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版《防排烟》规范中的各种数字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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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规范--新旧规范总结

防排烟规范--新旧规范总结

三、进排风井开口的间距要求
u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必须设在同 一面上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 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u 11.100m以内的住宅,50m以内的公建及厂房,靠外墙设置、且开窗面积 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烟楼梯间,当前室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或 前室有 两个不同朝向且各朝向开窗面积均满足规范要求的前室,楼梯间可不做防 烟系统(可以不开窗)
新规:
旧规(消规):
影响:新规明确了不同朝向要分别满足开窗面积要求,老规执行时可按两个朝 向面积合计,新规的开窗面积比老规增加一倍(对内楼梯且想要规避做加压送 风系统时,影响较大)。
50<h≤100
37100~40200
20~32层
22000~27000
表2 楼梯间自然通风,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
风量对比 约1.8~2.3倍 约1.2~1.6倍
新规
旧规
备注
系统负担高度h (m)
24<h≤50
50<h≤100
加压送风量 (m3/h)
42400~44700
45000~48600
风量对比
约1.4~1.6 倍
约1.6~2.0 倍
约1.3~1.4 倍
约1.3~1.4 倍
结论:根据上述对比,不同部位新规加压风量约为旧规的1.5倍 以上,加压风井尺寸需相应加大到2倍以上(包括内衬风管)。
团结 务实 专业 创新
七、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u 7.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 m 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 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刖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总则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2符号3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自然通风设施3.3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防烟分区4.3自然排烟设施4.4机械排烟设施4.5补风系统4.6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系统控制5.1防烟系统5.2排烟系统6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进场检验6.3风管安装6.4部件安装6.5风机安装7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单机调试7.3联动调试8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工程验收9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20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_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2018

20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_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2018

20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_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2018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防烟系统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完整版新老防排烟规范的对比及图文解析

完整版新老防排烟规范的对比及图文解析

新防排烟规范标准条文总结针对2018防排烟新规范的出台,现对排烟规范重点部分做如下梳理, 重重点。

今年防排烟部分的考试分值肯定会有增加的趋势。

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 统。

排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条款分布表首先,有必要明确的是: 两个系统的总称。

防排烟系统并不是单一系统,而是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红色部分是新防排烟规范主要变化内容1、防烟分区老规,防烟分区<500m2新规,根净高有关,并增加了防烟分区恆边的要求净高<3m T防烟分区<500m2,长边<24m 亦净高<6m r防烟分区<1000m2,长边幻6m 净高>6m,防烟分区<2000m2,长边w60nn 走道宽度<2.5m?长边MOm老规,净高大于6m不划分防烟分区新规,净高大于9m不划分防烟分区2. 挡烟垂壁老规,梁底或吊顶下不小于500mm 新规,强调储烟仓厚度自然排烟,20%净高,不小于500mm 机械排烟,10%净高,不小于500mm 另需满足清晰高度(净高-储烟仓厚度):净高s3m,净咼1/2以上净咼>3m, 1.6m+0.1 / 争咼ZL3. 房间排烟老规,自然排烟2%,机械排烟60CMH/m2 新规,跟净高有关净高<6m ,自然排烟2% ,机械排烟60CMH/m2,且不小于15000CMH净高>6m,根据火灾模型计算排烟量自然排烟开窗面积根据排烟量和风速反推4、走道排烟老规,自然排烟2%,机械排烟60CMH/m2 新规,根据走道和周围房间排烟情况①仅走道排烟自然排烟,走道两侧各开窗2.0m2机械排烟,不小于13000CMH②走道和房间都排烟自然排烟2%,机械排烟60CMH/m23且不小于13000CMH5. 中庭排*老规,自然排烟5%,机械排烟根据换气次数4 次/h 或6次/h新规,根据周围场所排烟情况①周围场所都是机械排烟周围场所最大防烟分区120CMH/m2 ,且不小T107000CMH注:排烟量基本上就是107000CMH自然排烟开窗面积根据排烟量和风速反推②周围场所仅回廊排烟排烟量不小于40000CMH白铁裔而玉□未曰士侄州吐田□玉口呵彳圭G 堆概念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考点重点分析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考点重点分析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考点重点分析户面积16版教材P86:避难层(间)的窗户面积应不小于人员疏散所需的通风面积的60%。

18版本教材P96:避难层(间)的窗户面积应不小于人员疏散所需的通风面积的50%。

新的烟规4.2.5:避难层(间)的窗户面积应不小于人员疏散所需的通风面积的50%。

解读:教材和规范对避难层(间)的窗户面积做了修改,新规范中的要求和18版教材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范中没有提到60%的要求,而是直接规定了50%。

3、排烟机组组数16版教材P87:排烟机组组数应根据排烟量、单台排烟机组的排烟量和互为备份的排烟机组数量来确定。

18版本教材P96:排烟机组组数应根据排烟量、单台排烟机组的排烟量、互为备份的排烟机组数量和单台排烟机组的容量来确定。

新的烟规4.2.6:排烟机组组数应根据排烟量、单台排烟机组的排烟量、互为备份的排烟机组数量和单台排烟机组的容量来确定。

解读:教材和规范对排烟机组组数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新规范中的要求和18版教材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范中没有对容量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只是提到了需要考虑单台排烟机组的容量。

