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素材

合集下载

知识产权事例素材

知识产权事例素材

知识产权事例素材
知识产权事例素材:
1. 专利侵权案:某公司被指控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专利权,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公司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2. 商标维权案:某品牌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原品牌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成功夺回商标所有权。

3. 著作权纠纷案:某作者的作品被他人盗版发行,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盗版者赔偿作者经济损失。

4. 商业秘密泄露案:某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经过调查发现是内部员工所为,最终该员工被追究法律责任。

5.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某公司与外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外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导致该公司经济损失,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功。

以上事例素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细节可能有所不同。

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新闻报道或咨询专业律师。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4著作权案例

2024著作权案例

2024著作权案例在2024年,有个挺火的网红小美,她在网上以超级详细的美妆教程出名。

小美那独特的化妆手法和生动的讲解,让她在美妆界拥有了一大票粉丝。

小美的每一个美妆教程都是她自己精心策划、拍摄和剪辑的。

她会从挑选适合不同肤质的化妆品开始讲起,然后细致到每一笔的画法,就像是带着粉丝在一场美妆冒险里畅游。

可是呢,有个叫小丽的博主,她看到小美的美妆教程这么受欢迎,就动了点歪心思。

小丽偷偷地把小美的美妆教程下载下来,然后做了一些简单的修改。

她把小美的声音给去掉了,自己重新配了音,还改了教程里的一些小细节,就当作是自己的原创作品发在了自己的账号上。

这事儿没多久就被小美发现了。

小美那叫一个气啊,自己辛辛苦苦创作的东西,就这么被人给盗用还改头换面了。

小美就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小美先收集了各种证据,比如自己创作过程中的草稿、原始的拍摄素材,还有网络上关于自己发布教程时间的记录等等。

然后她就找了律师,向小丽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

在法庭上,小丽还想狡辩呢。

她说自己也做了一些修改啊,不完全是抄袭。

但是法官可不吃这一套。

法官指出,虽然小丽做了一些改动,但是整个教程的核心创意、化妆步骤的顺序以及大部分的独特内容,都是从小美那里照搬来的。

法官判定小丽侵犯了小美的著作权。

小丽不仅要把盗用的视频删除,还得公开向小美道歉,而且还要赔偿小美一笔钱,作为小美创作付出的补偿以及对小美名誉受损的赔偿。

这个案例一出来,就在网红圈和自媒体界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大家都意识到,即使是在网络上,著作权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想要创作就得自己花心思,靠抄袭别人的成果迟早是要付出代价的。

2024年,有一位很有才华的小说作家老张。

老张写小说可有一套了,他写的一部科幻小说在网上那是相当受欢迎。

小说里构建的奇妙未来世界,还有那些充满想象力的人物和情节,吸引了无数的读者。

有一家小影视公司,看到老张小说这么火,就想把它改编成影视作品。

可是呢,这家影视公司并没有联系老张,就私自开始写起了剧本,还美其名曰是“创作借鉴”。

著作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案情介绍:《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

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

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

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

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

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

中国著作权典型案例

中国著作权典型案例

中国著作权典型案例
一、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1. 事情经过。

琼瑶阿姨那可不能忍啊,就把于正告上法庭了。

这里面像什么偷龙转凤的情节,男女主的一些情感纠葛的设定,相似的地方太多了。

2.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定于正抄袭成立。

这就像是给那些想要抄袭别人作品的人一个大大的警告。

于正不仅要公开道歉,还得赔偿琼瑶阿姨不少钱呢。

这个案例就表明,就算你是个挺有名气的编剧,也不能随便抄袭别人的创意,著作权可是要受到保护的。

二、百度文库侵权案。

1. 事情经过。

好多作家都把自己的心血之作写出来,希望能靠自己的作品吃饭呢。

但是百度文库出现后,很多作品未经作者同意就被上传到文库里。

就好比你做了一桌子好菜,结果有人没打招呼就端走拿去卖钱了。

韩寒、慕容雪村等作家就联合起来声讨百度文库。

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是,百度文库虽然说是个知识分享平台,但很多时候没有对这些上传的文档进行严格的版权审核,让很多侵权的文档在上面传播,这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 判决结果。

