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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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4.29•【文号】文物博函[2011]943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943号)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2月发布实施。
《办法》规定,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以下简称责任鉴定员)是指获得国家文物局规定的鉴定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签署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的文物鉴定专业人员,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实行考试认定制度。
为加强责任鉴定员的资质管理,规范责任鉴定员从业行为,根据《办法》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历次参加责任鉴定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经我局审定合格人员,均可申请核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具备责任鉴定员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从事进出境审核工作人员,可申请核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
二、申请《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应提交资料(一)《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申请表》(可从我局网站下载);(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职称证明复印件;(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已取得《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责任鉴定员证书》者,需交回原件;(六)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三、申请《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应提交资料(一)《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申请表》;(二)所在单位出具的正式在编并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证明;(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职称证明复印件;(五)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六)一寸免冠照片1张。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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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文物博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日国家文物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以下简称责任鉴定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鉴定员是指获得国家文物局规定的鉴定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签署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的文物鉴定专业人员。
第三条责任鉴定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鉴定资格认定第四条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类考试制度。
边疆省区民族类文物责任鉴定员的考试,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可以单独组织。
第五条参加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工作五年以上;(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国家文物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按照统一安排,报名者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国家文物局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
第七条考试合格人员,由国家文物局颁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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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探测活动;(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五)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第六条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全面工作;(二)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写报告。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核发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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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核发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10.26•【文号】文物博函[2011]1726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核发结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1726号)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为加强责任鉴定员的资质管理,规范责任鉴定员从业行为,根据《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规定,我局于近期开展了《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李晨等110人符合有关规定,予以核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见附件1);二、李晨等68人符合有关规定,予以核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核发名单附件2:《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名单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1《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核发名单北京市(6人):李晨、汪雪玲、虞海燕、薛伟、顾斌、陈占锡天津市(8人):李凯、张安鸽、施俊、赵旻、吕铁山、崔云、张旭、陈扬河北省(5人):XXX、申献友、常素霞、穆青、樊海军山西省(5人):曾昭冬、王轶鸿、曹玉琪、谷锦秋、王爱国内蒙古自治区(3人):于宝东、尹建光、苏东辽宁省(5人):张桂莲、刘忠诚、杨品卉、陈术实、王亚平上海市(5人):温秋明、黄韵之、万寿、翁平娜、徐汝聪江苏省(7人):鲁力、李竹、程晓中、庞鸥、霍华、王金潮、陆建芳浙江省(7人):柴眩华、梁秀华、王牧、周刃、马争鸣、周永良、钟凤文安徽省(4人)王刚、周锦、付慧娟、张耕福建省(7人):王永平、朱申春、陈卫三、林存琪、林尊源、黄汉杰、周端江西省(4人):陈建平、赵中朝、刘昌兵、赖金明山东省(5人):郭思克、王金环、王冬梅、张鹏、崔胜利河南省(5人):夏志峰、李玲、邱向军、陈敏、王旭湖北省(4人):张少山、张洪珍、刘彦、蔡路武湖南省(3人):李建毛、匡红焰、郭学仁广东省(12人):单晓英、谢海山、邹伟初、林锐、何锋、吴生道、许建林、杨穗敏、潘鸣皋、赵敏、李遇春、鲁方重庆市(1人):梁冠男四川省(2人):苏欣、刘振宇云南省(6人):张XXX、陈浩、詹其友、范舟、贺苏、马文斗陕西省(5人):尹夏清、徐涛、何建武、崔庚浩、杜文甘肃省(1人):王南南附件2《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名单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北京管理处(6人):李晨、汪雪玲、虞海燕、薛伟、顾斌、陈占锡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天津管理处(7人):李凯、施俊、赵旻、吕铁山、崔云、张旭、陈扬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河北管理处(3人):XXX、穆青、樊海军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辽宁管理处(4人):张桂莲、杨品卉、陈术实、王亚平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上海管理处(3人):温秋明、黄韵之、万寿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江苏管理处(3人):鲁力、李竹、程晓中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浙江管理处(6人):柴眩华、梁秀华、王牧、周刃、马争鸣、周永良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安徽管理处(4人)王刚、周锦、付慧娟、张耕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福建管理处(3人):王永平、朱申春、陈卫三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山东管理处(4人):郭思克、王金环、王冬梅、张鹏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河南管理处(3人):夏志峰、陈敏、王旭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湖北管理处(1人):刘彦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广东管理处(11人):单晓英、谢海山、林锐、何锋、吴生道、许建林、杨穗敏、潘鸣皋、赵敏、李遇春、鲁方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四川管理处(2人):苏欣、刘振宇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云南管理处(6人):张XXX、陈浩、詹其友、范舟、贺苏、马文斗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陕西管理处(2人):尹夏清、杜文。