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关键信息项:编者信息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信息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概述司法观点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涵盖领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权及使用条款版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载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标目标读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校与审定审校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定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本更新说明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订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附录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使用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条款适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一、编者信息1.1 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出版信息2.1 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内容概述3.1 司法观点范围:本集成版涵盖了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间的司法观点,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记录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记录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1 本书编纂目的与特点 (3)1.2 本书适用范围与适用方法 (3)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分类详解 (4)2.1 法律适用 (6)2.1.1 审判指导 (8)2.1.2 司法解释 (9)2.1.3 操作指南 (10)2.2 诉讼程序 (11)2.2.1 立案审查 (12)2.2.2 一审程序 (13)2.2.3 二审程序 (14)2.2.4 再审程序 (14)2.3 执行工作 (16)2.3.1 执行程序 (17)2.3.2 财产调查与控制 (19)2.3.3 强制执行 (20)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案例分析 (20)3.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2)3.2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3)3.3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解析 (24)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研究与发展 (26)4.1 司法观点的发展趋势 (26)4.2 司法观点的实践与应用 (28)4.3 司法观点的改革与创新 (29)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本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和实践成果的专业书籍。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裁判结果为基础,通过整理和分析,提炼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司法观点。
本书旨在为法律工作者、学者和广大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深入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参考资源。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快速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标准和态度,为自身的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本书共分为十个部分,涵盖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各个方面。
每个部分都针对特定的法律领域,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本书还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进行了生动的解读和评述。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本极具价值的法律著作,对于法律工作者、学者和广大读者来说,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参考书。
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9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提示:本部分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第161-177页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条文理解】根据《民法典》第119 条、第502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借 款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类典型的有名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时间,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本法根据《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考虑到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款项交付的多样性。
列举了几,种常见,的交付方式。
进而明确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对2015《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的修正,2015 年《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具有指
导意义的司法观点的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具
有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指导和统一裁判职能。
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
和理论探索,最高人民法院逐渐形成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和创新性的司
法观点,这些观点在各级法院的具体案件审理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
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主要任务是对这些司法观点进行系
统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的裁判工作。
其中的司法观
点包括指导性文件、典型案例、司法解释、裁判理由、司法审查意见
等不同形式的内容。
这些观点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涵盖刑事、
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等多个领域。
例如,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观点集成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侵权、物业、婚姻家庭、知识
产权等方面;在刑事领域,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量刑、证据规则、审
判程序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编制和发布,
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司法原则。
司法观点集成应当以全国法院的审
判实践为基础,结合立法、行政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不断的更新和
完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司法观点集成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司法观点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适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43d2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37.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结束——。
潘伟东与潘光如、潘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潘伟东与潘光如、潘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19)粤13民终66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淑敏黄某某锋刘宇慧【审理法官】岳淑敏黄某某锋刘宇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伟东;潘光如;潘异梅【当事人】潘伟东潘光如潘异梅【当事人-个人】潘伟东潘光如潘异梅【当事人-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代理律师/律所】游子铭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陈文涛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陈宇佳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游子铭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陈文涛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陈宇佳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游子铭陈文涛陈宇佳【代理律所】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伟东【被告】潘光如;潘异梅【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拍卖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显失公平诉讼时效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谁主张、谁举证自认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请求或上诉未请求部分,本院不作处理。
根据本案一审宣判后的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本案上诉人潘伟东所主张的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借贷事实的真实发生均无异议,上诉人潘伟东亦认可收到被上诉人潘光如于1994年12月份至2008年1月23日的多次还款共192000元,但双方对本案涉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各执己见。
上诉人潘伟东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权人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者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好的,我会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的风格,编写一个合同或协议书示例,并在文中列出关键信息项。
请注意,这个示例协议是一个通用的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合作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资金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的变更与终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1.1 本协议旨在确立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作项目顺利进行,实现共同目标。
合作内容2.1 项目描述:双方同意合作进行_________项目,具体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将共同参与项目的策划、实施和管理。
2.2 责任分配: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乙方负责_________,以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目标推进。
资金安排3.1 资金来源:甲方承诺提供项目资金总额为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支付时间节点如下:_________。