最后百度文库不得不进行整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审核文档的版权问题。

这个案例让大家知道,网络平台不能光想着自己发展,对用户上传的内容也要负责,要尊重作者的著作权。

1. 事情经过。

2. 判决结果。

法院判定这个公司侵权,要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个案例就告诉大家,即使是很热门的作品素材,也不能随便拿来就用,要先得到人家的许可,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电影著作权案例

电影著作权案例

电影著作权案例电影制作方那肯定不乐意啊,就像你辛辛苦苦种了一棵果树,结了果子,别人没打招呼就来摘一样。

制作方就起诉了这个小公司。

他们说,我们对哪吒这个形象可是有著作权的,这个形象就像是我们的宝贝,你不能随便拿去用。

小公司还狡辩呢,说什么这哪吒形象早就有了,不是你们独创的。

但是呢,法院可不吃这一套。

法院就调查啊,发现电影里的哪吒形象是在传统哪吒形象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创新。

比如说传统哪吒可能没有这么现代感十足的黑眼圈,性格也没有这么复杂立体。

这就是创作者们加入的新元素,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最后呢,小公司就败诉了,得给电影制作方赔偿。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电影的著作权可不能随便侵犯。

电影就像创作者们的孩子,从故事的构思,到人物的设计,再到整个画面的呈现,每一个环节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是受法律保护的呢。

有人就指出这部电影和另外一部小说有很多相似之处。

比如说情节上,都是讲校园里的霸凌事件,主角在这样的环境下相互扶持,而且里面一些细节,像主角被霸凌时的遭遇,被欺负后的那种心理状态描写得都很相似。

这可就引起了原小说作者的不满,觉得电影可能抄袭了自己的作品。

电影方呢,就解释说这是巧合,他们在创作过程中是独立构思的。

但是这个事儿可不是空穴来风啊。

著作权这个东西,对于文学作品或者电影作品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真的是抄袭,那对原作者是很不公平的。

就好比你参加一场比赛,你自己辛辛苦苦准备了一个节目,结果另一个人上台表演的节目和你几乎一样,还拿了奖,你肯定心里不舒服啊。

原小说作者就像是那个认真准备节目的人,要是电影真的抄袭,那就是拿走了原作者的创意成果。

不过这个事儿比较复杂,要判断到底是不是抄袭,得从很多方面去分析。

比如这些相似的情节是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还是确实是一方独特的创作。

法院就得仔细研究,对比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还要看电影创作的时间线,有没有可能接触到原小说等等。

这个案例啊,就像一个警钟,提醒着创作者们在创作的时候一定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同时也告诉我们,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也很重要,要是发现疑似侵权的行为,要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doc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doc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

著作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案例分析

1、评保彬与南京卷烟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案情回放1986年11月,南京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广泛征集南京市旗市徽图案的建议》,后经批准执行。

1988年6月22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确定市徽市旗图案的决定》。

后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制作、使用南京市市徽市旗的规定》,明确市徽、市旗不得用于产品商标、包装装潢等纯商业性活动。

1992年10月,由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南京艺术学院美术作品选集》中登载了南京市市徽图案,署以南京市徽设计者保彬。

且在1989年8月等出版物中介绍保彬作品时均提及南京市旗、市徽图案。

1997年4月28日,南京卷烟厂在其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图案中使用了南京市市徽图案。

同年,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废止市徽市旗图案的决定。

2003年5月9日,保彬起诉南京卷烟厂侵犯其著作权。

被告南京卷烟厂辩称,南京市市徽图案的创作是在市政府的主持下并代表市政府的意志进行的,因此市政府是市徽图案的作者,依法享有市徽图案的著作权。

市徽方案设计图并不是如原告所称的那样由其创作设计,而是评委会在征集到的方案中仔细筛选后由南艺等单位进行再加工,后再综合、包含各方面意见的结果,原告只是这一意志结果的执笔完成者。

原告的执笔是代表市政府意志的“执笔”,而非独立的“创作”。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握手言和,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但这并不影响对其中法律问题的讨论和研究。

