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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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检查细目.说课讲解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检查细目.说课讲解

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目录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1.2检查结果通知书1.3适用范围1.4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5检查依据2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2换证检查的资料审查2.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平台名称:作业者:承包者:申请人:作业区块及井编号:坐标位置:检查起止日期:检查组成员: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1.2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有关法规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要求,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监督对你平台进行了安全监督检查,现向作业者及承包者提出正式通知,作业者及承包者对提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处理。

一.概况:钻井平台名称:类型:作业者:承包者:作业区块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检查起止日期:二.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安全监督:年月日1.3适用范围1.3.1作业许可检查:交验和备查的资料为必查的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可选择抽查。

1.3.2换证检查:更换的证书、文件为必查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见附件7)可选择抽查。

1.3.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

1.4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4.1“检查栏”的填写:√ --已检查X --检查发现问题空格—未检查1.4.2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正本交被检查者,副本及《检查结果汇总表》由安全办公室有关地区监督处存档。

1.5检查依据1.5.1国家有关法规1.5.2能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编号A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1990.10.5—A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6.12.24—A23《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9.29—A31.5.3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的有关法规1.5.3.1作业许可、认可办法8个—编号B1海洋石油陆岸油(气)终端作业许可办法1999.3.11—B12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许可办法1995.12.14—B23海洋石油作业起重船作业认可办法1994.1.7—B34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许可办法1993.2.25—B45海洋石油作业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56海洋石油作业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67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1988.4.6—B78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1988 .4.6—B81.5.3.2管理规则8个—编号C1海洋石油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1994.6.28 –C1 2石油作业租用直升机安全管理规则1992.8.22—C23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1999.3.11—C34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1991.7.22—C4 5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性物安全管理规则 1990.8.8—C5 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1989.11.7—C67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1990.9.18—C78海洋石油作业系物管理规则1994.1.7—C81.5.3.3安全要求6个—编号D1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1997.3.20—D12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报告和统计要求1992.11.30—D23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1992.5.26—D34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1988.11.3—D45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1989.4.5—D5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人员资格要求1991.7.25—D62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1.1作业者不迟于投产前20天提交申请。

海上作业许可制度

海上作业许可制度

海上作业许可制度海上作业是指在海洋中进行的各种工程和作业活动,如油气勘探、海底布缆、港口建设等。

由于海上作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复杂性,为了确保安全和有效进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海上作业许可制度。

海上作业许可制度由相关政府机构或海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海上作业活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保护海洋环境和保障相关利益。

一、许可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海上作业许可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海上作业活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首先,海上作业具有高风险性,如深水作业、爆破作业等。

如果没有合理的管理制度,将很容易导致事故和意外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其次,海上作业涉及多方利益,如勘探公司、施工单位、渔民等。

各方的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和平衡,避免出现纠纷和冲突。

因此,建立海上作业许可制度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二、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海上作业许可制度通常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以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首先,许可制度应该是明确的,即明确规定需要许可的海上作业类型、申请程序和许可条件等。

这样可以使申请者清楚了解到达到什么标准才能够获得许可。

其次,许可制度应该是权威的,即许可权应该授予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或部门。

这样可以确保许可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最后,许可制度应该是监管的,即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三、许可制度的具体内容海上作业许可制度的具体内容因国家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许可的范围和分类。

根据海上作业的性质和风险,将海上作业划分为不同的分类,例如一般作业、危险作业等。

不同分类的海上作业需要满足不同的许可要求。

第二,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经过审查和评估后,由许可机构作出决定。

第三,许可的条件和限制。

许可机构会根据海上作业的特点、环境因素和法律法规等确定一系列的条件和限制,例如使用特定设备、遵守安全规范等。

第四,许可的有效期和续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油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2.24•【文号】•【施行日期】198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的管理,保障海洋石油作业中的人员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内,按照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或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经营的石油作业,以及进行相应石油作业的设施和负责实施相应石油作业的作业者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承包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以下称石油部)是负责监督实施本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

石油部设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作为实施本规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为便于有效地实施本规定,安全办公室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并由安全办公室委派的地区代表(以下称地区代表)执行授权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作业许可和作业认可第五条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首次进入并开始钻井作业前、固定式钻井平台开始钻井作业前、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开始投产前、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开始投用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

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首次进入并开始作业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报作业认可。

第六条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或申报作业认可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以下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其它各项有关手续。

2024年海洋石油现代安全环保管理体制(三篇)

