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采购管理及招标管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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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3
合格名單建立後,得以下列方式之一邀 請廠商投標:
(一)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三)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
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四)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
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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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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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4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 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 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
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
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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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5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 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 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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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3
請參閱「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
(一)依該招標辦法第二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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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4
2、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 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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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7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 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 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 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 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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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8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 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 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一段式開標決標:
上網刊登公 告或公報(必 須刊登開標 時間及地點
得準備
→ 招標文 件供廠
→ 開標

審標

決標
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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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7
(
)(
2、二段式開標決標:
第 一 段
上網 自電子 審查電子 簽報機關 通知符合 刊登 → 網路取 → 資料擇符 → 首長或其 → 需要者遞 公告 得報價 合需要之 授權人核 送正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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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3
第十九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
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 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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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4
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之廠商 投標。
選擇性招標:指預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 再邀請合格廠商投標。
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進 行比價或議價。但亦得經公告程序邀商,議 價或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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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0
(二)第二款: 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
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細則第 二十二條第二項) 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其預估 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 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 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合併之。(細 則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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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1
招標方式-1
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 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 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 改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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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2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 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 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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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2
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時,應於資格審 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平等受邀之機會:
(一)經常性採購於資格審查公告時,應載明每 次邀請廠商之家數及如何邀請。
(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機關為特定 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 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 商投標。
(三)第五款:
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 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 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 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 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 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 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細則第二十二條 第三項)
(八)公開評選及公開徵求,其評選作業 及徵求適合需要者之認定準用「最有 利標評選辦法」,所稱「準用」依工 程會解釋為指性質相近可用者即應適用, 性質不相近不可用者得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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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8
(九)依第十三款辦理之作業應符合「機關委 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依第十四款辦理之作業應符合「機關邀 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 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 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 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 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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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ku.baidu.com 招標方式-6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 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 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 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 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 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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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0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 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 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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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1
合格廠商名單之管理:
(一)有效期逾一年者,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二)有效期未逾三年,且已於資格審查之公告載
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在有效期內免 逐年公告。 (三)名單應逐年檢討修正,發現有不合資格者 (如遭停業或拒絕往來者),得限期通知其 說明,逾期未提出合理說 明者,機關應將其 自名單中刪除。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 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 時辦理, 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 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 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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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3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 供應之標的,以 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 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 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 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 及技術或經濟 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 能達契約之目的 ,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 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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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5
第二十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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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6
經常性採購:指所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在有效 期內,辦理二次以上者。
採公告 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 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 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3、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 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 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 比價或議價。
某公司采购管理及招标管理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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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
第十八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
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
不特定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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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2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 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 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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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4
專業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 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 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 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 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 (該辦法第三條)
技術服務: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 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 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 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 等服務。(該辦法第三條)
設計競賽:指徵求廠商發揮創意,為聲 音、影像、文字、圖畫或實物等之設計, 並依其完整性、可行性、理念性、藝術 性或實用性等特性,擇定優勝作 品及廠商之程序。(該辦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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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7
(七)公開徵求: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 上者,應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 產作業辦法」公開徵求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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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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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
第二十三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 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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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2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 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 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 面報價或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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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5
資訊服務: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 關之服務;包括整體規劃、系統整合、 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 開發、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護、 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備援服務、 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置、資料 處理、資料登錄或訓練推廣等服務。 (該辦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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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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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9
(十)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由需求,使用或承 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 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 式辦理。(細則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十一)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 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 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 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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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9
(一)第一款(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
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 資格文件。 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 招標文件規定。 以上所稱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如有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不在此 限。
或公 單
廠商
准後



二 段
廠商遞送 正式文件
→ 開標
→ 審標 →
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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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標方式-8
(三)依該招標辦法第三條:機關依該招標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 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 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不得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四)依該招標辦法第六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 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 十分之一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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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8
研究發展:例如依採購性質,必須要求廠商 之主持研發者,必須具備招標標的物一定之 經驗或論著,或具一定規模的實驗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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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9
第二十一條: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
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 商資格審查之請 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 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參加特定招 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 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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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策略-1
第二十四條: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
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
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 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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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2
(四)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 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五項)
(五)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 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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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13
(六)公開評選:依第九款、第十款辦理 者必須依相關子法:機關委託「專業 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 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及「機關辦理 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費時長久:多長謂之「長久」並無明確定義 得由機關比較標案性質認定之。 例如特殊產品之開發 →測試→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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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7
高額費用:何謂「高額」亦無明確定義。通 常係考量廠商之備標成本。因備標成本高時, 廠商如投標後未得標,所耗成本不貲,機關 又無補貼,對廠商有失公允。
條件複雜:何謂「複雜」亦無明確定義。機 關得比較標案性質認定之。例如要求投標廠 商應具備特殊機具設備且需現場查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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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5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2款規定辦理 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 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第一項第3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 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 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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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6
(二)依該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四條之 規定,可分為下列二種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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