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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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教育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我研读了《教育法制基础》。以前模糊不清的一些问题得以明朗,以前不了解的一些法律知识得以理解,受益非浅。

教育法规读书笔记依法治教是合法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然后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以此为依据,不能与之相违背,否则便不合法。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和手段。依法治教作为一种手段,是指它与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一样,是加强教育行政、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及其他教育行为的有效手段,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础。

依法治教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作为基层领导应加强学校章程和校内规章制度的建设。有法必依,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

要遵守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要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要坚决执行教育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执法必严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的执法活动都应坚持统一而一惯的执法尺度,要贯彻到日常的行政活动、学校管理活动中去。违法必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教育法是一种教育行为规范,就是用来约束、规定和保障人们在教育活动中或参与教育活动时实施社会公认和许可的行为的规则,表现为约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可以做哪些事情、必须做哪些事情和禁止做哪些事情。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体现了国家的教育意志。我国的教育法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属于制定法的范畴。教育法具有强制性,教育法的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

我国教育法确认和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通过教育法的实施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国家对教育的管理和调控主要是通过教育法来实现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的。不存在独立的教育法部门。教育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行业法。教育法在其内容上和实施过程中对其他部门的法律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一: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简答,重点看)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 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 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

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二: 1、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 l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 3、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4、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

招教考试卷:教育学、新课改、法规

教育学、新课改及法规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最早的学校产生于()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资本主义社会 2.《普通教育学》的作者是() A.赫尔巴特 B.卢梭 C.洛克 D.杜威 3.决定本国教育目的的直接因素是() A.传统文化 B.科学技术 C.政治经济制度 D.生产力 4.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是() A.备课 B.巩固知识 C.上课 D.应用知识 5.班主任工作的中心任务是() A.了解学生 B.制定目标和规范 C.组织和培养班集体 D.掌握班主任工作规律 6.决定教育领导权的是() A.生产力 B.科学技术 C.文化 D.政治经济制度 7.使学生形成新的人生观、自然观,认识与自然关系的美与恶,人与自然的交往行为,体现了学校教育的() A.政治功能 B.经济功能 C.文化功能 D.生态功能 8.教育学作为一门学科在大学教授,最早始于() A.培根 B.康德 C.赫尔巴特 D.黑格尔 9.教学过程的最根本矛盾是() A.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矛盾 B.教师与教材之间的矛盾 C.学生与教学手段之间的矛盾 D.学生与教材之间的矛盾 10.最早的一部教育学专著是() A.《普通教育学》 B.《大教学论》 C.《教育漫话》 D.《学记》 11.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教育学专著是() A.《大教学论》 B.《普通教育学》 C.《学记》 D.《爱弥儿》 12.校园文化的核心是() A.学校的物质文化 B.学校的精神或观念文化 C.学校组织和制度文化 D.学校的非正规文化

13.师生关系在人格上是() A.授受关系 B.民主平等的关系 C.相互促进的关系 D.师道尊严的关系 14.德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是() A.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矛盾 B.教育者与德育内容和方法的矛盾 C.受教育者与德育内容和方法的矛盾 D.社会向学生提出的道德要求与学生已有的品德水平之间的矛盾 15.新课程改革的依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正式颁布的时间() .1999 C 16.新课程倡导的研究性学习、合作学习、教学对话等教学方式,其主要理论依据是() A.建构学习论 B.结构学习论 C.认知学习论 D.联结学习论 17.素质教育的重点是() A.面向全体学生 B.全面发展 C.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D.培养创新精神 18.被誉为“课程评价之父”的是() A.斯密斯 B.泰勒 C.科尔伯格 D.皮亚杰 19.在新课程背景下,教育评价的根本目的是() A.促进学生、教师、学校和课程的发展 B.形成新的教育评价制度 C.淡化甄别与选拔的功能 D.体现最新的教育观念和课程理念 2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周岁以下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周岁以下 21.《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体现了教育法的()原则。 A.方向性 B.平等性 C.公益性 D.全面性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于() A.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 B.中小学学生管理 C.民办学校教学管理 D.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育法规概论考试复习资料