2024年海洋石油现代安全环保管理体制(三篇)

2024年海洋石油现代安全环保管理体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根据xx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成立的国家公司,享有代表国家统一负责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责任。

海洋石油工业作为我国第一个全面对外开放的行业,经过二十年的对外合作及自营作业,使发展迟缓的海洋石油工业进入了高速高效发展的新时期。

二十年来,经过海洋石油人的不断摸索,不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发展、提高,逐步形成了海洋石油工业自成体系的安全、环保管理体制,找到了适应海洋石油工业改革和发展的安全管理形式和模式,安全管理正朝着符合其自身规律的方向发展着,正成为企业整体管理的一部分,企业整体素质的一种表现。

安全管理是海洋石油工业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海洋石油作业具有环境恶劣、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其风险大不但指投资风险、经济效益风险、资源风险,而且,由于恶劣的自然环境,海洋石油作业所需的高科技、高质量的设备、高素质的人才,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包括各类船舶、钻井平台、采油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长距离输油气管道等等,面积狭小,风险因素多而集中,容易引发各类事故。

事故一旦发生,海上施救十分困难,极易酿成重大恶性事故。

这些因素,就决定了海洋石油工业的安全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十分特殊、十分复杂、综合性、技术性、科学性十分强的工作。

概括的说有以下几个特点:1.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等活动。

如钻井、采油、注水、油气处理和集输、维修、人员生活和其他活动全部集中在海上设施狭小的空间,风险集中,施救困难;2.海上油气生产设施远离陆地,或浮于海面或固定于海床,其生存与周围的海况、气象密切相关,如台风、冰、波浪以至海啸、地震、地层滑移等恶劣的海洋环境条件对海上设施都有极大的影响甚至破坏作用;3.海上油气生产设施所生产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易流动的特点。

