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锁定期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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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专题:IPO股份锁定期小结

小兵专题:IPO股份锁定期小结

小兵专题:IPO股份锁定期小结第一篇:小兵专题:IPO股份锁定期小结小专题:IPO股份锁定期小结博注:股份锁定期的问题很多人很多次做过总结,小兵自己认为这份资料可能在很多地方可以给大家更多的启发。

一、一般法律规定(一)公司法第142条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交所规则5.1.5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老的规则还有“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的规定,但是新的规则对此做了修订,但是根据证监会的意见,并不认同交易所的修改,还是要按照老的法规锁定三年。

(三)深交所规则5.1.61、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IPO锁定期、信息生产和效率

IPO锁定期、信息生产和效率
南 f ’ l 奔 2 0 1 3 年第1 1 期
I P O锁 定期 、 信 息 生产和 效率
杨利雄
摘要 :本 文研 究资产 的 I P O 锁 定期对 投 资者行 为 、 市场价 格 波动及 市场效 率的影 响 。发现 在 比较 一般 的设 定 下 , 资产 市场 的信 息 支 出并不是 有 效 的 , 短 期 交 易者 对 “ 关 于信 息的信 息” 的 支 出是 完全 浪 费的 。而且 这类信 息的搜 集造 成 了与其 无 关资产 的价格 波 动 , 使 得 两类 与基 本 面 无 关的 资产价格 具有 了相 关性 。B r a v a n d G o mp e r s ( 2 0 0 3 ) 将I P O 锁 定期 存 在 的理 由 归纳 为 三
定 义 了有效 市场 。
F r o o t ,S c h a r f s mi n a n d S t e i n( 1 9 9 2 ) 建议 信息 有效 市场 应该 有两 层含 义 : 一 是定 价是 理性 的 ; 二 是对 生 产 信 息的资 源 配置 是最 优 的 。后 续 的研 究发 现 , 一般 而言 , 生产 信 息 的资源 配 置并 不 能达 到最 优 , 由于 短
众投 资者 公开 发行 的股票 上 市之 日起计 算 。世 界各 国都有 关 于 I P O 锁定 期 的规定 和相 关措 施 。
那么 抑制 流动 性 的举 措 是否 真 的能 够促 使 投 资 者考 虑 投 资 项 目的长 期 前 景 呢 ?这 些 举 措 背 后 隐 含 着 哪些投 资 者的行 为方 式 以及其 相关 的作 用 机制 是 怎 么 样 的 呢? 本文 通 过 比较 一个 两 期 交 易 资 产 和 一 个 三期 交易 资产① 在 引入 短期 交 易者前 后 的 价格 行 为 考 察锁 定 期 对 信息 生 产 以及 市 场 价 格 波动 的影 响 , 探 索锁 定期 是否 能促 进市 场更好 地 揭示 资产 的价值 。本 文 的研 究 表 明 : 流 动 性 的 限制 如 锁 定 期 , 能 够 避 免 短期 交易 者去 生产 一类对 社 会无 用 的 信息 , 减 少 社 会 浪 费 。这类 信 息 之 所 以无 用 , 是 因 为 当其 成 为 共

IPO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

IPO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

IPO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一、IPO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为了避免大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而给新上市的公司带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业务的不稳定性,以及为了避免IPO前持股股东大比例减持股份而给新上市公司的股价带来冲击导致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我国A股IPO一直对IPO前股东所持股份强制规定了锁定期限制,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

在锁定期内,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股本结构里面体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目前,针对股份限售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审核方的窗口指导意见中。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例外情况: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可以豁免此锁定期。

对中小板公司,还有一种特殊豁免情况: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锁定承诺,也可以豁免。

依据包括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5、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

2、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依据为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二)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突击入股情况)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一年。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股份锁定期的问题很多人很多次做过总结,小兵自己认为这份资料可能在很多地方可以给大家更多的启发。

一、一般法律规定(一)公司法第142条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交所规则5.1.5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老的规则还有“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的规定,但是新的规则对此做了修订,但是根据证监会的意见,并不认同交易所的修改,还是要按照老的法规锁定三年。

(三)深交所规则5.1.61、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ipo筹备期财务工作总结

ipo筹备期财务工作总结

ipo筹备期财务工作总结IPO筹备期财务工作总结。

随着企业发展壮大,很多企业开始考虑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来融资,扩大业务规模。

