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经纪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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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产业中的运动员经纪人和代理权管理

体育产业中的运动员经纪人和代理权管理

体育产业中的运动员经纪人和代理权管理运动员经纪人是体育产业中一个重要的角色,他们扮演着连接运动员与俱乐部、赞助商以及媒体等各方的桥梁作用。

运动员经纪人的职责涵盖了合同谈判、个人形象塑造、商业合作等多个方面。

而代理权管理则是指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合理地管理和保护运动员的代理权益,确保运动员获得最大收益的问题。

1. 运动员经纪人的角色与职责运动员经纪人是一位专业化的代理人,他们需要全面了解体育产业的规则和运作机制,以及各种合同的条款和细节。

在与俱乐部进行合同谈判时,他们需要代表运动员争取最佳条件和待遇,包括薪水、转会费、合同期限等。

同时,运动员经纪人还需要为运动员制定个人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和建议,帮助运动员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吸引更多商业机会和赞助商的青睐。

2. 运动员代理权的保护与管理代理权是指运动员通过合同授权给经纪人代表自己进行谈判和签署相关协议的权利。

保护运动员的代理权是运动员经纪人的义务之一。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经纪人需要保护运动员的利益,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并避免运动员在签署合同时被剥夺重要权益。

此外,运动员经纪人还需要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俱乐部、赞助商等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运动员权益。

3. 代理权的授权与收益分配运动员通过签署代理协议来授权经纪人代表自己进行商业谈判和合作。

代理协议通常规定了经纪人代理的范围、代理期限、报酬分配等条款。

在收益分配方面,经纪人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薪水、转会费、商业赞助收益等作为报酬。

同时,经纪人还需与运动员建立起长期合作关系,为运动员寻找更好的商业机会,提升运动员的市场价值。

4. 运动员经纪人与俱乐部、赞助商的合作运动员经纪人同时也是俱乐部和赞助商的商业合作伙伴。

他们与俱乐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俱乐部的发展计划和转会政策,帮助运动员获得更好的转会机会和条件。

与赞助商的合作则包括为运动员寻找商业赞助机会,制定合作协议以及代表运动员参与宣传活动等。

俱乐部经纪合同(中国篮协官方版)

俱乐部经纪合同(中国篮协官方版)

俱乐部经纪合同(中国篮协官方版)[声明:中国篮球协会为实施对篮球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制订本合同范本,并不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俱乐部全名:详细地址:电话:(下称俱乐部)经纪人姓名: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或护照号码: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执业证书》编号:FIBA《经纪人执业证书》编号:经纪人所属公司或组织全称:详细地址:电话:电传:(下称经纪人)俱乐部和经纪人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建立聘用关系,自愿缔结本合同。

第一条聘用关系基于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俱乐部聘请经纪人,经纪人接受俱乐部聘请,为俱乐部提供居间和代理等篮球经纪服务。

第二条服务内容1. 按照俱乐部的要求和指示,为俱乐部联系介绍适合的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球员,以及除之外的其他FIBA成员国家或地区的球员(统称球员),或协助俱乐部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合同;2. 全面如实向俱乐部介绍球员或其他第三方的情况和相关要求;3. 向球员或其他第三方介绍俱乐部的真实情况,转达俱乐部的具体要求;4. 按照俱乐部的要求和指示,代表俱乐部与球员或其他第三方谈判协商合同条款,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俱乐部的合法权益;5. 在俱乐部与球员或其他第三方签署合同之前,向俱乐部详细解释说明合同条款,并提示可能存在的履约风险;6. 在俱乐部与球员或其他第三方签署合同之后,协助俱乐部履行合同,保持俱乐部与球员或其他第三方的正常沟通;7. 接受俱乐部委托代为办理或管理有关俱乐部的其他事务,具体包括:。

第三条佣金及支付方式1. 俱乐部同意,将经由经纪人洽谈并由俱乐部最终签订的每份合同中球员所得每一笔税后基本工资或每一笔税后合同款项的_____%,作为佣金支付给经纪人。

2. 佣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为:。

第四条费用开支经纪人依据本合同为俱乐部提供经纪服务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开支由经纪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合同期限除非双方书面同意续约,本合同有效期(即聘用期)始于各方签署本合同之日,截至年月日[不得超过四年]。

