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和劣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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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 201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蒋春明从张莉(另案处理)处,购买假人用狂犬病疫苗1000盒,并将其中 的200盒销售给被告人李文。被告人康兆电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仍然从李文处购买该200盒假人用狂 犬病疫苗,后通过滕养银(另案处理)将该200盒假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被告人李海超,李海超在明知系 假药的情况下仍购买,并将该200盒假人用狂犬病疫苗中的10余盒给他人注射,110余盒销售给他人,其 余的70余盒在案发后被李海超销毁。
假药和劣药的管理
根据2019年8月26日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为依据
一、假药与劣药的定义
•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三)变质的药品; •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 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 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 被告人王美烽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 522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决被告人王美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 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元。
• 案例四 • 2010年起,被告人张士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安徽华源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华裕医药有限公司、六安七星医药有限公司、六安 市恒丰药业有限公司等购进药品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虹桥村7队吴家宅5 号从事药品批发活动。2011年8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张士华,当场 查获500余种待销售药品。经鉴定,现场查获的药品价值人民币78万余元。
• 案例三
• 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美烽在明知其向江西省新余市辉宇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购进的“999皮炎平”、“狼毒软膏”、“维达宁喷剂”、“丁桂儿脐贴”、 “妇科金鸡凝胶”、“妇科千金凝胶”等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假药销售 给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河阳村第一卫生所、泉港区狮东村第三卫生所、泉港区界山 镇玉湖村第二卫生所、郭厝村卫生所、惠安县祝安堂药店、彭氏骨伤外科等卫生所 和药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22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950元。后被告人王美烽主 动回收部分假药并销毁。经药监部门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 案件中有几百名受害人,涉及吉林、山西、云南、上海、内蒙古等地,查实 涉案金额达586余万元。山西省仅阳泉市的老年受害者就有16名,最多的受 害者被诈骗10余万元。
• 阳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 十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三千元, 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的刑罚及相应罚金。
三、假药劣药的处罚
•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 为发生期间其从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由公安机关并处五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的拘留。
案例分析
• 案例一: • 2015年3月以来,罗某、袁某、王某冬、顾某喆、程某云、唐某慧、罗某等人相互勾结,注册成立公司,租
用民用住宅为办公地址,以销售员、业务员销售产品为幌子,招聘了30多名无医学及药学知识和相关经历 人员,通过提前拟好的培训资料,打单话术,教授员工相关病理、症状、用药等常识,并模仿专家语气、 语调、语速、语句,以北京中国中医科学院为幌子,谎称与其合作,虚构“中国中医科学院”“回国教授 李国华”“李教授学生×主任”“北京骨病研究院×主任”等事实,使用网络虚拟电话伪装成北京地区电话, 与受害人进行沟通,非法销售所谓针对病情配制的药物,装入标示为“舒筋定痛片”“同仁清脉三 降”“冬虫夏草”“盐藻素”“玛咖”盒子的五种药品及保健品,对受害人实施诈骗。省药检所进行鉴定, 发现其中部分所谓药品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被认定为假药和有毒有害保健品。
一、假药与劣药的定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 (二)被污染的药品; •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案例七:
2005年3月27日,接举报,某药监分局查处了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 售假药“和林益生汤口服液”的三个窝点,查获涉案假药101瓶,货值3万余 元。
经查,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过《药品生产 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公司负责人吴XX自1997年起,生产自行研 发的“和林益生汤口服液”,并称该药品可治疗一切癌症。同时该公司开设 了专门网站,并在网页上张贴了大量宣传该口服液神奇功效的虚假资料。调 查询问中,吴XX承认该药未取得过国家规定的药品批准文号,截止2005年3 月27日有40余人服用过该口服液,且多为癌症患者。
案例六 • 2004年,某制药有限公司将从市场上回收的本公司所产的四个不同批次的“板兰根颗粒”(共
74件)拆装混合后,再加入板兰根浸膏等进行加工,并生产出颗粒40余桶。
• 现场检查中还查获相关的生产计划单、原料检验报告单数份。这些资料显示,这四个批次用作 生产原料的成药颗粒,其原始生产日期在时间跨度上达一年以上。经进一步核查证实,该公司 今年以来先后从市场回收了本厂生产的“板兰根颗粒”10个批次,共185件,标值约10万元。 其中,已下达生产计划、被拆装混合作原料待用的“板兰根颗粒”有8个批次,均被拆装混合后, 加入板兰根浸膏,重新制粒生产成新批号药品。
二、假药劣药的处罚
•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 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 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 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 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 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 免予处罚。
新旧对比
原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011年5月至7月间,张士华从他人处购得“人血白蛋白”及“人免疫球蛋白”后, 销售“人血白蛋白”2瓶,销售“人免疫球蛋白”5瓶。2011年8月9日,公安机关从张士 华处查获尚未销售的“人血白蛋白”6瓶、“人免疫球蛋白”35瓶。经鉴定,上述“人 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均系假药。
• 判决张士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销售 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查获的药品均予以没收。
• 案例二
2008年6月,被告人杨占强在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一里河村注册成立渑池县立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10年至2012年,杨占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被告人杨智勇、杨喜平、马耐烦等人,在公 司生产、经营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私自在其生产的中药中添加治疗糖尿 病的格列苯脲、苯乙双瓜等西药的方法,大量生产胰复康、消糖康、百草清糖等黄精苦瓜胶囊系列 产品,并利用网络虚假宣传药品疗效,在全国范围内招聘代理商,将生产的假药通过物流快递方式销 往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代理商及糖尿病患者,以银行转账、汇款等结算货款,销售金额达人民 币183万余元。经检验,涉案黄精苦瓜胶囊产品中含有格列本脲、苯乙双瓜等化学成份,上述产品所 标示的批准文号为虚假文号,应按假药查处。
用狂犬病疫苗所用的纸质包装盒及配套的塑料托壳、说明书、不干胶标签等物品,在其位于安徽省滁
州市凤阳县凤凰城小区住处内,伙同被告人黄玉芬等人,生产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万信”牌的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
• 蒋春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李文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黄玉 芬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李云荣犯生产假 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郝敬刚犯生产假药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康兆电、李海超犯销售假药 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 收。
三、假药劣药的处罚
•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 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三、假药劣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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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药劣药的处罚
•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 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 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 被告人杨占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 元;杨智勇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杨 喜平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马耐烦 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以上各 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余元。
•
2011年9月,蒋春明通过李文从安徽太和县被告人李云荣处购买生产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要的纸
质包装盒及配套的说明书和标签等物品,在安徽省蚌埠市二岗附近租赁房屋内伙同被告人郝敬刚等人,
生产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万信”牌的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
•
2012年3月,蒋春明又通过李文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的鲍克端(另案处理)处,购买生产假人
新旧对比
原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