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外发〔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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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外发〔2016〕15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申办因公出入境手续的专办员的管理,更好地为对外文化交流服务,根据我部因公出入境申办工作实际,特对2010年印发的《文化部护照、签证专办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根据中央关于从严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申办因公出入境手续的专办员的管理,根据《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化部因公出国人员申办外国签证管理办法》和外交部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外联局”)负责专办员的备案、业务指导、培训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办员是指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指定,负责申办本单位因公出入境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专办员由各单位指定,报外联局备案。
各申办单位可指定不多于3名专办员,并保持专办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如更换专办员,需在外联局备案。
外联局为专办员颁发专办员证。
第四条各申办单位须由专办员持证前往外联局,申办本单位因公出入境手续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专办员任职资格和职责第五条专办员应当是所在单位正式职工或长期聘用人员。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c6b4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ad.png)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文化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出境鉴定是指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
第三条凡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第四条文物出境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组负责办理。
第五条出境文物包括: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私人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旧存文物;暂时进出境的文物。
第二章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第六条销售单位系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单位。
第七条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必须在销售前进行。
文物出境鉴定组须在得到销售单位造具的清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允许销售的批准文件后,按清册对照文物进行鉴定。
未经批准、未造具清册或未列入清册的文物,一律不予鉴定。
鉴定完毕后,该清册由文物出境鉴定组收存。
第八条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应按规定位置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
第九条凡经鉴定不准出境的珍贵文物,文物出境鉴定组应登记拍照,备案存查。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5ff98fcaef8941ea76e05fb.png)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2号)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审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家文物局汇报工作,接受国家文物局业务指导。
第三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编制、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
国家文物局应当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业务经费予以补助。
第四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三)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使用文物出境标识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对允许出境的文物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六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国家文物局考核合格。
第七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审核工作高效公正。
第八条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2024年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
![2024年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72cfdc6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57.png)
2024年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出入境的管理,保护和维护我国的优秀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涉及到我国出境或入境的文物,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文物出入境管理机构是国家文物局和海关。
第四条文物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文物出入境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文物出入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文物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文物出入境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尊重并遵守文物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文物出入境活动。
第二章文物出境管理第七条凡涉及到我国国家一级文物和其他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出境,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出境计划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的价值和特点,审核文物出境申请,并根据需要组成专门的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九条文物出境审查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公正、严格审核,对文物出境的必要性、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国家文物局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做出出境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文物出境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出境计划执行,并在出境前向国家文物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文物出境申请未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相关新的证据或材料。