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经纪人在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进行的经纪活动,规范经纪人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篮球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篮球联合会(简称“国际篮联”或“FIBA”)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球员指如下篮球运动员:(一) 已经在中国篮协以及其所属会员单位注册的;(二) 将要在中国篮协以及其所属会员单位注册并后续完成注册的;(三) 中国篮协授权管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俱乐部指如下为准备、参与中国篮协管理或授权管理竞赛活动的公司、组织或法人实体:(一)已经在中国篮协以及其所属会员单位注册的;(二)将要在中国篮协以及其所属会员单位注册并后续完成注册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指依照本办法获得有效经纪人证书(定义见下文)、完成注册手续并经中国篮协官方网站公告维持其效力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球员提供经纪服务的并实际从事篮球经纪活动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纪活动指在为准备、参与中国篮协管理、主办或授权管理的竞赛活动,经纪人基于相关委托/代理合同或具有同等性质、效力的其他法律文件,为球员提供球员加入、续约、交流、转会、中介服务等代理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协、亚洲篮联及国际篮联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和参与经纪活动的球员及俱乐部。

第二章经纪人证书的申报与授予第八条《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证书》(简称“经纪人证书”)的申请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公司、实体或团体组织。

获得经纪人证书的自然人可依法通过公司或类似实体开展经纪活动。

第九条以下自然人不具备申请经纪人证书资格:(一) 国际篮联或其洲际篮球组织;中国篮协及所属会员协会、单位或关联组织(包括俱乐部及股东单位、联赛、授权管理公司/机构、球员协会等),建立雇佣、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前述组织、单位之官员;(二) 与中国篮协主办和授权范围内的任何竞赛活动、联赛、授权管理公司/机构、俱乐部建立雇佣、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三) 在中国篮协及所属会员协会、单位注册的球员、教练员、裁判员;(四) 一年以内与新闻、广播、传媒、报业、刊物等机构建立定期和/或专项雇佣、劳动、劳务关系,或以其他方式获取酬劳的,并参与从事篮球运动项目相关宣传、报道、转播、评论、解说工作的相关人员;(五) 中国篮协理事会理事、中国篮协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以及中国篮协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委员;(六) 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七)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 受过刑事处罚的;3.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经纪人证书的。

体育经纪人法律法规

体育经纪人法律法规

体育经纪人法律法规体育经纪人在体育产业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管理与代理运动员、教练员、赛事等相关事务。

然而,由于体育经纪人的工作内容和影响力较大,为保护运动员及体育市场的公平竞争,各国纷纷建立了体育经纪人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体育经纪人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

一、体育经纪人的立法背景体育经纪人法律法规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体育经纪市场上存在的问题,以提升运动员权益保护和维护行业正常秩序为目标。

体育经纪人涉及的合同、代理、权益等问题,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持和保障。

二、体育经纪人的授权与责任体育经纪人是代理运动员的一种特殊角色,他们通过与运动员签订合同获得授权,并代表运动员进行交涉、签约等事务。

在此过程中,体育经纪人有责任保护运动员的权益,并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体育经纪合同的要求体育经纪合同是体育经纪人与运动员之间的法律约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分配、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以及如何解决争议的机制。

四、体育经纪人的注册与管理为了加强对体育经纪人的监管,一些国家对体育经纪人进行注册和管理。

注册制度可以筛选出具备专业素质的经纪人,避免不合格的人员进入市场。

同时,也可以对违反法规的体育经纪人进行处罚和纠正。

五、体育经纪人的诚信经营体育经纪人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行业道德规范,进行诚信经营。

他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运动员及其他相关利益方的权益,不得有欺诈、误导、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六、体育经纪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为了维护体育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于体育经纪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严厉的处罚。

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签约不公平、违反授权范围、挪用资金等。

对于这些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撤销资格、法律追究等措施进行处罚。

七、体育经纪人的未来趋势随着体育经纪市场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体育经纪人的角色将更加重要。

未来,体育经纪法律法规将更加完善,对体育经纪人的要求也会更高。

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

附件一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国篮球协会于2009年11月1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经纪人在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进行的经纪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篮球运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篮球联合会(简称国际篮联或FIBA)经纪人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球员指篮球运动员(包括教练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指依照本办法获得有效经纪人执业证书并实际从事篮球经纪活动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纪活动指经纪人基于相关代理合同,为球员、俱乐部等提供球员交流、转会、中介服务等代理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经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协、亚洲篮联及国际篮联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和参与经纪活动的球员及俱乐部。

第二章经纪人证书第七条《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资格证书》(简称经纪人证书)的申请者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公司或团体组织。