法官点评争议作品是个人作品还是法人作品对此应从作品创作过程分析,该作品是经市政府征集后产生的,那么是原告保彬独立创作还是仅代表市政府的意志执笔?从美术作品的创作惯例看,一般需作者的智力创造和表现手法反映作品的主题,对美术作品“执笔”本身就意味着是创作,其不同于政府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稿等文字作品,是美术作品本身创作实际所决定的,美术作品作为视觉艺术,对于艺术形象的塑造和作者(画家)精神信息的传递均是借助点、线、面、色彩等视觉元素,以不同结构方式来实现的。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案例一:某某公司盗版他人作品事实经过:XXX公司是一家知名游戏开发公司,拥有多款热门游戏。

最近,XXX公司发现某某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盗版了他们的一款游戏《XXX战争》。

某某公司直接将游戏下载链接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并宣传其为自己独立开发的游戏。

律师解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XXX公司的游戏《XXX战争》属于原创作品,拥有著作权。

而某某公司未经授权盗版其游戏,已经侵犯了XXX公司的版权。

盗版行为不仅是对原创作品的不尊重,也损害了XXX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建议:1.XXX公司可以先向某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盗版行为,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同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对XXX公司的损失赔偿。

2.若某某公司不配合,XXX公司可以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某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案例二:个人将他人音乐上传至第三方平台事实经过:某某个人喜欢一位歌手的音乐作品,将其音乐从CD上转录至电脑,并将音频文件上传至一个知名音乐分享平台,供他人免费在线收听。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某某个人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上传他人的音乐作品,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即使某某个人以共享的目的提供音乐文件,也不能消除侵权行为的性质。

建议:1.著作权人可以向平台提供侵权举报,要求平台删除某某个人上传的音乐文件。

2.如果个人上传音乐的情节严重,著作权人也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其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三:某某公司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广告素材事实经过:某某公司在推广其产品时,使用了一张某某摄影师的照片作为广告素材,但未经摄影师的允许,并没有支付任何版权费。

律师解读:照片作为原创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某某公司未经摄影师的授权使用其照片,已经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

某某公司应当意识到,无论是商业用途还是非商业用途,如果使用他人的照片作为素材,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支付相应的版权费。

企业著作权合规 案例

企业著作权合规 案例

企业著作权合规案例
关于企业著作权合规的案例,以下是一个简要的实例:
案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开发一款手机应用时,未对涉及的第三方素材(如图片、字体等)进行著作权审查,导致应用中部分素材存在著作权纠纷。

某公司因此被诉至法院,面临赔偿和应用下架的风险。

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违反了著作权法规定,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

为确保企业合规,以下措施可供参考:
1. 了解著作权法:企业应了解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和侵权行为。

2. 审核机制:在产品研发、设计等环节,建立审核机制,对涉及第三方素材进行著作权审查,确保无侵权行为。

3. 签订许可协议: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协议,明确许可范围、期限和赔偿事项。

4.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著作权意识,加强内部培训,避免因无知而触犯著作权法规。

5. 定期排查:定期对产品进行著作权排查,确保持续合规。

6. 保险措施: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以应对潜在的著作权纠纷带来的风险。

总之,企业应在尊重他人著作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合规,避免侵权风险。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解决方案一、案例一:商标侵权。

1. 案例详情。

有个小公司叫“酷爽”饮料公司,他们生产了一款名为“酷爽”的饮料,从包装到商标标识都和知名大品牌“冰爽”特别相似。

“冰爽”饮料那可是家喻户晓,瓶子的形状、商标的字体颜色,“酷爽”都有抄袭的嫌疑。

结果呢,“冰爽”公司发现后就不乐意了,这可是严重影响他们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啊。

2. 解决方案。

“冰爽”公司收集了证据。

他们派人去各个超市、小卖部买了“酷爽”饮料,还把货架上的摆放情况拍照留存,这些都是侵权的证据。

然后呢,“冰爽”公司没有直接和“酷爽”公司大打出手,而是先给“酷爽”公司发了一封律师函。

律师函里明确指出他们的侵权行为,要求“酷爽”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酷爽”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还不改正,“冰爽”公司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冰爽”公司凭借之前收集的证据,很有可能胜诉。

法院可能会判决“酷爽”公司赔偿“冰爽”公司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包括“冰爽”公司因为“酷爽”侵权产品而减少的销售额、为调查侵权行为花费的费用等等。

