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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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分析与评估

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分析与评估
推动长期护理服务业发展 ,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
试点政策的重要性
01
应对老龄化挑战
试点政策有助于积极应对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挑战。
02
完善社保体系
试点政策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浙江省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03
促进社会公平
通过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政策的实施也将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推动全国范围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护理服务提供
引入社会资本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长期护理服务 领域,通过公私合营等方式,扩
大护理服务的供给。
发展志愿服务
鼓励志愿者组织、社区团体等社 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服务,补充
和强化护理服务队伍。
提供政策支持
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护理服务,政 府应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和优惠
,如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
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02
试点政策内容概述
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浙江省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旨在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确保每个需要护理的 人都能得到保障。
特定年龄与健康状况要求
通常,政策会设定一定的年龄和健康状况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居民才能 享受保险待遇。
保险费用筹集与缴纳
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筹集
具体分析
宣传与普及的不足可能源于宣传渠道有限、宣传内容不够通俗易懂、宣传投入不足等多方 面原因。这可能导致政策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浪费,无法充分发挥其效用。
解决方案与建议
应加大政策宣传与普及力度,通过多元化宣传渠道(如社区宣传、网络宣传等)、通俗易 懂的宣传内容以及充足的宣传投入,提高潜在受益者对政策的知晓度和利用率。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医保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2023年12月1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能等级评估,是指依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

依本办法作出的评估结论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必要依据。

第四条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规范、权责明晰、高效便民的原则,不断提升评估管理专业化水平,促进评估行业发展,为参保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服务。

第五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拟定失能等级评估有关管理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经办规程,明确评估操作程序,拟定评估服务协议范本,指导地方做好失能等级评估相关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分担机制研究——以浙江省H市政策试点为例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分担机制研究——以浙江省H市政策试点为例

社会保障研究2021年第2期Social Security Studies No.22021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分担机制研究—以浙江省H市政策试点为例—刘欢(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文章基于浙江省试点城市经验,利用IL0筹资模型估算了浙江省实施全省统筹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费率水平。

结果显示,受益对象仅包含重度失能人群时整体费率最低,但当受益对象拓展到中度及以上人群时,费率有较大幅度提升,且分年龄段差异化费率可以有效化解缴费负担与待遇“倒挂”现象。

筹资分担能力方面的分析结果说明:在受益对象限于重度失能人群时,以个人为缴费主体的负担较小;但当受益对象拓展后,以政府财政、企业与个人共同分担的筹资方案才是最优。

对不同筹资机制进行比较的结果表明:基本医疗保险金划拨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养老金划拨可以有效化解筹资难题,但存在城乡居民与企业职工的群体负担不公平;划拨残联基金可以充分满足需求。

因此,文章尝试从实行分年龄段差异费率、多方共担缴费负担及整合有效资源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分担能力;IL0筹资模型;费率;筹资机制一、引言与文献综述目前,我国已经有15个城市先后进行了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

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试点政策提出建立独立筹资渠道的要求,并提出新增14个国家级试点城市。

由此可见,逐步建立独立的筹资渠道已成为“十四五”规划时期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试点的重要内容和着力点。

根据国外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经验,雇主、雇员缴费及政府补贴是主要筹资渠道。

结合当前试点地区经验,测算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费率是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实施的基础,而明晰独立险种制度设计下的缴费主体负担及筹资分担机制是关键,也是推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试点政策统一的重要前提。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23•【文号】医保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规范长期护理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专业的长期护理服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审核合格后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长护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执行定点管理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提供经济支持,帮助他们获得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在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该计划能够有效、可持续地运行,并为受益人提供实际的帮助。

首先,实施长期护理保险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评估机制,以确定谁有资格获得保险金。

这一评估机制应该考虑申请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居住情况等因素,以确保保险金能够最大程度地覆盖那些真正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

同时,评估机制还应该定期进行复审,以确保受益人的情况符合保险要求。

其次,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资金来源。

这项保险制度需要足够的财政支持,以保证受益人能够获得足够的护理服务。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可以是来自政府的资助、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或者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