简答题、论述题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治理国家的最重大的、最根本的原则性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的行为规范和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2)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依据。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同。我国宪法是由专门设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1982年宪法中与教育有直接相关的条款包含的内容: (1)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举办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职责以及各级行政管理机构。 (2)关于教育制度的规定。 (3)阐明了国家对科学、文化事业的政策和价值取向,概括起来便是“普及、发展、鼓励”。 (4)充分肯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5)详细阐述了教育事业的任务,简单的说就是普及和提高。 (6)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7)对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做了特别规定。 (8)对学校的教育目标作了明确规定。 (9)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10)规定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 3、我国建国以来出台的教育法律: (1)198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5)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国家对教育的监督体制: 为了实现国家对教育的监督权,我国形成了一个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执政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对教育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对教育的司法监督;教育督导机关对于学校的工作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5、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 6、我国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制定和发布教育工作的部门性质的行政规章,以及命令、指示和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2)制定教育教学的基本文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业务,组织教材建设,提高师资力量,组织生产、供应教学仪器,提供现代化教学手段。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体育、卫生工作; (3)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招考和调配工作,推动和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4)负责来华留学生、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事工作。 (5)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用情况。 7、法律文本的结构: 文本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制定该法律的目的、法律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时效内容。它是整个法律的理论概括。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部分内容。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附则是关于法律的实施规定。 8、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结构: (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我国宪法为基础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任务、基本法律准则和基本制度。 (2)教育部门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 (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了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市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教育法规——亦可称教育法、教育法律或教育法律法规,它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2、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同样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3、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规则。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应当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 4、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教育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一定社会的教育秩序,根据其权限和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5、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6、教育法规的适用——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和组织的专门活动。

7、教育制度(广义)——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8、狭义的教育制度——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0、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水平。 11、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12、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是指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高等学校及其他高教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进行综合或单项的考核和评定制度。它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等形式。 13、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14、教师——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5、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教育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有关教育活动引发的纠纷,从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活动和制度。 16、教师的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

教育学与教育法规

—1— 一、考试性质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是全区统一的选拔性考试,从教师应有的职业素质、专业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试结果将作为我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 二、考试目标 能够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应聘者掌握教育学与教学法方面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以及分析、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对报考群体初步筛选的目的。 三、考试内容模块与要求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精神,结合教育学和教学法学科知识体系以及我区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确定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教育学 1.教育与教育学。 (1)了解教育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2)了解教育的起源、基本形态及其历史发展脉络。

(3)能够根据现代教育的特点和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对教育现象做出正确的评价。 (4)了解教育学发展过程中国内外著名教育家的代表著作及主要教育思想。 2.教育功能与教育目的。 (1)了解教育的基本功能,理解教育与社会发展、教育与人发展的基本关系。 (2)了解教育目的及其功能,理解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 (3)理解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部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及其相互关系。 (4)掌握我国现阶段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及实现教育目的的要求。 (5)掌握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运用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分析和评判教育现象。 3.学校。 (1)了解学校的定义。 (2)理解学校公益性特点。 (3)了解学校教育制度及其发展。 (4)掌握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 (5)掌握学校文化的概念、构成与功能。 (6)掌握学校、家庭、社会在儿童身心发展中的作用,理解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相互配合。 —2—

20141008河南省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概论要点

教育法规 第一章绪论 1、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判断)教育法规它是兴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 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 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 由此可见,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 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 评价作用 3 教育作用4 √3 教育法规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惯称“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有以下几种:1 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 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 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 教育行政规章。5.地方行政规章。 △5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判、选)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 6 教育行政规章(又称教育规章)可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7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我国第一部高等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93 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 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颁布实施。 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7月1日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6、(选择)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1.义务教育法;2.职业技术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社会教育法;5.成人教育法;6.特殊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经费法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及答案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3.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5.教师的权利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X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X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X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V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V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X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 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3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 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教育学和心理学和教育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学科专业素质1