而且法院还会要求“酷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的包装和产品标识。

二、案例二:著作权侵权。

1. 案例详情。

有个小网红叫小美,她特别喜欢拍搞笑短视频。

有一天,她发现自己拍的一个超级搞笑的短视频被另外一个网红大强原封不动地搬到了自己的账号上,还说是自己创作的。

小美那个气啊,这可是她辛辛苦苦想创意、拍摄、剪辑出来的作品。

2. 解决方案。

小美首先要做的就是证明这个作品是自己的。

好在现在网络平台都有记录,她可以拿出自己的创作过程记录,比如拍摄的素材、剪辑的时间线等。

然后呢,小美向大强所在的短视频平台投诉。

平台收到投诉后,会对大强的视频进行审核。

如果确认是侵权,平台会要求大强删除视频,并且可能会对大强进行处罚,比如限制他的账号流量或者降低他的账号信用等级。

如果小美觉得这样还不解气,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大强。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

创作灵感法律案例分享(3篇)

创作灵感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在创作领域,灵感往往如火花般闪现,但如何将这瞬间的灵感转化为合法的作品,并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位创作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以下,我将通过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分享创作灵感的法律保护与维权经验。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创作灵感的传播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极大的拓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许多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以下是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案例一:抄袭引发的纠纷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作品一经发表便受到了广泛关注。

不久后,另一作家推出了一部与该作品高度相似的小说,情节、人物设定几乎完全一致。

原作家发现后,将抄袭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灵感碰撞引发的争议两位音乐人分别创作了一首歌曲,歌曲旋律和歌词都有一定的相似性。

其中一位音乐人认为自己的创作灵感受到了另一位音乐人的影响,遂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抄袭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跨界合作引发的纠纷某著名导演邀请一位知名编剧共同创作一部电影剧本。

在创作过程中,导演提出了一些新的想法,并要求编剧进行修改。

剧本完成后,导演将编剧诉至法院,认为剧本中部分内容并非自己的创作,要求编剧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例分析以上三个案例分别涉及了抄袭、灵感碰撞和跨界合作等不同情况。

下面,我们将对这三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一:抄袭引发的纠纷在本案中,抄袭者未经原作家同意,擅自使用了原作品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原作家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抄袭行为侵犯了原作家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构成了侵权。

案例二:灵感碰撞引发的争议在本案中,两位音乐人的创作灵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并不能直接认定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创作灵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因此,法院判决两位音乐人的创作不构成侵权。

传统文学法律案例(3篇)

传统文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红楼梦》作为中国古典文学的巅峰之作,自问世以来便广受赞誉。

然而,在文学作品的传播过程中,著作权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清代《红楼梦》著作权纠纷案为例,探讨传统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清代乾隆年间,一位名叫李渔的文人,根据《红楼梦》的故事情节,创作了一部名为《红楼梦影》的小说。

该书在市场上颇受欢迎,引起了原著《红楼梦》作者曹雪芹家族的不满。

曹家认为李渔未经授权擅自改编《红楼梦》,侵犯了其著作权。

于是,曹家将李渔告上公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红楼梦》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 李渔是否侵犯了曹家的著作权?3. 若李渔侵犯了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红楼梦》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法院认为,《红楼梦》作为一部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件。

其内容丰富、情节曲折,体现了作者曹雪芹的文学才华和创作能力。

因此,法院认定《红楼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李渔是否侵犯了曹家的著作权?法院认为,李渔在未经曹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红楼梦》的故事情节,构成了对曹家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大清律例》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李渔侵犯了曹家的著作权。

3. 若李渔侵犯了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李渔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红楼梦影》,并赔偿曹家经济损失。

同时,法院要求李渔在公开场合公开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给曹家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本案中,《红楼梦》作为一部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件。

这表明,著作权法对文学作品的保护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原创作品,还包括具有独创性的改编作品。

2. 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李渔未经曹家授权,擅自改编《红楼梦》的故事情节,构成了对曹家著作权的侵犯。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素材案例(3篇)

法律素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某知名作家被告:李某某,某出版社编辑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张某某系某知名作家,其作品《时光荏苒》在我国出版后广受好评。