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

此外,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服务网络。

这个网络应该包括各种类型的长期护理服务提供者,如养老院、护理机构、家庭护理服务等。

这样可以确保受益人能够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护理服务,并且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护理。

同时,还需要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这些服务提供者能够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提供符合要求的护理服务。

最后,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

这个信息系统应该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受益人的情况、护理服务的提供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以便监督和评估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效果。

同时,这个信息系统还可以为政府和保险机构提供决策支持,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和改进。

综上所述,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需要考虑评估机制、资金来源、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才能够为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提供真正的帮助,实现社会保障的目标。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可以建立一个公平、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贡献。

慈溪长护险入围条件

慈溪长护险入围条件

慈溪长护险入围条件一、引言慈溪长护险是一种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的保险产品。

为了保证该保险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保险公司需要设定一些入围条件,以筛选出符合要求的申请人。

本文将详细介绍慈溪长护险的入围条件,以帮助申请人了解并准备申请。

二、入围条件1. 年龄条件慈溪长护险的申请人必须年满60周岁以上。

这是因为该保险产品主要面向老年人群体,旨在提供长期护理保障。

年龄条件的设定可以确保申请人符合产品的目标群体。

2. 健康状况申请人需要通过健康状况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慈溪长护险的健康要求。

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保费定价。

具体的健康状况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残疾评定:申请人需要通过相关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评定,以确定是否具备残疾认定标准。

•慢性病: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证明是否患有慢性病。

患有慢性病的申请人可能需要额外的保费或限制保险责任范围。

•外伤史:申请人需要提供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外伤史,以评估其健康状况和风险程度。

3. 经济条件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以支付慈溪长护险的保费。

保费的金额将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定价。

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财务证明,以证明其具备支付保费的能力。

财务证明可以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4. 居住条件申请人需要在慈溪地区有合法的居住证明。

这是因为慈溪长护险只针对慈溪地区的居民提供服务。

居住条件的设定可以确保该保险产品在目标地区提供服务的可行性。

5. 其他要求除了上述条件外,申请人还需要满足以下其他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申请人必须同意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

•申请人必须同意保险公司在申请过程中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和面谈。

三、申请流程申请慈溪长护险的流程如下:1.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填写慈溪长护险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甬财政发〔2015〕548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548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现将《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2015年6月9日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助、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所需资金。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年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次年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宁波市长期护理_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宁波市长期护理_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细则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5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围和对象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试点区域为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含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

实施对象为在市本级、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

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不属于长护保险实施对象。

二、基金管理试点期间,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要求,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开设长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财政局开设长护保险基金子账户,将长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将长护保险试点启动资金从职工医保基金子账户中划转至长护保险基金子账户,用于支付试点期间符合《试点方案》规定的费用。

三、待遇享受(一)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按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1.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 经长期护理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3. 在长护保险护理服务试点机构(包括专业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承受护理,且已签订服务协议。

(二)待遇标准承受专业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的人员,长护保险待遇定额标准为每日40元。

参保人员享受专护服务的,可同时在该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长护保险要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居家养老服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进行衔接,享受长护保险待遇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其他类似政府补贴,可根据其本人意愿择高选择享受其中一项待遇。

长护保险待遇水平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待遇核准1. 经评估符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由长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待遇核准,其待遇从评估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2. 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期间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长护保险待遇同步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后,长护保险待遇同步恢复。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县级实施细则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县级实施细则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县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费用,开展实施项目护理服务,切实提高失能人员的生活质量,减轻失能家庭的护理事务。

第三条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县的长护险工作,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财政、民政、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长护险工作。

第四条协调整合部门力量,建立县长护险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统筹协调的长护险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参加长护险人员暂定为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已参保人员,长护险参保手续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办理。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新增参保人员,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新参保手续时,同步办理长护险参保手续。

第六条长护险基金按自然年度筹集,试点期间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90元,由参保个人和财政承担。

第七条试点期间长护险个人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按照实施时上月末参加长护险的人数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年度中新增参保人员,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月末时直接划转。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保的,已缴纳的长护险费不予清算。