3.2 资金使用:乙方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每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交财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
司法解释。
二、其他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监制:2024年借贷协议规范文本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最高人民法院监制:2024年借贷协议规范文本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借贷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借贷协议的定义1.2 借贷协议的范围2. 借贷双方的权益与义务2.1 借款人的权益与义务2.2 出借人的权益与义务3. 借贷金额与期限3.1 借贷金额3.2 借贷期限4. 借贷利率与还款方式4.1 借贷利率4.2 还款方式5. 担保与抵押5.1 担保方式5.2 抵押物6.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6.1 违约责任6.2 争议解决方式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7.1 合同的生效条件7.2 合同的变更7.3 合同的解除8. 法律适用与管辖8.1 法律适用8.2 管辖法院9. 其他条款9.1 保密条款9.2 不可抗力9.3 合同的副本10. 合同的签订日期与地点10.1 签订日期10.2 签订地点11. 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清单12. 借款人的身份证明12.1 身份证明文件13. 出借人的身份证明13.1 身份证明文件14. 合同的签字盖章14.1 借款人签字14.2 出借人签字14.3 见证人签字14.4 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借贷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借贷协议的定义本协议是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入资金,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协议。
1.2 借贷协议的范围本协议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出借人的出借意愿、借贷金额、借贷期限、借贷利率、还款方式、担保与抵押、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等条款。
第二条借贷双方的权益与义务2.1 借款人的权益与义务借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使用借入的资金,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保证借入的资金用于合法用途,并承担借入资金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2.2 出借人的权益与义务出借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回本金和获得利息。
出借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借入的资金,并承担借入资金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公报·案例·裁判摘要36篇民商事01-2101 .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02 .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裁判摘要: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
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03 . 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裁判摘要: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加强司法体系建设,保障法治的顺利实施。
在新时代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观点,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法官们应当自觉践行中立、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确保全体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标。
2. 推进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司法效果随着科技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以提高案件审理1的效率和准确性,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更好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
3. 规范裁判尺度,实现审判一致性为了加强对裁判尺度的规范化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加强对裁判标准的制定和共享。
通过建立统一、公正、透明的案例指导制度,实现审判一致性,提高裁判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此举可以有效降低司法的不确定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4. 提升院校法学教育水平,培养高素质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重视法学教育在培养高素质法官方面的作用。
鼓励高校加强法学人才培养,注重培养法律实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鼓励法院开展与高校的合作,推动司法教育与学术研究的深度融合。
5.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司法影响力2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进行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提高我国司法改革的水平和质量。
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推动国际法治秩序的建设,为国际社会提供中国智慧和方案。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集成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果和公正性。
这些观点的提出,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2024年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析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适用范围1.1 民间借贷合同的定义1.2 适用主体1.3 适用法律2. 合同订立2.1 订立条件2.2 订立程序2.3 合同内容3. 合同效力3.1 合同生效要件3.2 合同无效情形3.3 合同可撤销情形4. 借款金额与期限4.1 借款金额4.2 借款期限4.3 利息计算5. 借款用途5.1 借款用途的限制5.2 借款用途的变更5.3 借款用途的监督6. 借款的偿还6.1 偿还方式6.2 偿还期限6.3 偿还金额7. 担保条款7.1 担保方式7.2 担保范围7.3 担保的实现8. 违约责任8.1 借款人违约情形8.2 出借人违约情形8.3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10.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变更的条件10.2 合同解除的条件10.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11. 合同的终止11.1 合同终止的情形11.2 合同终止的后果12. 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2.1 合同继承的条件12.2 合同转让的条件12.3 合同继承和转让的程序13. 合同的附录13.1 附件列表13.2 附件的效力14. 其他条款14.1 保密条款14.2 法律适用条款14.3 合同的解释和修订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1.1 民间借贷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的货币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的法律行为。
1.2 适用主体本合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1.3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订立条件本合同的订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目的和意义 (3)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内容特点 (3)3. 如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正文 (6)1. 法律适用 (8)1.1 民事诉讼法 (10)1.2 刑事诉讼法 (12)1.3 行政法 (12)1.4 知识产权法 (14)1.5 其他相关法律 (16)2. 司法解释 (17)2.1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18)2.2 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19)2.3 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20)3. 司法政策 (22)3.1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23)3.2 对立法工作的建议 (24)3.3 对法院工作的指导 (26)4. 司法改革 (27)4.1 对法院组织结构的改革 (28)4.2 对审判程序的改革 (29)4.3 对执行工作的改革 (31)5. 国际司法合作 (32)5.1 对外司法协助 (33)5.2 对外法律交流 (35)5.3 对外司法合作 (36)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部全面梳理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法律观点的著作。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为基础,通过提炼和总结其中的核心观点,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内容丰富的司法观点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我们将首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沿革和职责使命,以及其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详细阐述本书的内容特点和编纂宗旨,包括如何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如何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智慧,以及如何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一部便捷实用的参考工具书。
我们还将对本书所涵盖的司法观点进行分类整理,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自己关心的领域和问题。
我们将围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展开,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领域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标准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
李名轩与徐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名轩与徐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1【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38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勇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名轩;韩佳丽;徐婷婷【当事人】李名轩韩佳丽徐婷婷【当事人-个人】李名轩韩佳丽徐婷婷【代理律师/律所】王美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美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美慧【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名轩【被告】韩佳丽;徐婷婷【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名轩与韩佳丽、徐婷婷之间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9 01:05:14李名轩与徐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383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名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佳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婷婷。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名轩因与被上诉人韩佳丽、徐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0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龚勇超独任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李名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慧,被上诉人韩佳丽、徐婷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名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李名轩一审的诉讼请求;二、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韩佳丽、徐婷婷承担。
