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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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大学联合培养协议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各学院(系)逐个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送教务处审查,根据《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

则》、《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年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和《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五条我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我校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上掌握基本的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应用技术工作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制定所属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包括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

论意义或实际意义。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安徽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查,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院(系)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导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两名,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于答辩前15日返回送审院(系)。如果其中有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进行答辩,并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如果有两名以上(含增聘评阅人)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由五人及以上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位外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外单位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科授权点负责人与教研室商定,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在答辩前应予保密。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议程

一、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答辩会各项议

程;

二、由导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方面的主要情况;

三、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会议(非答辩委员会成员退场回避),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六、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十二条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进行表决。获得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应有文字记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

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语听说和写作能力。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制定所属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应按照《安徽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查,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院(系)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导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博士学位论文采取匿名评审。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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