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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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湘林计[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计〔2010〕14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计[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和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各类项目和专项资金。

具体包括: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防护林、林木种苗、湿地保护与恢复、林业血防、油茶产业发展、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棚户区改造等工程项目;2、国家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林业治沙(基本建设)贷款贴息、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林木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保护补助、小型生态公益设施建设、林业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等专项资金;3、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4、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油茶产业发展、楠竹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森林防火、造林补助、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森林公园及贫困林场扶贫补助、野生动植物及湿地保护区补助、自然保护区补助、林业救灾等专项资金;5、非税资金,包括集体林育林基金、国有林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专项资金;6、其他资金,包括国外贷赠款项目、企业合作项目等。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0•【文号】财农[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为加强对中央本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OO七年五月十日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包括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森林航空消防地面保障补助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费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准备金。

第三条财政部每年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和国家财力状况,在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资金。

第二章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第四条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以下简称飞行费)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租用飞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租金补助。

第五条财政部对森林火灾隐患较大、森林防火任务较重,具备森林航空消防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补助飞行费。

第六条飞行费补助标准: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东北航空护林中心(以下简称东航中心)和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简称西南总站)飞行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对吉林、黑龙江省以及西部省区,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80%;对其他省份,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50%。

飞行费补助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东航中心和西南总站负责测算、审核、结算飞行费以及组织签订租机协议等工作。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9•【文号】财农〔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9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局建设项目的管理,使建设项目的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决策透明度,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林业局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森工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以及企业自有资金等。

林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林业企业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以及具有战略意义或全局意义的经济发展龙头项目。

包括林业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是:营造林、种苗工程、森林保护、防火、公安、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给排水等)和经营性项目(主要是:林区开发建设、林产工业、林业技术改造等)第三条计划科负责建设项目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要充分考虑项目的需求与可能,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林业产业政策和林业规划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向。

第五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由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项目,由集团公司进行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单台设备购置及零星建设,不作为单个项目进行审批,可直接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为了更大程度地争取国家对林业建设投入与支持,必须进一步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储备工作,切实加大储备力度,拓宽储备领域。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法人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包括如下内容:1、对投资者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法定注册登记、法定地址等。

林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林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林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林业项目是我国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林业项目的实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制定本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二、资金来源。

1. 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将专项资金用于林业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2. 地方财政配套,地方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财政配套,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 社会资本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项目建设,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三、资金使用原则。

1. 合理用途,资金应用于林业项目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

2. 严格管理,对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经济效益,资金使用应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四、资金使用程序。

1. 项目立项,经过前期调研和论证,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项目立项。

2. 资金拨付,按照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及时拨付相应的资金。

3. 项目实施,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实施,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4. 资金监管,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和跟踪。

5.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效益。

五、资金使用保障。

1. 法律保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

3. 风险防范,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和化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六、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1. 经济效益评估,对资金使用后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分析资金使用的效果和贡献。

2. 社会效益评估,对资金使用后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分析资金使用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七、总结。

本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将严格按照上述原则和程序进行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同时,我们也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管理水平和效果,推动林业项目的健康发展。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前言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标准化林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透明性,提高林业项目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从资金管理的原则、目标、职责和流程等方面,介绍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资金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林业项目资金管理需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符合财务制度的要求。

2. 透明性原则: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应公开透明,明确资金的来源、用途和流转情况,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可追溯。

3. 管理效益原则: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应以提高项目效益和公共利益为导向,确保资金使用的最大化收益和最佳利用。

4. 公平公正原则:林业项目资金管理需公平公正,遵循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原则,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益的平衡。

三、资金管理目标1. 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项目实际需要,提高投入产出比,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2. 高效管理资金:加强对资金流向的控制和监督,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减少资金管理中的风险和漏洞。

3. 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资金保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措施,避免资金的遗失、挪用和损失。

4. 促进资金公开和透明: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监督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资金管理职责1. 项目部门: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资金申请,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

2.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资金申请和支付申请,及时核实资金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3. 监督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检查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

4. 决策机构:负责对林业项目资金进行审批和决策,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和项目需求。

五、资金流程管理1. 资金申请:项目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和预算计划,提出资金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金额、预算说明等。

2. 资金审批:财务部门根据项目部门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林资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4•【文号】财基字[1999]92号•【施行日期】1999.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1999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财基字[1999]92号)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规范和管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的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和转产项目。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用于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苗圃设施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人工造林支出是指清林整地、植苗、幼林抚育等项支出。