在IPO筹备期,财务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公司上市后的财务稳定和透明度。

因此,在IPO筹备期,财务团队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公司能够顺利上市。

首先,财务团队需要进行财务报表的整理和审计。

这包括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清理和调整,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需要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保其符合上市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其次,财务团队需要进行财务风险的评估和管理。

在IPO筹备期,投资者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情况进行严格的评估,因此财务团队需要对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此外,财务团队还需要进行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完善。

在IPO筹备期,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公司的财务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财务团队需要对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调整,并完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上市的相关要求。

最后,财务团队还需要与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作。

在IPO筹备期,财务团队需要与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作,以确保公司的财务数据和信息能够得到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认可和支持,从而顺利完成上市的准备工作。

总之,在IPO筹备期,财务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财务团队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公司能够顺利上市。

通过对财务报表的整理和审计、财务风险的评估和管理、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完善,以及与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沟通和协作,财务团队能够为公司的上市做好充分的准备,从而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ipo工作总结

ipo工作总结

ipo工作总结IPO工作总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壮大,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来融资和上市。

作为公司的财务部门,参与IPO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IPO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准备工作、流程和经验教训。

准备工作。

在进行IPO之前,公司需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

首先是财务报表的准备和审计。

财务报表需要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并通过独立审计师的审计。

此外,公司还需要准备一份详细的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其中包括公司的业务模式、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信息。

招股说明书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公开发行。

流程。

一旦准备工作完成,公司就可以开始进行IPO的流程。

首先是选择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他们将协助公司进行招股、定价和发行工作。

然后是进行路演,公司的管理层需要与投资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的业务和发展前景。

最后是定价和发行,公司需要确定发行价格,并向投资者进行股票发行。

经验教训。

在进行IPO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

首先是要充分准备,包括财务报表的准备和审计、招股说明书的编写等。

其次是要选择合适的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他们将在整个IPO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最后是要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沟通,让他们了解公司的业务和价值,从而提高发行成功的几率。

总结。

IPO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公司的各个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准备。

通过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可以提高IPO的成功率,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公司的IPO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ipo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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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工作总结范文IPO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有幸参与了公司的IPO工作,这是一次非常有挑战性和意义深远的工作经历。

在这个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挑战。

现在,我想对这段经历进行总结,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IPO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和繁琐的工作。

在整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律师、会计师、投资银行家等多方合作,需要处理大量的文件和资料,需要进行各种复杂的审计和尽职调查工作。

这需要我们具备非常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需要我们具备很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也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其次,IPO工作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在整个过程中,我们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需要克服各种各样的障碍和困难。

比如,我们需要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需要应对各种不确定的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正确地分析和解决问题,如何正确地应对挑战和压力,也提高了自己的应变能力和抗压能力。

最后,IPO工作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

在整个过程中,我们不仅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多的资金和资源,也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市场机会,更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声誉和形象。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自己的价值和意义,也深刻地理解到了自己对公司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总的来说,IPO工作是一段非常宝贵和难忘的工作经历。

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很多,也成长了很多,也体会到了很多。

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更加努力地工作,更加积极地进取,更加坚定地前行。

因为只有这样,我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也才能更好地为公司带来更多的贡献和成就。

IPO及定向增发相关锁定期总结

IPO及定向增发相关锁定期总结

IPO及定向增发相关锁定期总结一、IPO锁定期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募股)是指公司首次将股票向公众发行并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

在IPO过程中,股东往往要面临一段时间的锁定期,以限制其股票变现能力。

1.锁定期的定义:IPO锁定期是指公司上市后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票的一段时间,锁定期的长短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来决定。

2.锁定期的目的:IPO锁定期的主要目的是保护IPO投资者的利益,避免上市公司股价短期内被大量减持而产生市场混乱。

3.锁定期的执行:锁定期通常由发行人和相关市场监管机构制定,并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进行规定。

股东在IPO后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股票的持有,等待锁定期结束后才能进行转让。

4.锁定期的时长:根据不同的发行人、发行方式和相关政策,锁定期的时长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IPO的锁定期为6个月至1年,但对于公司IPO规模较大或涉及特定行业的情况,锁定期可能会更长。

