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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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演出)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办甲方《2011迎新晚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用场地
青年宫演艺中心剧场。
第二条活动内容
迎新联欢晚会
第三条用场时间
2011年1月29日20:00——24:00 进景、装台
2011年1月30日8:00——12:30 装台、彩排
2011年1月30日19:30——22:30 晚会演出
第四条租金、承办费用(明细见附表)
1.租金:装台、彩排按刊例价的半价计费,累计应收合计人民币元,实收元。
2.承办费(导演、舞美设计、制作、片头制作、全程摄像、后期编辑制作、干冰、烟油)合计应
收元,实收元。如甲方需特殊设计的道具不在本费用中。
3.合同总价:元
4. 结算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月内支付乙方合同额的70%计元(人民币壹拾叄万伍仟元整)。演出结
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款项计元(人民币伍万柒仟捌百元整)。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需按约定保证乙方用场。
2. 乙方需创意性设计舞美、灯光设计以保证晚会的效果。按约定提供音响、灯光、大屏幕、机械
师各1名专职操作。
3. 乙方需按约定保证甲方用场期间的技术支持和消防、安全保卫。(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消防、安
全协议)
4甲方需设专人与乙方导演组对接、保持信息互通。按约定时间、内容用场。
第六条不可抗力
1.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受影响方)同意在其知悉不可抗力事件时,立即书面通知对方不
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并在七日内向对方交付相应的证据(经公证部门认证)。
2.受影响方应当尽其最大努力弥补不履约事态,并在可能情形下尽快恢复本合同的履行。受影响
方还应当在恢复合同履行前,随时通知对方任何有关进展,并采取可能手段防止、限制或减轻因暂停合同履行造成或与之有关的损失,以及尽力(在其能力范围内)去避免、减轻或消除该等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提供用场场地及相关设施,需向甲方支付合同额10%的违约金。
2. 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需向甲方支付租金5%的违约金。
3. 乙方在甲方遵守剧场安全保卫制度的情况下,需保证甲方的财产安全,并负责赔
偿因乙方过失而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用场,需按租金的150%赔偿甲方。
5.甲方超出约定用场时间,每一小时需向乙方支付元租金。
6. 甲方在租用场地期间造成剧场设施损坏,得按实际损坏情况补缴相应费用。
7. 乙方擅自变更用场,需按租金的200%赔偿甲方。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解除合同:
1.一方存在实质性的违约行为,并且如果该违约行为是可以补救,而其在收到守约方书面通知的
二日内没有进行有效补救的;
2.一方丧失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能力的;
3.一方因其它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需签署《安全消防协议》。
2.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需签订《剧场(演出)租用细则》。
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以补充
协议加以约定或变更。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4.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甲方: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全称:
开户行:
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