飞播造林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的飞播作业程序在一定区域内用飞机播散种子进行造林作业等项支出。

封山育林支出是指钉桩、围栏、补植等项支出。

森林抚育支出是指透光、间伐等项支出。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支出是指破土、撒种等项支出。

苗圃设施建设支出是指苗圃设施和设备等项支出。

其他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以上六项之外用于公益林建设的其他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条投入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的国家预算内建设资金一律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

第六条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经批准并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后,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国家预算内建设资金。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25号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林业生态工程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商同级林业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下达预算。

第六条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各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补助地方林业生态工程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引言林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了改善森林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推动森林经济发展,提高林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活动。

而资金是项目进行的重要保障和支持。

因此,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功实施至关重要。

本制度对资金管理的原则、流程、监督、考核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资金管理原则1. 合理使用。

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计划,对资金进行安排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2. 透明公开。

对于项目资金的来源、用途、分配等都要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 节约精打。

对于资金的使用要遵循节约和精打的原则,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4. 安全保障。

对资金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资金安全和风险的可控。

三、资金来源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

其中,政府拨款是项目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自治拨付的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必须与项目的任务、范围、进度、效益和经济指标相适应,切实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

四、资金使用1.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和费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地使用资金,不能超出项目预算规定的范围。

2. 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规定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挤占、挥霍或浪费。

3. 资金使用必须进行记录和报销,确保资金使用的凭证合法和真实。

4. 对于项目中的资金使用情况,每个月进行明细核对,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准确。

五、资金监督1.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一个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和安全。

2. 对于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严格的审计记录,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和合法。

3. 对于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有权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向社会公众公开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12•【文号】林计发[2002]261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计发[200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资金管理,使“慎用钱”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落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营安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行业的特点,我局制定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快林业建设和保护的步伐,促进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规范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地方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公园建设、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种苗补助费、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种苗补助费(退耕还林部分)、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栖息地的改造和建设,种源基地建设,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林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林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林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我国林业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林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本方案旨在规范林业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得到合理、高效地利用。

二、资金使用原则。

1. 合理性原则,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2. 有效性原则,资金使用应注重效益,确保投入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透明度原则,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资金使用管理。

1. 资金申请,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明确资金用途、金额和使用期限,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2. 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应按照项目进度和实际需求进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3. 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4.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效益情况等。

四、资金使用重点。

1. 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林区道路、水利设施、防火设施等,提高林业生产和保护水平。

2. 林木培育和保护,加强林木培育和保护工作,推广优良树种,加强病虫害防治,提高林木质量和产量。

3. 林业科研和人才培养,加大对林业科研和人才培养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项目结束后,应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包括项目完成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为今后的资金使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六、总结。

本方案旨在规范林业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得到合理、高效地利用,推动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探讨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探讨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探讨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是一个关键的管理环节,它直接影响着林业项目的运作和发展。

然而,当前在林业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策略进行探讨和解决。

以下是我对林业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策略探讨的详细分析:问题一:资金使用不够高效在林业项目中,有时候资金使用不够高效,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益降低。

例如,项目中可能存在未经合理规划和管理的人员花销、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冗余、劳动力使用不当等问题。

因此,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策略一:制定严格的预算计划和监控机制。

在项目启动前,制定详细的预算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及时了解和核实项目中资金的使用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策略二:强化项目管理和协调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和协调机制,合理分配和利用项目中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确保资金的高效使用。

策略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通过相关服务和产品的销售以及合理的资源利用来提高收入,降低对外部资金的依赖。

问题三: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林业项目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天气灾害、疾病传播、市场波动等。

然而,目前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容易导致项目遭受损失和延误。

策略一: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在项目启动前,制定详细的风险管理计划,明确各类风险可能的发生和应对措施,及时应对各类风险事件。

策略二:建立紧急资金储备。

合理设立紧急资金储备,应对突发风险事件,确保项目能够正常运作。

问题四:项目绩效评估不充分在林业项目资金管理中,缺乏充分的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导致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效益难以真实地反映和评估。

策略一: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完善的绩效评估指标和指标体系,对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和衡量,及时评估项目的运作情况和效益。

策略二:加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外部社会组织、媒体、公众等的监督,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林业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林业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林业项目资金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我国林业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面临着资金不足、技术落后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林业项目的发展,提高林业产业的竞争力,制定本资金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

1. 提高林业项目的资金投入,加速林业产业的发展。

2. 改善林业项目的技术设备,提升林业项目的生产效率和质量。

3. 促进林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三、资金来源。

1. 政府补助,向林业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用于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