2018年,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时光荏苒》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知名剧院进行公演。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李某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2.若侵犯了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时光荏苒》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改编成剧本并进行公演,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李某某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四、法律分析1.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将原告的作品改编成剧本,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同时,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作品进行公演,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权。

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2.赔偿数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张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简述著作权纠纷案例范文

简述著作权纠纷案例范文

简述著作权纠纷案例范文咱今儿就来说一个特别有趣的著作权纠纷案例。

一、案例主角和作品。

有个画家叫老张,他可是画了一辈子画,那水平相当高。

老张画了一系列以乡村生活为主题的油画,这些画色彩特别鲜艳,把乡村那种宁静又充满生机的感觉表现得淋漓尽致。

每一幅画都像是一个小世界,有在田地里劳作的农民伯伯,有在河边嬉戏的小孩,还有在院子里打盹儿的大黄狗,反正就是特别有生活气息。

二、纠纷的引发。

这时候呢,有个小公司想做一本关于乡村旅游的宣传册。

公司里负责这个事儿的小李,在网上找素材的时候,就看到了老张的画。

小李那叫一个兴奋啊,觉得这些画简直就是为他们宣传册量身定做的。

可是呢,小李也没联系老张,就直接把老张的画放到宣传册里了,而且还稍微改了改,加了点自己公司的logo和一些旅游线路的介绍。

三、老张的发现和反应。

老张有一天偶然看到了这本宣传册,当时就火冒三丈。

自己辛辛苦苦画的画,就这么被人乱用了。

老张心想:“我这画就像我的孩子一样,你怎么能不打招呼就抱走,还随便打扮打扮就当成自己的了呢?”于是老张就找了个律师,决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法律的介入。

律师就开始整理证据,把老张画画的过程记录啊,发表的记录啊,还有宣传册上盗用画的对比图等等都准备得妥妥当当的。

然后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接到这个案子后,就开始调查。

五、法院的判定。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那可是非常严谨的。

首先确定了老张对这些画拥有无可争议的著作权。

然后呢,小公司小李那边,虽然他们觉得自己只是为了宣传乡村旅游,是个好事儿,而且也对画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是他们没有经过老张的同意就使用,这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最后法院判定小公司要向老张赔偿经济损失,这个赔偿数额包括老张本来可以通过授权这幅画获得的报酬,还有因为这件事给他造成的名誉上的一些损失。

而且小公司必须停止使用老张的画,还要公开向老张道歉呢。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著作权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不管是谁,想用别人的作品,一定要先经过人家同意,不然就可能像小公司这样,吃不了兜着走喽。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案例案例一:盗版音乐软件事实经过:某某公司开发了一款音乐软件,该软件拥有独特的用户界面设计和音乐资源库。

不久后,另一家公司创建了一个类似的音乐软件,并使用相同的用户界面和音乐资源库。

某某公司认为对方公司侵犯了其版权,随后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软件可以视为计算机程序,享有著作权保护。

软件的用户界面设计以及音乐资源库也可以作为软件的组成部分受到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对方公司未经某某公司许可,复制了其音乐软件的核心设计,从而构成了盗版行为。

建议:某某公司有权保护其音乐软件的版权。

建议某某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 收集证据,包括软件的原始代码、设计文件和发布日期等,以证明软件的独特性和前后先后关系; 2. 寻求法律援助,起诉对方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 在软件安装过程中添加版权声明,并采取技术手段保护软件的著作权。

案例二:盗版电影销售事实经过:某某公司发现一家公司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大量销售其电影的盗版光盘。

某某公司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对电影的版权。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电影可以作为一种以影像为表现形式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未经某某公司许可,销售其电影的盗版光盘,侵犯了某某公司对电影的发行权和复制权。

建议:某某公司有权保护其电影的版权。

建议某某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 收集证据,包括购买盗版光盘的发票、光盘样本以及销售记录等,以证明对方公司销售了其电影的盗版光盘; 2. 寻求法律援助,起诉对方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 加强对电影的版权保护,包括使用数字水印技术、加强发行渠道监管等。

案例三:盗用独立游戏的图像素材事实经过:某某游戏开发者通过自主开发设计了一款独立游戏,并发布了游戏的截图和宣传素材。

不久后,另一款类似游戏发布,其图像素材使用了与某某游戏相同的图像。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游戏图像可以视为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

