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新闻与传播研究个人隐私数据_二次使用_中的边界_顾理平_杨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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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数据“二次使用”中的边界

顾理平杨苗

内容提要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并不仅局限于数据的基本用途,深入发掘与分析

后的“二次使用”已属常态。个人隐私数据的“二次使用”不仅成为了企业的商机,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但是“二次使用”产生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随着个

人隐私数据“二次使用”行为的普遍存在,公共领域与个人领域交织、技术发展的悖

论、隐私保护法律体系的缺失等都导致了这种状态的存在,公民的人身权甚至财产权

时时处在潜在的或现实的侵害状态。必须借鉴传播隐私管理理论进行个人隐私数据的

管理,从而联合各方协调管理好隐私边界,妥善保护公民隐私。

关键词隐私二次使用传播隐私管理理论大数据

我们的社会不是奇观社会,而是监视社会……我们既不在露天剧场,也不在舞台上,而是在全景机器中,被它的作用力消耗,我们自作自受,因为我们是整个机制的一部分。[1]

———米歇尔·福柯

1890年12月,美国法律人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隐私权》(TheRight to Privacy)一文,一般被认为是探讨隐私权问题最早的和最全面的论述。波士顿出版的报纸《星期六晚报》多次对身居名门的沃伦一家私人住宅中的活动详加报道,令沃伦烦恼不已,激发了他对隐私权问题的强烈关注。他和律师搭档布兰代斯合作完成了《隐私权》一文,强调法律必须为私人肖像的非法流通提供救济措施,个人应享有“独处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alone)。[2]因此,隐私权最早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宁居权”的特点,通俗地说,即个人“安宁居住的权利”。随着人们自主意识的不断提升,隐私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权利内涵也在不断丰富。进入大数据时代,信息记录容量的无限提升和人们行为数据被广泛记录,令更多的人觉得自己的隐私“无处安放”。“被删除”和“被遗忘权”变成了隐私权最具时代色彩的表达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数据“二次使用”中的隐私权保护,就显得更加令人关注。

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9期75

个人隐私数据“二次使用”中的边界

一、无处不在的个人隐私数据“二次使用”

在大数据时代到来之前,人们披露或者隐藏个人隐私信息时,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去考虑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披露或隐藏自己的隐私。而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一言一行都以数据的方式呈现:每天的心情、行踪、行为都晒到了社交网站上;在购物网站的狂欢节疯狂购买商品;与朋友、家人的沟通转移到了手机、微信、QQ等社交媒体,其通话、聊天、个人信息、喜好、习惯等等个人隐私全部被记录。公民对这些隐私的暴露与隐藏并没有选择的余地,因为只要你使用网络就会留下“痕迹”,这些“痕迹”即个人隐私数据常常在不知情或者不情愿中就被使用了。

(一)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隐私数据“二次使用”

麦肯锡全球研究院早在2011年6月就发布了题为《大数据:下一个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前沿》的研究报告,提出“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并指出,数据正成为与物质资产和人力资本相提并论的重要生产要素。[3]与之相呼应,各类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对规模化数据的分析和使用。数据产生成本、获取成本、存储成本和处理成本的下降,推动了数据价值发掘的不断深入。我们正身处在一个信息爆炸的社会中,使用数据、分析数据已经成为人们发展自身以及社会的重要手段。

大数据时代什么是个人隐私数据“二次使用”?隐私数据的“一次使用”,即个人或组织直接获得的个人隐私数据过程,譬如在购物网站购买商品时注册的账号、填写的个人收货信息等都是平台或商家为了保证交易顺利进行而对消费者个人隐私数据的“一次使用”。而“二次使用”则指对上述获得的个人隐私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处理之后得到的结果并加以利用的过程。譬如消费者登录购物网站之后所进行的浏览、对比、购买行为都留下了隐私数据,购物网站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从中得知消费者的购物喜好、时间偏好、购物习惯等信息进而进行相应商品信息的推送等相关服务。这样的过程不仅利用了隐私数据进行基础交易(“一次使用”),而且包含了对这些数据的加工处理和使用,通过数据的关联性与规律性得到了新的隐私信息。隐私数据“一次使用”过程中,个人或组织获知的这些信息基本上是由隐私主体主动提供,这些主体主动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主要基于这样一些原因:获得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分享个人的生命体验以升华自己的人生价值;通过虚拟网络中相应信息分享补偿现实社会中的情感沟通缺失等。在这个过程中,网络恰恰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平台。与此相对应,这个基础性平台的存在也为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提供了条件。由于个人隐私信息的“二次使用”大多数未获得隐私主体的知情或许可,这就会导致一系列后续的问题产生。

