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二、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②权利内容不同。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③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他物权则不同。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用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的物权。
(3)二者的区别是: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②存续期间不同。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侵权责任法概述(见表41-1) ★★表41-1 侵权责任法概述概念和调整对象体系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体系和功能 保护范围功能 责任重合概述:概念、特征、相关法规 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 侵权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归责原则概述:概念、体系、意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概述考点二: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见表41-2)★★★表41-2 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考点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概述(见表41-3)表41-3 归责原则概述2.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4)表41-4 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5)表41-5 无过错责任原则4.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见表41-6)表41-6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如下:①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②就其性质来说,均具有明确的补偿性;③均为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④均具有制裁性(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见表41-7)表41-7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41.2 课后习题详解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答: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具体而言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2条第2款则对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作出了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性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见表37-1)★★★表37-1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考点二: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见表37-2)★表37-2 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考点三:继承权的保护(见表37-3)★★★★表37-3 继承权的保护37.2 课后习题详解1.试述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具体内容为:①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不是一种完全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于将来继承一经开始即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资格,可以解释为“为继承的权利”或“应为继承人的权利”,此时的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
②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继承权,一经接受即为完全的、具体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或“为继承人的权利”。
人们称此时之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
在接受继承权之前,此种权利具形成权性质;接受继承权之后,则具支配权性质。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
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②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③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离开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权永远是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离开了被继承人留有遗产这一事实,继承权无法形成支配性的财产权利。
2.试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相邻关系)
第十六章相邻关系16.1 复习笔记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又称为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
2.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3)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包括两个方面:(1)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必须要合理分配自然流水。
(2)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2.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行关系包括如下情况:(1)因袋地所产生的通行问题。
(2)通行困难,此种情况被称为准袋地,是指一方不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就会导致另一方的通行费用甚巨、具有危险或非常不便。
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其主要存在着两种情况:(1)一方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2)一方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因此产生的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有必要为他人提供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便利。
(2)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日照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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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连带责任(见表43-1) ★★★★★表43-1 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概念、类型和份额确定 概念全部责任+补充责任 完全补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类型 概述 相应补偿责任适当补偿 补偿义务的数额补偿的数额与补偿人的追偿权补偿人的追偿权 数人的侵权责任考点二:按份责任(见表43-2)★★★★表43-2 按份责任考点三: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见表43-3)★★★表43-3 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考点四:适当补偿(见表43-4)★★表43-4 适当补偿4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
答: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1)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形态,还必须具备以下特殊要件:①主体的复数性,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②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③结果的统一性。
(3)共同侵权行为的特例①教唆与帮助的概念:教唆即教导和唆使,为加害行为之造意者。
帮助是指为他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便利或实施辅助性的行为,使得加害行为得以完成。
教唆、帮助是故意行为,而且在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通常存在意思上的联络。
②教唆与帮助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承担规则。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23.1 复习笔记一、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2.债权人的代位权(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①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以下含义:a.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b.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c.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②性质。
通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
从权利的作用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为形成权(区别于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为管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并且排除债务人享有的具有专属性的、不得让与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不问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经债权人催告等情况。
②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③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3)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和方式①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均享有代位权。
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共有)
第十七章共有17.1 复习笔记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其特征包括:(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其法律特征是:(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3)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①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②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
③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④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⑤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⑥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共有人在依据份额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该义务主要是承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约定不明视为按份共有(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共同共有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其特征是:(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圣才出品】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4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侵权责任法概述(见表41-1)★★
表41-1侵权责任法概述
考点二: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见表41-2)★★★
表41-2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
考点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概述(见表41-3)
表41-3归责原则概述
2.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4)
表41-4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5)
表41-5无过错责任原则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见表41-6)
表41-6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如下:
①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②就其性质来说,均具有明确的补偿性;③均为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④均具有制裁性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见表41-7)
表41-7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41.2课后习题详解
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答: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具体而言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2条第2款则对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作出了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性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