媒体行业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媒体行业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媒体行业呈现出多元化、跨界融合的趋势。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媒体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和挑战。

为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举办了多场媒体行业法律案例分享会。

本文将结合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对媒体行业法律风险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媒体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分享1. 案例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情简介】某知名网站未经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了某知名作家的一篇原创小说。

作家发现后,将网站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网站未经作家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作品,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启示】媒体行业在发布作品时,应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

2. 案例二:虚假宣传纠纷【案情简介】某保健品广告宣传其产品具有“包治百病”的功效,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遂将广告主和广告发布平台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本案中,广告主和广告发布平台发布的虚假广告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启示】媒体行业在发布广告时,应严格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广告真实、合法、有效。

3. 案例三:侵犯肖像权纠纷【案情简介】某知名摄影师发现其照片被某网站未经授权用于商业用途,遂将网站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本案中,网站未经摄影师授权,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摄影师的肖像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保护,二审 判决对于地图作品出版的审核批准程序与著作 权保护的关系、电子地图作品抄袭的认定、赔 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首 先,本案被告主张第四版《道图》与原告向国 家测绘局提交的送审盘内容不符,属于非法出 版物。但电子地图作品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 系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问题,与其作为具有 独创性的作品而禁止他人抄袭,二者并不排 斥。本案中也无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四版 《道图》属于非法出版物的结论。即使存在违 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不能出版的问题,作者仍 然可以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制止他人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黄自修的作品在民间传说的基础上,融合了其个 人的理解和想象,用其有鲜明特色的语言文字表述风格进行整 理、加工,是投入了个人创造性思维和劳动的再创作,黄自修对 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作者的著作 权不能及于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中公有的部分。南宁市艺术剧院的 舞剧作品没有利用黄自修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虽然舞剧《妈勒 访天边》的人物设置、故事情节与黄自修的作品有相同或相似之 处,但黄自修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内容是其独创,因 此,舞剧《妈勒访天边》对这些人物设置以及故事情节的使用不 构成侵权。但是黄自修较早地收集、整理了该民间故事并形成文 字,对该民间文学故事的保存、流传具有重要的意义。两部作品 客观上存在着承前启后的联系,舞剧《妈勒访天边》从黄自修的 作品中间接受益。南宁市艺术剧院在本案审理中也本着实事求 是、协商解决的态度处理本案的纠纷,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也同 意给黄自修适当补偿。二审法院酌情判决由南宁市艺术剧院补偿 黄自修人民币3万元。
4、 “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 权案

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 市中佳讯科技有限公司、凯立德欣技术 (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 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劲力汽车用 品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 法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著作权案例分析
、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 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 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 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764号 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原告诉称其为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权人,被告的“泰赫雅特 中心”与“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非常相似,系未经许可擅自复制 原告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审理 认为,原告建筑作品的整体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 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被告的 “泰赫雅特中心”与原告的建筑作品的基本特征相同,虽然二者在 高台、栏杆、展厅与工作间的位置、部分弧形外观、整体颜色深浅 等部分存在细微的差异,但仍属于与涉案建筑作品相近似的建筑。 原告关于建筑作品内部特征亦属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客体的主张依 据不足。工作区部分的设计属于汽车4S店工作区的必然存在的设 计,其外部呈现的横向带状及颜色,与所用建筑材料有关,并非涉 案原告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成分,应当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一 审法院判令被告对其涉案建筑予以改建,使之不与原告组合建筑特 征相同或近似,相关改建效果须经法院审核;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 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7079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涉及建筑物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不多,本案判 决具有典型意义。在该案中,法院一方面综合分析了原告涉 案建筑作品的特征,认定该建筑作品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 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另一方面,又 将该建筑的内部特征及必然存在的设计及因所用建筑材料产 生的横向带状、颜色等,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准确地 把握了建筑作品的特点。另外,法院还根据本案双方建筑的 具体情况,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对其涉案建筑 予以改建,使之不再与原告建筑外观造型的主要特征组合相 同或者近似的主张,这对于在涉及建筑作品的侵权案件中适 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具有积极的探 索意义。

