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史研究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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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3 12 28

作者简介:万安中(1964 ),男,安徽巢湖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

关于监狱史研究的若干问题

万安中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430)

摘 要:中国监狱史研究,起步晚,发展较慢,不少理论观点值得商榷或需作深究。如:关于封建狱制完备时期的确立问题;录囚制度的起源及发展的定位问题;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法典的认定问题;以及中国监狱史发展的特征问题等。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我们了解监狱的过去,吸取经验教训,管理监狱,改造监狱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监狱史;录囚制度;监狱法典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0208(2004)02 171 07

中国监狱史,可看成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与监狱管理学、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可以说,监狱史的研究起步晚,发展较慢,不少理论观点值得商榷或需作进一步的探究。本文拟抛砖引玉,就监狱史研究的若干问题提出拙见,以求教专家与同行。

一、关于封建狱制完备时期的确立问题

目前,研究监狱史较权威的观点认为: 中国封建狱制趋于完备是在隋朝初步完成的。![1](P .61)笔者认为,从整个监狱历史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封建狱制的完备应在汉朝,而非隋朝。就监狱设置状况而言,汉代已形成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两大体系,其体系不仅基本完备,而且后来各代封建王朝皆大体延用了这种体制。

汉朝的监狱分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两大部分。西汉时的中央监狱主要设在京都长安,按囚禁对象可分两类:一是奉皇帝诏令拘押王公、将相大臣、后妃以及宫内女官的监狱;二是临时拘押人犯的监

狱[2](P.1967-1970)。到东汉时,光武帝为缓和矛盾,标榜政治清明,变革狱制,中央监狱仅留下廷尉诏狱和洛阳诏狱。西汉实行郡县制,因而除中央设狱外,各郡县也普遍设狱,如西汉时的定襄狱、河南府狱等,都是著名的郡县监狱。另外,西汉时期还有各类特别监狱的设置,如西汉时的狱市和军狱。狱市,即西汉初年,齐相曹参在齐国设立的一种特别监狱。狱市以清静而治为指导思想,在监狱中推行善体感格,即通过感化教育来引导囚犯改悔思过,改邪归正。军狱为专门拘禁军人罪犯的特别监狱。军人犯罪,皆由军狱拘禁,并由补军司空、营军司空等军中狱官来治罪。东汉时,董卓所设的阴狱,也是一种不寻常的监狱。狱政思想作为监狱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的形成和完善,是狱制完备的重要标志。两汉王朝在我国封建社会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如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上,汉代不仅起着承前

第22卷第2期

2004年3月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Vol.22,No.2 M ar.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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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后的重大作用,而且一改过去封建王朝那种纯粹以法治国的统治政策,把儒家思想接收过来,作为治理国家、制定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因而,汉统治者悉除秦之苛法,采取了顺民之情与之休息![3]和约法省禁!的政策。一些地主阶级政治家提出了所谓更化!,即改变统治方法的问题。陆贾首先提出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贾谊明确主张法先王,行仁义!;汉武帝时期的董仲舒根据阴阳五行说中的阳主阴辅!论,则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所谓德主刑辅!,董仲舒认为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义教化为主,刑事惩罚为辅,即主要是靠教化,靠德!,不能单靠刑罚的威力,靠刑!来统治民众。所以他竭立宣扬奉天法古!,强调以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各种关系的主要准则,实际上是倡导德刑并用,礼法合流,在狱政上表现为宽缓刑狱!的思想。

西汉时期,宽缓刑狱!狱政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后来各代封建王朝狱政思想的根基。也就是说,无论是唐朝宽仁治狱!的思想,宋朝的布德恤刑!的思想,还是明清时期实行的仁恕与重刑相结合的原则,都是汉代狱政思想的延续和一定意义上的补充。这足以表明汉代狱政思想在监狱发展中所占有的重要位置。

我国监狱虽有几千年的历史,但却未曾制定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两汉时期虽然同样没有形成独立的监狱立法体系,但可以从汉王朝最高统治者所发布的许多诏令中了解到监狱立法的一些较丰富的内容。诸如对囚徒实行宽宥的恤刑!政策;在狱政制度中的优待长吏政策;以及秋冬行刑制度等。这些重要的体现狱政思想的监狱行刑制度,对后来各封建王朝监狱制度的制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最能体现狱制完备的还是监狱管理制度的完善。综观整个中国监狱史,监管制度主要表现在系囚制度、悯囚制度和录囚制度这三大方面。而汉朝这三大制度已相当完备。汉朝的系囚制度相当严密,为防止犯人逃跑,规定囚犯一律戴上狱具,穿上囚衣,就是刑徒服役时,也不得解脱械具,否则处以重刑。另规定囚徒入监后,禁止与外人交往,就连家属探视也受到严格的限制。此外,每天晚上,狱吏都要清查犯人的人数,了解犯人的基本情况。因而,系囚即为使内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内入,使人知幽闭困苦之状,以顿挫其顽心。![4]

悯囚制度,即对狱囚实行宽宥,防止狱吏凌虐囚徒,以及保障犯人基本生活待遇的制度。汉朝的悯囚制度主要有矜老恤幼的恤刑原则、孕妇缓刑制、听妻入狱!,以及纵囚还家!等内容。矜老恤幼,即法律上给予犯罪的老幼妇孺残疾者以一定的优待。如景帝后元三年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乃孕者未乳、师、侏儒鞫系者,颂系之。![5]颂系即宽容。又如宣帝元康四年令: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6]这是对老人犯罪免以刑事处罚的优待。在监管制度上,由于妇女本身的特殊情况,所以妇女犯罪在监禁上享有优待。如有诏规定:妇女凡不是自身犯法,虽是从坐,只要不是大逆不道或朝中要犯,都不要加以拘系。孕妇犯罪入狱,也规定不戴刑具,产后依法定刑。所谓听妻入狱!,即对死囚犯娶妻无子,允许其妻子入狱,妊身有子,再加以行刑。纵囚还家!,即每年伏腊之时或特殊情况下,允许囚犯暂时回家,但必须按照约定期限返回监狱的规定,以示皇帝的恩赐!和仁恕!。

录囚制度在汉朝不仅盛行,而且是极为重要的监管制度。不难看出,两汉时期的监狱在系囚、悯囚和录囚等管理制度上的重大发展,为后来唐宋元明清各朝狱制的益臻完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可见,无论从监狱的设置情况、狱政思想,还是从监狱行刑制度、监狱管理的完善等诸方面看,两汉时期的狱制已基本趋于完备,到了隋朝,可以说狱制在前代的基础上达到了更完备的阶段。

二、关于录囚制度的起源及发展的定位问题

研究监狱史的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录囚起于西汉,盛行于东汉,到了唐代,官吏录囚,特别是皇帝录囚才形成常行的制度。笔者认为,该说法并不确切。所谓录囚,也称虑囚,是指最高统治者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视监狱,讯察狱囚,以便平冤纠错、决遣淹滞、酌予原囿,借以标榜仁政,以维护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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