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美化标准-杭州城管委(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号公告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0.1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建(构)筑物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杭政办函[2012]177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7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的试行办法(市城管委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整合管理资源,增强管理合力,提高管理绩效,提升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扎实推进杭州市“保洁、保序”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市委、市政府“环境立市”战略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标准,按照“管理定额化、定额考核化、考核日常化”的要求,拓展和深化城区“保洁、保序”工作内涵,充实检查考核内容,促进“城管上水平,百姓得实惠”,努力提高公众对城市管理的满意度,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一)工作原则。
1.统一标准,分类管理。
一是实行统一的道路(街巷)“保洁、保序”质量标准和考核评分标准。
二是根据道路(街巷)所在区域的管理要求,统一道路范围,并将主城区道路和街巷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保洁一类道路、窗口地区为保序考核主要道路,保洁二、三类道路为保序考核次要道路,保洁一、二类街巷为保序考核背街小巷,根据不同的类别确定管理和作业指标,实行分类管理;保洁第三类街巷由各区政府负责进行检查、考核,并落实城区整洁度长效经费。
2.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突出“窗口”地区、重点道路(街巷)、“保洁、保序”问题易发地段的执法管理,提高路面巡查频次,延长执法管理时间,加大处罚力度。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局长访谈:城市管理,让生活更美好——访杭州市城管委主任翁文杰
杭州 2013.2城市管理,让生活更美好——访杭州市城管委主任翁文杰文 章 湧“一座城市,三分靠建,七分靠管”。
优质高效的城市管理,是城市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有机更新的重要内容,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体现出一个政府执政能力的强弱。
随着杭州城市发展水平快速提升,市民对城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杭州市委、市政府提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的目标,环境更是成为杭州竞争、发展最大的战略资源。
如何打造整洁、有序、优美、舒适的一流环境,实现“城市管理,让生活更美好”的愿景,本刊记者专访了杭州市城管委主任翁文杰。
记 者:在刚刚过去的2012年,杭州城市管理工作是喜报频传,包括庭院改善项目评为“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在内的省部级(含)以上荣誉就有10余项。
这些荣誉是不是也表明杭州的城市管理已走在全国前列?翁文杰:是的,杭州一直以来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在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城市管理方面持续不懈努力,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数字城管”、“庭院改善”等多项工作先后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2012年杭州城管除了10余项省部级以上荣誉外,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32项,尤其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先进集体、全国卫生城市复评先进单位等综合性荣誉,彰显了我市城管工作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我市城管工作在全国同行中继续保持着领先水平。
当然这些荣誉既是激励也是压力和动力,2013年我们将围绕市委市政府“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和“三城三区”总目标,重点在“人才兴管、创新强管、全民共管”上下功夫求实效,力争取得更好成绩。
记 者:随着杭州城市的发展,城管的职能也日益充实和完善,有些市民还真说不清城管到底做哪些事,而城管又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所以请您较全面地介绍一下城管的职责范围?翁文杰:应该说,这两年城管的内容和职能有日益拓展的趋势。
目前,社会对城管工作的了解还不够多,有待进一步营造城管社会“大合唱”的氛围。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156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8月2日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04•【字号】杭人大[1997]13号•【施行日期】1997.09.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1月16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的街道辖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公园、风景点、绿地和西湖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三)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五)公安、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停车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六)交通、市政公用、林水等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的范围内河(航)道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杭州城管工作职责
杭州城管工作职责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是杭州市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的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的整洁美观,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市民居住和生活的安全和舒适。
城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市容环境管理城管局负责管理市容公共设施、路面、绿化、垃圾清扫等市容环境问题。
具体职责包括:1. 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对城市垃圾进行收集、清运、处理和分类回收。
