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若干税收政策问题【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5﹞48号【发文日期】2005-04-12【实施时间】2005-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 根据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计税依据问题,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二、关于代开票纳税人有关所得税征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发〔2004〕88号)第六条规定: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时统一代征税款,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三、关于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年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所规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工作情况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年审。
四、纳税人转让从政府(国土部门)取得的土地,对原按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税、费(即:契税、土地出让金、统征规费,劳动力安置费、拆迁费)在计征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缴纳的上述各类税、费不属(财税〔2003〕16号)规定的扣除范围,在征收营业税时不得扣除。
五、关于拍卖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的问题。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拍卖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资源税是一种特殊的税收形式,它是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其目的是调节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管理资源税,我国实行了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
一、资源税的定义和背景资源税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它与其他税种的区别在于其征收的对象是自然资源。
资源税的征收可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的开采和利用,鼓励节约型和环保型的资源利用方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资源税的管理暂行制度是指国家对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制定和实施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主要内容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和税率: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等。
不同的资源征收的税率也不同,根据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经济价值进行差别化征收。
2.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从事资源开采和利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他们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资源税。
3.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和流程: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按照实际产量征收和按照销售额征收两种方式。
征收流程主要包括税款申报、税款缴纳和税款核算等环节。
4.资源税的管理和监督:资源税的管理和监督是保证资源税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关键。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源开采和利用活动的监督,确保资源税的准确征收和及时上缴。
三、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意义和影响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首先,资源税的征收调节了资源的开采和利用。
通过对资源的征税,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谨慎地开采和利用资源,减少对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次,资源税的征收鼓励了节约型和环保型的资源利用方式。
不同的资源税税率设定了不同的经济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用节约型技术和环保型设备,降低资源使用强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一、背景介绍资源税是国家对具有独占性或稀缺性的自然资源实行的一种税种,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源环境管理的重要措施。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收取资源税,制定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是必要的。
二、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目的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确保资源税收入的合理增长,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三、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主要内容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资源、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的规定。
2.资源税的税率资源税的税率是多少,如何确定资源税的税率标准。
3.资源税的征收方式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包括采取何种方式征收资源税,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4.资源税的征缴期限资源税的征缴期限是多久,应当在何时缴纳资源税。
四、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执行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制度规定,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确保资源税的有效征收和使用。
五、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六、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改进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实施中可能会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以更好地适应资源税管理的需求。
七、结论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和资源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政府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建立起一个有序、清晰的资源税管理体系,对于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4.02•【字号】川府发[1996]30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川府发[1996]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沙、石、普通粘土、方解石、冰洲石、芒硝、矿泉水、汞矿、稀土矿等品目征收资源税。
其具体适用税额:(一)沙、石、普通粘土。
包括河沙、山沙、卵石、条石、石榴子石、砚台石、玄武石、普通粘土等,每吨征收资源税1.00元。
(二)方解石、冰洲石,每吨征收资源税3.00元。
(三)芒销,每吨征收资源税1.00元。
(四)矿泉水,每吨征收资源税3.00元。
(五)汞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00元。
(六)稀土矿,每吨征收资源税2.00元。
二、下列资源产品适用税额:(一)铁矿石。
攀枝花白马铁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2.00元;其他铁矿每吨征收资源税7.00元。
(二)铜矿石,每吨征收资源税1.40元。
(三)铅锌矿,每吨征收资源税2.50元。
(四)铝土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5.00元。
(五)钨矿,每吨征收资源税0.50元。
(六)锑矿,每吨征收资源税0.60元。
(七)镍矿,每吨征收资源税6.50元。
(八)岩金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50元。
(九)砂金矿,每50立方米挖出量征收资源税1.40元。
三、国务院、省政府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暂缓征收资源税。
四、征收费用各地是否按资源税实际入库金额在有限期内提取征收经费,用于加强资源税征管,改善地方税务机关工作条件,可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决定,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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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有关征管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2﹞63号
【发文日期】2002-07-19
【实施时间】2002-07-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
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5﹞119号【发文日期】1995-10-26【实施时间】1995-10-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我省对从事房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征管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立项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按“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于每次签订转让或预售房地产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并同时提供房地产转让预售合同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每次申报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定期(旬、月、季)申报。
(三)预缴税款的计算。
