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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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主要业务知识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立项批文
2、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5、建设工程规划定位图及施工合同
6、白蚁防治合同
7、房屋面积预测报告
8、申请商品房预售报告、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更、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标明公共配套设施所在位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分栋分层平面图和住宅小区名称及楼号的资料;
9、其它相关资料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晋级、变更《资质证书》申请条件
1、《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办公场地证明(房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证)及复印件
4、验资报告(半年内有效)
5、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复印件(不少于3人)
6、人事代理合同
7、社会保险凭证
8、资质证书及中介协会批复
9、收费许可证
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申报资料
1、申请表、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房地产经纪人《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3、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4、人事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
5、社会保险凭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8号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
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合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经济服务管理,保障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缩成房地产经济服务,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或策划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房地产经济服务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合肥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具体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纪人员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办理《执业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三)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
(四)人事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
(五)社会保险凭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房地产经纪或者相关业务活动中被暂停注册,暂停注册期限未满的
(三)被注销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证书》的,自注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四)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未通过登记备案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符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注册条件的,由中介协会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章经纪机构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人员担任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等三个等级。
三级资质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二)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二级资质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5至10名以上专职注册经纪人
(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满两年
(四)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一级资质等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10至20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三)从事房地产经济业务满四年
(四)无违法、违规经营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有违法行为的机构,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章经纪活动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三)房地产品经纪人员的职业资格注册情况
(四)《收费许可证》
(五)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职业规范及投诉电话等
(六)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条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房地产或交易方式属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范围,仍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
(二)以隐瞒房地产交易价格等方式,获以经纪人手续费以外收益的
(三)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交易机会,提供不实信息和虚假广告的
(四)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促成房地产交易的
(五)与他人串通,恶意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胁迫委托人交易的
(六)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或利用委托人商业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租、出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地产经济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附则
本规定由中介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00五年二月一日
概念:
1、房屋: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
2、房地产: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以及由此衍生的各种权益。
3、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4、房地产代理: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者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经纪行为。
5、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就是指在房屋,土地的买卖,租赁,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充当媒介作用,接受委托,撮合,促成房地产交易,收取佣金的自然人和法人。
6、房地产抵押: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