2. 进行城市绿化、美化和保洁工作,负责修剪树木、草坪等绿化设施,维修公共设施,保障市民的出行和活动安全。
3. 进行市区的道路清洁工作,包括洒水、洗路等,保障行人、车辆出行的环境。
4. 停车场管理,负责实行市里的停车场管理政策。
二、城市交通管理城管局负责管理市区的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
具体职责包括:1. 组织优化市区交通布局,安置和管理路牌、交通标线和交通设施,实现市区交通管控的科学化和智能化。
2. 组织开展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督促交通参与者遵从交通法规,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3. 开展交通巡逻,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理。
4. 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制定相关政策,维护市民的交通权益。
三、物业管理1. 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市民居住和生活的正常运转。
2. 负责建立物业管理体制和物业服务规范,对居民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3. 对城市内的绿化设施进行规范化和设计,建设景观公园、生态公园等公共地区,提供城市绿化保障。
四、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城管局的职责之一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让市民树立良好的城市公德和 etiquette。
具体职责包括:1. 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提倡市民文明、礼貌、安全的生活方式,在市民中弘扬文明新风尚。
2. 对市内的商业场所、公共场所以及主要街道进行文明提示,引导市民遵守公共秩序和礼仪规范,维护市容市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杭建工〔2023〕16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下同)处置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及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提出要求,并列入技术评标内容,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和消纳场地等有关情况,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内容。
我市在施工、EPC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技术标评审内容中,增设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评审条款,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方案中给予响应。
二、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阶段将建筑垃圾处置方量、处置费用进行测算并纳入招标控制价,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内容,结合投标文件中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市场情况对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处置费用进行自主报价。
三、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明确违约经济处罚条款。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继续按照市建委制定的专用条款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前,中标的施工单位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于开工前报建设单位,并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06•【字号】•【施行日期】1988.09.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88年6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杭园文〔2023〕20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杭园文〔2023〕201号各区、县(市)绿化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为了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市市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及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二、绿地率计算方法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控制指标是指建设工程内绿地率需达到的最小值(详见附表)。
三、绿地率控制指标1、居住用地(R类)内相关建设工程绿地率指标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相关规定执行;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类)绿地率不应小于35%;3、商业服务业用地(B类)绿地率不应小于25%;4、工业用地绿地率(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绿地率应为20%。
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
允许同单元内采用集中布置公共绿地的方式进行平衡;5、新建交通运输用地(S类)中城镇道路用地(S2类)绿地率按道路红线宽度控制,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5米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30(含)~45米(含)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红线宽度15~30米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15%;6、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U类)不应小于30%;7、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G类)中G1、G2、G3用地全部纳入城市绿地率计算指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
准《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10.15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
•【施行日期】2009.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该篇法规中第4.0.2、5.0.9、7.0.5、8.0.4、10.0.6条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73号)废止,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9号)