第三章文物入境管理第十三条凡涉及到我国境外进口的文物,必须向海关提出入境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入境计划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海关根据文物的分类和价值,审核文物入境申请,并根据需要组成专门的审查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文物入境审查小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严格审核,对文物入境的必要性、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海关根据审查小组的审核意见,做出入境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文物入境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入境计划执行,并在入境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范本
![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ddd6077e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af.png)
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范本一、立法背景及目的我国文物出入境管理是为了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而制定的。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文物出境管理1. 出境文物的管理范围包括现存的和出土的文物。
2. 出境文物的申请人应当向文物出境管理机构办理文物出境许可手续,提交以下资料:a) 出境文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名称、数量、时代、类别等信息;b) 出境文物的来源证明,如文物保护单位出具的出境文物证明;c) 出境文物的目的地及接收机构的证明。
3. 文物出境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核文物出境许可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如符合出境条件,应当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明。
4. 出境文物的托运应当经过特定文物保护包装,并在包装上贴上国际公认的文物标识。
5. 出境文物的托运应当交由文物出境管理机构指定的物流企业承运,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文物入境管理1. 出境文物在入境时,必须由文物入境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验收。
2. 文物入境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文物进口方提供出境文物的详细清单、出境许可证明等相关资料。
3. 文物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境文物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报告。
如有发现疑似走私或非法文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并通知相关机关。
4. 文物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进境文物的登记、备案和出口申报手续。
5. 进境文物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并定期向文物入境管理机构报告保存情况。
四、文物交流与合作1. 国际文物交流与合作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建立正式合作关系。
2. 文物交流与合作可以通过文物展览、学术研究、联合考古等形式进行。
3. 定期举办中外文物交流与合作研讨会,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项目的洽谈。
4. 文物交流与合作涉及的进境、出境文物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管理和审批。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1. 如发现未经许可擅自出境或入境文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2. 对于销售、运输、贮存、藏匿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
![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bd2d8b4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22.png)
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
是指国家对文物出入境进行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法规。
在中国,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对国内外文物出入境的管理措施,包括公民、组织或者单位进出境携带文物的申报、检查、验核等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该法规定了海关对文物出入境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文物出入境的登记、查验、鉴定、扣留等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出境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文物出境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程序,包括出境文物申报、审批、出境证明等事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进境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文物进境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程序,包括进境文物的申报、审批、鉴定等事项。
5.《文物出入境审批和管理办法》:该办法是由国家文物局制定,详细规定了文物出入境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文物出入境许可的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等。
6.《中国国家文物局关于禁止私自代办文物出入境手续的通告》:该通告规定了严禁私自代办文物出入境手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以上是中国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的主要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和管理国家的重要文物资源,防止非法出境和进境的文物流失,促进文物的合法流通和交流。
文物进出境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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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进出境管理制度范文文物进出境管理制度范摘要:文物是一个国家的文化瑰宝,是国家的历史和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些文物,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文物进出境管理制度。
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国的文物进出境管理制度,并对其内容进行了详细分析。
1. 引言文物是一个国家的宝贵财富,它记录了一个国家的历史和文化。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些文物,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文物进出境管理制度。
文物进出境管理制度是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旨在确保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法流通。
本文主要介绍中国的文物进出境管理制度,并对其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2. 中国的文物进出境管理制度中国的文物进出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文物进出境管理法律法规中国的文物进出境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文物的保护、管理和流通的相关要求,对文物进出境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2.2 文物进出境管理机构中国的文物进出境管理机构主要由文物保护部门、海关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组成。
文物保护部门负责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海关部门负责对进出境的文物进行查验和监管,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文物进出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2.3 文物进出境申请和审批程序文物进出境申请和审批程序是文物进出境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或单位要进出境的文物,都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才能办理出入境手续。
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文物信息、目的地和流通计划等相关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办理出入境手续。
2.4 文物进出境监管措施为了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合法流通,中国采取了多种文物进出境监管措施。
一方面,加强对进出境文物的查验和检疫工作,防止非法流通和走私;另一方面,加强对文物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的管理,确保文物的合法出入境。