获得经纪人证书的自然人可依法通过公司或类似团体进行经纪活动。

第八条经纪人证书申请人应向中国篮协提交以下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体育经纪资格证书》;2.按规定填写的专用注册表(见附件一);3.最近五年内没有犯罪记录证明。

第九条持有FIBA有效经纪人证件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从事篮球经纪活动,须获得中国篮协颁发的有效经纪人执业证书。

第十条持有FIBA有效经纪人证件的外籍经纪人,须填写专用注册表,经中国篮协注册批准后,方可代理球员和/或俱乐部从事在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国际转会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在国际篮联或其洲际篮球组织、中国篮协及所属会员单位或关联组织(包括俱乐部及股东单位、联赛、球员协会等)任职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经纪人。

已经获得经纪人证书但仍在上述组织或单位中任职期间的经纪人,将不得从事球员转会交流的经纪工作。

第十三条中国篮协将对经纪人证书申请人进行面试和书面考试,并将考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体育经纪人法律法规

体育经纪人法律法规

体育经纪人法律法规体育经纪人法律法规简介体育经纪人是指为体育运动员或体育组织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包括管理运动员的合同、商业合作、形象塑造、赛事安排等。

随着体育产业的迅猛发展,体育经纪人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为了维护体育界的正常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体育经纪人的活动。

本文将针对体育经纪人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国内法律法规中国法律在中国,体育经纪人的行业受到《体育产业发展促进法》、《体育产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体育经纪人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此外,体育经纪人还需遵守《广告法》、《体育法》等相关法规,不得从事虚假宣传、违规交易等行为。

体育协会规定中国体育协会是国内最高行政体育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国内体育事务。

体育协会对体育经纪人的资格认定、行业精神、交易规范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操作指南。

体育经纪人需要在体育协会注册,并按照其要求遵守行为准则,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国际法律法规FIFA法规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是全球最高足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国际足球比赛。

FIFA对体育经纪人的活动进行了严格规范,制定了《国际足球经纪人手册》以及《国际转会注册手册》等文件,要求体育经纪人具备特定的资质和行业道德标准,确保合同和转会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国际奥委会规定国际奥委会(IOC)是最高奥林匹克组织,负责组织和管理奥运会等奥林匹克比赛。

IOC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法规,保障体育经纪人的行业道德和合法性。

体育经纪人需要遵守《奥林匹克运动宪章》、《奥林匹克宪章运动人员手册》等规定,不得从事贿赂、串通欺骗等违法行为。

体育经纪人的权益与义务权益体育经纪人作为代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纪费用以及相应的收入分成权益。

同时,体育经纪人还可以通过合同中的广告推广权等方式获取收入。

此外,体育经纪人还享有与运动员或组织代表签订合同的权利。

义务体育经纪人的主要义务是代表运动员或体育组织与其他相关方进行协商和签订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国外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

国外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

国外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一)体育经纪人产生与进展的社会条件国际上,体育经纪人最初是随着职业体育的进展而显现的。

职业竞赛的竞争性在客观上要求运动员形成一种流淌机制,从而为体育经纪人开启了服务空间。

1926年产生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位体育经纪人查尔斯·派利,他当时为棒球运动员格兰吉谈成了一项价值10万美元的劳务合同。

进入七十年代,随着各种联赛的兴盛和转会制度的确立,体育经纪领域迅速扩大。

体育经纪人开始代理运动员谈判雇佣及转会合同。

各俱乐部为吸引优秀运动员入盟,放宽政策给予运动员更大的谈判权力和更优厚的条件,使体育经纪人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展。

体育市场的需求使体育经纪人成为不可缺少的交易中介。

运动员需要有人关心他们在有限时刻内发挥体育潜能,利用其知名度猎取最大收益;体育组织需要有人为他们的竞赛寻求赞助,利用其无形资产猎取各方面的收益及最大限度地开发该组织的市场;体育投资商和赞助商需要有人为他们联系合适的投资对象并最大限度地回收赞助效益,因此他们找到了雇佣体育经纪人这一既省时又省力的有效途径。

体育商业化成为促使体育经纪人繁荣的重要因素。

电视传媒使观看体育竞赛的人数迅速上升。

各大电视网不惜代价购买竞赛转播权,加速了体育的商业化进程,也使体育经纪人有了更多的商业机会。

体育明星成为人们钦佩和追逐的对象,体育热点,体育人物及组织的阻碍力和知名度空前扩展,因此公司、企业纷至沓来,或在体育竞赛中占据广告和赞助之席,或与运动员签约为其产品做代言人。

体育象一块庞大的磁铁,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对它产生爱好,也给体育经纪人提供了更多的交易机会。