(二)个人隐私数据“二次使用”可能的途径与获取主体

美国硅谷最早的创业者之一,After Tv创始人安德鲁·基恩称互联网是一个全方76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9期

个人隐私数据“二次使用”中的边界位被监控的“监察室”。[4]事实上,人们只要手持一部智能手机,那么个人的通讯内容、网络浏览状况、个人的活动行踪等就会全部被记录,只要愿意,这种记录都可以被“回放”“二次呈现”。特别是在电子商务领域内,对消费者的数据加以分析从而获得更多的商业价值已经变成各个商家的重要竞争手段。个人隐私数据已不仅是数据本身,通过“二次使用”隐私数据能转换为增值服务或者某种商品。人们享受着这些“二次使用”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不能回避它暗藏的个人隐私数据被侵犯的危险。

投身电子商务的企业在竞争浪潮中通常采取三种方式收集分析用户的数据:一是通过自身所在的数据分析部门,将各种途径抓取来的数据交给该部门的数据分析师们,再由这些专业人士通过不同的算法分析得出企业所需要的用户信息;二是该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数据分析部门,所以选择将有关用户的数据整体打包给其他的数据分析公司,委托他们进行数据处理;三是通过向第三方数据公司购买相应的数据,从而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当然,这种方法相应的法律风险更大。这三种方式的初衷都是筛选有用的用户信息,比如分析出用户购买习惯、购买喜好、购买时间等信息从而在用户使用该电商进行购物时,更准确地推送用户喜欢的商品以及可能需要的关联商品,从而加大购买的可能性并提供更好的购物体验,增加用户粘性。许多消费者也津津乐道这样的方式,享受着数据分析带来的便捷与快感。社会学家马克·格兰诺维特指出,社会交往是由“强关系”和“弱关系”组成的,与我们具有同质性如家人、朋友等我们经常与之互动的人构成“强关系”,反之同质性低则形成“弱关系”。[5]在不断发达的网络交往与网际互动中,个人与网络另一端的电商来往密切,无数的“弱关系”(与电商的关系)可能正在构成另一个网络虚拟镜像下的我们———趋向“强关系”从而导致更多隐私数据暴露。

电商企业分析的数据包含了大量个人的隐私信息,公民在整个购物过程包括选择商品、配送货物、商家获得数据、分析数据等都时刻产生着隐私数据,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造成公民的隐私泄露。“二次使用”的隐私数据存在着三个可能的获取主体:电商平台、商家、物流。要进入电商平台购物需要先注册登录账号以及密码,在注册过程中我们的性别、年龄、邮箱、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被平台获取,之后选购商品产生的Cookies、IP地址等日常浏览选购习惯也被一一用数据“记录在案”。购买商品时商家可以掌握你的购买信息甚至是家庭住址、真实姓名等。与在实体店购物不同,公民通过网络与商家发生买卖关系时,必须提供相应的信息,而商家也必须在存储这些信息后才能保证购物过程顺利完成。配送货物时的物流环节也暴露了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在“一次使用”环节为了保证购物过程的顺利,平台、商家、物流都需要掌握这些基本信息使货物安全送达。这三个个人隐私数据都可能存在“二次使用”问题:电商平台可能深度开发利用数据后寻求提供购物者更好的购物体验,从而提高用户的忠诚度;商家对公民的购买商品数量、价格、品种等进

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9期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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