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2020年(金融保险)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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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壹、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有哪些?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分为以下俩类:第壹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之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二、哪些人能够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壹)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壹类门诊大病待遇;(二)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二类门诊大病待遇;(三)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三、参保人患门诊大病有哪些医疗保险待遇?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壹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壹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之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四、参保人患门诊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前,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壹)参保人到诊断医院进行门诊大病确认时,须准备4张壹寸免冠照片,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同时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壹个月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相关资料(如近半年内的出院小结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二)到指定的诊断医院相应专科申请;(三)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参保人领取回执(证明书第四联);(四)参保人凭从主诊医生领取的证明书回执,在15个工作日后到诊断医院医保办查询诊断结果,若确认为门诊大病,则领取《证明书》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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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参保人疾病证明材料(包括病理记录、手术记录、检验报告、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等),须加盖诊断医院医保办公章。(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
日期:2015-04-22
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精神分裂症门诊专科治疗;分裂情感性障碍门诊专科治疗;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门诊专科治疗;双相(情感)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艾滋病门诊专科治疗。
其他事项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新)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正常参保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精神分裂症门诊专科治疗;分裂情感性障碍门诊专科治疗;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门诊专科治疗;双相(情感)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艾滋病门诊专科治疗。
(五)一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5楼。咨询投诉电话:12333。
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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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深圳市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快速通道分类
医疗保险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登记。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参保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各份,验原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四)一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辅助检查结果(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状态查询
http://61.144.253.83/dbplat/action/MainAction?ActionType=db_wwgs&XKSXBH=991
办理结果
http://61.144.253.83/dbplat/action/MainAction?ActionType=db_wwgs&XKSXBH=991
相关表格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
标准规范: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准入标准
名单名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药品目录(2010年9月更新)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断医院名单及可诊断病种(2010年9月更新)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8-11-25
温馨提示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
属于第一类门诊大病的,有效期为2年。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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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费用的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社会医疗保险的门诊大病报销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相关须知。
一、大病门诊种类和报销比例1.癌症:报销比例为90%;2.乙肝病毒性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报销比例为90%;3.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先天性外生殖器畸形:报销比例为90%;4.重大器官移植(肾、肝、心脏、肺):报销比例为90%;5.血友病:报销比例为90%;6.重型肌无力、重型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重型哮喘、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严重脑力缺陷:报销比例为90%。
二、大病门诊费用结算流程1.患者就诊患者就诊时,先由医院进行初步诊断,并确认是否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大病。
确认后,医院将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结算申报表》,并将其与病历、发票等材料一同上报。
2.医院结算医院拿到门诊大病结算申报表后,将其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待审核。
3.经办机构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患者符合报销条件。
审核通过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结算金额直接打入患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4.患者报销患者拿到保险报销款后,需前往医院财务处进行报销手续。
医院将根据保险报销款项和患者个人支付费用进行结算,并核实后给予患者相应的报销金额。
三、门诊大病报销的注意事项2.患者需确保门诊大病确属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否则将无法享受报销待遇。
5.患者在就诊过程中,需确保医院正规合法、有资质,并且处方药品需按照医保目录规定执行。
四、加强医疗保障意识,合理就医对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报销政策,市民应加强医疗保障意识,合理就医。
在选择医院和医生时,应注意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医院和医生,以免就医过程中出现疏漏导致无法享受报销待遇。
同时也要注意合理用药,避免滥用药物,减轻医疗负担。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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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深人社规[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1号)各有关单位:为实现我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深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本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全市统一使用。
本办法所称调剂金,是指根据《办法》规定,从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按规定标准划出的,用于结算医院之间医疗费用调剂的基金。
第三条结算医院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完毕、出现超支的,超支金额在当年门诊统筹基金总额50%以下的部分,可申请调剂金补偿。
结算医院社区门诊统筹基金超支金额超出当年门诊统筹基金总额5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调剂金补偿后,结算医院当年未补偿部分的门诊费用,不再补偿,并不得在以后年度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
结算医院每年只可申请一次调剂金补偿。
第四条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应分别统计,分别考核,分别计算和拨付调剂金补偿。