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2015年8月6日,全国最高人民法国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中国法律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总结和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为各级法院、法官和律师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集成和发布这些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试图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以便于全社会理解和遵守法律。
而新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则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这一体系。
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集成影响着整个法治社会的运行。
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依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相关判例进行判断和决定。
然而,由于中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法官们在实践中也需要依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观点进行指导。
新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对于法律实践和司法公正性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该集成对于各级法院和法官来说是一部权威性的参考书,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
在对待类似案件时,各级法院可以通过参考集成中的先例和观点来保持一致性,从而增加判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律师可以通过研究集成中的案例和观点,为自己的辩护和诉讼策略提供依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了解集成中的司法观点,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从而更有针对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司法观点集成可能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信息的及时性和更新性。
由于司法实践的持续发展和变化,司法观点也会随之调整和变化。
如何保持集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就成了一个重要的挑战。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一些地方性的偏见和不公。
在集成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地方法院和地方司法观点的监督和审查,确保集成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个旨在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重要举措。
新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这一体系,为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提供了更准确和权威的参考。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 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关于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相关的合同协议:合同主体:1、出借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规范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明确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借贷活动符合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权利义务:1、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11 权利11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112 有权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
12 义务121 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122 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保密。
2、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权利21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12 有权要求出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借款。
22 义务221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22 如实向出借人告知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223 接受出借人的监督,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财务信息。
违约责任:1、若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应按照未提供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21 按照逾期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逾期利息。
22 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若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争议解决方式: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通过协商签订的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借贷相关条款的法律文件。
为了保护民间借贷交易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是其中相关内容的参考:一、借款人与出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利率进行还款,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合同中应清楚约定借款金额以及利率的计算方法,以避免争议。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应当以当地人民银行政策利率为上限,不能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
如果超过该限制,超过部分的利息将被认定为无效。
三、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还款担保,如抵押、质押等。
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物品的种类、数量、权属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同时要注意,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财产,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物。
四、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除约定的违约金外,出借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一般是在约定的利率上加倍,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24%。
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约定金额与违约金的合理比例。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金额的30%。
六、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有权要求出借人提供书面的还款凭据。
出借人有义务保存还款凭据,防止还款争议的发生。
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如借款人在合同签订时未成年,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借款人在合同签订时被迫或欺骗,也可能影响合同有效性。
总结起来,以上是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中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在进行民间借贷交易时,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当明确了解这些规定,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法律政策的不同而有些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参考相关地区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借新贷还旧贷类案件若干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借新贷还旧贷类案件若干司法观点集成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新贷偿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保证人因如何承担保证责任?2.如何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3.贷款人以贷还贷是否能消除旧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且保证人为同一人时,保证人是否可以免除保证责任?5.借新贷还旧贷中保证人主张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举证责任?6.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贷还贷,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新贷偿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保证人因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公报案例:甘肃省农垦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支行借款合同保证纠纷上诉案——(1999)经终字第34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3期(总第65期)裁判要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新贷偿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如果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则认定合同有效。
有关保证人责任的认定,如果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仍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保证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
对于新增加的债务,若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如何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公报案例: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429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总第186期)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观点集成系列合同法

最高院观点集成系列合同法(注:此文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吴庆宝法官培训讲稿,能够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案件审判的主流观点,对各级人民法院合同案件审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吴庆宝文章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作者简介:吴庆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