进展至今,"体育经纪人"已成为国际体育界缺之不可和令人仰慕的职业。

(二)体育经纪人进展的几个趋势1.由全面托付向单项托付代理进展六、七十年代体育经纪人刚刚开始兴盛时,经纪人往往采取把托付人的训练、竞赛、商业财务、社会事务及法律咨询等一揽子全包下来的服务方式。

体育经纪人公司管理制度

体育经纪人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经纪人公司的运营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体育经纪人、市场部、行政部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发展战略,确保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各部门等组织架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审议及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室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公司总体战略和总经理室要求,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第九条体育经纪人需具备相关资质,如体育经纪人资格证书、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十条体育经纪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一条体育经纪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十二条体育经纪人需接受公司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体育经纪人应积极拓展客户资源,维护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四条体育经纪人需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接受公司考核。

第四章市场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拓展、品牌宣传及赛事推广等工作。

第十六条市场部需制定详细的市场推广计划,确保公司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第十七条市场部需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推广策略。

第十八条市场部需与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共同完成公司年度目标。

第五章行政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行政部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及人力资源等工作。

第二十条行政部需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第二十一条行政部需加强内部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需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及薪酬福利等工作。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罚。

经纪人管理办法(8篇)

经纪人管理办法(8篇)

经纪人管理办法(8篇)经纪人管理办法(通用8篇)经纪人管理办法篇1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2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3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5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6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号令)同时废止。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7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河南省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豫体经[2003]1号

河南省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豫体经[2003]1号

河南省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6日豫体经〔200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河南省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体育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体育经纪行为,促进全省体育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经纪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体育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体育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体育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体育经纪资格的认定及登记注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体育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第四条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体育经纪人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

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体育经纪人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试,并指导体育经纪业务开展。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取得体育经纪人资格,需参加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体育纪纪人培训班学习。

经考试合格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体育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六条申请取得体育经纪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从事体育经纪活动所需的基本技能和体育专业知识;(四)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并无经济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经纪组织第七条体育经纪人事务所由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

体育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二)注册资金在三万元以上;(三)应当具有三名以上取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四)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篮球机构工作的规章制度

篮球机构工作的规章制度

篮球机构工作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篮球机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篮球机构工作的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尊重领导和同事,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篮球机构工作规章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五条员工应熟悉并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二章员工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员工有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休假等。

第七条员工应认真履行职责,服从领导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

第八条员工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不得利用公司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九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不得有违纪行为,否则将受到处罚。

第十条员工在离职前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带走公司资料及财务物品。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十一条公司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领导安排。

第十二条员工应按规定出勤,不得擅自请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领导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十三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和病假,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员工在休假期间如须紧急联系可留下电话或接收公司短信通知。

第四章工作纪律和考核第十五条员工应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滥用公司资源。

第十六条公司将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晋升加薪。

第十七条员工如有工作不当行为,将受到批评教育、警告甚至解雇等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对员工工作表现出色者将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其继续努力。

第五章健康与安全第十九条公司将向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防护措施,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注意安全,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如有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定期进行员工体检,如有发现疾病应及时就医治疗。

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管理办法doc

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管理办法doc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国内外篮球经纪活动。
第五条篮球经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篮协的有关规定、办法从事篮球经纪活动,接受中国篮协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六条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后方可以篮球经纪人的名义从事篮球经纪活动:
第十五条中国篮协每年底将公布注册和被注销执业证书的篮球经纪人名单。中国篮协不直接为国家队运动员进行经纪活动,可推荐、委托中国篮协注册认可的篮球经纪人为运动员行纪,其佣金为该经纪人所得。
第十六条篮球经纪人在篮球经纪活动中须向当事人和管理部门出示《体育经纪资格证书》和《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篮球经纪人完成经纪活动后有权收取合理佣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00二年四月五日公布的原《篮球项目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八)
第十八条篮球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当事人隐瞒与委托人委托的篮球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
(三)超越其经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进行经纪活动;
(四)
(五)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任何凭证;
(六)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八)
(九)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经纪业务;
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管理办法球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国篮球协会于200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篮球项目体育经纪活动行为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篮球项目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国篮球协会于2006年9月8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体育产业经纪人管理制度

体育产业经纪人管理制度

体育产业经纪人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体育产业逐渐成为具有巨大潜力的经济领域。

在体育产业中,经纪人作为一个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连接运动员、俱乐部和赞助商之间的桥梁作用。

