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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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员答卷答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员答卷答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宣贯答卷(管理人员、员工)单位岗位姓名得分一、填空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3、《条例》要求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1)4、《条例》要求第24条要求: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找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定期组织演练。

(64)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

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0)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3)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75)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年1月(20171日正式实施)月则总第一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任律责第七章法则附第八章则总第一章保,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条《中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本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第二条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条例。

铁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第四条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预算,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对本单位安全生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分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发布)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适用区域】河北省【发布时间】2017-01-12【生效时间】2017-03-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试题带答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试题带答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试题带答案2017年《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试题(带答案)一、单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选项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时间()。

A.2002年11月1日B.2005年9月1日C.2003年10月1日D.2002年5月1日答案:B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每少培训一人处以()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

A、500B、300C、100D、200答案:A3、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一B、二C、三D、四E、五答案:B4、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本人签名。

A、从业人员B、主要负责人C、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人力资源部部长答案:A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高危行业推行提取()制度。

A、风险基金B、保险金C、抵押金D、安全费用答案:D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确保安全、牢固。

A、检测B、维护C、检验答案:B、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任职。

A.认可B.评估C.考试D.考核合格答案:D.8、()、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和建筑施工、矿山单位在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A、轻工B、危险化学品C、机械答案:B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

A、1B、2C、3D、5答案:B10、.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doc(2017年)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doc(2017年)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讲座课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讲座课件
《安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 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确保安全生产。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一、制定背景 二、制定意义 三、制定历程 四、制定特点 五、主要内容
补充、延伸和细化内容:
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得有“三违”行为。 《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 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2、细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内容。 《安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 考核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 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 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 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017最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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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_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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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_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时间:202X-12-05安全生产,是保障社会各行各业稳定繁荣的大前提。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什么一个内容呢?下文是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01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北安全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安全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安全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安全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国家的基本方针,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安全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投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员。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四)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五)组织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报告;(四)参与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保证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安排专人负责事故应急处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一般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3月1日生效。

条例坚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017年《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对照表

2017年《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对照表

日生效1月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日1月3将于《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树立安全第条例坚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生效。

综合治理的理念,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一、预防为主、任,以严密的责任体系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及其分管负责人职责。

责任,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建立完善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要按重大安全风险及其管控情况、制度,针对不同类别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加强标准化基础工作。

条例还完善了政府组织、强化了安全标准的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机制建设,部门推动、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严格安全准入制度,拘束力,从业人员在生产中须按章操作条例要求从业人员遵守为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并规定了从业人服从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合事故调查发生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统一指挥、员接受教育培训、等义务。

也是推动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是立法的重要目的,拒绝违章指条例规范了从业人员享有知情权、生产工作的必要途径。

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提出建议和意见、享有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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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3月1日生效。

条例坚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严密的责任体系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成果转化,支持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研究安全生产理论和创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

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三)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放;(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设;(七)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一)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二)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四)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训内容;(五)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与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经内部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

微小企业的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会议机制;(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四)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七)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制度;(九)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一)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四)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实施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

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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