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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I.测试目标

掌握6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II.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2级)

中国CPA协会会员包括CPA和非执业会员。CPA是指取得CPA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非执业会员是指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专职工作)的中国CPA协会个人会员,通常在工业、商业、服务业、公共部门、教育部门、非营利组织、监管机构或职业团体从事专业工作。

会员为实现执业目标,必须遵守一系列前提或一般原则。6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诚信、独立、客观、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

一、诚信

(一)概念。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也就是说,一个人言行与内心思想一致,不虚假。能够履行与别人的约定而取得对方的信任。

(二)要求。会员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

(三)禁止关联。当会员在执行业务时认为报告、报表、沟通函件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情形时,不应在明知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联:

1、含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2、含有草率提供的陈述或信息;

3、遗漏或掩盖应当包括的信息,而遗漏或掩盖这些信息将产生误导。

(四)消除关联。如果会员意识到其已经与上述信息发生关联,则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与该信息的关联。

二、独立

(一)概念。独立,是指不受外来力量控制、支配,按照一定之规行事。

(二)要求。独立原则通常是对CPA而非非执业会员提出的要求。在执行鉴证业务时,CPA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要求CPA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

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CPA避免出现重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一个理性且掌

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这些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受到损害。

三、客观

(一)概念。客观,是指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不添加个人的偏见。

(二)要求。客观原则要求会员不应因偏见、利益冲突以及他人的

不当影响而损害职业判断。独立于鉴证客户是遵循客观性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会员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鉴证客户。如果某一情形或关系导致偏见或者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会员不应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会员在许多领域提供专业服务,在不同情况下均应表现出客观性,在确定哪些情况和业务尤其需要遵循客观性的职业道德规范时,应考虑的因素如下表:

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要求会员应当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之上,以适应当前实务、法律和技术的发展,确保客户或雇佣单位能够得到合格的专业服务。同时,在提供专业服务时,会员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职业准则和技术规范,勤勉尽责。

(一)专业胜任能力

会员作为专业人士,在许多方面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专业胜任能力是指会员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会员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事实上,如果会员在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情况下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一个合格的会员,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如果会员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承接了难以胜任的业务,就可能给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带来危害。

专业服务要求CPA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时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阶段:(1)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2)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会员应当持续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的发展,以保持专业胜任能力。持续职业发展能够使会员发展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使其能够胜任特定业务环境中的工作。

(二)应有的关注

应有的关注,要求会员勤勉尽责,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在审计过程中,会员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同时,会员应当采取措施以确保在其授权下工作的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和督导。在适当情况下,会员应当使客户、雇佣单位和专业服务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

五、保密

会员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地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会员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会员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

保密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而获知的信息予

以保密,避免出现下列行为:

1.除非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允许或要求,在未经适当且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或雇佣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披露由于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而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会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会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向直系亲属、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直系亲属是指配偶或父母(含岳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近亲属是指不属于直系亲属的近亲属。

另外,会员应当对其预期的客户或雇佣单位的信息予以保密。在终止与客户或雇佣单位的关系之后,会员仍然应当对在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如果变更雇佣单位或获得新客户,会员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应利用或披露任何由于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得的涉密信息。会员应当明确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雇佣单位内部保密的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下级员工以及为其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遵循保密原则。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雇佣单位的授权;

2.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包括为法律诉讼出示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

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会员有义务和权利披露且法律法规未予禁止,包括:

(1)接受CPA协会或监管机构的质量检查;

(2)答复CPA协会或监管机构的询问和调查;

(3)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维护自身的职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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