为了规范和提升体育产业经纪人的管理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背景和目的体育产业经纪人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体育经纪人活动的监管,提升体育经纪人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确保体育产业的稳定发展和良好运营秩序。

同时,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体育产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管理对象和范围体育产业经纪人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体育产业从事经纪工作的个人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体育经纪公司、经纪合作伙伴和独立经纪人等。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体育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商业道德,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2.公平竞争原则:体育经纪人在与其他经纪人竞争时,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3.保护运动员权益原则:体育经纪人应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运动员的名誉和形象。

四、管理措施1.注册管理:体育经纪人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从业经历和专业资质等。

2.行为规范:体育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遵守行业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操纵市场、非法赌博等违法违规行为。

3.信息公示:体育经纪人应及时向被代理的运动员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合同内容、商业合作伙伴等,并在与运动员签署合同前明确告知合同的条款和风险。

4.培训和考核:体育经纪人需要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升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同时也可以作为经纪人继续从业的条件。

五、监管机构和处罚制度1.监管机构: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体育经纪人进行监管,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注册、培训和处罚等。

2.处罚制度:对于违反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注册资格等处罚措施,严惩违规行为,维护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

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

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转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中国篮球运动的发展,规范篮球运动员涉外转会工作,依据《中国篮球协会章程》和《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的国内运动员涉外转会事宜。

第三条涉外转会是指运动员代表资格从一个俱乐部迁移到另一个俱乐部的跨国家(或地区)的转会行为。

第四条国内运动员申请涉外转会须向俱乐部提出书面申请,俱乐部同意后,由俱乐部和篮球项目经纪人向中国篮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年满20岁的运动员可以选择自己认可的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合法经纪人。

经纪人与运动员签订代理合同应上交中国篮协,中国篮协认可后通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及相关部门生效,中国篮协有权监督运动员与经纪人执行其代理合同。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经中国篮协的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涉外转会:(一)在中国篮协注册且男子已年满22周岁,女子20周岁;(二)与俱乐部所签合同到期,或虽仍在合同期内,但俱乐部同意提前终止合同;(三)代表国家队(不包括U20、U18国家队)至少参加两次亚洲以上级别正式比赛;(四)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七条:受处罚期内的运动员不能进行涉外转会。

第八条中国篮协负责为在中国篮协注册并经批准出国(境)打球的运动员出具澄清信。

第九条未经中国篮协批准,任何俱乐部、篮球项目经纪人和运动员本人与国(境)外俱乐部签订的涉外转会合同均属无效。

未经中国篮协批准,任何俱乐部、篮球项目经纪人不得安排运动员参加国(境)外的选秀活动。

第十条国内运动员涉外转会应向中国篮协递交以下材料:(一)拟转会的国(境)外俱乐部或国家篮协发出的转会函或邀请函;(二)运动员及经纪人共同签署的转会申请;(三) 中国篮协与拟转出运动员及经纪人签订的合同;(四)中国篮协与运动员拟转入俱乐部签订的合同;(五)运动员与篮球项目经纪人签订的经纪合同;(六)拟转入俱乐部与运动员签订的雇用合同。

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治理方法(中国篮球协会于2009年11月18日公布)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球员指篮球运动员(包括教练员)。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经纪人指依照本方法获得有效经纪人执业证书并实际从事篮球经纪活动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经纪活动指经纪人基于相关代理合同,为球员、俱乐部等提供球员交流、转会、中介服务等代理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经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协、亚洲篮联及国际篮联有关规定。

第二章经纪人证书第七条《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资格证书》(简称经纪人证书)的申请者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公司或团体组织。

获得经纪人证书的自然人可依法通过公司或类似团体进行经纪活动。

第八条经纪人证书申请人应向中国篮协提交以下材料:1.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颁发的《体育经纪资格证书》;2.按规定填写的专用注册表(见附件一);3.最近五年内没有犯罪记录证明。

第九条持有FIBA有效经纪人证件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篮协管辖范畴内从事篮球经纪活动,须获得中国篮协颁发的有效经纪人执业证书。

第十条持有FIBA有效经纪人证件的外籍经纪人,须填写专用注册表,经中国篮协注册批准后,方可代理球员和/或俱乐部从事在中国篮协管辖范畴内国际转会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在国际篮联或其洲际篮球组织、中国篮协及所属会员单位或关联组织(包括俱乐部及股东单位、联赛、球员协会等)任职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经纪人。