第八条长护险由财政承担部分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按照实施时上月末参加长护险的城乡医保人数由财政一次性划转。

第三章待遇享受条件与申办流程第九条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符合长期护理统一需求评估标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长护险待遇。

第十条经初评基本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委托其亲属或其他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医疗诊断证明、完整的病历材料等向长护险经办机构办理失能评定。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起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起草的《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的保障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及试点经验,现就建立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运用社会保险管理机制,优化社保资源配置,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益,建立以社会化护理服务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参保人因为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医疗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长期医护照料的相关费用给予相应的补偿,努力提高参保人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1.护理保险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2.护理保险费主要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财政给予补助并根据基金支出情况逐步增加补助标准。

长护险管理实施细则

长护险管理实施细则

长护险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

为了规范长护险的管理,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长护险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参保对象与范围(一)参保对象本长护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参保范围1、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不少于 6 个月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需要长期护理的。

2、患有特定的慢性疾病,如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等,且影响日常生活能力,需要长期护理的。

三、申请与评定流程(一)申请参保人或其家属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长护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

2、参保人的身份证明、医保卡。

3、相关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医疗资料。

4、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等。

(二)评定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业评定人员进行评定。

评定内容包括参保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疾病状况等。

评定结果分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和轻度失能三个等级。

四、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一)护理服务形式1、居家护理:由专业护理人员上门为参保人提供护理服务。

2、机构护理:参保人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服务。

(二)护理服务内容1、生活照料:包括饮食照料、排泄照料、清洁照料等。

2、医疗护理:如伤口护理、康复训练、药物管理等。

3、心理护理:关注参保人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支持和疏导。

五、待遇支付标准(一)支付比例1、居家护理:重度失能人员支付比例为_____%,中度失能人员支付比例为_____%。

2、机构护理:重度失能人员支付比例为_____%,中度失能人员支付比例为_____%。

(二)支付限额1、居家护理:每月支付限额为_____元。

2、机构护理:每月支付限额为_____元。

六、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一)定点机构的确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机构。

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细则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5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试点区域为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含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

实施对象为在市本级、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

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不属于长护保险实施对象。

二、基金管理试点期间,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要求,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开设长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财政局开设长护保险基金子账户,将长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将长护保险试点启动资金从职工医保基金子账户中划转至长护保险基金子账户,用于支付试点期间符合《试点方案》规定的费用。

三、待遇享受(一)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按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1.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 经长期护理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3. 在长护保险护理服务试点机构(包括专业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接受护理,且已签订服务协议。

(二)待遇标准接受专业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的人员,长护保险待遇定额标准为每日40元。

参保人员享受专护服务的,可同时在该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长护保险要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居家养老服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进行衔接,享受长护保险待遇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其他类似政府补贴,可根据其本人意愿择高选择享受其中一项待遇。

长护保险待遇水平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待遇核准1. 经评估符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由长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待遇核准,其待遇从评估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2. 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期间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长护保险待遇同步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后,长护保险待遇同步恢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23•【文号】医保办发〔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服务管理效能,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经办业务需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坚持依法规范,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有序开展;坚持政府主导,构建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经办体系;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便民高效的经办服务;坚持统筹推进,各方联动,提升管理效能。

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现状分析

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现状分析

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现状分析作者:年艳来源:《时代经贸·北京商业》 2018年第24期【摘要】2016年起,嘉兴、桐庐、宁波三地开始地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分析制度背景的基础上,本文对三个试点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现状进行探讨,力图为构建一个适应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具备推广价值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有益建议。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险受益人;护理机构一、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现状分析(一)长期护理保险推行背景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失能老人的照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话题。

2017年末,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080.08万,占总人口的21.77%,比上年同期增长4.80%,其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口分别为25.23万人、50.2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7.99%。

年龄越大,失能的概率就越大,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65~69岁、75~79岁、80~84岁、90岁及以上年龄段需要生活护理的比例分别为5.1%、14.3%、25.6% 和50.3%。

另国家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也显示,浙江省空巢家庭比例超过40%,在家庭保障功能缺失的背景下,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刚性需求日趋增长。