在海上生产过程中需要更多的管线进行油气仓储转移或处理,稍有不当,则易发生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号令新修改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号令新修改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第六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二消防和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许可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制度、直升机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无人驻守平台遥控检测程序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四对于滩海陆岸,还应准备通海路及沿通海路安装的设施设备合格文件、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第七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组织安全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第八条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二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三中断采油气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四改变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原设计用途的;五超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送量或者输送压力的;六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严重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的;七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送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八位置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漂浮等超出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值的;九介质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停产的;十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需进行大修和改造的;十一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置等长时间失效的;十二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第二节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九条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作业设施备案申请有关证书登记表;二作业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三操船手册;四作业合同;五作业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六作业设施安全应急预案;用作钻修井的作业设施,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钻修井专用设备、防喷器组、防喷器控制系统、阻流管汇及其控制盘、压井管汇、固井设备、测试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二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三有自航能力的作业设施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对于自升式移动平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稳性计算书、升降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等资料;对于物探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震源系统、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震源的拖曳钢缆和绞车、电缆绞车等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二震源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易燃易爆气体等的实际储存数量、储存条件、进出库管理办法和看管、使用制度等资料;对于铺管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张紧器及其控制系统、管线收放绞车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二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对于起重船和生活支持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等资料;第十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作业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二防火控制图、消防、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等;四安全活动、应急演习记录;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第十一条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二条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改动井控系统的;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第三节延长测试设施的备案管理第十三条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延长测试设施的书面报告和下列资料:一延长测试设施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二延长测试的工艺流程图、总体布置图及技术说明;三增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四延长测试作业应急预案;五油轮或者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证书和资料;六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前款所称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包括油气加热器、油气分离器、原油外输泵、天然气火炬分液包及凝析油泵、蒸汽锅炉、换热器、废油回收设备、井口装置、污油处理装置、机械采油装置、井上和井下防喷装置、防硫化氢的井口装置、检测设施及防护器具、惰气系统、柴油置换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等;第十四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延长测试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原钻井装置增加的延长测试作业人员、油轮或浮式储油装置人员的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二原钻井装置新加装设备后,其消防和救生设备、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布置图、危险区域划分图和应变部署表;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通知书;有关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第十五条通常情况下,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改动组成延长测试设施的主要结构、设备和井控系统的;二更换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三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四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第三章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七条在海洋石油生产作业中,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确保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安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施主要负责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第十八条按照设施不同区域的危险性,划分三个等级的危险区:一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二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者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三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将危险区等级准确地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对于通往危险区的通道口、门或者舱口,应当在其外部标注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禁止烟火”和“禁带火种”等标志;第十九条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作业的性质、地点、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经设施负责人批准签发作业通知单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通知单应当包含作业内容、有关检测报告、作业要求、安全程序、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设备和作业通知单有效期限等内容;作业单位接到作业通知单后,应当按通知单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并制定详细的检查和作业程序;作业期间,如果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设施负责人,得到准予施工的指令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通知单上填写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安全情况,并交付设施负责人保存;作业通知单的保存期限至少1年;第二十条设施上所有通往救生艇筏、直升机平台的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第二十一条设施上的各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安全要求,有出厂合格证书或者检验合格证书;二对裸露且危及人身安全的运转部分要安装防护罩或者其他安全保护装置;三建立设备运转记录、设备缺陷和故障记录报告制度;四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维护、保养、检验制度,制定设备的定人定岗管理制度;五增加、拆除重要设备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能前,进行风险分析;属于改建、扩建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应当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并经海油安办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海上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配备的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能够容纳自升式和固定式设施上的总人数,或者浮式设施上总人数的200%;无人驻守设施可以不配备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在设施建造、安装或者停产检修期间,通过风险分析,可以用救生筏代替救生艇;二气胀式救生筏能够容纳设施上的总人数,其放置点应满足距水面高度的要求;无人驻守设施可以按定员12人考虑;三至少配备并合理分布8个救生圈,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4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每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配备1根可浮救生索,可浮救生索的长度为从救生圈的存放位置至最低天文潮位水面高度的倍,并至少长30米;四救生衣按总人数的210%配备,其中:住室内配备100%,救生艇站配备100%,平台甲板工作区内配备10%,并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工作人员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对于无人驻守平台,在工作人员登平台时,根据作业海域水温情况,每人携带1件救生衣或者保温救生服;滩海陆岸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至少配备4个救生圈,每只救生圈上都拴有至少30米长的可浮救生索,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2个带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二每人至少配备1件救生衣,在工作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救生衣或者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人员配备1件保温救生服;所有救生设备都应当标注该设施的名称,按规定合理存放,并在设施的总布置图上标明存放位置;特殊施工作业情况下,配备的救生设备达不到要求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同意;第二十三条设施上的消防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设施可能发生的火灾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装设水消防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等固定灭火设备和装置,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无人驻守的简易平台,可以不设置水消防等灭火设备和装置;二设置自动和手动火灾、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总控制室内设总的报警和控制系统;三配备4套消防员装备,包括隔热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头盔、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消防斧以及可以连续使用3个小时的手提式安全灯;根据平台性质和工作人数,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减少配备数量;四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现场管理单位至少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包括消防头盔、防护服、消防靴、安全灯、消防斧等,至少配备3套带气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可移动式消防泵1台;五所有的消防设备都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检查应当有检查记录标签;第二十四条在设施的危险区内进行测试、测井、修井等作业的设备应当采用防爆型,室内有非防爆电气的活动房应当采用正压防爆型;第二十五条起重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操作人员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熟悉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二起重设备明确标识安全起重负荷;若为活动吊臂,标识吊臂在不同角度时的安全起重负荷;三按规定对起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刹车、限位、起重负荷指示、报警等装置齐全、准确、灵活、可靠;四起重机及吊物附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记录在起重设备检验簿上;设施的载人吊篮作业,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限定乘员人数;二乘员按规定穿救生背心或者救生衣;三只允许用于起吊人员及随身物品;四指定专人维护和检查,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五当风速超过15米/秒或者影响吊篮安全起放时,立即停止使用;六起吊人员时,尽量将载人吊篮移至水面上方再升降,并尽可能减少回转角度;第二十六条高处及舷岛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处及舷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舷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二风速超过15米/秒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作业;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上任何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必须存放在远离危险区和生活区的指定地点和容器内,并将存放地点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个人不得私自存放危险物品;二设有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建立和保存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三在通往危险物品存放地点的通道口、舱口处,设有醒目的中英文“危险物品”标识;第二十八条直升机起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指定直升机起降联络负责人,负责指挥和配合直升机起降工作;二配备与直升机起降有关的应急设备和工具,并注明中英文“直升机应急工具”字样;三设施与机场的往返距离所需油量超过直升机自身储存油量的,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有效的直升机加油用储油罐、燃油质量检验设备和加油设备;四直升机与设施建立联络后,经设施主要负责人准许,方可起飞或者降落紧急情况除外;五直升机机长或者机组人员提出降落要求的,起降联络负责人立即向直升机提供风速、风向、能见度、海况等数据和资料;六无线电报务员一直保持监听来自直升机的无线电信号,直至其降落为止;七机组人员开启舱门后,起降联络负责人方可指挥乘机人员上下直升机、装卸物品或者进行加油作业;直升机起飞或者降落前,起降联络负责人应当组织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清除直升机甲板的障碍物和易燃物;二检查直升机甲板安全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包括灯光、防滑网、消防设备和应急工具等;三停止靠近直升机甲板的吊装作业和甲板15米范围内的明火作业;四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直升机甲板;五守护船在设施附近起锚待命,消防人员做好准备;六排放天然气、射孔或者试油作业时,若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直升机靠近设施;第二十九条劳动防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上所有工作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二设施上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劳动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第三十条医务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人驻守的设施上,配备具有基础医疗抢救条件的医务室;作业人员超过15人的,配备专职医务人员;低于15人的,可以配备兼职医务人员;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常用药品、急救药品和氧气、医疗器械、病床等;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疫情病情的报告、处理和卫生检验制度;。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上石油作业系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合资企业及合作开发机构在依法登记的海域内,利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石油设施和石油专用船舶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在内陆水域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领导承诺、目标、责任第一条领导承诺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应对海上作业安全作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

