其中参谋型和秀才型的秘书划入知识密集的第四产业范畴。

大学生国防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大学生国防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军事课在普通高等学校的地位与作用,主要针对新时期国防教育对青年学生教育的特点及重要意义。军事课在普通高校的开展,体现了我国国防教育不只是国防安全观念意识教育,更重要的是提高青年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使其覆盖社会各个领域,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军事课使他们掌握一定的军事基础知识和技能,结合所学专业知识,为改善后备兵员知识结构,为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输送高素质后备兵员打下良好的基础。 普通高校的军事课,自1985年教育部在部分高校进行大学生军事训练试点以来,不少高校将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统称军事课)相结合的国防教育,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国防教育在普通高校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20年来,各高校军事课的开展逐步得到了完善,已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它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国防建设培养高质量预备役技术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普通高校开展军事课在学生素质教育中的地位 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通知要求,军事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为2-3周,学生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军事课在普通高校虽然属于基本素质教育的范畴,但在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它不仅具有“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全民国防意识”的功能,而且是对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趋于成熟的关键引导,特别是在强手如林的未来世界激烈竞争中,他们必须有坚强的意志,强烈的民族精神才能利于不败之地。所以,军事课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方面,具有其他学科所无法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1、学校领导及教师的认同感 多年来实践证明,开展大学生军事课,对大学生进行军事教育不仅使学生学到了一定的军事理论知识和技能知识,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对他们的健康成长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另外,各高校把军事课看成是新生入学的第一课,上好这一课将给大学生在校4-5年的学习生活中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被各高校领导及教师们认同。由于各所高校领导的重视,各部门

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精)

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 08-07-10 08:35:00 ] 作者:未知编辑:studa0714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行政审判“参照适用”行政规章,这不但是《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当前法学界通行的观点。一般认为这里的“参照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适用。按照这个解释,“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符合法律的规章作出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该规章,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作出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不适用该规章,判决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①由此可见,基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行政审判中的“参照”地位而其作用仅在于:当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在认定行政规章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参照适用”,从而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裁判。 这种通说观点,究其实质,只是在行政规章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在行政规章被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认定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时则会产生诸多问题,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参照适用”行政规章之法律规定及由此推导出的各种论断均难以自圆其说。 下面就有关因《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由此推导出的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所导致产生的诸多法律疑问略作探讨。 问题一:如何认定行政规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有关行政规章的适用问题,总是在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规章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产生的。即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必须作出是否适用作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的决定。一般的学术观点总是拘泥于人民法院对是否适用行政规章是否具有完全的自决权,即认为法院在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后,若行政规章符合法律、法规或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则必须使用该规章,反之则必不得适用该规章。这属于法制观念淡薄时期,人们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深刻所产生的问题。而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涉及的实质性问题则少有人论及。这就是究竟该如何认定行政规章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对此,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做任何形式的条文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对此作出确切的说明。此问题,我们可以从下面两个层面来具体分析。 其一,认定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否合法有效的适格主体是谁?这个问题似乎不难解答。因为依《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

论国防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论国防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军事理论教学

目录 一、引言 二、内容摘要 三、关键字 四、正文 五、总结

论国防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引言:尽管今天世界进入了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和科技水平的竞争愈演愈烈,但战争仍是威胁国家安全的第一杀手,战争是政治的继续这一本质依然毫无改变。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国际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是构成我国军事安全的主要威胁。在这种境况下,国民如果还普遍抱有浪漫的和平主义情怀,没有居安思危的思想准备,这将可能对国家的安全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记得一位著名军事战略思想家曾指出,如果一个民族缺少国防忧患意识,疏于戒备,其遭受灭顶之灾也就无可鸣冤叫屈。 内容摘要:接下来,我将从各方面对中国国防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详细分析与论述,并且针对大学校园的国防教育提出问题意见。 关键字:强大国防发展大学生 一、国防建设的重要性 国防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国防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没有一个强大的国防,就没有国家的主权和独立。人民的幸福和民族的振兴也就没有保障,这从我国近代史上有国无妨或防而不固的惨痛教训中得到证明。可见,国家独立自主,民族兴旺发达,离不开整个民族的尚武精神,离不开具有强大战斗力的国防军和后备力量的建设。所以,国防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前提。要想建设出强有力的国防就必须了解我国周边的安全情况。首先,我国的周边国家多达28个,其中直接接壤的就有14个。其次,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周边的不少国家与我国交往很深,历史上的恩怨现在仍有影响。第三,我国周边的多样性突出。第四,我国

周边也是世界各主要大国的利益交汇之地。综上所述,我国的周边环境的复杂背景,是我国开展周边外交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查也。”古往今来,每个国家都把国防建设摆在极为重要的位置。在高等院校中搞好国防教育,增强人们的国防意识,不仅仅是建设强大国防过程中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培养跨世纪人才的客观需要。不可否认,二十一世纪国家之间的较量是以综合国力为基础,以经济实力为先导。可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国家竞争白热化的时候,极端的较量形式就会出现。这个极端的较量形式就是战争!当今的中国,安全隐患不可谓不多。南沙群岛被东南亚小国强占,台湾问题尚未解决,中日东海问题和钓鱼岛争端也日益升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西方超级大国在前苏联已经解体俄罗斯日渐衰微的情况下,把中国看成是其二十一世纪称霸世界的最大障碍,开始以各种手段遏制中国的发展。可以说,现在我国的国防形式不容乐观,表面上的歌舞升平实际掩藏着波涛汹涌。 二、国防建设的必要性 什么是大国外交?那是以实力为基础进行的国家之间的较量。没有实力就没有外交地位。在世界史上没有见到过任何一个国家在没有实力的情况下却拥有很高的国际地位。国际地位不是天生的,是要靠自己的努力去争取的。当然,现在的中国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我们的国家每年都投入大量的资金支持国防建设。但是,这远远不够。国防不仅仅是国家和军队的事情,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事情。可以说,每一个中国人都是国防力量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针对校园国防教育的看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13条指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把大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其工作的基本点就是要放在使学生能够成才的这一中心点上。而对大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在以知识创新为标志的21世纪初,高校国防教育在大学生素质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实践证明,高校开展国防教育,有利于促进大学生

论述经济法地位

论述经济法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和重要,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 经济法的独立,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特殊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经济法,法部门,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现实,市场失灵,公共失灵经济法 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和重要,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 从现实的情况看,以下几个方面必须由经济法重点加以调整和规范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通过管理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国家经济部门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市场为基础并加以国家调节这一辅助手段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帕累托最优”。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经济政策等行为,如利率、税率的调整,宏观经济调整有利于克服市场的盲目和滞后,使“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二、市场竞争方面。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新技术的迅速开发和利用,经济就会放缓,因而维护并鼓励正常的经济竞争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但同时市场经济的发达天决定了一部分经济主体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逐渐取得相对优势 的地位,甚至走向垄断,而垄断者会维持自己的垄断价格剥夺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导致技术和服务止步不前。另外恶的竞争损害了平等民事主体的利益,还损害了整个市场竞争机制。对此,传统的民法调整显然是力不从心。最后,经济法的调整为市场和国家经济的稳定提供保障。市场越是开放发达,稳定的要求就越高,特别是金融体系对此要求更高。如果金融监管不力,则会导致金融投机猖獗,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1998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所以经济法必须从主体资格、程序运作等方面加以规制和监管。当然,需要经济法调整的地方还有许多,这里不可能一一详叙。总之,经济法都是顺应时代而存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经济基础的客观决定了经济法部门必须存在并发挥作用。 三、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前面仅从理论上以部门划分的标准阐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就经济法存在的重要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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