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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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4•【文号】国土资发[2003]356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的调控土地供应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手段,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必须严格实行土地供应的集中统一管理。

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供应渠道。

各类开发区以及撤市(县)改区后的土地、原国有划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都必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城市政府要积极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

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

要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高档商品房等)的布局和结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严格执行。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培训10.9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培训10.9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1.系统建设背景200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该系统是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重要技术平台。

但现有的部系统是面向全国运行的系统,无法满足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方面微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全国同时在线用户数量较大,访问速度较慢;二是系统未能动态掌握建设用地批后征地实施等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

三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填报,存在填报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四是对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监测功能不齐全,缺乏现场巡查表单功能,不便于各市县开展批后监管工作;五是统计报表功能尚不完善,不能统计国土管理工作中需要的一些报表,对分析决策的支持功能亟待加强;六是预警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有助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潜在问题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改进。

2、系统访问方式1、网址::1002、省级监测监管系统定于2011年10月17日开始正式运行,具体要求请看《关于正式运行省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92号)。

3、从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全省用户必须登陆省级监管系统录入数据,禁止直接在原有的部监管系统中录入数据。

3. 系统功能介绍部系统功能全部齐全,根据部系统的改版升级进行相应调整。

新增各类数据导入导出、查询、通知单自动生成、统计报表、预警等功能。

部分业务模块的数据上报需输入验证码。

来源管理:农转征项目管理新增农转征项目的备注功能储备地块管理征地实施管理:具体内容是: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

供应管理:供应计划出让公告其他公告成交公示成交公示和出让公告上报时,增加强制预览功能,提高信息发布的准确性供应结果增加录入出让底价和起始价;所在行政区可选择到乡镇级。

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对土地供应的意义

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对土地供应的意义

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对土地供应的意义摘要:近些年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但我国的国土资源有限,如何能够在有限的土地市场中最大化利用土地资源成为我国现阶段研究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在全国各地都实行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解决了许多日常工作中的难题,但需要完善土地市场的各种功能,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进行市场监测监管,用有效的解决方案让土地发挥最大效益,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对全国资源管理中发布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公布、储存,对使用和土地市场规范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土地供应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是国土资源部门在全国各地各部门中采取信息、实时掌握全国土地市场运行状况的重要工具,作为市场运行状况的重要工具,有效保证了土地市场的安全规范。

为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繁荣发展,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土地资源问题进行研究,土地市场与我们的生活各方面紧密联系在一起,满足用地需求需要通过各方面不断研究来解决。

本篇文章通过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现状和未来进行分析,对监测与监管体系和主要功能进行讨论,提出了一些土地市场继续发展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的土地资源利用起到一定参考。

一、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开发的意义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是土地市场建设发展的主要内容,我国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家要求研究部署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筹备工作,并将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为了能够保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开发,做好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收集工作,已经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其进行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的土地动态监测系统已经较为完善,从初级阶段走向了不断发展的过程。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包含土地来源,土地供应,土地交易,土地开发与利用等多项内容,这些内容基本涵盖了土地市场的全部流程,通过对国内市场用地监测能够掌握国家土地情况,让土地开发利用更加科学合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0•【文号】国土资发[2008]284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部统一整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建立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

现就部署运行监测监管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监测监管系统是构建统一的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部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要负责数据整理分析与报告编制,开展实地核查和政策执行情况评估,负责中国土地市场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部信息中心主要负责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数据传输、存储、管理并提供使用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负总责。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测监管系统的全面有效运行,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核查和定期评价分析。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关键,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

负责相关信息采集和录入,对于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实时更新监测监管信息,定期对当地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统筹人员和经费安排,做到“专人、专线、专机”。

关于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情况汇报2

关于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情况汇报2

关于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情况汇报2 关于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情况汇报2我市关于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情况汇报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的要求和部署,我局从202*年1月1日起,正式全面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内容涵盖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收购储备、集体建设用地等多项业务,是土地供应和土地利用情况的重要监测与监管平台。

自该系统运行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严抓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人员培训学习,安排专人专机操作运行,确保土地监测监管系统正常高效运行。

