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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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自 然 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本章重点
第一节 自 然 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一)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国籍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分为两种情况: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1、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通常采取以下两种不同
的原则:
(1)内国国籍优先; (2)多外国国籍的解决,即如果当事人具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各国立法大致 规定以下几种不同的原则:
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原则;
第二,住所地法原则;
第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2、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立法一般是依无国籍 人之住所地国、居所地国或惯常居所地国的国籍 为其国籍,并以住所地法、居所地法或惯常居所 地法作为其本国法。
是指以法人成立时在何国登记注册为标志,确定 法人的国籍。
2、法人住所地说。亦称法人住所地主义,是指以 法人住所地国为标志确定法人的国籍,即法人住 所地在哪个国家就属于哪国国籍。但是法人住所 地标志究竟如何具体确定,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 践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以管理中心地为标志。
第二,以营业中心地为标志。
二、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一)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住所的冲突分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前者指一个人因在同一时间、同一国家和地区或者 因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 住所引起的法律冲突;后者指一个人本来就没有住 所,或者因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国家、任何地区都没 有住所。
(二)住所冲突的解决 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国际立法的许可方式: 1、国内立法的许可方式。国内法规定对外国法人的
审查、管理主要有三种程序: 必须指出,各国采取不同的许可方式,就其性
质来说,只是一种确认和宣示,使外国法人在内国 同样是独立的法人,并非是把它转变为内国法人。 2、国际立法许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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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
一、国际私法中的国家豁免权 1、绝对豁免论。 2、限制豁免论, 3、我国对国家豁免权问题的立场.
殊性 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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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能会发生 法律冲突。
5.国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注意:政府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具有的上述特点,不
得适用于一些由私人或民间社团所设立的国际组 织。
返回
本章重点: 1、自然人的国籍冲突与住所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2、法人的国籍与住所 3、国家与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
3、对于国籍积极冲突或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两种 特殊做法:①由受案法院法官确定; ②令无国籍 人入籍,即在适用住所地法、居所地法、惯常居 所地法或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发生困难时则要求当 事人归化法院地国的国籍,即适用法院地法。
(三)我国的解决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多 重国籍和无国籍。
3、法人综合标志说。即综合多种标志来确定法人国籍, 这被认为是一种比较灵活、比较实用的方法,能够 有效地避免适用法人属人法时发生的种种困难。
(二)法人住所的确定 (三)我国确定法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
第一,无论对外国法人还是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原 则上采取法人注册地说。
第二,有关法人的住所问题,我国原则采取的是法人 管理中心地标志。
(三)我国的解决办法
1.《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 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 地视为住所。”应该说,这一规定原则上都适用于 解决住所的积极、消极冲突。
2.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进一步 解释:“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 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 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二、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性质和特点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性质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其法律地位既是国际 社会的独立主权者,又是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参与者。 (二)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点 1、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权利。 2、国家主权者的身份及其拥有的特殊权利。 3、国家参与民商事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活动的。 4、国家以其国库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以国家的 名义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便意味着以国库的全部 财产对从事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直接的无 限责任。
3、“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及其本国均规定适用当事 人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国内法 规定。”
4、“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及其本国均规定适用当事 人本国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其本国的国内法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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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属人法的确定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 1、法人注册地说。亦称登记地主义或成立地主义,
2.有关积极冲突,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中第182条解释中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 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3.至于无国籍问题,我国《国籍法》第6条只规定 “对无国籍人……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988年《意见》第19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 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 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二、外国法人的许可
(一)外国法人许可的含义
外国法人的许可是指内国依法对外国法人的 资格进行审查的一种活动,即依某一国家的法律 有效成立的法人,如果越出国境要在另一个国家 从事一定范围的民商事活动,必须得到该国的承 认或认可,属于政府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一 种认许制度。
(二)外国法人许可的方式 对外国法人的许可有两种方式,即国内立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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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依据 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点 1、国际经济组织是不隶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独立的
法律主体。 2、国际经济组织具有的身份及能力之行使,严格受
其成立的国际协议和组织章程之约束。
3、国际经济组织因民商事活动与其他当事人发生的 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者外,不受任何国家的法 律管辖,应由国际协议规定的方式解决或者诉诸 国际商事仲裁;
三、属人法与《关于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源自文库约》
(一)属人法的不同解释
(二)属人法公约的制定
1、“本公约所称的住所,是指某个人经常居住的住所, 但以其住所并不取决他人的住所或机关的所在地者为 限。”
2、“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 所地国的国内法规定。”