计算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对进行小区开发建设,先转让了房地产项目后又搞一些小区配套设施的,纳税人应按转让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和按配套设施预计成本的该项目所应分摊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作为该转让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款;二是预售房地产的,以交易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为计税收入,按房地产开发预算成本先核一个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的应纳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除以转让收入求出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以此计算预收房款时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资源税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等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特殊税种。
资源税的管理对于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资源税管理,我国制定了《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以下简称《暂行制度》),以确保资源税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暂行制度》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征收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主要矿产资源,税率根据不同资源种类和开采方式而定,征收方式主要有按产量、按销售额两种。
征收按产量的资源税是根据矿产资源的产量进行计算,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等可测量产量的资源;征收按销售额的资源税是根据矿产资源的销售额进行计算,适用于难以测量产量的资源,如煤炭。
《暂行制度》的税率设置根据资源稀缺度、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调整,以体现资源的价值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同时,《暂行制度》对资源税管理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了规定。
资源税的征收、控制和监督主要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准备、税款申报、税款缴纳和税款核算等环节。
征收准备阶段,纳税人需按规定填报税款申报表,报送税务部门审核;税款申报阶段,纳税人需将税款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税务部门进行核实;税款缴纳阶段,纳税人需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税款核算阶段,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核对和核算。
税务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税务检查和税务调查,确保资源税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暂行制度》还对资源税的使用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资源税的使用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创新等方面。
资源税的使用机构需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和规划进行开展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资源税的使用情况。
同时,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可以对资源税的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税务部门也对资源税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源税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是对资源税管理进行规范的重要法规。
通过明确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等,可以确保资源税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标 签】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资源税改革,从价计征,清理收费基金,扩大征收范围【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 号】川府发(2016)34号【发文日期】2016-07-11【实施时间】201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资源税改革已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部署和要求,确保我省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1.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2.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3.依法行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依法依规行使国家授予赋予地方的制定税率、减免税收等税政管理权。
4.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2023修正版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一、引言资源税是国家对开采和利用资源所征收的税费,是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为加强资源税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源税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我国制定了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
二、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根据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企事业单位:指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事业单位等。
2. 个体工商户:指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
3. 自然人:包括自然人以独自经营、自然人以合伙形式经营、自然人以股份制、联营形式等方式经营的商业企业。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根据资源的类型和数量进行确定,一般以资源采购数量或产量作为计税依据。
资源税税率根据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经济适用性等因素来确定,不同类型的资源具有不同的税率。
以下是资源税的一些常见税率:- 石油资源:根据国家规定的税率,按照每单位石油资源的开采数量计征资源税。
- 天然气资源:根据国家规定的税率,按照每立方米天然气资源的开采数量计征资源税。
- 煤炭资源:根据国家规定的税率,按照每吨煤炭资源的开采数量计征资源税。
四、资源税的征收程序根据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资源税的征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资源登记:征税主体应对所属资源进行登记,包括资源的类型、数量等信息,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备。
2. 税费核算:征税主体按照资源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进行核算,并填报相应的税款申报表。
3. 税款缴纳:征税主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将应纳税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4. 税务监督:税务机关对征税主体的资源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资源税的合规征收。
五、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根据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纳税义务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按时、足额支付资源税;- 如实申报纳税信息;- 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核查。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罚款:对违法违规行为者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2. 暂扣经营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者暂扣其经营许可证;3. 查封、扣押资产:对拖欠或逃避缴纳资源税的行为者查封、扣押其相关资产。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NO:SC13290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选择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
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三)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川财综[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0日川财综[2006]16号)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的《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缴费通知书附件: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地方行政性资源收费,是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宜宾、泸州境内的长江干流段以外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四条河道砂石资源的征收、解缴和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在四川省河道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防讯抗洪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1.27•【字号】•【施行日期】199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1年11月27日)为保障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经省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部分文件,各地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