现批准《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及其他绿化宣传牌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杭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杭州市规划管理局和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杭州市城市道路和街容环境提升整治标准
杭州市城市道路和街容环境提升整治标准目录1 总则 (1)2基本原则 (1)3 适用对象 (1)3.1 市政设施 (1)3.2 建筑立面 (1)3.3 街道绿化 (1)3.4 城市家具 (2)3.5 城市照明 (2)4 整治目标 (2)4.1 分级目标 (2)4.2 分类目标 (2)5 整治标准 (2)附表: (3)附录一:编制依据 (11)附录二:道路整治技术要求 (12)1 总则为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营造“大气开放、精致和谐”特质的城市环境,提升杭州城市形象和环境品质,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在《杭州市环境提升与交通保障实施导则(通则)》指导下,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及杭州市有关政策文件,有利于在操作层面对市政设施、建筑立面、街道绿化、城市家具、城市照明等各类要素进行提升整治,特制定本标准。
2基本原则(1)依据规划,科学编制;(2)以人为本,简约节约;(3)综合完善,提升功能;(4)体现特色,展示文化;(5)技术引领,注重创新。
3 适用对象列入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建筑立面、城市家具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等。
3.1市政设施市政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及道路设施(包括雨水篦子、交通标线、井盖等),高架路、立交桥和随路桥梁,隧通道,人行天桥和过街地道等。
3.2 建筑立面建筑立面包括:建筑外立面及设施,各类广告,店铺招牌,建筑屋顶,沿街绿化等。
3.3 街道绿化街道绿化包括:道路(河道)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临时花卉等。
3.4 城市家具城市家具包括:人行道公共设施,交通、导向、提示标识,监控探头,隔离路障,强弱电箱体,公交候车亭,书报亭,公共自行车亭,架空线及环卫设施等。
3.5 城市照明城市照明设施包括:景观照明、广告灯光及道路路灯等。
4 整治目标4.1 分级目标(1)一类项目:规整、正气、品质,彰显开放大气国际范;(2)二类项目:美丽、温馨、浪漫,突出含蓄好客中国风;(3)三类项目:简约、干净、舒适,展现精致和谐杭州味。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城市街容标准》贯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城市街容标准》贯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建城发[2008]20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07.30【实施日期】2008.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城市街容标准》贯标认定工作的通知(建城发〔2008〕20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城市街容是城市文明的窗口,开展《城市街容标准》贯标认定工作是强化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和净化城市容貌的重要举措。
现将2008年度《城市街容标准》贯标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评分细则和相关条件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城市街容标准》(DB33/T1001-2003),采用统一制订的评分细则《浙江省城市街容标准考评表》。
贯标认定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15分,总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为通过认定。
申报的城市街路路宽不小于15米,路长:设区市不小于1200延米,县级市不小于1000延米,县城不小于700延米。
二、认定小组的组成,认定程序、方法与时间安排1.贯标认定小组由各设区市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抽选专业人员组成,并推选一名组长。
2.各设区市、县(市)申报的城市街路,由贯标认定小组组织审查。
各设区市市本级的城市街路由贯标认定小组初审,报省认定;各县(市)申报的城市街路由贯标认定小组负责认定。
3.上报的“省级城市街容示范路”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同时应附有贯标认定小组全体组成人员的签名和相关的书面意见(包括得分情况、扣分理由等),由各设区市汇兑并形成书面文件报送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各设区市的申报文件和复查材料(一式四份),请在今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二份),逾期不办理。
5.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今年11月份对各设区市(市本级)申报的“省级城市街容示范路”进行认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及城市规划管理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进行综合配置、布局和设计的行为,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对城市空间进行总体设计和布局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利用规划等相协调,与城乡结合部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城市总体发展思路和战略定位;(二)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形态;(三)主要功能分区及其范围;(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概念性布局及规模;(五)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措施;(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和措施;(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长期、中期、短期三个阶段的实施规划,明确各阶段的任务和目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过必要的专家论证和公众意见征求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详细规划第八条城市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某一片区或某一区域进行具体设计和规划的工作。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经济适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用地性质及其分区;(二)道路交通布局和交通组织形式;(三)建筑物控制高度和容积率;(四)绿地系统和公共空间布局;(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详细布局和规模;(六)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措施;(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八)其他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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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市家具国际化设计导引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亮灯监管中心