结算医院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获得的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奖励金,不纳入该结算医院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累计范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578924a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2e.png)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深人社规〔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4月15日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依照自愿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和筹资标准,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时,应综合权衡资质条件、服务能力等因素,并以合同形式委托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第五条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在参保人个人账户中划扣;(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下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本人可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本人支付;(三)本市户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从业居民、孤儿、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居民,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门诊大病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门诊大病待遇标准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2741ab1c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23.png)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档门诊⼤病待遇标准是怎样的深圳基本医疗保险⼆档门诊⼤病待遇⼀.门诊⼤病认定基本医疗保险⼆档参保⼈有下列情形之⼀的,享受门诊⼤病待遇:(⼀)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列⼊医疗保险⽀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药;(三)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四)⾎友病专科门诊治疗;(五)再⽣障碍性贫⾎专科门诊治疗;(六)地中海贫⾎专科门诊治疗;(七)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基本医疗保险⼆档参保⼈申请享受门诊⼤病待遇的,应向深圳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凭⼤病诊断证明和⼤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病报销⽐例基本医疗保险⼆档参保⼈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的,⾃其申请之⽇起享受⼤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的,⾃深圳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起享受⼤病门诊待遇。
享受⼤病门诊待遇的参保⼈发⽣的基本医疗费⽤、地⽅补充医疗费⽤,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病统筹基⾦、地⽅补充医疗保险基⾦按以下⽐例⽀付:(⼀)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的,⽀付⽐例为60%;(⼆)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未满36个⽉的,⽀付⽐例为75%;(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的,⽀付⽐例为90%。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档门诊输⾎费⽤报销⽐例参保⼈因病情需要发⽣的普通门诊输⾎费,基本医疗保险⼆档参保⼈由基本医疗保险⼤病统筹基⾦⽀付70%。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档社康中⼼门诊待遇⼀.社康中⼼发⽣的门诊医疗费⽤报销⽐例基本医疗保险⼆档参保⼈在深圳市选定社康中⼼发⽣的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处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录中甲类药品和⼄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按80%和60%的⽐例⽀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录内单项诊疗项⽬或医⽤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付90%,但最⾼⽀付⾦额不超过120元。
⼆.社康中⼼发⽣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注意事项(⼀)参保⼈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的门诊医疗费⽤,或因⼯外出、出差在⾮结算医院发⽣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由社区门诊统筹基⾦按前款规定⽀付标准的90%报销;(⼆)参保⼈除(⼀)外其他情形在⾮结算医院发⽣的门诊医疗费⽤社区门诊统筹基⾦不予报销。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https://img.taocdn.com/s3/m/123635652b160b4e767fcf97.png)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社保发[2003]8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3.07.16
【实施日期】2003.07.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深社保发[2003]82号)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就医行为,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就医行为,防止医疗保险基金流失,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凭《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就医,并作为参保人就医记帐、报销的凭证。
《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制发。
第四条参保人在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下月一日起享受《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3)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3)](https://img.taocdn.com/s3/m/d3c4c63d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47.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3年8月15日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9月29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b82298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ee.png)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深人社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支付制度,保障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9月4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支付制度,保障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与本市定点医院之间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试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的定点医院(以下简称试点医院)范围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四条在试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参保人,均纳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管理。
第五条根据国家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病组的设置,各试点医院的所有住院病例按照疾病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复杂程度和实际资源消耗水平等进行病种分组,市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组逻辑及病组数量适时调整,并向试点医院公开。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试点医院近三年所有患者就医的历史数据,结合临床路径,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院之间差异和参保人接受程度,与试点医院谈判确定试点医院各病组的付费标准。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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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10号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出示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将其作为参保人就医记账、报销的凭证,同时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门诊病历本》就诊,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就诊时的病情、检查治疗和用药等情况应在《门诊病历本》上做详细记载。
第四条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按以下规定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并在选定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一)住院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二)农村城市化人员以村或股份公司为单位参保的,由村或股份公司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三)其他人员由本人根据住所地,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第五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办法》规定支付。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持门诊病历本、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二)患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时应持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三)参保人门诊就医时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要求超量开药、非治疗性的药品、修改病历,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第七条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入院证明书上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并按指纹;(二)办理入院手续时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三)住院治疗期间,应配合医生积极治疗;(四)不得挂床、冒名住院,不得轻病入院;(五)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延迟出院;(六)出院时不得超量带药、带诊疗项目,参保人出院后所做检查、化验的费用不得记入住院账目内;(七)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住院治疗;(八)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或上一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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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深劳社规[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1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四月二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门诊大病如下: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本办法第二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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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办理流程事项内容: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精神分裂症门诊专科治疗;分裂情感性障碍门诊专科治疗;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门诊专科治疗;双相(情感)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艾滋病门诊专科治疗。