2. 银行贷款,林业项目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项目的长期发展和资金周转。

3. 科技基金,鼓励林业项目申请科技基金,用于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

四、资金分配。

1. 项目建设,资金的一部分将用于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设备购置,以满足林业项目的发展需求。

2. 技术改造,资金的一部分将用于现有项目的技术改造,更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 生态保护,资金的一部分将用于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推动林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五、资金管理。

1. 资金监管,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2.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资金分配方案使用资金,不得挪用或私分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使用。

六、项目效益。

1. 经济效益,资金实施方案的执行将提高林业项目的生产能力和竞争力,带动林业产业的发展,增加林业项目的经济效益。

2. 社会效益,林业项目的发展将提高就业率,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生态效益,资金实施方案的执行将促进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增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七、总结。

本资金实施方案旨在解决当前林业项目资金不足、技术落后等问题,推动林业项目的发展,提高林业产业的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希望相关部门和林业项目能够积极落实本方案,推动林业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30•【文号】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6号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0日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建设单位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不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林业项目资金监管方式与建议

林业项目资金监管方式与建议

林业项目资金监管方式与建议林业项目资金的监管方式至关重要,不仅涉及到国家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益,更关乎着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

如何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滥用和盗窃,成为了当前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热点问题之一。

下面就从监管方式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现状目前,国家对林业项目资金的监管主要采用“三同”制度即“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统一监督”,以及“三个一批”基本建设项目、林区社会事业项目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一线监督、一对一批准、一事一定责”三位一体管理模式。

此外,各级森林部门还建立了各类林业基金,用于保障国家林业经济的发展。

总体上来说,国家对林业项目资金的监管方式已经比较完善且规范,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监管不力当前,部分地区森林部门的经验水平不高、工作人员素质较差,导致资金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有的甚至出现了监管红线宽松、资金流失的情况。

另一方面,森林部门的人力和物力不足,也制约了资金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2.监管漏洞一些供应商和承包商利用监管关键环节的漏洞,在采购、物流和结算等过程中进行诈骗和盗窃,给森林资金的使用带来了隐患。

如何加强监管,弥补节制漏洞尤为重要。

二、存在问题1.缺乏监管手段当前,部分地区森林部门仍采用手工账单审核的方式,效率低下。

而且还存在着不合理的审批过程,令资金监管难以实现高效运作。

如何建立科学的监管手段和完善合理的审批流程,是解决资金监管问题的重要途径。

2.低效监管模式目前,部分地区的资金监管模式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监管方式上,监管效果并不显著。

如何改进监管模式,实现全过程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是当前资金监管的发展方向。

三、解决方案1.合理运用技术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和精度。

如将电子化信息系统、条码识别技术应用到物资管理、统计和结算等方面,有助于实现实时监管、快速统计和精确计算。

2.强化责任意识在资金监管中,一些工作人员失职甚至故意玩忽职守,导致了森林资金的利益受损。

规范林业项目资金的监管

规范林业项目资金的监管

规范林业项目资金的监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项目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林业资金的行业内外流动也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我国林业管理机构的相对薄弱,加之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使得林业项目资金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保障林业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需要制定规范的林业项目资金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林业项目资金监管制度制定和实施补充的有效法规和标准,明确林业项目资金的来源、投入和使用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对林业项目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并记录详细的资金流向。

此外,还需要建立规范化的林业项目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票据、发票和其他财务文件的审核。

二、加强林业项目资金流向监管在林业项目的不同时期,对项目现金及其它价值的管理应当有差异化处理,同样需要不断加强资金流向监管。

例如,在林业项目建设阶段,资金的开支将集中于土地准备、采伐、物流运输等方面,此时需要加强财务监管以确保项目运作的正常开展。

而在项目运营期间,则主要涉及销售、流通等方面,需要加强对销售流程、资金流向及产品质量的监管,严格追踪项目各项费用及效益。

三、加强林业项目资金风险防范对各种可能会出现的资金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及早识别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

加强林业项目投资的调研和风险预警,加强对资金渠道及转移方式的审核和控制,避免投资方放松监管造成资金流失等问题。

四、加强林业项目资金流通管理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的流通管理,避免资金外流造成重大风险。

在林业项目运营期间,加强对流通渠道及销售渠道的管理,避免渠道环节对资金流向的影响,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流转。