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文物进出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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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文物进出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4.29•【文号】署贸发〔2019〕92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文物进出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贸发〔2019〕92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优化综合保税区文物监管模式,简化审批及监管手续,提升文物进出境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一线申报、一线监管”的原则,简化审批及监管手续,优化文物出境审核和临时进境复出境登记查验管理,维护国家文物安全。
(一)文物出境。
文物由综合保税区出境,应当报相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
海关审核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二)文物临时进境复出境。
文物由综合保税区临时进境,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入区后凭相关报关单证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区内开展审核、登记。
复出境时,应当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
海关审核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三)文物进出综合保税区。
文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或者已办理临时进境审核登记手续的文物由综合保税区进入境内区外,除按要求办理海关手续外,无需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
二、按照“放管服”要求,创新综合保税区文物进出境服务,实施入区登记审核,缩短行政审批时限,便利文物进出境文化交流。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采取关税保证保险、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开展出区展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便捷文物展览展示。
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责任鉴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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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责任鉴定员资格一、背景介绍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是指对文物的离境、入境进行审核和鉴定的工作。
国家对文物的出入境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以保护国家的文物财富和文化遗产。
在这个过程中,责任鉴定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对文物进行专业的鉴定和审核工作,确保文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责任鉴定员的资格要求1. 教育背景成为一名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责任鉴定员,首先需要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
通常要求是具有文物考古、文物保护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位等级。
这些专业的教育背景可以为责任鉴定员提供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支持,使其能够较好地完成文物鉴定和审核工作。
2. 专业技能除了良好的教育背景外,责任鉴定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这包括对文物的鉴定、研究和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在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
责任鉴定员需要了解不同类型文物的特点和价值,能够准确鉴定文物的真伪和价值,确保文物进出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责任意识作为一名责任鉴定员,对国家文物的进出境审核工作有着重要的责任。
责任鉴定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
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到公正、客观、严谨的审核和鉴定工作,为国家文物的保护和传承做出自己的贡献。
4. 考核和认证为了确保责任鉴定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国家有关部门通常会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和认证。
只有通过相关的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得相关资格证书的责任鉴定员,才能够从事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
三、责任鉴定员的职责责任鉴定员在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他们需要对文物进行详细的审核和鉴定工作,确保文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责任鉴定员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完成文物进出境审核的工作,保障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1. 文物鉴定责任鉴定员需要对文物进行准确的鉴定工作,包括对文物的真伪、年代、价值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和评定。
这需要责任鉴定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文物的特点和价值,确保文物的审核工作合法、准确、安全。
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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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模版一、引言文物出入境管理是指对文物的进出境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文物作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教育和文化价值的珍贵资源,需要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因此,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了相应的文物出入境管理规定,以确保文物的合法出入境和妥善保护。
本文将对文物出入境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细致的探讨。
二、文物出境管理规定1. 出境文物申请1.1 出境文物申请的主体出境文物申请应由文物单位或个人向文物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2 出境文物申请的程序出境文物申请应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文物信息、提交鉴定报告等。
1.3 出境文物申请的条件出境文物申请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包括文物的年代、价值、完整性、对国家文化遗产的保护等方面的考量。
1.4 出境文物申请的审批出境文物申请的审批应由文物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文物的出境符合国家利益和文物保护的需要。
2. 出境文物的手续办理2.1 出境文物的登记型号、数量、价值等相关信息。
2.2 出境文物的打包和运输出境文物在出境之前,应进行适当的打包和保护,确保文物的安全运输和完整性。
2.3 出境文物的相关手续出境文物需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支付相关税费等。
三、文物入境管理规定1. 入境文物的申请1.1 入境文物申请的主体入境文物申请应由文物单位或个人向文物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2 入境文物申请的程序入境文物申请应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文物信息、提交鉴定报告等。
1.3 入境文物申请的条件入境文物申请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包括文物的年代、价值、完整性、对国家文化遗产的保护等方面的考量。
1.4 入境文物申请的审批入境文物申请的审批应由文物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文物的入境符合国家利益和文物保护的需要。
2. 入境文物的手续办理2.1 入境文物的登记型号、数量、价值等相关信息。
