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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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ﻫ【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ﻫ【生效日期】1992—12-30ﻫ【失效日期】——--—-————ﻫ【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ﻫ(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ﻫ(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ﻫ(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ﻫ(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恢复、维修和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保证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则,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组织能力。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代理机构的建议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且经过相应的批准后公开发布。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并且保证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工作,确保开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投标报价的宣读和评标工作,并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报名和投标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愿参与投标,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则将被拒绝参与投标。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法(3篇)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建设项目;(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条件;(四)有健全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二)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制:(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和地点,并保证招标文件的质量。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二)对投标人的信誉、业绩等进行审查;(三)对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二)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格;(三)有健全的投标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估算;(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主要建设内容;(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及方式;(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七)投标保证金;(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项目的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3篇)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的概述、主要内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的概述1. 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招标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并于2003年对其进行修订。

2. 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等。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1.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招标投标信息的透明度。

(2)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竞争,确保所有投标人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3)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处理,确保招标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4)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诚实信用,确保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招标投标的主体(1)招标人:招标人是指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组织、实施和监督的单位。

(2)投标人:投标人是指依法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指依法组成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评标和定标的机构。

3. 招标投标的程序(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投标条件等。

(2)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3)投标文件编制与提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

(4)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5)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订合同。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程序,并采取合理的招标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地上的或者陆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执行招标程序,参与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或者委托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由招标人委托为其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是指按照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的管理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制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供投标人参考的文件。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开标是指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程序的要求,公开拆开投标文件、宣读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和条件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二)具备从事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三)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条件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具备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活动的资质;(二)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9年整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2019年整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和内容
招标文件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文件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5
投标
关于分包
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4号令)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8
四、禁止规避招标
化整为零 其他规避招标行为
9
五、 不得非法干涉的原则
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非法干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0
六、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国家计委 综合指导、协调
主管部门 负责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对招 投过程监督执法
评委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评委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
开标 评标 中标
中标通知书及其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及其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禁止转让合同及非法分包合同禁止转让合同及非法分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房屋建筑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
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装修等活动,
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包括电梯)的安装活动。
建设部门 负责认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通知》 国办发[2002]21号文
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管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的若干意见的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全文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技术、设备等;(三)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四)有组织招标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项目的说明;(四)投标文件的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投标法规26条

招投标法规26条

招投标法规26条文档模板:招投标法规26条为招投标法规26条的详细解读,旨在匡助招投标人和投标人了解和遵循招投标法规,保障公平竞争,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和产品供应领域的发展,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合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在建设工程、产品采购和服务项目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诚实守信的责任。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可靠、科学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依法行使和履行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保障工程建设、产品供应和服务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有招标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明确招标标准,保证招标项目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合理性。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明确招标项目名称、数量、要求、使用性质、招标范围、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要求向招标人提供明确、权威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召开招标工作会议,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和讨论,明确招标要求,回答招标人问题,保证招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权。

第十条招标人在评审投标人资格、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确保公正、公平、公开,不歧视、不排斥任何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人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能力、业绩和信誉等条件,对招标活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并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并保证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第十四条投标人不得串谋、行贿和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干预招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范围和标准(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3. 中央政府性基金投资项目;4. 地方政府性基金投资项目;5. 企业投资项目中,总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三、招标方式和程序(一)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 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招标程序1.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投标资格、评标标准等。

2.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4. 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5.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投标资格(一)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的合法企业。

2.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3.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 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 与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

3.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评标和定标(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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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3 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 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 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4.5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
4.5.1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4.5.2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4.5.3 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4.5.4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4.5.5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4.5.6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4.1.3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 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 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 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评标专家的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专家: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 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 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4.1.1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公开原则(1)信息公开 (2)程序公开(3)结果公开 2. 公平原则 3. 公正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4.1.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1.《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 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 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4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4.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 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服务项目的采购和中介服务时, 所经常采用的一种竞争和交易方式。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 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主要内容包括通行的招标投标程 序;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应 承担的后果责任等。
5. 评标的标准 评标的标准有两个:第一,是否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 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第二,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 除外。投标人满足上述标准之一的,才可能成为中标人。 6. 评标程序(1)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2)详细评审(3)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 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 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1.4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 1. 依法核查必须进行招标建设项目 2. 对法定招标投标项目的规则和程序实施监督 3.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2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4.2.1招标人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2.2招标方式 1.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国内外公开的媒体上刊 登广告或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加投标, 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2. 邀请招标:是指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 向预先选择的若干家具有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 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开发项目建设投标的一种发包方式。 3.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
4.2.3招标项目应满足的条件 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2.4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1. 自行招标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项目法人资格; (2)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财务和法 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3)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 员; (4)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5)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6)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4.3.3投标的程序 1. 获得招标信息,准备投标资格资料 2. 编制投标文件 编制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述两项要求: (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 标人为了能在投标中获胜,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 真编制投标文件。
3. 提交投标文件
4.3.4投标行为的要求 1. 保密要求 2. 严厉禁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3. 诚实信用要求 4. 投标人的数量要求
2. 代理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 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一、单选题 1、D 2、B 3、C 4、D 5、D 序 1)招标准备阶段(1)选择招标方式(2)办理招标备案(3) 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阶段(1)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资格预 审(3)发放招标文件(4)组织现场考察(5)解答投标人 的质疑
4.3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4.3.1 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3.2 联合体投标 1. 联合体投标的概念 2. 联合体投标的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 : 目的相应能力. 3. 联合体各方的关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约定各方在拟承包的工程中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 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4 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
4.4. 1 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 1. 开标的概念 2. 开标参加人 3.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4. 开标程序 5. 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与废标
4.4. 2 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 1.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 评标专家的条件:(1)满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 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 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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