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监护人责任(见表46-1) ★★★★表46-1 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概述监护人责任监护人的补充责任概念和归责原则雇主责任 主要规则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概述 网络经营者侵权的责任 “通知条款”下的侵权责任“知道条款”下的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概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校园人身损害的概念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责任承担的规则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考点二:雇主责任(见表46-2)★★★★表46-2 雇主责任考点三:网络经营者侵权的责任(见表46-3)★★★表46-3 网络经营者侵权的责任考点四: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概述(见表46-4)表46-4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概述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见表46-5)表46-5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考点五: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见表46-6)★★★表46-6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46.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监护人责任及其主要适用规则。
答:(1)监护人责任的概念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主要适用规则①法律规定监护人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一般不要求被监护人有过错。
监护人不得以其已经尽了监护职责而要求免责,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方式)【圣才出品】
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侵权责任方式概述(见表44-1) ★★★表44-1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概述:概念、我国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体系概述人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损益相抵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过失相抵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概念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适用范围适用规则 侵权责任方式考点二: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概述(见表44-2)表44-2 损害赔偿概述2.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见表44-3)表44-3 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考点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见表44-4)★★★★表44-4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考点四: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见表44-5)★★★★表44-5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考点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见表44-6)★★★表44-6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44.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答:(1)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损害赔偿也称为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一方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方式。
(2)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①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之赔偿。
②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
③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
④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
⑤对被侵权人(包括死者)近亲属生活费的赔偿。
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3)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原则①对被侵权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采用完全赔偿原则。
侵权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②对被侵权人遭受的间接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
有两个限制:a.对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合理为限,即间接损失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无限扩大的间接损失;b.对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以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为限,如果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被侵权人不能请求间接损失的赔偿。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第⼋章物8.1 复习笔记⼀﹑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1)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体之外,占有⼀定空间,能够为⼈⼒所⽀配并且能满⾜⼈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物的特征①物须存在于⼈体之外。
物具有⾮⼈格性,但与⾝体分离的⽑发、⽛齿,属于物。
⼈死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②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体物的权利。
③物能满⾜⼈的需要。
物能满⾜⼈的需要,即物必须对⼈有价值。
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④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切能满⾜⼈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⑤物必须能为⼈⽀配。
⑥物须独⽴成为⼀体。
指物应能独⽴地满⾜⼈们⽣产、⽣活的需要。
2.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①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③区分意义:a.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般仅依交付即可⽣相应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经登记,不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b.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他物权中的⽤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c.法律适⽤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发⽣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法院的专属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流通物①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由流转的物,⼤部分物为流通物。
②限制流通物,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政法规⼀定程度限制的物。
③禁⽌流通物,指法律或⾏政法规禁⽌⾃由流转的物。
④区分意义:a.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效要件,合同即可⽣效;b.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般⽣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续,合同⽅可完全⽣效;c.合同标的物为禁⽌流通物的,合同⽆效。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①替代物,指在交易观念上认为并⾮独⼀⽆⼆的物,认为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的保全和担保)【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2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以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债的保全对于保障债权得以实现具有积极预防的作用。
2.债权人的代位权(见表27-1)
表27-1 债权人的代位权
3.债权人的撤销权(见表27-2)
表27-2 债权人的撤销权
考点二: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概述(见表27-3)
表27-3 债的担保概述
2.债的担保的形式(见表27-4)
表27-4 债的担保的形式
3.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特征(见表27-5)
表27-5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2)保证合同的成立(见表27-6)
表27-6 保证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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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29.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合同与债(见表29-1)★★★表29-1合同与债考点二:合同关系(见表29-2)★★★★表29-2合同关系考点三: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见表29-3)表29-3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见表29-4)表29-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见表29-5)表29-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见表29-6)表29-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见表29-7)表29-7主合同与从合同6.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见表29-8)表29-8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29.2课后习题详解1.试述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答:(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①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
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②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合同主要涉及整个民事关系。
合同不仅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③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a.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b.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c.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由于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当事人只有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合意。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见表16-1)表16-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见表16-2)表16-2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考点二: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见表16-3)表16-3 所有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见表16-4)表16-4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权等。
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考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见表16-5)★★★★★表16-5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四:物权的保护(见表16-6)★★表16-6 物权的保护16.2 课后习题详解1.试述物权的概念及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且当其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
但物权是对世权,就对世权而言,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a.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b.对内的优先性。