差不多获得经纪人证书但仍在上述组织或单位中任职期间的经纪人,将不得从事球员转会交流的经纪工作。

第十三条中国篮协将对经纪人证书申请人进行面试和书面考试,并将考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考核内容要紧包括从事经纪活动所必须具备的篮球专业知识,对篮球规则和国际篮联、中国篮协规章制度的深入了解,以及为球员和俱乐部提供代理服务的能力等。

第十四条经纪人证书申请人应缴纳申请费人民币2000元;申请人因参加中国篮协组织的经纪人资格考核所需成本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六章 体育经纪人管理

第六章 体育经纪人管理

3、 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节 体育经纪组织的管理
一、体育经纪组织的注册登记 (一)开业登记 1、 个体经纪人的设立条件 2、 合伙经纪人组织的设立条件 3、 经纪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第十条 (个体体育经纪人) 个体体育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体育经纪活动,以个人全部财产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工商局提出申请,领取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体育经纪人: (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第十二条 (体育经纪公司) 体育经纪公司是专门从事体育经纪活动,负有限责 (二)有一定的资本金; 任的企业法人。设立体育经纪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 (三)具有体育《经纪资格证书》; 件: (四)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 第十一条 (体育经纪人事务所 ) )具有合法名称和固定营业场所; (二)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 体育经纪人事务所是由两名以上具有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的合伙人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 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并对该事务所的债 其中具有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少于5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四)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申请设立体育经纪人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具有合法名称和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具有相应的资本金; 第十三条 (兼营体育经纪业务) 其他公司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兼 (三)有2名以上具有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 营体育经纪业务: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 立; 量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的 (四)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协议; 人员不少于2人 (五)有组织章程和服务规范; 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符合《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 件。

体育产业运动员经纪人管理规范

体育产业运动员经纪人管理规范

体育产业运动员经纪人管理规范体育产业的发展日益迅猛,运动员经纪人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是运动员的代表,更是协调运动员与俱乐部、赞助商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

为了保障运动员的利益,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制定和遵守运动员经纪人的管理规范势在必行。

一、道德与专业标准作为体育行业从业者,运动员经纪人应始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

他们必须具备高度的诚信和责任心,与运动员建立互信关系,并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运动员经纪人应坚守诚实、守信、保密的原则,在所有业务交流中保持高度的专业水准。

二、遵守法律法规运动员经纪人须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体育相关法律、劳动法、合同法等。

在与运动员、俱乐部、赞助商等方面的合作中,运动员经纪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明确权益与责任运动员经纪人需要与运动员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应包括运动员经纪人代理范围、合作期限、费用分配等相关事项,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运动员经纪人应全程参与合同条款的谈判和签订,确保运动员利益最大化。

四、透明与公平交易运动员经纪人应当保持透明和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得在代理运动员的过程中收受非法回扣或其他利益。

他们应以诚信为本,对运动员代理事务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并如实向运动员报告相关交易信息,确保运动员作出明智的决策。

五、保护运动员利益运动员经纪人应当将运动员的利益放在首位,全力为运动员争取最佳的利益回报。

他们应了解运动员的需求和目标,积极为其寻找合适的俱乐部、赞助商等资源,并进行有效的谈判和合作。

同时,运动员经纪人还应协助运动员处理合同纠纷、媒体宣传等问题,全面保护运动员的权益。

六、保守商业机密运动员经纪人需要紧密合作,并在合同中明确保守双方的商业机密。

他们应妥善保管与运动员相关的敏感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人或组织。

同时,运动员经纪人还应确保自己的商业行为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任何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浙江省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8.10•【字号】浙体市管[2001]283号•【施行日期】200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8月10日浙体市管[2001]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范体育经纪行为,保障体育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体育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体育经纪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注册,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体育经纪人、体育经纪组织及经纪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经纪人是指在体育经纪活动中提供中介服务,并以此获取佣金,依法设立的体育经济组织、独立经纪人。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纪活动是指经纪人在体育人才经纪、体育赛事经纪、体育组织经纪、体育赞助经纪、体育广告经纪、体育保险经纪和体育资产开发经纪中,为促成体育组织或个人实现其商业目的而从事的居间、行纪或代理,并收取佣金的活动。

第四条体育经纪人依法进行体育经纪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体育经纪人从事体育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经纪人和体育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六条实行体育经纪人员业务知识和资格考核制度。

体育经纪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由省工商局和省体育局共同组织实施。

培训、考核内容为从事体育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体育经纪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由省工商局和省体育局联合颁发《体育经纪资格证书》。