其次,本案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为数不 多的在损失或获利均难以准确证明的情 况下在法定赔偿额之上确定赔偿数额的 案件,其判决比较好地贯彻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 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司 法政策,遵循了全面赔偿原则,充分保 护了权利人利益。最后,电子地图涉及 海量信息,本案选取恰当的侵权对比方 法,对涉案作品进行个性化对比,有利 于对两个作品之间的异同进行有效认 定,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 率。
、黄自修诉南宁市艺术剧院侵 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8)桂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 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原广西民族出版社干部黄自修以笔名“布英”在《民间文学》 1958年2月号上发表了其收集整理的壮族民间传说《妈勒带子访 太阳》一文。1999年南宁市艺术剧院编排的大型壮族舞剧《妈勒 访天边》在广西南宁首演,此后到多个省市进行了多场演出,荣 获第六届中国艺术节“优秀剧目奖”、第二届中国舞蹈荷花奖金 奖、2004-2005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剧目”等 众多奖项。2005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剧组予以表 彰,并奖励100万元。黄自修认为舞剧《妈勒访天边》系改编自 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黄自修的作品内容来 源于民间传说,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品中的人物、情节是黄自修所 独创;《妈勒带子访太阳》与舞剧《妈勒访天边》是两部不同的 作品,黄自修的诉讼主张证据和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黄自修的 诉讼请求。
3、徐楚风、姜海宇侵犯著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权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刑初 字第990号刑事判决)
【案情摘要】

2006年7月,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得知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需 购买“Windows XP”等7种微软公司的软件,经预谋后,向上海同威 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微软公司价值人民币78591元的“Windows XP”软件67套,并据此取得了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两被告 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许可下,擅自在该份开放式许可协议 上添加了微软“Office 2003 Win32 ChnSimp OLP NL”等6种软件。 随后,两被告人通过上海爱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道宁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转手销售给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共非法获利人民 币294409元,其中被告人徐楚风分得15万元,被告人姜海宇分得 144409元。2008年5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向上海市浦东新 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犯侵犯著作权罪。法 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被告人徐楚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 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海宇有期徒刑三 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44500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即发生法律 效力。
【典型意义】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篡改著作权人微软公司 的开放式许可协议侵犯著作权而受到刑事处罚 的,在全国尚属首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浦东 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 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优势,主持著作权人、盗版 软件买受人与被告人达成“三方协议”,既维护 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地挽回了买 受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告 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在处理刑事案件的 同时一并解决了民事纠纷。针对本案被告人利用 许可协议空白添加打印软件名称的犯罪手法,法 院向微软公司建议,对许可协议的格式应作出相 应调整以堵塞漏洞。微软公司积极回应,已作出 反向打印等调整措施。综合来看,本案取得了较 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对于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创造、发 展,保护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遗产,具有积极的探索 意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既要肯定 作者对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但又 不能不恰当地把其中的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纳入到作 品的保护范围,阻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以及他人利 用该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正常的再创作。对于较早地收 集、整理了民间文学故事并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能 够认定在后的作品和前者存在着明显的利用关系及间 接受益,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原则妥善处理此 类著作权纠纷。

原告独立制作完成第四版《“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以下简称 第四版《道图》),被告生产销售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 (362城市)》(以下简称《362图》)抄袭剽窃了原告第四版《道 图》,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审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按照原告诉 讼请求数额判赔100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导航电 子地图可以作为地图作品予以保护,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于地理 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表达方式上;通过采取列举具有个性特征的 信息点的对比方式进行对比,双方作品存在的相同之处,明显超越 了常理,足以认定被告《362图》抄袭、剽窃了原告作品;一审判 决认定被告至少获利1000万元的证据不足,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 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明显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 最高限额。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 项的基础上改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通过刑事司法保护途径打击大规模软件网络盗版 行为的一起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例,在国内外赢得了普遍 好评。该案的判决给那些寄希望于通过盗版获取非法利益的 网站和其他侵权者敲响了警钟。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知识产 权刑事司法保护案例,清楚表明了我国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义 务对国内外著作权人给予平等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 中国在转型时期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精神。该案也 是当地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 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简称“三审合一”试点)后成功 处理的一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