第二条安全目标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第三条安全责任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都应制定各岗位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职工都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职责和资料管理第四条安全组织机构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五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1。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海上石油作业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含航务、通信)工作年度计划并归口管理;2.负责海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和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3。

负责制订、修订海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航务、通信技术规程,编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对海上石油设施的财产投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

主持制定海上安全应急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6.负责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7。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通用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通用版)中国海洋石油工业起步于60年代,1967年建成了第一个海上采油平台。

由于技术和资金的原因,初期发展比较缓慢。

70年代末期,海洋石油工业成为中国最早对外开放的领域,通过对外合作,海洋石油工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1982年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时,原油产量不足10万吨/年。

2000年,海洋石油总公司油气生产产量已经突破2000万吨/年。

与此同时,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十几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恶性事故,一般事故也呈下降趋势。

海洋石油作业的特点海洋石油是海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和行业,其主要作业是在远离陆岸的海洋环境下进行的,其特定的作业环境决定了作业的特点:1.作业环境恶劣。

我国海上石油作业的水深从几米到几百米,作业区域从南到北,近的离岸几十公里,远的离岸几百公里。

环境条件非常复杂,海上石油平台和设施除了要面对海上风、浪、流的影响,海水对设备的腐蚀等常规风险外,还要面对南方的台风、北方的海冰以及风暴潮等破坏性极大的自然环境。

2.作业风险大。

海上作业平台小的只有几百平方米,大的几千平方米,好像茫茫大海中的一个孤岛。

自然条件恶劣,生产生活空间有限,油气生产设施集中,在这种条件下进行钻井、试油、油气生产等高风险的作业,很容易发生各类事故,而且由于油气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集中,在发生事故后容易产生连锁反应,酿成重大恶性事故。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检查细目.说课讲解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检查细目.说课讲解

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目录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1.2检查结果通知书1.3适用范围1.4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5检查依据2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2换证检查的资料审查2.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平台名称:作业者:承包者:申请人:作业区块及井编号:坐标位置:检查起止日期:检查组成员: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1.2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有关法规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要求,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监督对你平台进行了安全监督检查,现向作业者及承包者提出正式通知,作业者及承包者对提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处理。

一.概况:钻井平台名称:类型:作业者:承包者:作业区块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检查起止日期:二. 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安全监督:年月日1.3适用范围1.3.1作业许可检查:交验和备查的资料为必查的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可选择抽查。

1.3.2换证检查:更换的证书、文件为必查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见附件7)可选择抽查。

1.3.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

1.4 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4.1“检查栏”的填写:√ -- 已检查X -- 检查发现问题空格—未检查1.4.2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正本交被检查者,副本及《检查结果汇总表》由安全办公室有关地区监督处存档。