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对内的优先性,又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它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之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见表42-1) ★★★★★表42-1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概念和意义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概述 损害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四要件说 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加害行为:概念和特征、种类概述损害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概念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一因一果因果关系 一因多果 因果关系的形态 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过错的概念与属性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错 过失:概念、分类(疏忽的过失、轻信的过失)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考点二:加害行为(见表42-2)★★★★★表42-2 加害行为考点三:损害★★★★★1.损害概述(见表42-3)表42-3 损害概述2.财产损失(见表42-4)表42-4 财产损失3.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见表42-5)表42-5 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考点四:因果关系(见表42-6)★★★★★表42-6 因果关系考点五:过错(见表42-7)★★★★★表42-7 过错42.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我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①侵害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②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损害的可补救性;b.损害的确定性;c.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③因果关系。
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④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3)我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①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都只是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就每一个具体的侵权责任而言,其构成要件是在一般性和普遍性讨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的展开和深化,因此分析具体的侵权责任还需要把握法律的特别规定和案件的特殊情况。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20.1 复习笔记一﹑占有概述1.占有的含义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由此可见:(1)占有的主体是实施占有的人,自然人、法人均可,且不限于物的所有人。
(2)占有的客体是物,即不动产和动产。
(3)占有的内容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具体来说,占有是一种事实,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
2.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占有与持有二者的区别是:①占有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而持有仅是对事实状态的简单描述,不发生法律效力。
②占有依抽象状态可以形成双重占有,即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而持有只是一种实际控制状态,不存在双重状态。
③占有的客体为流通物,不包括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而持有的客体可以为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④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而持有则不发生此类效力。
⑤占有依法定事实可以移转和继承,而持有则不能。
(2)占有与占有权、占有权能占有权就是以占有的事实为基础,因法律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保护而产生的效力,即只有占有事实才为占有权的原因。
这就决定了占有事实存在与否,直接影响到占有权的得失。
占有不能被认为是一种权利,且与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有别。
占有人的占有权,并非是基于所有权,而是基于占有的事实和占有制度,占有权与所有权没有因果关系,占有权也并不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能。
3.占有的功能(1)保护功能,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
(2)公示功能,指占有具有的表彰本权的作用。
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权利移转效力,即动产物权的变动,自移转占有时发生效力;②权利推定效力,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享有该项权利;③善意取得效力,即尽管属于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仍然能够自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之时起,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1)区分标准: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
这是我国《物权法》认可的一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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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非登记担保物权
依据效力的不同
①留置性担保物权。 ②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依据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 ①保全型担保物权。
债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②投资型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见表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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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2 担保合同
要点 概念 流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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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消灭
要点 担保范围 权利竞存 及其处理
人保与物保 并存时的责
任承担
消灭原因
具体内容
指在担保物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或出现
概念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财产通过拍
卖或变卖所获价金可用来清偿的债权范围
法定担保 包括:①主债权;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
范围 ⑤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⑥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①先押后质:已登记抵押权效力优
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存
于后设立质权;未登记抵押权效力 劣于后设立质权。
②先质后押: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存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①有约定时从约定。
②未约定的,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
①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赔
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
主合同和担保合 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同均无效时 ②担保人没有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
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3.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消灭(见表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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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担保物转化后的其他价值形态
有关担保物权的学说存在“物权说”“债权说”和“中间权利说”三
种。我国通说采用“物权说”
其物权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担保物权对标的物价值的支配权。
②担保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可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③担保物权受到侵害时,既可获得债权救济方式的保护,也可获得
物权救济方式的保护。
抵押人
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资格 ②公司:只要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设定抵押的程序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对外担保即属有效。
“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立法例,但不承
认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追偿关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如下:
保证人的 责任承担
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 人丧失物上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②对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对保证人的担保责任的影
响尚无规定
2.抵押权当事人(见表 23-5)
表 23-5 抵押权当事人
要点
具体内容
抵押权人
概念 范围
指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人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概念 指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
①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条件
②须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
①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以其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如
考点一:担保物权总论 ★★★
1.担保物权概述(见表 23-1)
表 23-1 担保物权概述
要点 概念 特征 性质
分类
具体内容
指为了确保债权清偿,在他人的物或权利上设立的一种定限物权
①从属性:设立、移转及消灭从属于债权。
②不可分性:支配担保财产的全部价值,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
④担保物权实现时无须借助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依据发生原因或
①法定担保物权。
设立方式的不同
②约定担保物权
依据设定担保物权时是否 ①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 ②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①动产担保物权。
依据担保标的物的物理性质 ②不动产担保物权。
③权利担保物权
依据担保物权的设立
①登记担保物权。
是否必须登记
主合同有效,担 保合同因自身原
因而无效时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 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主合同无效导致 担保合同无效时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 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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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 2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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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难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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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 绝对优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③未约定的,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和物上
保证人处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和物
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①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与对优先”立法例。
追偿方式 ②在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采纳
包括:①主债权的消灭;②担保物权实现;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二:抵押权 ★★★★
1.抵押权概述(见表 23-4) 表 23-4 抵押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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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概念
要素 种类
具体内容 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 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情形时,债权人可就该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①抵押权为担保物权;②抵押权的标的物为特定财产;③ 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④抵押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①不动产抵押权;②权利抵押权;③动产抵押权
无效及 法律后果
具体内容
指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指双方当事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概念 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关键是看合同是否排除了担保物权实现时对债权、债务以及担保 认定 财产的清算程序
流质契约无效并非指整个担保合同无效。该内容的无效如果不影 效力 响担保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则担保合同其他内容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