学教育学复习指要 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 本章重点:学校教育制度中国古代教育思想赫尔巴特与杜威 知识点梳理: 第一节教育的发展 一、教育 教育的本质: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 广义的教育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的活动,都具有教育作用。包括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 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学校教育的工作,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促使他们朝着期望方向变化的活动。 二、学校教育制度 前制度化教育(孔子);制度化教育(中国近代制度化教育兴起标志:清末“废科举,兴学校”,完备的学制系统产生:1902《钦定学堂章程》(壬寅学制)1903《奏定学堂章程》(癸卯学制));非制度化教育思潮(“教育不应再限于学校的围墙之内”库姆斯非正规教育伊里奇非学校化) 现代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二战后世界各国教育制度呈现出的共同发展趋势):(1)加强学前教育并重视与小学教育相衔接; (2)强化普及义务教育并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3)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朝相互渗透的方向发展; (4)高等教育的类型日益多样化; (5)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日益淡化; (6)教育制度有利于国际交流. 古代学校教育的特征:“街道有板砖象征了地位” 5点:阶级性、道统性、专制性、刻板性、教育的象征性功能占主导地位。 近代教育的特点: (1)国家加强对教育的重视与干预,公立教育崛起; (2)初等义务教育普遍实施; (3)教育世俗化; (4)重视教育立法,以法治教. 20世纪以后的教育新特点:“全民终身教育化” 5点:教育终身化、全民化、民主化、多元化、教育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节教育学的发展 孔子的教育教学思想 孔子(公元前551——479)是中国古代最伟大的教育家和教育思想家。孔子的教育思想主要反映在《论语》一书中。孔子主张:“有教无类”、“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 ●《学记》成书于战国后期,是中国乃至世界教育史上第一部教育专著,主张: ▲“化民成俗,其必由学”揭示了教育的重要性; ▲“建国君民,教学为先”阐述了教育与政治的关系;

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考试必备

填空题 1、国家实行学期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3、《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年)》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 4、制定《幼儿园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5、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6、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少于2小时;每天户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7、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可以相对划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 8、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9、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 10、我国国家教师制度包括:教师资格或许可制度、职务或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和奖惩制度组成。11、法律救济的渠道包 括:①诉讼渠道②行政 渠道③其他渠道. 选择题 12、幼儿园是对 3 周 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 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13、幼儿园大班人数一 般为 35人。 14、幼儿在课间打追、 教师在旁看见,虽制止 但并不得力酿成事故, 教师应负部分责任。 15、教育法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16、加强幼儿园科学管 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 量的法规是《幼儿园管 理条例》。 17、培养有益的兴趣和 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 动手能力,体现了智育 方面目标。 18、幼儿园两餐间隔时 间不少于3小时。 19、《幼儿园工作规程》 有10章62条。 20、幼儿园应当以游戏 为基本活动形式。 21、新《幼儿园教育指 导纲要(试行)》是2001 年颁发的。 名词解释 1、教育法:是指体现 传统意志的、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规则的总称。 2、法律后果:是指在 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 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做出或没有做出“行 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时,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 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3、教师职务:是指根 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 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 明确职责、任职条件 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 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 的学术(技术)才能 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 岗位。 4、行政处分:是根据 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 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 位给予犯有失职行为 或内部纪律的所属人 员的一种裁制。 5、法律责任:一是指 分内应做的事,或是指 未做应做的事情所应 承担的义务性后果。 6、依法治教:就是依 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 律、法规来实施、管理 和发展教育。 7、幼儿园的法律地位: 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 保育教育活动的社会 组织和结构在法律上 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 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8、幼儿园事故:是指 入院儿童在幼儿园期 间和幼儿园组织幼儿 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 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 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9、法律救济:是指通 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 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 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 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 上的补救。 10、教育法律责任:教 育法律责任是指法律 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 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 定性的法律后果。 11、教师申诉制度:即教 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法律规定的 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 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 师申诉制度。 12、教育法律规范:每 一部具体的教育法都 是若干行为规则组成 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 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 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 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 法律规范,它是组成教 育法的基本细胞。 13、幼儿园的法律地 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 施保育教育活动的社 会组织和结构,在法律 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4、教育法的表现形 式:是指教育法的创立 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 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 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 律文件的形式 15、教育法律:由国家 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 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 育规范性文件,又分为 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 单行(也称部门)法律。 16、教育单行法律:是 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 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 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