废止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关于山林处理的补川办字〔1953〕已执行川委发充规定0545号〔1981〕65号文由国务院《森林防2.四川省护林防火暂〔1957〕川字第火条例》和省《森林行办法0603号防火实施办法》代替经省政府批准、由3.四川省云杉林经营川办字〔1961〕省林业厅发布的川暂行办法0199号川政〔1987〕75号文代替国家教委、省教委4.关于人民办学的试川议字〔1962〕已发布有关社会力行办法第0331号量办学的新规定5.关于加强拖拉机行川革发《1979》已实施《道路交通车安全管理的布告140号管理条例》省政府批转省林业现按川林综〔1984〕厅关于集体林竹木川府发〔1980〕4号和川林计6.及其制品应按规定125号〔1988〕70号文执收取育林费的报告行,原文自行失效由省政府批准,省四川省基本建设环环保委员会、省计7.境保护管理暂行办川府发〔1981〕经委、省建委发布法4号的《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川府发〔1981〕已实施《药品管理8.药政管理禁止售伪13号法》劣药品的报告四川省农副业船、川府发〔1981〕由《四川省乡镇船9.渡口船、渔船安全33号舶安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代替已实施国家物价局《街道群众价格监关于群众监督市场川府发〔1981〕督暂行规定》和省10.物价的暂行规定51号物价局川价字〔1988〕检53号文件由省委、省政府《关关于加速发展水产川府发〔1981〕于加速发展水产生产11.生产的决定79号的决定》(川委发〔1985〕26号文代替)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川府发〔1981〕已实施《四川省土12.房侵占耕地的紧急98号地管理实施办法》通知》的通知已实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川府发〔1981〕和《标准化法实施实施13.实施办法167号条例》四川省农副产品购已实施《经济合同14.销合同基本条款暂川府发〔1981〕法》和《农副产品购行规定201号销合同条例》已实施《工业产品四川省产品质量监川府发〔1982〕质量责任条例》和15.督检验管理办法22号《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贯彻国务院发布的16.《村镇建房用地管川府发〔1982〕已实施《四川省土理条例》的紧急通41号地管理实施办法》知省政府批转省第二轻工业局关于对二17.轻集体所有制企业川府发〔1982〕已自行失效进行全面整顿的意59号见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川府发〔1982〕已实施《税收征收18.清查偷漏欠税情况83号管理暂行条例》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川府发〔1982〕已实施《广告管理19.务院发布的《广告105号条例》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关于全面整顿商业川府发〔1982〕已自行失效20.企业的通知142号由1988年9月16四川省工商税征收川府发〔1982〕日省政府发布的21.管理暂行办法159号《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代替22.四川省商用计量器川府发〔1983〕已实施《计量法》和具管理条例10号《计量法实施细则》大部分内容已有新省政府批转省林业政策规定。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企业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收取管理费。对上述行为,应视为企业内部管理形式,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对其收取的管理费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对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执行问题
(二)关于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个体户如达到规定条件能否继续享受再就业营业税优惠问题
根据财税[2004]228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均按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原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户如符合关于服务型企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自符合条件之日起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享受时间连同原已享受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的营业税征收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收取管理费。对上述行为,应视为企业内部管理形式,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对其收取的管理费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对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执行问题
七、关于企业兼并后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税营业额确定问题
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对外转让或销售,应以其对外转让或销售价格减去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受让或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应税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三、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起征点问题
从2005年7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凡能按固定期限缴纳营业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月1500元。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纳税地点口径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纳税地点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川财税〔2017〕20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纳税地点口径的通知川财税〔2017〕2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务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我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十九条和《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近期,部分地区陆续反映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中,上述纳税地点的具体口径难以把握,可能导致理解不一致。
经财政厅、省地税局、水利厅会商一致,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除以下二、三条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二、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向发电机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跨市(州)水力发电水资源税税收分配办法将另行制定。
三、通过管道异地取水、本地生产经营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等,不含水力发电取用水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2018年1月9日。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源税的管理,保障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暂行制度。
第二条本暂行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资源税管理。
第三条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负责,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条提倡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第五条本暂行制度所称资源税,是指对通过矿产资源、林木资源、水资源等开采、利用所得的经济性利益征收的税款。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开展资源开采和利用活动的单位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资源开采和利用的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资源税纳税义务,并按期缴纳税款。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进行资源税的核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资源税税务登记证明。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定的资源税纳税义务和纳税期限进行缴纳,如实申报,不得虚报、遗漏或弄虚作假。
第三章税款核定和征收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申报的矿产资源、林木资源、水资源等开采、利用情况,依法对资源税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复议。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定的资源税纳税义务和纳税期限进行缴纳,缴纳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
第十三条纳税款逾期未支付的,按照逾期支付的金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源税征收管理制度,确保资源税的准确收缴。
第四章资源税管理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资源税管理档案,记录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申报情况、核定和缴税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资源税的征收、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资源税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一、引言资源税是国家对各类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征收的一类税收,其征收管理对于维护资源环境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是我国资源税的管理框架和规定,为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提供了依据,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基本内容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资源税的法律依据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实施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资源税法规定了资源税的对象、税率、征收方式、税款的交纳等具体内容。
2.资源税的征收主体资源税主要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完成资源税的税收管理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资源税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资源税的征收对象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矿产品、水产品、森林产品等各类自然资源。
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根据具体的资源类型和使用方式而定,征收标准由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4.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资源税的申报、缴纳等义务,确保资源税的正常征收。
5.资源税的税收管理资源税的税收管理主要包括资源税的征收、征收标准的制定、税款的打印、缴纳和使用等方面。
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合作协调,加强资源税的管理,确保资源税的征收规范有序进行。
三、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优势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点优势:1. 规范征收: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为资源税的征收提供了有力依据,确保资源税的征收规范有序进行。
2. 促进可持续发展:资源税的合理征收可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维护资源环境平衡:资源税的征收可以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成本来约束资源开发行为,维护资源环境的平衡和生态安全。