(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先行2016年12月30号,嘉善出台《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于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实施“城乡一体、覆盖全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17年3月,桐庐出台《关于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为全国首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宁波于2017年9月印发《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开始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截止到2018年6月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已在桐庐、嘉兴、宁波三个地区先行试点。

二、现有试点方案比较研究(一)筹资机制比较1、筹资渠道比较在筹资渠道上,嘉兴、桐庐坚持多方筹资、责任共担,明确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由政府、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甬民发〔2014〕137号•【施行日期】2015.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甬民发〔2014〕137号文件有效性:有效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0-2014-0013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各市级保险机构,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现将《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民政局2014年12月23日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养老服务机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

具体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是为养老服务机构住养老年人以及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老年人提供的基本风险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二)基本保障,广泛覆盖。

(三)保本微利,为老服务。

(四)防范风险,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工作,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及保险机构成立了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风险管理委员会(见附件1),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的政策支持、拟订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同时对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工作进行监督。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长期护理保险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长期护理需求,我国政府积极推动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提高长期护理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减轻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发展。

一、保险对象范围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对象主要包括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保险覆盖范围将逐步扩大,以满足更多长期护理需求者的需求。

二、保险责任和待遇标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康复护理、社会护理和特殊护理等内容。

保险待遇标准将根据受益人的护理需求和支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保障待遇将逐步提高,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长期护理需求者。

三、保险费用来源和支付方式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个人缴费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个人缴费将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和护理需求确定,支付方式将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和监督机制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将建立健全,包括政府部门、保险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和受益人等多方参与,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和监督体系,以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五、宣传和推广工作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将加强,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度和待遇,提高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知晓率和参保率,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深入发展。

六、评估和调整机制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方案将建立健全评估和调整机制,定期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保险责任、待遇标准、费用来源和支付方式等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长期护理需求的变化。

综上所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方案将为我国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优质的长期护理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发展,实现全民共享长期护理保险的目标。

关于印发《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称 试 方 案 号 以 下 简 〔 2 0 1 7 )
1 15

《点
》 ) 制 订 本 ,
实 施 细 则 。
一 、
实 施 范 围和 对象
本 市 长 期 护 理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长 护 保 险 ) 试 点
区 域 为 海 曙 区 、 江 北 区 和 鄞 州 区 ( 含 高 新 区 、 东 钱
参 保 人 员 享 受 专 护 服 务 的 可 同 时 在 该 医 疗 机 ,
构 按 规 定 享 受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住 院 待遇 。
长护 保险要 与职工基 本 医疗保 险 、
伤 保 工
险 、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 重 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 等 制 度 进 行 衔
度 湖 旅 游 假 区 下 同 ,


实施 对 象 为 在 市 本 级 、 海 曙 区 、 江 北 区 、 鄭 州
区 参 加 本 市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参 保 人 员 ( 不 含 参
? 4 8 *
年 2 0 1 8 / 第 9 期
部 门 文 件



待 遇 核 准
1 . 经 评 估 符 合 享 受 长 护 保 险 待 遇 条 件 的 参 保 人
员 , 由 长 护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进 行 待 遇 核 准 其 待 遇 从 评 ,
估 结 论 作 出 的 次月 起 开 始 享 受 。
2 . 参 保 人 员 在 享 受 长 护 保 险 待 遇 期 间 中 断 基 本
案 》 规 定 的 费 用 。
三 、 待 遇享 受

宁波市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认定管理方法

宁波市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认定管理方法

宁波市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认定管理方法本文介绍了宁波市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认定的管理方法,包括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复评和终止认定等内容。

一、认定标准
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认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分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和轻度失能三个等级。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 重度失能: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机能严重受损,无法独立完成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中的三项及以上,需要长期护理。

2. 中度失能: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机能部分受损,无法独立完成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中的两项及以上,需要部分护理。

3. 轻度失能: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机能轻度受损,无法独立完成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中的一项及以上,需要临时护理。

二、认定程序
1. 申请: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和认定申请表。

2. 初审:保险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评估: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的护理评估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护理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认定失能等级的依据。