2.2 入境文物的检疫和鉴定入境文物在入境之前,应进行相关的检疫和鉴定,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考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64ba2e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7.png)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考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1.21•【文号】文物博函[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考试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68号)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为加强文物进出境审核队伍建设,经研究,我局拟于近期委托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组织开展玉器及杂项类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考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2013年3月28-29日,3月27日报到,领取准考证。
考试地点:北京工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二、报考人员条件(一)国有文博单位工作人员;(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在国有文博单位工作五年以上;(三)需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考试科目(一)文物进出境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已取得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考该科目);(二)专业一:玉器鉴定理论及实物考试;(三)专业二:杂项鉴定理论及实物考试。
四、报名材料和时间(一)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考试报名表(详见附件);(二)本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报名材料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于2013年3月8日前统一寄至或传真至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考试成绩合格,根据《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规定,由我局颁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或《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
联系人及电话: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刘子璇131****6508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社会文物处周君生************传真:************特此通知。
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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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 补充 规 定 由中 国 民用 航空 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务 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发展 和 改革委
员会按 照 各 自职责 负责 解释 。
四 、本 补充 规定 自 2 1 0 1年 1 1日起 实 施 。 月
文 物 局 关 于 印 发 《 物 进 出 境 责 任 鉴 定 员 文
取得 《 文物 进 出境 责任鉴定员 资格
证 》并 在文 物进 出境 审核机 构工作 的人员 ,由国 家文物 局 向海 关部 门备案 。
第三条
责任 鉴定员 应 当依据 国家有 关法律
未取 得 《 文物进 出境责任 鉴定员 资格证 》的
人员 不得从 事文 物进 出境 审核业 务 。
法 规要 求 ,科 学 、客观 、公正地 开展 文物进 出境
实行 全 国统一 的分类 考试 制度 。边疆省 区民族类
文 物责 任鉴定 员 的考 试 ,经 国家 文物局 批 准后 可 以单 独组 织 。 第五 条 参 加责任 鉴定 员鉴定 资格 考试 的人
( )拒 绝办 理 单证 不 真 实 、手续 不齐 全 的 三
审核业 务 ;
( 四)参加 文物 行 政 主管 部 门组 织 的相 关业 务 培训 ;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文 物博发  ̄ 0 0 2号 2 1 }4
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文物 局 ( 文化 厅 ) ,各 国家文 物进 出境 审核 管理 处 : 《 物进 出境 责 任鉴定 员 管理 办 法 》 已经 2 1 文 0 0年 1 2月 2目国家 文 物局 第 1 4次局 务 会议 审议 通
审 核工作 ,承担 相应 的法 律责任 。
第三章
第九条
2024年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二篇)
![2024年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e498e4e0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e4.png)
2024年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实施细则》以及《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物品均需接受文物出境鉴定:一、必须接受文物出境鉴定的物品包括:1. ___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及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各类文物,例如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制品、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类材质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及工艺美术品等;2. ____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及工艺美术家的作品;3. 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
二、文物出境鉴定工作由国家文物局批准的以下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站负责: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
三、经鉴定准许出境的文物,均须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并附有相关出境证明及发票。
具体如下:1. “A”字头火漆印,供文物商店提供鉴定允许携带出境使用。
出境时,须持有《文物商店统一发票》及钤盖编号“A”字头火漆标识;2. “B”字头火漆印,供私人携带旧存文物允许出境使用。
出境时,须持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及钤盖编号“B”字头的火漆标识;3. “C”字头火漆印,供暂时入境文物复运出境使用。
凡携带、邮寄、运输文物暂时入境,须向海关提出书面申报,并说明需复运出境的文物。
入境地海关须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复出境手续。
出境时,须持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及钤盖编号“C”字头的火漆标识。
四、严禁使用旧货市场(古玩城)、拍卖公司或其他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销售单位发票携带文物出境;严禁携带贴有“文检”字样标识的旧工艺品(旧货或文物)出境。
若需携带文物出境,必须至具有文物出境鉴定资格的工作站办理相关手续。
五、严禁使用含有“仿品”、“复制品”等字样的发票携带旧工艺品或文物出境。
对于存疑物品,可向当地文物出境鉴定站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bd13318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95.png)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07(000)029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审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42-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J],
2.全国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研讨会召开 [J], 无
3.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J], 无
4.进出境邮寄物品须知——《进出境邮寄物品检疫管理办法》出台 [J],
5.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藏品鉴定管理制度
![藏品鉴定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c6bc799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36.png)
藏品鉴定管理制度一、序言藏品是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的珍贵物品,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见证。
在保护和管理藏品的过程中,鉴定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只有进行科学准确的鉴定,才能确保藏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藏品鉴定管理制度至关重要,能够保障藏品的安全和价值。
二、鉴定管理机构1. 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资质和技术水平,从事相关鉴定工作的鉴定员应当具备专业的学历和经验。
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受到外部压力和利益干扰。
2. 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鉴定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不得接受不当利益和行贿行为。