4. 推动资源税改革: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资源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提高资源税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简版范文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一、总则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管理的需要制定的,旨在规范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资源税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石等;2. 水资源:地下水、表面水等;3. 森林资源:林木、竹材等;4. 农产品资源:农作物、果品等;5. 其他资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资源税的税率资源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资源类型和等级进行分类确定,具体税率由国家税务局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制定和调整。
税率的调整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的开采难度、市场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四、资源税的计算方法资源税的计算方法遵循以下原则:1. 依据资源的数量、质量、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资源的计量单位;2. 根据资源的计量单位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3. 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资源税。
五、资源税的申报和缴纳资源税的申报和缴纳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信息;2. 根据申报信息,税务机关核对和审查,并向纳税人发出税款通知书;3.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资源税。
六、资源税的监督与执法资源税的监督与执法主要由税务机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对纳税人的资源开采、利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2. 查处违反资源税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逃税、偷漏税等;3. 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资源税的管理和征收工作。
七、资源税的优惠政策为鼓励资源的高效开发和利用,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内容由国家税务局和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新能源开发项目给予税收减免或免征;2. 对环保型资源开发项目给予税收减免或免征;3. 对资源开采企业采取差别化税率等优惠税收政策。
八、资源税管理的机制和措施资源税管理的机制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资源税征收管理制度,规范纳税人的行为;2. 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便于资源税的核查和监督;3. 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提高资源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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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为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省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具有商品属性的矿产品、盐等国有资源,具体范围如下:
(一)矿产品。
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金属矿产品原矿,指纳税人自用和销售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
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硌矿石、铜矿石、铅锌矿、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贡矿、稀土矿。
5、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具体包括宝石、宝石级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
重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耐火粘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
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及省政
府确定的沙(各种沙料、河沙、山沙、黄沙、火山渣等)、石(各种砂岩石料,卵石、条石、石榴子石、砚台石、玄武石、煤矸石、砂岩、页岩等)、普通粘
土(包括铸型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
料用粘土、红土、黄土、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建筑用粘土等)、芒硝、矿
泉水。
(二)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1.固体盐,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2.液体盐,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俗称卤水。
第四条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税额明细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及省政府等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产品的课税
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资源税课税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以销售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收购应税产品,以收购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纳税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以应税产品的
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六条资源税税额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其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七条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时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八条资源税纳税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
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跨省开采的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
立油田、气田、联合企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的,对其开
采的矿产品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矿山、独立油田
或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井的实际销售量(或
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向开采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人代扣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九条资源税减免除《条例。
和国务院规定项目外,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减税、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报省地方税务局转报省政府
审批。
第十条资源税扣缴
(一)资源税扣缴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使用收购未税矿产品的
单位和个人。
对开采另星分散、征管成本高的应税产品,经县(市)以上地方
税务机关批准,可指定收购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发给证书。
盐税由盐的生
产者缴纳后,个别地方有困难的,可指定盐的运销或
收购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盐的资源税。
(二)资源税扣缴人适用税额。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本
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
税矿产品,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
代缴资源税。
(三)代扣资源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扣缴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税额=收购应税未税矿产品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自己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同时又对外收购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人
应建立“收购应税矿产品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或个人)名称、
产品品名、数量、收购单位、税额等。
由于纳税人在仓储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划
分自采和外购应税矿产品的,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自用数量+外销数量)×单位税额。
即外购部分计入纳税总量计算资源税。
(四)扣缴义务收购应税矿产品时,必须查检并收取供货方的纳税证明书据以
抵扣应扣税额。
纳税证明书由地方税额、纳税日期等内容,经征收机关负责人、专管员签字盖章,并附缴款书复印件有效。
具体式样,暂由各县(市)局自行
设计。
(五)代扣代征手续费支付标准为:
1.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扣缴人,税务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
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
专项用于支
付扣缴人的手续费。
2.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缴税款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7号及国税计函发[1995]02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资源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必须依照《条例》、《细则》及《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处理。
纳税人应扣未扣的资源税,由扣缴
义务人承担。
第十二条资源税其他事项及逾期纳税、偷税、抗税处理,以及行政复议等征收管理,依照《征管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