现将我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工作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84号)精神和省厅的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工作小组,由吴康保副局长任组长,抽调用地股、地籍股和土地交易所5名人员作为小组成员,专门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录入和管理工作,专门购三台电脑,分别由用地、地籍、交易所三个部门专人专线使用,确保系统数据的及时和准确录入。

二、强化技术培训,提高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高效运行为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更高效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工作,我局每年定期组织安排5名工作小组成员到省厅参加学习培训,定期组织组内业务学习会议,交流讨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业务技术,并鼓励小组成员积极参加系统QQ群的活动,多向省厅系统管理人员学习交流,提高业务能力。

三、明确部门分工,落实责任到人,认真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系统运行工作根据系统的工作分类,我局安排一名副局长作为系统的总负责人,具体业务分别由用地股、地籍股、交易所三个部门共同完成。

其中用地股负责农转征项目管理、征地实施管理、供应计划、供应结果、出让金管理、违约宗地管理工作;地籍股负责土地抵押、土地转让、土地出租管理;交易所负责供应土地各项公示公告管理工作。

(国土资发〔2011〕26号)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汇总

(国土资发〔2011〕26号)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汇总

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的监管水平,,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把握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关键环节各地要在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面、及时、准确运行的基础上,以供地政策落实和合同履行为重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环节的监测监管。

(一土地供应政策执行的监管1、城市住房土地供应计划:根据有关要求,及时编报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计划中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必须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国家下达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必须应保尽保。

2、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按规定的时间、指标项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进行公开;不得存在违反《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超规模供应商品房用地的情况;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

3、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应按规定的时间、指标项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进行公开;工业用地出让不得擅自突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地;各类住宅项目约定开竣工时间必须符合“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的要求;出让金缴纳的约定必须符合“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监管1、监管建设项目开竣工情况。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要求,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我省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新举措,是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和平台。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研究出台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的现象较为明显,违规违约用地未得到有效遏制。

希望各地要提高认识,转变重审批轻管理、重供应轻监管的观念,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已供土地有效利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各地要准确把握动态巡查的基本内容,在总结已开展工作和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项目跟踪、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九项制度。

积极研究、协调建立履约保证金、竣工核验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内容和手段。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加强土地市场建设推进建设用地供应网上监管

加强土地市场建设推进建设用地供应网上监管

书3 5 宗 ,市场交 易 188 宗 ,集 体建设 用地项 目 84 0 06 135 ,2 0年 以前 的合同专项清理数据2 3宗 , 4个 1 06 94 全省建 立了 内容 丰富的土地市场管 理基础信息数 据
库。
境 ,既可 以促进 经济发展 ,也可 以遏 制腐 败 ,让权
化 、工 业 化 的 进 程 是 成 正 比例 的 ,建 设 用 地 的 增 加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 工 业 化 是 消 耗 自然 资 源 、原 材 料 的
1是 增 强 政 府 调 控 能 力 的 有 效 途 径 。 作 为 政 府 . 部 门 要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和 各 项 专 门 的规 划 开
建设 的重要保证 。研 究数据 表明 ,我 国近年 出现 的
5 m-资源 21年2 0 - I o2 月号
上 百个 官 员 贪 污 受 贿 案 件 中 ,都 存 在 靠 土 地 批 租 舞
利用信息。 截至 2 1年 1月底 ,全省各 级 国土 资源管理 部 01 2 门在土地 市场动态监测 与监管 系统 中累计上报 的农 用 地转 用 和 土 地 征 收项 目44 个 ,储 备地 块 3 7 40 24
2土 地 供 应 中个 别 环 节 不 规 范 ,对 土 地 供 后 监 .
4建 设 开 通 广 东 省 土 地 市 场 网 , 实 现 了土 地 市 .
场信息公 开 ,实 现 以 00
下 四个 目标 : ( )加 大 土 地 市 场 信 息 发 布 力 度 ,引 1
推 进 建 设 用 地 供 匣 网 上 监 管
文 \广东省土地开发储备局 刘 俊
随 济断速地场场 体 制 社深发市市 趋 着革 的,,运管 改 会化展 地 日 经不快土土作理 规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227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22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要求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

