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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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一费清”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进行全过程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统一规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其他关于装饰装修方面的费用。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与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协议负责对装修垃圾的清运,对装修人员出入的管理,对装修车辆的管理,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协助房屋主管部门告知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

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常州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关于常州市青山湾等四家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成本调查测算报告》(常价本监字〔2010〕20号)的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我市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参照邻近城市的做法,确定我市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元。即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应在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在签订协议时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元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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