5.锁定期的影响:IPO锁定期对于股东来说意味着一段时间内不能自由转让股票,限制了其进行短期交易和变现的能力。

而对于市场来说,IPO锁定期的结束可能会引发一波股票减持潮,导致股价的短期波动。

6.解除锁定期的条件:一般情况下,解除锁定期后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票。

但有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股价稳定,可能会对解除锁定期设定一些条件,如市值达到一定水平、利润稳定等。

二、定向增发锁定期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根据自身需要,通过优先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一定范围或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在定向增发过程中,参与认购的股东也要面临一段时间的锁定期。

1.锁定期的定义:定向增发锁定期是指定向增发股东在认购完成后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其获得的股票,以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2.锁定期的目的:定向增发锁定期的目的和IPO锁定期类似,主要是为了保护定向增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股价被大幅波动。

3.锁定期的执行:定向增发中的锁定期由发行人和相关部门制定,规定了股东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自由转让其认购的股票。

ipo上市工作总结

ipo上市工作总结

ipo上市工作总结
IPO上市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IPO(首次
公开发行)的方式上市。

IPO上市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公司全体
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公司也经历了一些挑战和收获,现在我来对这段工作进行总结。

首先,IPO上市工作需要公司各个部门的密切合作。

在这个过程中,财务部门
需要做好财务报表的整理和审核,法务部门需要处理各类法律文件和合同,市场部门需要做好市场宣传和投资者关系的维护,董事会和高管团队需要做好公司战略规划和决策。

只有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才能顺利完成IPO上市工作。

其次,IPO上市工作需要公司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

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员工
都需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还要积极配合公司的各项工作。

只有全体员工齐心协力,才能确保IPO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IPO上市工作需要公司的管理团队具备足够的决策能力和执行力。

在这
个过程中,公司的管理团队需要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比如公司估值、定价、发行量等。

同时,管理团队还需要确保各项工作的高效执行,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和风险。

通过这次IPO上市工作,我们公司不仅成功上市,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能够继续保持团结合作的精神,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于A股锁定期的总结_全

关于A股锁定期的总结_全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16.
(创业板)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的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
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17.
(创业板)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实践中证监会内部的审核原则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实践中证监会内部的审核原则
6.
(主板/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前12个月内(以刊登招股书为基准日)增资扩股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自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上市规则》(深交所)于2008年修订时删除此规定,但实践中继续沿用此要求
锁定期要求
相关依据
一、首次发行前的锁定期
1.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公司法》
二、首次发行中的锁定期
2.
全体股东/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公司法》、《上市规则》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上市规则》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证监会内部的审核原则
12.
首次公开发行前12个月通过公积金转增或送红股取得的股份
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无明文要求,根据网络资料分析,视同为增资扩股;未区分上市板块
13.
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份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锁定期)以及限制买卖股票小结 1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锁定期)以及限制买卖股票小结 1

外资对上市公司的战 略投资
36个月内不得转让(以协议转让、上市公 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重组办法规定)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 转让;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2)特定对 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权;(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 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 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 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上述规定限制转让的 范围
对象
国有股转持后社保基 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 公司国有股
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境内证券市场 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实施办 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 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继承原 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的基础 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包 括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30%,但成为上市
上市公司收购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在收购行为完 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5、限制买卖股票小结(重点掌握)
适用范围
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处受让的股份,自 上市日起锁定36个 月; 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送 股、转增形成的股 份,锁定期同原股 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在4亿股以上的上 市公司,获得配售股 票的战略投资者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 月,持有期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

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

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默认分类 2009-02-11 17:09 阅读409 评论2字号:大中小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一、首发中的锁定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n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n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n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n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n 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引自春晖投行笔记)(一)一般性规则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二)特殊性规则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

IPO锁定期小结教学教材

IPO锁定期小结教学教材

锁定对象锁定期限政策规定/窗口指导备注IPO前所有股东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般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参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2010年保代培训广田股份: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之日锁定三年。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2010年保代培训董监高(一般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董监高(创业板离职后锁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年11月发布相比一般规定更加严格董监高(上市后新增股份锁定要求)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关于IPO股份锁定的总结