三、鉴定管理流程1. 藏品鉴定管理流程应当包括藏品鉴定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检验、技术研究、鉴定结论等环节。
鉴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藏品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鉴定管理流程,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藏品鉴定管理流程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次鉴定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鉴定结论的可追溯性和证据性。
四、鉴定管理标准1. 藏品鉴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科学准确的鉴定分析。
鉴定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工作。
2. 藏品鉴定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的鉴定技术和方法,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鉴定员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相关领域的最新进展,提高鉴定水平和工作质量。
五、鉴定管理质量控制1. 藏品鉴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机制,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检测。
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评审和外部评估机制,定期对鉴定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2. 藏品鉴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鉴定员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鉴定工作中的异常情况,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六、鉴定管理成果评估1. 藏品鉴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成果评估机制,对鉴定工作的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2b9d46bbe23482fb4da4c97.png)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
办法
【法规类别】文物市场与文物进出口文物鉴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2月27日实施日期:1989年3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77.10.19
【实施日期】1977.10.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1977年10月19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批转外贸部、商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的第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①注①本条已做了技术处理。
第二条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必须事先做好鉴定工作,钤盖火漆标识、开具出口鉴定证明书,以便海关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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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以下简称责任鉴定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鉴定员是指获得国家文物局规定的鉴定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签署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的文物鉴定专业人员。
第三条责任鉴定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鉴定资格认定
第四条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类考试制度。
边疆省区民族类文物责任鉴定员的考试,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可以单独组织。
第五条参加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国家文物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按照统一安排,报名者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国家文物局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
第七条考试合格人员,由国家文物局颁发《文物进出
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国家文物局向海关部门备案。
未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责任鉴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表达鉴定审核意见;
(二)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审核业务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拒绝办理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审核业务;
(四)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参加其它文物门类的鉴定资格考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责任鉴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职责和工作规定;
(二)完成上级部门指派的审核任务;
(三)如实表达审核意见,对审核结论负责;
(四)保守在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鉴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和责任鉴定员年检等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文物局就下列事项对责任鉴定员进行
监督检查: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遵守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程序和执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定期将责任鉴定员名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责任鉴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三十日内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四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对所属责任鉴定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实行差错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因进出境审核工作需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确需聘用具有鉴定资格退休人员的,由所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向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聘用。
第十六条国家文物局建立责任鉴定员管理数据库,对责任鉴定员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培训考核、差错、年检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文物局每两年对责任鉴定员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八条责任鉴定员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不得以责任鉴定员名义从事商业性文物鉴定活动。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国家文物局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并可作为申报评定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项主要业绩:(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
(二)长期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严格执行文物进出境审核标准,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文物鉴定的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方面有重要成果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行政、刑事处罚的,由国家文物局吊销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审核差错记录,后果严重的;
(三)未按规定接受国家文物局考核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用、涂改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印章、标识、封志的;
(五)其他违反文物进出境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