浙江工业大学区域发展研究所
2015年6月
1 电杆
1.1 整合各自林立的线杆,实行多杆合一。
1.2 移除废弃、闲置的线杆。
1.3 清除变电箱表面的广告、涂鸦,确保内外涂层完整、无损伤,有铭牌,附件齐全,有通风口的风口防护网完好。
2 岗亭
2.1 清除亭身表面的医疗广告、口号标语,以造型简约、色调一致为原则,岗亭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与周围环境协调。
2.2 保持亭身及周边整洁,清除外部过度延伸的架构、物件及地面堆置物。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建筑突出物设置标准: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
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 车站
3.1 统一车站的设计与风格,用材、外观、功能定位上建立统一的标准,保障基本的基础设施,可在公交车站安装倒计时指示器。
3.2 整顿车站内的广告系统,广告栏可适当添置公益性广告或便民服务信息。
公交站牌上以及站牌附件l米内不得设置广告。
4 隔离设施
统一样式,清除不必要的隔离设施,减少交通隔离设施的种类,同一道路上应设置统一样式的隔离设施。
5 道路
5.1路面面层应满足平整和抗滑的要求,修补选材及色调上尽量与总体道路相一致。
5.2 及时清理道路上的积水及垃圾,禁止在路面上堆放杂物及随意停靠车辆。
5.3 统一井盖样式,设置间距适度,要确保路面的平整度,不要占据盲道位置。
5.4 及时维修、更换破损的井盖。
6 垃圾箱
6.1 统一废物箱设计规范,在选材、造型、颜色等方面做到协调一致,设置分类废物箱,在废物箱外侧要有明显的不同分类标识,并配有中英文字体。
6.2 废物箱应定期进行清空和维护,消除表面脏乱及垃圾外溢现象。
位置摆放合理,应有固定点。
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主要道路沿线不得设置垃圾容器间(桶)。
7 地面绿化
7.1 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应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
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加强设计,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
7.2 加强绿化的后期管理与维护,及时清除绿化带中的障碍物及废弃物,禁止在绿化带上晾晒、悬挂物品。
不得裸露土壤。
7.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的要求,及时修剪道路两边遮挡标识牌及行车视线的树枝。
8 亮化
8.1 道路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照度)、亮度(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指标的要求。
对于树木遮挡现象,可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或者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或延长悬挑长度,减小灯具的间距,或降低安装高度。
8.2 应制定维护计划,宜定期进行灯具清扫、光源更换及其他设施的维护。
9 信号灯
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整改,遵循信号系统简明的原则,减少数量,简化格局。
信号灯设置时应考虑路口、路段和道口三种情况。
应根据路口形状、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路口信号灯的设置。
在相位的设置上,要防止机动车信号与行人信号冲突。
10 监控
监控杆的设置应该遵循“多杆合一”的原则,减少监控存量,控制增量。
设置要根据实际需求及国家规范,形式统一,实现标准的一致性。
对于闲置的监控和重复设置的监控应及时予以拆除,损坏的监控要进行及时的维修与更换。
11建筑立面
11.1 加强对建筑立面的维护工作,及时清理小广告等城市牛皮癣,定期对建筑立面进行清洁与维护;对在建筑立面乱写乱画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11.2 除去立面上安装的防盗窗、晾衣杆架及雨棚等设施,对外露的空调机箱增设外套装置。
11.3 清除建筑屋顶上的杂物,整合屋顶空间,加大绿化的设置,增加城市绿化的覆盖率。
12 高架
12.1 去除高架上多余的公共设施。
12.2 整合高架绿化体系,移除高架上阻挡视线的绿化;去除杂乱的爬藤植物;做好高架下的绿化带的设计与养护工作,消除杂草丛生、土壤裸露现象。
12.3 统一油漆,保持高架系统的整体性,符合周边环境氛围。
13 垂直绿化
丰富垂直绿化的形式,构建墙面绿化、棚架绿化、立柱绿化、桥梁绿化、护坡绿化协调发展的城市综合绿化体系。
制定长期规划,前期预留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后期加强管理与维护。
项目负责人:
吴伟强教授杭州改革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浙江工业大学区域发展研究所所长浙江工业大学绿色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韩明清博士后杭州市城管委副处长
研究人员:
高雪峰浙江工业大学政府资源与环境管理硕士研究生
陈晓宁浙江工业大学政府资源与环境管理硕士研究生
吴安琪美国伦斯勒理工学院商业数据分析硕士
中国中小企业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美国OPT Capital.LLC金融分析师
范非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硕士研究生
吴红浙江工业大学区域发展研究所会计师
张欣浙江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研究生
邢文杰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硕士研究生
黄嗣翔浙江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硕士研究生
倪冰青浙江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研究生
周廷益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
钟超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
刘浩江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
符家宜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
毛晨越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
刘芳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