事项类别:其他事项法律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新)条件: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正常参保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精神分裂症门诊专科治疗;分裂情感性障碍门诊专科治疗;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门诊专科治疗;双相(情感)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艾滋病门诊专科治疗。
数量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申请材料:(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验原件);(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四)参保人疾病证明材料(包括病理记录、手术记录、检验报告、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等),须加盖诊断医院医保办公章。
(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五)一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受理机关: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5楼。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e669d5c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14.png)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深社保发[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16日深社保发[2003]75号)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行为,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行为,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住院的诊断与治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住院和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的诊断与治疗。
第三条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药品;(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制定《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修订一次,在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以下药品不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082f01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bf.png)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深劳社规[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2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管理,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八月十三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管理,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包括:(一)心脏彩超(UCG);(二)活动平板心电图(ECG-ETT);(三)动态心电图(HOLTER);(四)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CT);(五)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六)核磁共振成像(MRI);(七)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八)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ESWL);(九)高压氧舱治疗(HBO);(十)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介入检查治疗(仅适用于心、脑血管疾病的检查治疗和恶性肿瘤的介入治疗以及急性内脏大出血的急诊抢救);(十一)伽玛射线(γ射线)立体定向治疗(Gamma Knife);(十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工作量、服务质量、信誉程度等,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日常审核业务全部或部分授权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审核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费用的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
深圳一档医保大病门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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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档医保大病门诊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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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
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
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门诊大病如下: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
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本办法第二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第四条参保人患门诊大病,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诊断医院(详细名单见附件1)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科诊断小组2名医师审核签名(其中1名为该诊断小组组长),医保办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及相关疾病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诊断医院按月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建档保管。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诊断医院应当按照门诊大病的准入标准为参保人提供《证明书》。
(二)符合条件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诊断医院或本人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
诊断医院应将门诊大病相关的专科诊断小组及医生名单报市社会保险机构,诊断小组组长及成员应为具有本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诊断小组有人员变动时,诊断医院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市社会保险机构。
第五条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和《证明书》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未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不支付其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发生急诊抢救的;
(二)在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地区长期居住,在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的;
(三)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工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要进行门诊血液透析的,应在我市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进行血液透析。
参保人就医时应使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并妥善保管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备查。
参保人同时患多种门诊大
病的,在确认第二种门诊大病时,不再领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可在市社会保险机构或本市诊断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证明书》领取,更换时应提供旧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备查。
参保人遗失《证明书》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的,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原诊断医院医保办或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补办(领)。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保人更换的病历统一交社会保险机构存档。
第六条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享受以下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
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
第七条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第八条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进行审核报销,逐步实行记账。
第九条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一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专科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因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个人所付现金也应记账。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的透析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刷卡记账。
第十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一)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大病的费用情况每月汇总后向市社
会保险机构申请结算。
第十二条参保人被认定患门诊大病(第一类),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所患疾病仍未治愈、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在门诊大病的认定过程中,诊断医院、参保人弄虚作假的,其所做的认定无效,参保人应重新进行门诊大病的认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名单
2.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门诊血液透析医院名单附件1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名单
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东湖医院、深圳市康宁医院、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盐田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附件2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门诊血液透析医院名单
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