五、加强林业项目资金清算工作加强林业项目资金清算工作,做好项目各个阶段的账款清算和核对工作。

制定合理的清算方案,按照预算计划,及时对项目支出进行结算和核对,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性和准确性。

六、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监督评估建立健全的林业项目资金监督评估机制,对经营单位及时检查、评估、监督,并及时整改项目中发现的财务风险,促进标准化经营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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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林 业 局 公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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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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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 $ 农林 % 厅( 局) , 内蒙古、 吉林、 龙江、 大兴安岭森工 $ 林业 % 集团公司,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生态建设的高度 重视, 我国林业迎来了崭新的发展时期, 特别是林 业建设资金投入量的大幅增加,为林业发展注入 了生机与活力。但是如何管好用好资金并充分发 挥资金使用效益,是各级林业部门必须予以高度 重视和切实加以解决的重大问题。从近年来有关 部门对林业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检查和稽察 及我局稽查情况看,大部分单位能够按照 “ 慎用 钱”的要求管理和规范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工作, 但也暴露出一些违规、 违纪甚至违法问 题。这些问题, 如不引起高度重视, 严肃认真地加 以解决, 将严重影响林业的形象, 也势必阻碍林业 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为进一步规范林业项目、计 划、 预算和资金管理, 确保林业事业发展和林业重 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 强化财经法纪观念, 严格执行 《 预算法 》 、 《 审计法》 和《 会计法》 等财政法律法规, 维护预算 严肃性 国家林 业局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 《 预算法》 和《 预算法实施条例》 的要求编制和申请 预算, 项目经费要细化到承担单位, 杜绝对项目经 费搞二次分配。在提报项目支出建议预算时,要 充分考虑年度重点工作支出的需要,不能预留硬 缺口。对每一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必须先落实资 金, 严禁 “ 先斩后奏 ” , 各单位预算一经批复不再调 整、 追加。在预算执行过程中, 不准超预算安排支 出, 不准安排无预算支出, 严禁出现赤字预算。各 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 树立法制观念, 维护 预算严肃性, 要严格按政策办、 按制度办、 按规定 办, 不越轨, 不变通, 齐抓共管, 层层把关, 确保用 好国家的每一分钱。 今后对非预算单位一律不再安排财政预算资 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挤占、挪 用、截留项目资金,或擅自扩大项目资金开支范 围, 滥发钱物, 乱发奖金等, 要保证项目资金的专 款专用和项目任务的完成。各级计财部门要切实 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腐 败现象的发生。 二、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 实行项目集 中审批, 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 一 % 实行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林业项 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层层负责的主管部门领导 责任人制度。国家林业局各司局行政领导要按照 “ 三定” 方案和项目集中审批的职能分工, 对项目 建设负责。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 位的建设项目负责。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 要负责人, 对本省的林业建设项目负责。 省级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立项前的申报把 关和立项后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监管责 任人制度。 如项目在工程建设质量、 资金使用与账 务管理、 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 或项目
局确定的“ 五个统筹 ” 要求, 对林业项目的审批, 要 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充分考虑需求与可能, 集中 力量办大事,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处理好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今后国家投资 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 或专家的咨询评估, 建女科学、 合理、 有效的相互 制约的项目审批程序, 做到项目审批 “ 公正、 公开、 公平” , 对于同类项目采取召开行政办公会的形式 进行项目集中审批。 ( 五 )严格执行招标制和监理制,按合同办 事。项目的实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 公开、 公平、 公正和择优、 诚信的原则。严禁任何 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 投标活动。对国家要求执行监理制的项目,必须 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 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 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 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 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及违约方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 六 % 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规 定, 凡新建、 扩建、 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按批准的 内容建成后, 符合验收标准的, 项目法人需在 & 个 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 照权限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要按照权限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在 !"" 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决算审计后 方可办理工程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 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方可投入使用。 !""# 年将 制定 《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 , 以加强和规 范林业行业的竣工验收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 视, 认真组织项目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要 对相关单位的项目进行调控,并建议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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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林 业 局 公 报 !"&#报弄虚作假、不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造成重大 损失的,除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的 责任外,还要追究监管责任人、省级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有关领导在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失 察的责任。 $ 二 % 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所有林业建 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实行建设 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林业建设项目的事业 $ 企 业 % 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 际需要按照政事 $ 企 % 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 人。