第二章职业资格第七条体育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体育经纪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体育经纪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2006年08月16日13:13 【字号大中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认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资格的认定;(二)经纪人的登记注册;(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四)指志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五)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第七条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务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考核合格,取得专业经纪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第三章经纪组织第八条经纪人事务所由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

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二)有一定的资金;(三)由二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二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五)专业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四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六)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体育组织篮球经济管理规定

体育组织篮球经济管理规定

体育组织篮球经济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体育组织在篮球经济管理方面的行为,促进篮球产业的健康发展。

体育组织应当遵循本规定,独立作出决策,并且不寻求用户协助。

同时,应以自身作为法学硕士的优势为基础,采用简单的策略,避免法律复杂性的问题。

本文档的内容不应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

2. 经济管理原则体育组织在篮球经济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原则:2.1 透明度体育组织应当保持经济管理透明,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包括财务报表、经济交易等。

透明度有助于建立信任关系,维护篮球产业的稳定发展。

2.2 公平竞争体育组织应当确保篮球经济管理中的竞争环境公平。

不得采取任何不公平的手段,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串通行为等,以保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2.3 合规经营体育组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经营。

在进行经济交易时,应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并遵循相关劳动法规定,保护员工权益。

2.4 风险管理体育组织应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识别、评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经济管理中应注重风险防范,降低不可预见的经济风险。

3. 经济管理措施为了有效管理篮球经济,体育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3.1 财务管理体育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成本控制、资金管理等方面。

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确保经济运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3.2 奖励机制为激励篮球参与者的积极性,体育组织可以制定奖励机制,根据表现给予相应奖励。

奖励机制应公正、透明,并与参与者的贡献相匹配。

3.3 资金运作体育组织在进行资金运作时,应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遵守相关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资金交易。

3.4 合作伙伴关系管理体育组织可以与合适的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经济活动。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审慎考虑其合规性、信誉度和业务能力,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4. 管理监督为确保篮球经济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需要进行管理监督:4.1 内部监督体育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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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国篮球协会于2009年11月18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经纪人在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进行的经纪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篮球运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篮球联合会(简称国际篮联或FIBA)经纪人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球员指篮球运动员(包括教练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指依照本办法获得有效经纪人执业证书并实际从事篮球经纪活动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纪活动指经纪人基于相关代理合同,为球员、俱乐部等提供球员交流、转会、中介服务等代理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经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协、亚洲篮联及国际篮联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和参与经纪活动的球员及俱乐部。

第二章经纪人证书
第七条《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资格证书》(简称经纪人证书)的申请者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公司或团体组织。

获得经纪人证书的自然人可依法通过公司或类似团体进行经纪活动。

第八条经纪人证书申请人应向中国篮协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体育经纪资格证书》;
2.按规定填写的专用注册表(见附件一);
3.最近五年内没有犯罪记录证明。

第九条持有FIBA有效经纪人证件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从事篮球经纪活动,须获得中国篮协颁发的有效经纪人执业证书。

第十条持有FIBA有效经纪人证件的外籍经纪人,须填写专用注册表,经中国篮协注册批准后,方可代理球员和/或俱乐部从事在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国际转会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在国际篮联或其洲际篮球组织、中国篮协及所属会员单位或关联组织(包括俱乐部及股东单位、联赛、球员协会等)任职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经纪人。

已经获得经纪人证书但仍在上述组织或单位中任职期间的经纪人,将不得从事球员转会交流的经纪工作。

第十三条中国篮协将对经纪人证书申请人进行面试和书面考试,并将考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从事经纪活动所必须具备的篮球专业知识,对篮球规则和国际篮联、中国篮协规章制度的深入了解,以及为球员和俱乐部提供代理服务的能力等。

第十四条经纪人证书申请人应缴纳申请费人民币2000元;申请人因参加中国篮协组织的经纪人资格考核所需成本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经纪人证书分为A类和B类。

其中A类从业范围包括涉外球员及现役国家队球员转会交流等所有篮球经纪活动;B类从业范围是除涉外球员及现役国家队球员以外的其他篮球经纪活动。

第十六条通过经纪人资格考核并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申请人要获得经纪人执业证书,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在经纪人注销在中国篮协的登记后方归还本人。