关于IPO股份锁定的总结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Fra bibliotek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
参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锁定要求,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监管部门要求
4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2条
二、主板和中小板具体规定:
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36个月,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与前述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也比照锁定36个月
监管部门要求
2
首发申请文件受理日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新增的股东
(1)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
监管部门要求
(2)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2)其关联方参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要求
监管部门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7条
3
首发申请文件受理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监管部门要求
4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锁18个月;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锁12个月。
对象
锁定期起点及期限
备注
1
首次公开发行前12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股份
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3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精品文档IPO锁定期总结

精品文档IPO锁定期总结

有关锁定期的小结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一、首发中的锁定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一)一般性规则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二)特殊性规则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公积金转换为股东股份)、送红股(未分配利润转为股份),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

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上市锁定期小结

上市锁定期小结

上市锁定期小结一、当前关于持股锁定的具体规则(一)全体股东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

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董监高股东对于非董监高范围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锁定要求;对于董监高范围内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以下锁定要求:–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且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至多转让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但是上市后短期内离职的需要增加锁定时间,其中:上市后6个月内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后第7至第12个月之间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重要股东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五)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1.创业板规定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中小板规定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3.转增、送红股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

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

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一、一般规定: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备注:指创立股份公司一年内)。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对上市前入股的规定:1、主板、中小板:1)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2)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

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2、创业板:1)上市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新增的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

2)上市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份,自上市日起1年内不能转让;申请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控股股东的关联方股东所持股份,自股票上市日起3年内不能转让。

3)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送股或转增形成的股份,锁定期和原股份相同。

对不明原因突击入股的股东,监管部门建议延长锁定期。

三、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关联方等的规定:1、锁定三年的对象: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3、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4、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5、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

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2、对于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规定: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月ipo总结

8月ipo总结

8月ipo总结8月IPO总结近期,市场上发生了多起重要的IPO(首次公开募股)事件,其中包括了一些备受瞩目的新兴科技公司。

本文将对8月的IPO进行总结,并对其影响和未来发展进行分析。

8月IPO市场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公司。

例如,某互联网金融公司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该公司通过线上平台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投资和支付等。

其上市不仅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选择。

还有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成功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该公司专注于生物医药研发,致力于开发新药和治疗方法。

其上市不仅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也为公司的研发和扩张提供了资金支持。

这也反映了市场对生物科技行业潜力的看好。

还有一些传统行业的企业选择在8月进行IPO。

例如,某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成功在A股市场上市。

该公司专注于城市住宅和商业地产的开发和销售,其上市标志着房地产行业的一次重要事件。

尽管当前房地产市场面临一些挑战,但该公司通过上市获得了更多资金,有望进一步扩大规模和市场份额。

对于这些IPO事件,市场反应良好。

投资者对新兴科技公司的上市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因为这些公司通常具有高成长潜力和创新能力。

与此同时,传统行业的上市公司也受到了市场的重视,因为它们通常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IPO市场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首先,一些公司可能会面临市场接受度的问题。

尽管公司上市后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和资源,但如果市场对其业务模式和前景持怀疑态度,可能会导致股价下跌。

其次,市场波动性也是一个风险因素。

尤其是在当前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下,投资者更加谨慎,可能会对新上市的公司持观望态度。

未来,预计IPO市场将继续保持活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公司将选择通过IPO来融资和扩大业务。

同时,监管部门也将加强对IPO市场的监管,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8月的IPO市场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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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2010年保代培训
董监高
(一般规定)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年11月发布
相比一般规定更加严格
董监高
(上市后新增股份锁定要求)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监高
(创业板离职后锁定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锁定对象
锁定期限
政策规定/窗口指导
பைடு நூலகம்备注
IPO前所有股东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般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7条款
深交所上市规则并未做出规定,实际中从严,根据保代培训要求,发行前1年增资锁定3年
突击入股
(主板转增送红股)
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案例:新野纺织、恒宝股份、鲁阳股份、广博股份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董监高
(间接持股)
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参照董监高直接持股锁定,即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参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2010年保代培训
广田股份: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三年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之日锁定三年。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
突击入股
(股权转让)
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发行前1年从应当锁定3年的股东转让出来的股份,同样要求锁定3年。
2010年保代培训
突击入股
(创业板股权转让、增资)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六个月前转让的股份,履行规定的限售义务,自行约定;
2010年保代培训
突击入股
(上交所)
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
突击入股
(深交所创业板)
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六个月内非控股股东或非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010年保代培训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增资的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三年。
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一同列入承诺内容,如聚光科技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审计、验资,与原有股份锁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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