继续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全部责任 C、承担部分责任 D、承担适当的责任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侵权人的责任。 A、免除 B、减轻 C、减免 D、加重 4、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5、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与行为人承担()。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连带责任 6、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着名的() A、同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B、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 C、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D、不承担侵权责任 9、某小学学生小杰和小丽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甲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丽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尽职责义务,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0、劳务派遣规定的是为谁工作谁承担责任,但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责任。下列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A、派遣没有电工证的人去做电工活 B、应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女工去用工单位做侍应生 C、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一花甲老农去做茶炉工 D、用工单位要求一退伍军人去做保安,遂指派一退伍3年的职工去用人单位做保安 11、甲向乙购买轿车一辆,车辆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一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但被害人损失远远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谁承担。() A、甲自行承担 B、乙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平均分担损失 1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 A、补偿性 B、赔偿性 C、惩罚性 D、惩戒性 13、甲向乙购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受伤,下列说法正确是()。

教育学与教育法基础知识

2015年广西中小学教师公招《教育学与教育法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一)教育学。 1.?教育与教育学。 (1)了解教育的涵义及构成要素。 教育的概念:是人类有目的地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本质属性),是传承文化、传递生产与社会生活经验的一种途径。(教育最基本的功能是培养人才) “教育”一词最早出现在《孟子.尽心上》包括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教育的社会属性:永恒性、历史性、相对独立性、继承性。教育的构成要素: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影响。(2)了解教育的起源、基本形态及其历史发展脉络。 1.教育起源:神话、生物(最早)、心理、劳动(马克思主义)起源说。 认为教育是儿童对成人的模仿是教育的心理起源说,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孟禄2.教育的发展历程:奴隶社会初期,人类出现了专门的教育形式即学校。夏代,我国就有了学校教育的形态。西周的教育内容是以礼乐为中心的“六艺”:礼、乐、射、御、书、数。西欧进入封建社会后,形成了教会教育和骑士教育(骑士教育组要内容:七技:骑马、。吟诗)游泳、射击、投枪、打猎、下棋&(3)能够根据现代社会的特点以及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对教育现象做出正确的评价。20世纪后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特点(趋势):教育的终身化、全民化、民主化(教育…………教育技术的现代化。多元化、、平等性)&现代化最重要的标志即受教育者的广泛性. 教育民主化的内涵:a.实现教育机会均等;b.师生关系民主化;c.教育方式、内容民教育自由化。d.主化;教育在提升人类地位中的作用:教育对人的价值的发现、潜能的发掘、力量的发挥、个性的发展。 (4)了解教育学发展过程中国内外着名教育家的代表着作及主要教育思想。(一)教育学的萌芽阶段 1.中国萌芽阶段的教育思想: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部教育文献《学记》。 2.西方萌芽阶段的教育思想: ……苏格拉底把教育分为讽刺、定义、助产三阶段,称为产婆术(引导学生自己进行思索,自己得出结论,为启发式教学奠定了基础)。 ……柏拉图,教育思想集中体现在其代表作《理想国》中;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其教育思想主要体现在她的着作《政治学》中;最早提出“教育要适应儿童的年龄特征,进行和谐发展”。 PS:古罗马的昆体良是西方教育史上第一个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教育家,他的《雄辩术原理》是西方第一本教育专着。 (二)教育学的独立形态阶段 1.教育学学科的建立 )夸美纽斯:1(. a.1632年出版的《大教学论》是教育学形成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 b.在此书中提出了“泛智教育”的思想,探讨“把一切事物教给一切人类的艺术”。 c.在《大教学论》中对班级组织进行详细论述,奠定了班级组织的理论基础。(2)卢梭:《爱弥儿》,主张自然主义教育,认为让儿童顺其自然的发展是最好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_判断题

【判断题】法通过义务性规范来进行非确定性指引 【答案】错 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 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判断题】法律上讲的权利就是普遍意义上的人的权利,即人权 【答案】错 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 【判断题】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因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 【答案】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真正的、本原性的主体。 【判断题】我国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具体化 【答案】错 教育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教育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