A类经纪人证书申请人向中国篮协交纳人民币10万元保证金,B类经纪人证书申请人向中国篮协交纳人民币1万元保证金。

保证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况:(一)在经纪活动中的赔偿。

(二)因经纪活动违规而承担的罚款。

第十七条经纪人证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第三章年审和培训
第十八条中国篮协将于每年7至9月期间对经纪人进行年审和培训,并在中国篮协官方网站上定期颁布和更新已注册经纪人的简要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经纪人年审及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汇报上年度经纪活动情况(书面年度总结);
2.检查经纪人是否仍然符合作为经纪人的基本要求;
3.了解有关经纪活动的新规则和新发展;
4.缴纳注册年费人民币2000元;
5.完成年度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经纪人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审或未从事经纪活动,中国篮协将取消其经纪人资格,收回或撤销其经纪人证书;被取消经纪人资格的人如欲继续从事经纪活动,必须按规定重新申领经纪人执业证书。

第四章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经纪人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有权在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依法从事以下经纪活动:
1.球员转会或交流;
2.代表委托方商定合同条款;
3.同已经解除与俱乐部和/或其他经纪人合同的球员进行接洽;
4.代理球员、俱乐部的商务事务;
5.其他中介、代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经纪人有如下义务:
1.遵守法律以及国际篮联和中国篮协的有关规定,保证自己所参与的每
笔交易符合国际篮联、亚洲篮联和中国篮协的有关规定;
2.不得接洽与俱乐部有聘用合同关系的球员或怂恿其不履行聘用合同;
3.不得向任何俱乐部推介与其他俱乐部仍有聘用合同关系的球员;
4.不得接洽与其他经纪人仍有合同关系的球员或怂恿其不履行合同;
5.只接受与自己有合同关系的球员或俱乐部的付款或代表他们接受付
款;
6.不得使用诋毁其他经纪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经纪业务或从事任何不正
当竞争;
7.不得代表同一交易中的双方或向双方收费;
8.使用中国篮协核准的经纪合同范本(见附件二《球员经纪合同》和附
件三《俱乐部经纪合同》);
9.不得接洽未满18周岁的球员;特殊情况经中国篮协书面批准;
10.要求新客户关于因以往经纪合同正在进行或可能进行的诉讼作出说
明;
11.向球员通告国际篮联、亚洲篮联和中国篮协有关球员资格、球员转会
及球员经纪人的规定;
12.告知新客户有效的合同义务必须履行;
13.忠实代表自己的客户,与客户交易时坦诚无欺,向客户通告代表客户
进行的所有活动;
14.不得向当事人隐瞒与委托人委托的篮球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15.代表客户谈判合同条款和条件时与客户密切协商,并告知客户基于合
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16.确保球员亲自签署代表球员商定的合同;
17.承认并尊重客户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签署经纪人代为谈判的合同。

第五章球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球员有权聘用经纪人代理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中国篮协注册球员只能聘用持有中国篮协颁发的有效经纪人证书的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

国际篮联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同一球员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与一名经纪人签定经纪合同。

第六章俱乐部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俱乐部有权聘用经纪人代理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中国篮协注册俱乐部有权聘用持有中国篮协颁发的有效经纪人证书的经纪人,或持有FIBA有效经纪人证件并在中国篮协注册并得到批准后的外籍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

第七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经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包括:
1.接洽与俱乐部或/和其他经纪人有合同关系的球员或怂恿其不履行聘用合同;
2.使用诋毁其他经纪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经纪业务或参与任何不正当竞争;
3.代表同一交易中的双方或向双方收费;
4.与当事方就同一事务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协议;
5. 向当事人隐瞒与委托人委托的篮球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6. 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或凭证;
7. 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8.未经中国篮球协会书面批准,接洽未满18岁的球员;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纪人义务,或违反国际篮联、
亚洲篮联和中国篮协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针对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中国篮协有权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罚:
1. 警告或严重警告;
2. 罚款人民币2千元至10万元;
3.中止从事经纪活动资格;
4.吊销《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针对中国篮协注册俱乐部和/或球员在经纪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国篮协有权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罚:
1. 警告或严重警告;
2. 罚款人民币2千元至10万元;
3.禁止参加或进行国际和/或国内球员转会交流;
4. 禁止参加或进行国际和/或国内篮球赛事。

第三十一条经纪人、俱乐部或球员受处罚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受处罚后15天内有权向中国篮协申请复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经纪人与球员签署经纪合同应使用中国篮球协会制订的《球员经纪合同》范本(见附件二);经纪人与俱乐部签署经纪合同应使用中国篮球协会制订的《俱乐部经纪合同》范本(见附件三)。

所有经纪合同的一次性签约期限不得超过四年;合同到期后可以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续约。

中国篮球协会有权随时向当事方调取其所参与签署的经纪合同原件。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篮球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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