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 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 建设实施、 资金管理 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于项目管 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存在严 重问题,没有按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 给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在招 投标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 责任。 $ 三 % 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申报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 关行政领导、监管责任人和项目法人。未批准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投资计 划,未批准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得开 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 或实施方案应报国家林业局备案。不得随意调整 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内 容、 建设标准、 建设规模、 建设地点等, 如确需进 行调整,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对于擅自变更 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责令限期整改, 并不予调整概算,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建设单 位 $ 项目法人 % 自行解决。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改 正的, 撤销该项目, 追回中央投资, 同时按以上两 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四 % 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按照国家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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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严格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国家下达的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中央 指令性计划,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未经 国家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调整计划,变更 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 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拖延建设工期等, 严禁挪用、 截留、 挤占国家建设资金。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 对违反上述规定,特别是违规购置超标车、变相 建办公楼等情节严重的单位,将采取停止审批新 的建设项目,调减或停止安排、拨付建设资金等 调控措施。对计划执行中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而 确需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规定履行程序,经国家 有关部门批准后调整。对国家已下达的年度投资 计划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转发,应在一个月 内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项目单位。对无故 拖延计划下达时间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采取酌 情调减投资和暂缓安排其他项目投资计划的调 控措施。 四、强化资金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运营 ! 一 " 领导重视, 切实把资金管理工作放在突 出位置。林业六大工程能否取得预期效益,林业 事业能否健康有序发展,领导重视是关键。各级 领导要对如何确保资金安全运营给予高度重视, 按照 “ 严管林、 慎用钱、 质为先” 的要求, 进一步加 大资金管理的力度和措施,切实把资金管理工作 摆上议事日程, 求真务实, 真抓实干, 要保证资金 用在林业工程建设和事业发展上。加大资金监管 力度要从源头抓起,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对违规 违纪,滥用权力,不按规定办事的要追究有关领 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将资金管理工作抓好抓 实。 ! 二 " 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 严格责任追 《 《 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 《 预算法 》 、 审计法》 、 会
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约束机制,使资金管理和会计 核算工作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要在培训的基 础上强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和财 经法规内容的理 解, 切实做到按章办事, 依法行政。各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层层举办林业重点工程资 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培训班。要通过培训,不断提 高各级林业计财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分析问题、解 决问题的能力,使其熟练掌握工程资金使用管理 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章及具体操作方法,针 对林业资金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能够提 出解决建议和预防措施, 为领导当好参谋。 各级林业资金管理部门的同志在实际工作 中, 要按照 《 行政许可法》 的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 找准定位, 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新办法、 新途径, 注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 水平,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林业资金管理工作的 需要。要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通过经常 性的警示和监督, 防微杜渐, 警钟长鸣, 以高度负 责的态度, 管好用好资金, 按规章制度办事, 做到 自重、 自醒、 自警、 自励, 确保林业事业快速持续协 调健康发展。 以上要求, 请遵照执行。
《 计法》 、 政府采购法》 和《 行政许可法 》 等法律、 法 规的要求规范本单位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行 为, 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 坚决杜绝各种弄虚 作假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 生。今后, 如果建议预算和项目的上报、 初审中出 现虚报项目、虚报承担单位、套取项目经费等问 题, 要追究业务部门和单位责任; 在确保项目真实 可靠的基础上, 项目预算 ! 概算 " 最后审定、 分配中 出现问题追究计财部门责任; 项目预算 ! 概算 " 执 行中出现资金挤占、 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的, 由项 目承担单位负责。 为严肃纪律、 规范管理, 严格实行资金和项目 管理责任制。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严格 实行一把手对资金安全运行的责任制,并将年度 预算执行中是否有重大违纪问题作为考核单位一 把手政绩、职务升迁等的重要内容。各单位一把 手对本单位的资金和项目管理要认真履行领导职 责, 切实提高对资金和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要 把确保本单位资金安全运行提高到实践 “ 三个代 表” 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和反腐倡廉的 政治高度来认识,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制 度建设,把资金安全运行责任制层层落实到基层 单位、 内部处室和工作人员, 实行下级单位对上级 单位负责, 主管领导对一把手负责, 要切实把资金 安全运行的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单位内部也要 将资金管理与干部的升迁、 评优等结合起来; 对直 属单位负责人实行严格的离任审计制度,做到不 审计、 不离任、 不升迁、 不轮岗、 不退休等约束机 制, 使每一个干部都能正确对待权力, 切实做到权 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 今后,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 直属单位和省级林 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 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和 “ 诚实守信” 的要求, 实事求是申请上报基本建设 项目、 计划和财政预算, 单位一把手要对本单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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