为确保系统及时正常运行,现就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监测监管系统的重要性监测监管系统整合了原有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的所有功能,是对原有系统的升级和改进,它以合同履约为重要抓手,通过从土地来源到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市场交易等过程的动态跟踪监管,实现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

同时通过即时发布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信息,开展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定期评价分析,为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手段。

监测监管系统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高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土地市场服务的重要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安排,确保系统的顺利运行。

二、全面规范运行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系统涵盖了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收购储备和集体建设用地等多项内容,系统逻辑性强,数据相互间关联度高,操作运行要求严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要求,改进和调整现行的工作方式,适应监测监管工作的新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系统功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录入用地信息,确保我省监测监管系统安全有效运行,主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做好土地来源信息管理。

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一、发布公告《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规定“供地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地结果等信息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公开土地出让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按照部规定的规范格式,公告拟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套型要求、容积率、出让年限、投标(竞买)保证金、提交申请时间、出让时间等内容。

公告不规范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规定“出让公告应按规定的时间、指标项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进行公开;”二、容积率《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不得出让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用地;对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时,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规定“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招拍挂出让公告的审查,对发现存在超面积出让、捆绑出让、“毛地”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出让主体不合法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出让公告,及时责令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

违反规定出让的,应责令立即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8]284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部统一整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建立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

现就部署运行监测监管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监测监管系统是构建统一的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部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要负责数据整理分析与报告编制,开展实地核查和政策执行情况评估,负责中国土地市场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部信息中心主要负责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数据传输、存储、管理并提供使用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负总责。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测监管系统的全面有效运行,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2010年3月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2010年3月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2010-年3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_规章制度_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_规章制度_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做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 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 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 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
度。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除相 关文件外,还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银行业金融机构 批准融资前,应对融资规模控制卡中的已有融资额度进 行认真核对,拟批准的融资额度与本年度
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包括本年度贷款已在本年度归还部 分)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可融资规模,对本年融资额度已 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 目融资。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银行业 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遵循市场化 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 构发放并管理土地储备贷款。银行业金融
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制定年度土地储备 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 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
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 之内。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 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 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同级国土
关的项目。本《通知》下发前名录以外的机构(含融资 平台公司)名下的储备土地,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要 求逐步规范管理。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 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纳入储备的土
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土地 储备机构将贷款挪作他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 予以严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贷款处置和 资产保全措施,暂停对该土地储备机构发
构应提出用款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 级财政部门审批。土地储备资金的支付要按照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年终, 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由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的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1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3.29
【实施日期】2011.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
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18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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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应用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应用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7.08•【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应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的推广应用,全面建立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基础数据采集、更新、传输的长效机制,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应用的组织领导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是实现科学监管、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地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土地管理和利用方式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系统推广力度。

为此,各地首先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相关业务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各展所长、互相补充,共同推进监测系统的推广应用;其次要制订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监测系统的应用工作。

最后要落实工作制度,加强检查考核。

省厅已将批后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了2007年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底将对各地监测信息的上网率、更新率和正确率等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管不力或发现虚假行为,实行监管过错责任追究。

二、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信息的梳理整合数据的准确、及时是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的基础,各地必须理顺信息采集渠道,进一步加快批后监管基础信息积累。

对2007年7月1日以后批准的供地项目有关数据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监测系统并及时上报(6月份数据请尽快录入监测系统)。

同时对由“浙江省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统计系统”导入的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期间的供地项目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必须按照“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供地备案和跟踪管理的录入要求,逐一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完善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所约定的条件内容;明确供地项目来源信息,并与农转用项目建立对应关系;及时录入相关的跟踪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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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11]26号文,切实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开发利用供后监管,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的监管水平,,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现就每月供后监管巡查日程安排如下:
1、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把握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关键环节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面、及时、准确运行的基础上,以供地政策落实和合同履行为重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环节的监测监管。

2、监管建设项目开竣工情况。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开竣工。

3、监管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实际缴纳情况。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

4、监管住房供地合同执行情况。

各类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用途、套型面积和限价政策。

5、明确处置政策,强化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改,加快构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机制,认真对照土地供应政策和供应流程,进一步明确处置政策,逐项核查,分类处理,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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