1.5检查依据1.5.1国家有关法规1.5.2能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编号A 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1990.10.5—A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6.12.24—A23《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9.29—A31.5.3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的有关法规1.5.3.1作业许可、认可办法8 个—编号B1海洋石油陆岸油(气)终端作业许可办法1999.3.11—B1 2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许可办法1995.12.14—B23海洋石油作业起重船作业认可办法1994.1.7—B34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许可办法1993.2.25—B45海洋石油作业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56 海洋石油作业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67 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1988.4.6—B78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1988 .4.6—B81.5.3.2管理规则8个—编号C1 海洋石油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1994.6.28 –C1 2石油作业租用直升机安全管理规则1992.8.22—C23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1999.3.11—C34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1991.7.22—C45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性物安全管理规则1990.8.8—C5 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1989.11.7—C67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1990.9.18—C78海洋石油作业系物管理规则1994.1.7—C81.5.3.3安全要求6个—编号D1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1997.3.20—D12 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报告和统计要求1992.11.30—D23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1992.5.26—D34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1988.11.3—D45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1989.4.5—D5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人员资格要求1991.7.25—D62 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1.1作业者不迟于投产前20 天提交申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海船员[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暂行办法

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暂行办法

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暂行办法文号:船平字[1987]279号颁布日期:1987-07-10 执行日期:198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1.总则;1.1为执行中国政府关于对海上设施实施技术监督检验的规定,以:(1)保证海上人命及财产安全;(2)促进海上交通安全;(3)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1.2海上设施包括:钢质或混凝土固定平台、浮式油气处理及贮存装置、海上输油气码头、单点系泊装置、海底管道系统等水上、水下固定和浮动式结构物和装置。

1.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作业的海上设施,均应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简称国家船检局)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所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即法定检验)。

对石油专用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

1.4本办法所称对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包含海上设施的建造检验和建造后检验,其检验范围如下:(1)结构;(2)机械设备及系统;(3)电气设备;(4)居住舱室;(5)消防;(6)救生设备;(7)信号设备;(8)无线电通讯设备;(9)锚泊设备和系泊设备;(10)直升机甲板设施;(11)起重机;(12)防污染设备;(13)受压容器,管系及其安全装置。

1.5国家船舶局可授权中国船级社代行部分或全部法定检验项目。

2.建造检验2.1建造检验的程序如下:(1)申请;(2)设计标准适用性认可;(3)设计认可;(4)材料和设备认可;(5)现场检验;(6)发证。

2.2申请2.2.1凡欲安装在中国管辖海域内使用的海上设施,均应由其业主或作业者申请国家船检局进行法定检验。

2.2.2提交法定检验申请书的时间,应不迟于该设施详细设计开始之前3个月。

2.2.3申请书应直接提交给国家船检局或其下属分局。

2.2.4申请书用中文或英文书写,其主要内容见附件。

2.3设计标准适用性认可2.3.1海上设施的设计,应满足下列现行规则和规定的要求:(1)国家船检局颁布的有关海上设施的安全规则,即:--海上平台安全规则;--海上浮式油气处理及贮存装置安全规则;--单点系泊装置安全规则;--海底管道系统安全规则。

海洋石油细则及公司文件要求

海洋石油细则及公司文件要求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

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改动井控系统的;(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4、按照设施不同区域的危险性,划分三个等级的危险区:(一)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二)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者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三)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对于海上设施通往危险区的通道口、门或者舱口,应当在其外部标注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禁止烟火”和“禁带火种”等标志。

5、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

2024年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3篇)

2024年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3篇)

2024年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引言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海洋石油资源逐渐成为各国探索与开发的重点。

然而,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风险与环境保护问题,如石油泄漏、事故爆炸等,对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成为了一个紧迫的任务。

一、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的必要性1.1海洋石油资源的重要性海洋石油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

其能源含量丰富,开发利用也能够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

因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的建立是为了保护海洋石油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2海洋石油开发中的安全风险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风险,如石油泄漏、事故爆炸等。

这些事故不仅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危害,还会对附近的渔业和旅游业等产业带来严重的影响,甚至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建立健全的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这些安全风险。

1.3海洋石油开发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无法避免地会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废水排放、废气排放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等。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将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深远的影响,甚至导致生态系统的崩溃。

因此,建立健全的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可以有效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的原则和目标2.1原则(1)一体化原则:强调各级各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权责明确、高效高效可操作的管理与监督体系。

(2)预防为主原则:注重事前预防,强化石油开发企业的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发生。

(3)全过程管理原则:从石油勘探开发到石油运输储存再到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全面管理和监督。

2.2目标(1)保障石油开发的安全:建立完善的石油勘探开发安全评估制度,强化安全培训教育,提高石油开发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的管理,保障海洋石油作业中的人员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内,按照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或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经营的石油作业,以及进行相应石油作业的设施和负责实施相应石油作业的作业者和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承包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是负责监督实施本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

