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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学号:12003314 专业:软件工程姓名:刘少锋成绩: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的保护从近代新起,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巩固。世界

各国对于个人信息的理解和定义存在差异,但是并不妨碍各国对个人信息法

律的建立与执行。此篇文章,着重介绍了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罗列了现有的我国的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文,意在让大家了解我国对个人

信息保护的力度,也为日后我们的维权提供一定的便利。

关键词:个人信息;概念;法律;保护

正文

二十一世纪也就是所谓的信息时代,准确的来说就是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的掌握着社会、团体、他人的各类信息。与此同时,政府等各种事业单位和私人企业也收集了广大公民的信息,其目的是为的给我们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他们在不断收集、不断使用我们的个人信息的同时,他们所要支付的信息保护的成本也与日俱增。

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近些年来不断的被不法分子利用。公民被欺骗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个人、团体和国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些现象对我国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让大家清楚的认识到我国个人信息现在所面临的危险,我在此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做一个简要的描述。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和与其它概念的区别

一)个人信息即他人可以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身份的信息。现在国内的法律人士和各位学者对个人信息的概念的具体定义有所分歧,可是基本的公民个人信息还是公认的,这其中就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名族、户籍、血型、指

纹、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收入情况、教育程度、健康状况、手机号码等一切单独的或是与其它信息对比可以确认个人身份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1)广泛性。个人信息的内涵十分丰富,它包括一切与个人相关、能构成对个人身份进行识别的信息。(2)可识别性。通过个人信息能够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的确定下来的信息。这一特将那些无法进行审查的信息排除在外,其中包括,在超市购物所得到的小票(不包括使用会员卡)。(3)时效性。每个人的信息都在不断变化之中,个人的信息可能今天有用,到了明天就会变成一条垃圾。(4)可共享性。每个公民的个人信息可以同时被两个及其以上的公司、团体所掌握和使用。可共享性既使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扩大,又增加了个人信息的维护成本,使我们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系数下降。

三)个人信息具有私权利的属性,但是并不完全等同于公民的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个人信息与其的区别在于,个人信息是指个人的数据,而隐私权是指个人的活动。同时,隐私权具有消极和积极的两种属性,而个人信息则不具有。我们日常生活中之所以会把二者混淆,是因为它们之间有重叠的部分,还有就是我们对于两者之间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认识。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兴起与发展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于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中提出的“资料保护”演变而

来。最早的国内个人信息保护法是1970年德国黑森州的《个人资料保护法》,而瑞

典的《资料法》则是最早的国家级个人信息保护法。可是这些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

并未得到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并且各国的学者也对个人信息的概念有着不同

的理解和定义。所以世界上出现了以“个人隐私”和“个人资料”两种不同名称的

法律条文。但是,其本质是一样的,保护个人信息。

二)我国的政府也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列入立法计划。伴随着五次信息革命,个人信的安全问题在我国也显得十分重要。1982年的《宪法》就明确提出“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等均可视为个人信息的范畴。

并且于2012.3.15在北京的新世纪日航大酒店举行的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大会全

范围的讨论了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所面临的挑战和对未来如何更加有效的

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了深刻的讨论。

三)国际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款。个人信息的保护绝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情,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以及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个人信息的流通范围

也不再是国内,他国也有可能掌握我们的个人信息。所以国际性的相关法律公约也

必不可少。其中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以1980年9月23日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

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信息国际流通的指针建议》确定的八项原则最具影响力。

这八项原则分别是①限制收集原则②完整正确的原则③目的明确化原则④

限制利用原则⑤安全保护原则⑥公开原则⑦个人权利原则⑧责任原则

这仅仅只是国际公约法中的一种,但是它所起的作用不可估量。随着我们面临的挑

战越来越多,各国的法律与国际公约必将进行改善,以应付未来各种复杂的问题。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1)我国现有法律条文(有关个人信息保护)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对

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入侵

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

家安全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例行检查外,任何组织

或是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秘密。

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明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决定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

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使用、依法转

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

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名誉称

号。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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