【判断题】教育法规是人类社会的产物,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伴随着教育的存在而存在 【答案】错 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并非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 【判断题】教育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答案】错 道德不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判断题】法律后果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背教育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行为准则进行某种行为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答案】错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判断题】只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时,违法行为人才承担教育法律责任 【答案】错 对于某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可以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甚至三种形式可以并处。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求也不尽相同。 【判断题】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教育法律责任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 【答案】错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 【判断题】任何单一的法律规范都应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这三个组成部分 【答案】错 完整的法律规范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这三个组成部分,但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包含这三个要件。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手打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课件内容总结) 一、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持续状态。 二、法治的具体表现 1.立法方面(1)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 (2)研究国家的情况 (3)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 (4)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2.国家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1)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2)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静态的法制与动态的法治 2.法治反对人治,法制则可能成为人治的工具 3.法制的文本与法治的价值 四、法治的基本要素与核心要义 1.法治的主体要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2.法治的关键要素: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 3.法治的核心要素: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4.法治的目的要素:实现和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整体,直接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 六、法治理念必须面对的问题 1.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拆迁、行政性立法) 2.行政行为和措施的合法性(如对欠缴学费的处理) 3.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如开除学生前的告知程序等) 4.行政救济的合法性(如教育诉权)

教育学11章教育法规知识回答

第十一章教育法规知识回答 考察简答单选多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行为的基本法律。该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施行。 2、《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发展教育事业;《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制定《教育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3、《教育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4、《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答:《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教育的性质、方针、基本原则,教育制度、教师与学生、教育投入、法律责任及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内容。 5、《教育法》规定,表明了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6、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简答) 答:在遵循我国宪法原则的基础上,我国《教育法》规定了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本质特征。 (1)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2)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格、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5)国际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7、国家实行的基本教育制度包括哪些?(简答)答:国家实行的基本教育制度有: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8、义务教育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简答)答:(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2)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简答、多选) 答:(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10、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包括哪些?(多选) 答:(1)按照章程自我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 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多 选) 答:(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 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 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 目。(6)依法接受监督。 12、《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多 选) 答:(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 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 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 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多选) 答:(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 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 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4、《教育法》对哪些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多 选) 答:(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 教育经费的行为。 (2)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破坏、侵占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 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收取费用的行为。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的行为。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行为。 (7)招收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 为。 (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 考试的行为。 (10)违法颁布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 业证书的行为。 (11)侵犯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者、学校或其 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15、侵犯教师、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什么?需承担什 么法律责任?(多选) 答:(1)侵犯教师、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和人 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侵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权、名誉 权、荣誉权。 (3)侵占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损 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受教育者的财 产所有权。 (4)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 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根据《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 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7、《教师法》的立法依据可分为三个方面:宪法 依据、客观依据、政策依据。 18、制定教师法的重要意义: 答: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 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的需要 18、《教师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 师。”明确规定了《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19、《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基本权利?(简 答) 答: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 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20、《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简答) 答:遵守法规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 务、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提高水平义务。 21、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哪些条件?(简答) 答:(1)必须是合格的中国公民。(2)具备规定 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4)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22、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 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 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 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 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 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 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 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 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 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 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 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 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 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22、教师法关于教师待遇的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教师工资待遇;教师津贴和教师补贴;教师 住房;教师医疗保健待遇;还有对教师的养老保 险、退休金、民办教师待遇问题做了规定。 22、教师的哪些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简答、 多选) 答:《教师法》规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 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 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求刑事责任。” **********************************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 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的,并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4、怎样理解义务教育的性质?(简答) 答:义务教育史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 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 益性事业。 25、义务教育的任务和培养目标是什么?(简答) 答: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 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奠定基础。 26、义务教育的对象是适龄儿童和少年。 27、《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师提出了 哪些要求?(简答) 答:(1)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 分发展。 (2)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 格尊严的行动,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 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 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28、《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不得有哪 些行为?(多选) 答:(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度、调整学校的 设置规划的。 (2)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 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3)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 修、改造的。 (4)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29、《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学校不得有哪些行为? (多选、简答) 答:(1)违反国际规定收取费用的。 (2)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 式谋取利益的。 (3)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 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4)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5)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6)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0、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教育经费保障提 出了哪些明确目标?(多选) 答:其中,各级政府应当确保教育经费“三增长”, 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 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 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义 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 长。 31、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于全面推进素质 教育做了哪些规定?(简答) 答:(1)规范教学内容,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 的倾向。(2)严格课程管理。(3)明确考核要求。 32、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教 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提出了哪些措施?(多 选、简答) 答:(1)减少教科书的种类,保证教科书质量。(2) 降低教科书的成本。(3)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 利。 ******************************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2006 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于2007年6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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