石油部设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作为实施本规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为便于有效地实施本规定,安全办公室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并由安全办公公室委派的地区代表执行授权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作业许可和作业认可第五条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海上移动式钻井船首次进入并开始钻井作业前、固定式钻井平台开始钻井作业前、海上油田生产设施开始投产前、海底长输油管线及陆岸输油终端开始投用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

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首次进入并开始作业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报作业认可。

第六条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或申报作业认可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它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其它各项有关手续。

作业者或承包者在申请作业许可或申报作业认可的同时应按石油部的有关规定提交各项证书和文件。

第七条安全办公室对作业者或承包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范围申请作业许可的设施及其作业条件和主要管理及操作人员资格,将按确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检查或审查。

安全办公室在确认已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及石油部有关规定后,将向作业者或承包者颁发经石油部批准的“作业许可证”。

之前,不得实施石油作业。

作业者或承包者在未获得“作业许可证”之前,不得实施石油作业。

海洋工程支持船相关法规豁免申请

海洋工程支持船相关法规豁免申请

海洋工程支持船相关法规豁免申请金振楠;李苗苗【摘要】由于海洋工程支持船存在特殊操作要求及设计的实际限制,对于其如何满足某些具体的法规/公约需予以综合考虑,甚至需申请豁免.以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建造的深水海洋工程支持船为例,介绍海洋工程支持船需要申请法规/公约豁免的一些典型设计,供其他类似船型借鉴和参考.【期刊名称】《造船技术》【年(卷),期】2019(000)001【总页数】4页(P70-72,88)【关键词】深水海洋工程支持船;豁免申请;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丹麦海事局(DMA)【作者】金振楠;李苗苗【作者单位】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辽宁大连116113;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辽宁大连11611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62.10 引言海洋工程支持船是为离岸作业工程提供服务的一系列船舶的统称。

人类的海上作业工程活动主要以海上油气开发和能源利用为主,海洋工程支持船通常是指围绕海上油气开发而建造的船舶。

传统海洋工程船分为平台供应船和起抛锚及拖带辅助作业船两种。

通常此类船舶为满足甲板装载货物以及在船尾部配备鲨鱼钳、艉滚筒等设备进行起抛锚作业,均将生活区布置在艏部,给艉部甲板留出足够的作业空间。

同时,为满足作业需要,此类船舶上人员较多,除普通船员外,还额外设有特种工作人员住宿区,因此此类船舶通常还需满足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

近年来,随着钻探和生产活动逐渐深入更深的水域以及水下开采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深水水下作业支持船,成为海洋工程船的新类型,其基本设计布置理念仍基于传统海洋工程船。

深水海洋工程支持船是所有水下作业支持船的统称,即为水下及海床施工和水下作业提供支持的多种船舶,主要包括潜水支持船、遥控无人潜水器工作母船、海底建造船、铺管船、铺缆船等,可以进行海底安装、敷设、平台施工、维修和保养以及油井干预等工作。

以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建造的深水海洋工程支持船为例,介绍海洋工程支持船类船舶需申请豁免的法规/公约的一些典型设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

编号:SY-AQ-09093(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Offshore oil safety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system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中国海洋石油工业起步于60年代,1967年建成了第一个海上采油平台。

由于技术和资金的原因,初期发展比较缓慢。

70年代末期,海洋石油工业成为中国最早对外开放的领域,通过对外合作,海洋石油工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1982年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时,原油产量不足10万吨/年。

2000年,海洋石油总公司油气生产产量已经突破2000万吨/年。

与此同时,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十几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恶性事故,一般事故也呈下降趋势。

海洋石油作业的特点海洋石油是海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和行业,其主要作业是在远离陆岸的海洋环境下进行的,其特定的作业环境决定了作业的特点:1.作业环境恶劣。

我国海上石油作业的水深从几米到几百米,作业区域从南到北,近的离岸几十公里,远的离岸几百公里。

环境条件非常复杂,海上石油平台和设施除了要面对海上风、浪、流的影响,海水对设备的腐蚀等常规风险外,还要面对南方的台风、北方的海冰以及风暴潮等破坏性极大的自然环境。