第一节 自 然 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本章重点
第一节 自 然 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一)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国籍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分为两种情况: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1、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通常采取以下两种不同
的原则:
(1)内国国籍优先; (2)多外国国籍的解决,即如果当事人具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各国立法大致 规定以下几种不同的原则:
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原则;
第二,住所地法原则;
第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2、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立法一般是依无国籍 人之住所地国、居所地国或惯常居所地国的国籍 为其国籍,并以住所地法、居所地法或惯常居所 地法作为其本国法。
是指以法人成立时在何国登记注册为标志,确定 法人的国籍。
2、法人住所地说。亦称法人住所地主义,是指以 法人住所地国为标志确定法人的国籍,即法人住 所地在哪个国家就属于哪国国籍。但是法人住所 地标志究竟如何具体确定,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 践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以管理中心地为标志。
第二,以营业中心地为标志。
二、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一)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住所的冲突分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前者指一个人因在同一时间、同一国家和地区或者 因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 住所引起的法律冲突;后者指一个人本来就没有住 所,或者因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国家、任何地区都没 有住所。
(二)住所冲突的解决 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国际立法的许可方式: 1、国内立法的许可方式。国内法规定对外国法人的
审查、管理主要有三种程序: 必须指出,各国采取不同的许可方式,就其性
质来说,只是一种确认和宣示,使外国法人在内国 同样是独立的法人,并非是把它转变为内国法人。 2、国际立法许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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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
一、国际私法中的国家豁免权 1、绝对豁免论。 2、限制豁免论, 3、我国对国家豁免权问题的立场.
殊性 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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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能会发生 法律冲突。
5.国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注意:政府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具有的上述特点,不
得适用于一些由私人或民间社团所设立的国际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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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自然人的国籍冲突与住所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2、法人的国籍与住所 3、国家与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
3、对于国籍积极冲突或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两种 特殊做法:①由受案法院法官确定; ②令无国籍 人入籍,即在适用住所地法、居所地法、惯常居 所地法或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发生困难时则要求当 事人归化法院地国的国籍,即适用法院地法。
(三)我国的解决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多 重国籍和无国籍。
3、法人综合标志说。即综合多种标志来确定法人国籍, 这被认为是一种比较灵活、比较实用的方法,能够 有效地避免适用法人属人法时发生的种种困难。
(二)法人住所的确定 (三)我国确定法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
第一,无论对外国法人还是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原 则上采取法人注册地说。
第二,有关法人的住所问题,我国原则采取的是法人 管理中心地标志。
(三)我国的解决办法
1.《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 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 地视为住所。”应该说,这一规定原则上都适用于 解决住所的积极、消极冲突。
2.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进一步 解释:“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 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 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二、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性质和特点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性质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其法律地位既是国际 社会的独立主权者,又是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参与者。 (二)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点 1、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权利。 2、国家主权者的身份及其拥有的特殊权利。 3、国家参与民商事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活动的。 4、国家以其国库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以国家的 名义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便意味着以国库的全部 财产对从事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直接的无 限责任。
3、“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及其本国均规定适用当事 人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国内法 规定。”
4、“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及其本国均规定适用当事 人本国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其本国的国内法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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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属人法的确定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 1、法人注册地说。亦称登记地主义或成立地主义,
2.有关积极冲突,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中第182条解释中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 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3.至于无国籍问题,我国《国籍法》第6条只规定 “对无国籍人……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988年《意见》第19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 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 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二、外国法人的许可
(一)外国法人许可的含义
外国法人的许可是指内国依法对外国法人的 资格进行审查的一种活动,即依某一国家的法律 有效成立的法人,如果越出国境要在另一个国家 从事一定范围的民商事活动,必须得到该国的承 认或认可,属于政府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一 种认许制度。
(二)外国法人许可的方式 对外国法人的许可有两种方式,即国内立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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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依据 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点 1、国际经济组织是不隶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独立的
法律主体。 2、国际经济组织具有的身份及能力之行使,严格受
其成立的国际协议和组织章程之约束。
3、国际经济组织因民商事活动与其他当事人发生的 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者外,不受任何国家的法 律管辖,应由国际协议规定的方式解决或者诉诸 国际商事仲裁;
三、属人法与《关于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源自文库约》
(一)属人法的不同解释
(二)属人法公约的制定
1、“本公约所称的住所,是指某个人经常居住的住所, 但以其住所并不取决他人的住所或机关的所在地者为 限。”
2、“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 所地国的国内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