4. 认定:保险公司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做出失能等级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

三、复评和终止认定
1. 复评: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复评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复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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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5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试点区域为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含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

实施对象为在市本级、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

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不属于长护保险实施对象。

二、基金管理
试点期间,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要求,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开设长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财政局开设长护保险基金子账户,将长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将长护保险试点启动资金从职工医保基金子账户中划转至长护保险基金子账户,用于支付试点期间符合《试点方案》规定的费用。

三、待遇享受
(一)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按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1.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 经长期护理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
3. 在长护保险护理服务试点机构(包括专业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接受护理,且已签订服务协议。

(二)待遇标准
接受专业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的人员,长护保险待遇定额标准为每日40元。

参保人员享受专护服务的,可同时在该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长护保险要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居家养老服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进行衔接,享受长护保险待遇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其他类似政府补贴,可根据其本人意愿择高选择享受其中一项待遇。

长护保险待遇水平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待遇核准
1. 经评估符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由长护保险经办机构进
行待遇核准,其待遇从评估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2. 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期间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长护保
险待遇同步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后,长护保险待遇同步恢复。

3. 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期间变更护理服务机构的,由护理服务机
构分别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入住新的护理服务机构后,从次日起继续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四)待遇结算
1. 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接受护理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护理服务费
联网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给护理服务机构;应由长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长护保险经办机构与护理服务机构进行结算。

2. 已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每两年重新进行一次长期护理失能评估,不再符合重度失能条件的,重新评估后次日起停止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3. 参保人员在护理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时,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医疗机构
住院治疗,护理服务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长护待遇停止结算手续,并从转往之日起停止参保人员的护理服务收费。

4. 参保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四、护理服务试点机构管理
(一)试点机构申请
试点启动阶段,试点区域内能够提供重度失能人员护理服务的以下三类机构,可申请加入护理服务试点机构范围:
1.已设置单独护理病区、有10张以上护理床位的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设置单独护理区域及10张以上护理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且该养老机构设有已纳入本市医保定点的内设医疗机构。

3.设置单独护理区域及10张以上护理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且该养老机构已与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养合作服务协议。

(二)签订试点协议
各区长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申请试点的机构进行受理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级长护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长护保险护理服务试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服务范围、结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签订服务协议
护理服务试点机构应主动公开服务场所、规模、人员,以及服务内容、收费价格、服务标准等基础信息,供护理对象根据其自身条件和需要进行选择。

经护理服务机构与护理对象(或其家属)协商一致并签订服务协议后提供服务,长护服务机构应尊重护理对象的选择权利,发挥其对护理质量的监督和评价作用。

五、经办管理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等各类社会力量的第三方机构,委托其承担长护保险失能评估、护理服务日常监管等具体经办工作,所需费用从长护保险基金中列支。

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及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医保(社保)经办机构作为长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试点经办管理工作。

试点期间,长护保险经办管理职责暂明确如下:
(一)市级社保经办机构
1. 配合行政部门制定经办流程与管理办法;
2. 负责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3. 负责长护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建设;
4. 负责制定护理服务试点机构协议文本;
5. 负责结算拨付护理费用;
6. 负责长护保险基金核算;
7. 负责宣传培训及指导监督。

(二)区级医保(社保)经办机构
负责辖区内长护保险以下工作:
1. 负责与护理服务试点机构签订试点协议及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2. 负责协调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受理申请、失能评估、结果及待遇核定等工作;
3. 负责协调、指导第三方机构进行护理费用审核,负责护理费用复审工作;
4. 负责协助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5. 负责组织宣传及培训工作。

(三)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机构应组建长护保险经办评估服务专业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1. 受理失能评估的申请,保管业务档案;
2. 组织评估专家开展现场评估工作,负责对评估结果公示、公布及反馈;
3. 负责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及结果汇总;
4. 负责对护理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进行日常检查;
5. 负责对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6. 负责对护理服务机构上传的护理费用进行初审;
7. 负责协助对评估专家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
8. 负责开展长护保险政策宣传、培训与咨询。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17年12月28日起实施,开始受理参保人员失能评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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