2.作业风险大。

海上作业平台小的只有几百平方米,大的几千平方米,好像茫茫大海中的一个孤岛。

自然条件恶劣,生产生活空间有限,油气生产设施集中,在这种条件下进行钻井、试油、油气生产等高风险的作业,很容易发生各类事故,而且由于油气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集中,在发生事故后容易产生连锁反应,酿成重大恶性事故。

QAP-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中海油

QAP-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中海油

项目经理应分析进度滞后的原因并制定应对措施以确保按时完工
5.4 以客户为关注焦点
ZPMC 的项目经理应确保在项目的任何方面,尤其是客户的合同规定能被参与项目的所有各方以获得 客户满意为最终目标而理解并执行。
参与本项目的人员需有相应的资质及经验。项目关键人员的简历应提交客户审核和确认。项目管理的 组织机构参考附录 I。项目经理应制备和管理组织机构图,并在有任何人员变动时进行更新。
I) 采购主管
· 负责更新本项目所有原材料的记录/状态。 · 与项目管理团队、采购部门就采购及预算进行协调。 · 确保开工前所有原材料妥善保管。 · 就原材料交货情况向项目经理建议。 · 协调保管员的原材料检验、储存及保管工作
J) 质保工程师
· 应作为项目质量体系实施的重点。 · 确保实行独立检验,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及合同要求的有效实施。 · 确保所有操作规程及操作员/技术员的资质符合项目标书要求。 · 监控所有 QA/QC,NDT 和焊工行为,确保与合同标书要求一致。 · 就质量相关的问题与承包商进行沟通,并向 ZPMC 员工及承包商逐步灌输质量意识。
6.2 制造程序
ZPMC 给各相关部门分发相应的项目制造程序
6.3 工具和设备
所有的工具和设备应由专门的设备主管准备并监控和管理,使其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得到最有效的合理 化利用。在调试和试车阶段,检验和测试设备必须按规章要求及时进行校准。
本项目应至少准备下述主要的工具和设备 ·升降起重机设备 ·电焊机 ·脚手架 ·办公工具 ·足够的安全制造空间 ·焊前或焊后热处理加热工具 ·电气元件测试工具,如传感器、电阻表、电压表、电流表等 ·高强度螺栓用液压扳手 ·冲砂和油漆用的自动冲砂机和空压泵 ·实验室和 NDE 无损探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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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
(1988年1月23日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88〕海油安字第4号文颁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铺管船作业认可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铺管船在开始铺设海底石油、天然气管线作业(下称铺管作业)前,作业者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有关条款,通知承包者向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称安全办公室)申报铺管船作业认可。

承包者应不迟于开始铺管作业前的15天,向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表提交按本办法附件1格式的申报书和第三条规定的证书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并按其要求输有关具体事宜。

第三条承包者在申报铺管船作业认可时,应交验和备查由石油工业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认可单位颁发的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一、应交验的证书、文件和资料:
1.有关船舶证书及其他证书登记表(见附件2);
2.主要设备和装置的合格证件。

主要设备和装置包括:张紧器及其控制系统,管线收、放绞车,船舶移位锚机,工业锅炉;
3.铺管作业经理、自航铺管船船长、铺管作业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件;
4.安全手册;
5.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要求的有关铺管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

二、应备查的证件:
1.船员有铺管作业人员持有的“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和“救生艇筏操纵”安全培训证书;
2.焊接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无线电报务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件。

第四条安全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派员登船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后,向承包者颁发铺管船作业认可通知。

第五条铺管船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为1年。

在有效期内正在进行的铺管作业未完成而需延期时,承包者应在不迟于有效期满前10天,按本办法附件3的格式向安全办公室申报铺管船延期作业认可。

铺管船延期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铺管船延期作业认可通知期满后仍需继续作业时,承包者应向安全办公室重新申报铺管船作业认可。

铺管船作业认可通知的失效按《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执行。

第六条在铺管船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内,承包者应保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交验和备查的证书、文件的有效性。

当铺管船及物探作业发生变更时,承包者应于再次铺管作业前10天,向安全办公室报告相应发生的事项和报送相应变更的证书、文件和资料,这些变更包括:
1.张紧器及其控制系统和起重设备,安全监测、报警系统,消防、救生设备及通讯设备的变更;
2.铺管作业合同、作业者、作业海区,铺管合同规定的铺管作业的起止时间、管线起止点位置的变更;
3.铺管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的变更;
4.铺管作业经理、自航铺管船船长、铺管作业工程师的变更;
5.其他对铺管船及铺管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变更。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者,安全办公室有权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追
究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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