4、防烟门窗的开启方式16版教材P91:防烟门窗的开启方式应为手动或电动,应在火灾现场和控制中心均可控制。

18版本教材P101:防烟门窗的开启方式应为手动或电动,应在火灾现场和控制中心均可控制;当防烟门窗的开启面积大于2.0㎡时,应采用电动开启方式。

新的烟规4.2.8:防烟门窗的开启方式应为手动或电动,应在火灾现场和控制中心均可控制;当防烟门窗的开启面积大于2.0㎡时,应采用电动开启方式。

解读:教材和规范对防烟门窗的开启方式进行了细化,新规范中的要求和18版教材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范中没有对2.0㎡以上的开启面积进行具体规定,只是提到了需要采用电动开启方式。

5、排烟口设置16版教材P93:排烟口应设置在每个防烟分区内,应保证排烟口的数量和位置能够满足排烟要求。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重要变化汇总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重要变化汇总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2017重要变化汇总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也就是新烟规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尽可能的把防排烟新标准所有的重大变化的知识点都列出来,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1、进风口与出风口老规范规定二者水平距离10m,垂直距离3m新标准对这一要求进行从严加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

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2、防烟分区老规范规定:防烟分区≤500㎡,净高大于6m不划分防烟分区新标准对这一块内容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3、避难层(间)老规范规定1%,新标准修订加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2018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重要消息:2018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 年05 月01 日联合发布,2018 年08 月01 日实施。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注: 1表342-1?表3424的风量按开启1个2.0m X 1.6m的双扇门确定。

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系数0.75 计算。

2 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

3 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3.4.3 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 计算。

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 1.0m/s 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3.4.4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 30Pa;2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 50Pa;3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标准第3.4.9 条计算确定。

3.4.5 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Lj =L1 + L2 (3.4.5-1)Ls =L1 + L3 (3.4.5-2)式中:Lj ——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Ls——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L1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3/s);L2 ----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3/s);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3/s)。

2018年新防排烟规范标准条文总结

2018年新防排烟规范标准条文总结

2018年新防排烟规范标准条文总结
来源:暖通南社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新防排烟规范标准条文总结
针对2018防排烟新规范的出台,现对排烟规范重点部分做如下梳理,红色部分是重重点。

今年防排烟部分的考试分值肯定会有增加的趋势。

首先,有必要明确的是:防排烟系统并不是单一系统,而是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两个系统的总称。

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

排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新防排烟规范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首先,有必要明确的是:防排烟系统并不是单一系统,而是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两个系统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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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建筑防排烟系统规范》中那些重要数字

一级消防《建筑防排烟系统规范》中那些重要数字

一级消防《建筑防排烟系统规范》中那些重要数字数字类别及相关内容1㎡楼梯间自然防烟: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楼梯间机械加压: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屋顶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

2㎡楼梯间自然防烟: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楼梯间机械加压: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

2㎡/3㎡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楼梯间可不设置: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应小于3.0㎡。

50㎡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200m㎡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500m㎡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1.5m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2m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m当自然排烟口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m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6m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

(完整版)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完整版)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20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_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2018

20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_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2018

20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_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2018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防烟系统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防排烟规范》中的20条强制性条文【消防工程师】

《防排烟规范》中的20条强制性条文【消防工程师】

《防排烟规范》中的20条强制性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防烟排烟系统专用规范,是消防工程师考试的重中之重,特别是里面的强制性条文,大家一定要背下来。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汇总:其中,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②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③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

2018新版《防排烟》规范中的各种数字总结

2018新版《防排烟》规范中的各种数字总结

2018新版《防排烟》规范中的各种数字总结
2m :
433-5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最近边缘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3m :
4.3.3- 1当自然排烟口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
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
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4.3.3-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
大于3.0m。

6m
3.3.5-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
上。

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
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
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0m ;
4.6.3排烟量计算:
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60 m 3/ ( h m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 3 /h,或设置有
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

(完整版)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完整版)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重要消息:2018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于2018 年05 月01 日联合发布,2018 年08 月01 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 章和7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 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 A 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 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 C 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D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 E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 F 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20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_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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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_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2018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防烟系统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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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版《防排烟》规范中的各种数字总结
2m:
4.3.3-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m:
4.3.3-1当自然排烟口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4.3.3-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6m
3.3.5-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

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
4.6.3排烟量计算:
1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 m3/ (h·m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
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9m
4.2.4 注2挡烟设施: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20m
3.3.5-3水平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4.15-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24m/36m/500/1000/2000
表4.2.4
H≤3m,防烟分区长边不应大于24m,最大允许面积为500㎡;3m<H≤6m,防烟分区长边不应大于36m,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
H>6m,防烟分区长边不应大于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最大允许面积为2000㎡。

30m
4.3.2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50㎡
4.4.12-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200m㎡
4.3.3-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500m㎡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1.5m/s
4.4.13-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10m/s、5m/s、3m/s
4.5.6 一般场所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为了减少送风系统对人员疏散的干扰和心理恐惧的不利影响,规定其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7m/s
3.3.6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20m/s、15m/s
3.3.7/
4.4.7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注:排烟管道设计要求与送风管道一致。

1.50h
4.5.7本条对补风风道的耐火极限做了规定。

对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的,参照防火分区对楼板的要求,规定管道的耐火极限不
应小于1.50h,对于管道的耐火极限的判定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 17428的测试方法,当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同时达到时,方能视作符合要求。

0.50h/1.00h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4.8
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10%/20%
4.6.2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13000m3/h
4.6.3 注3、注4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3/h。

15000m3/h
4.6.3-1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h。

40000m3/h、107000m3/h
4.6.5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3/h;
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不应小于107000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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