1964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市。
1985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和民事审判第二庭工作。
1987年10月至1988年3月,到国务院中国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研究部关心工作,曾筹备参加全国经济法制工作研讨会、全国法制系统工程研讨会、反不正当竞争国际研讨会等。
1991年参加筹备第二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1993年秋参加起草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主报告等文件;1994年初,参加起草最高法院任建新院长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1994年参加起草第三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主报告等文件。
负责主审不服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经济纠纷案件,专门侧重审理期货、证券、保险等新类型金融案件。
到目前为止,共参与审理各类二审、再审、请示等经济纠纷案件逾1000件;直截了当主审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逾300件。
同时参与起草《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司法说明工作,负责制定《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大型司法说明。
个人要紧著作:已出版和发表法学著作、论文等500余万字。
1987年出版《经济诉讼基础知识》;1988年出版《经济司法实务》;1994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集》第一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适用》(参加编写);1995年出版《中国经济审判有用全书》(常务副主编);1997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集》第二集(参加编写并统稿);1999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例选遍》(参加编写并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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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苏州律师李旭整理)
发布日期:2012-05-21 作者:李旭律师
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苏州律师李旭整理)
192、滚动式借款合同如何计算所吸取的高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故原审判决采取将每笔还款中收取的手续费(即高息)冲抵下一笔的借款本金并在此基础上计算相应利息的方法,确定旅业公司实际欠付该行的款项,并无不妥。
195、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收取高额利差的,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人按实际发生的借款额偿还本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197、逾期还贷是否计算复利
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人民法院判定还款时间后,只计收罚息即可,不宜再计收复利。
——李国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10月28日)
198、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债权虽经两次转让,但合同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债权转让之后的利息,故原审判决判令……偿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
199、借款合同无效时,该借款产生的利息应收法律保护。
(《人民司法》2001年第6期)
200、A冒用B名义签订贷款合同,若B未表示任何异议,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表明B 对A的行为予以追认。
此时,A代签的借款合同有效,B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
201、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只能部门所为的民事行为对该分支机构是否有约束力?(《人民司法》2005年第9期)
如果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常以职能部门的名义办理与分支机构已签订的借款合同有关的各种业务的,应当认定该职能部门的行为对分支机构有约束力。
……构成表见代理。
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分支机构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职能部门代理代理权,或者知道职能部门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作反对表示的,相对人若为善意且无过失,构成授权型表见代理,金融机构职能部门的民事活动效果归属于法人或者分支机构。
根据诚信原则,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对其职能部门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不反对或者默认的,应认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事后不能因为对其不利就以未经授权为由表示反对,这样有违诚信原则。
202、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不能以其借款行为系遵从政府指令为由主张免责,借款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另行处理。
203、拆借资金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应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
已取得的利息,属无效合同的违法所得,应从本金中扣除。
204、贷款人将全部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又划走的,以实际进入借款人账户的款项为履行款项,贷款人承担不完全履行责任
205、借款合同纠纷中,不能依据资金流向无限追加诉讼第三人,只审理借款关系本身即可。
206、打包放款不同于一般外汇借款,不适用外汇贷款法律规定
打包放款,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207、国家机关为商事投资目的而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违反了国家机关不得经商办企业的有关禁止性规定),银行应对贷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208、资金管理中心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对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借款方应返还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返还利息。
209、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仍属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该社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不影响该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
210、信用社主任收回借款后出具证明但未入账,后信用社起诉借款人,应如何处理?(《人民司法》2000年第12期)
信用社主任为该信用社的负责人,其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即代理信用社所为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该行为的后果应由信用社承担。
211、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司法认知
1、……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金融机构决定不再予以放贷,借款人起诉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发放贷款,并追究金融机构违约责任的,应支持金融机构的处置意见。
2、……该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再由金融机构继续发放贷款,无疑增加金融机构风险,故判决支持金融机构。
3、……根据法律规定,在借款人经营发生风险时,合同金融机构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
4、……金融机构仅仅起诉整个债权中的到期债权,在诉讼中,未到期债权也有的到期,且经审理发现,债务人已经达到破产边缘。
此时,金融机构追加诉讼请求,要求债务人偿还所有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曾判债务人和担保人偿还其他当时未到期的其余债务。
212、农业银行确定贷款项目,未经信用社主任审批,指令信用社贷款形成的债务不应由信用社承担。
215、企业之间的资金流转行为不能推定为以贷还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务会议一致认为,以贷还贷只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行为。
性质上,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
认定以贷还贷应查明:(1)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2)主观上债权人、债务人具有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
216、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
由于旧贷未消除,保证人仍然需要对旧贷承担保证责任。
217、四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
218、“私贷公用”借贷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被告?(《人民司法》2000年第1、2期)
如果情况属实,可将实际贷款人(公家)列为被告。
219、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倾向性意见是:虽然认定合同无效,但在判令借款人返还出借本金时,还需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而不再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进行收缴。
220、对无效借款达成的还款协议的效力的认定
双方又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该协议解除了原来的联营合同关系,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若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该还款协议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222、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任何贷款且已濒临破产,已构成根本违约,贷款人(银行)有权解
除尚未到期的其他几份借款合同。
贷款人解除借款合同的适用一般有:
(1)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2)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利息。
若连续多次拖欠应认为根本违约,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
(3)行使不安抗辩权。
(4)约定条件成就时。
223、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先行违约的,贷款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贷款。
22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担保人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225、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22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的合同是否应该认定无效?
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认定无效。
理由是原债权人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应认定有效。
理由是此种转让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因买受人购买的资产为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34、非金融机构以打包形式受让金融债权后,只能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本金,而不能向债务人主张银行贷款利息。
因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银行贷款利息的权利只能由金融机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