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MW光伏扶贫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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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MW光伏扶贫项目

EPC总承包合同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提及的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合同中应首先要求的是总承包方针对该项目建立的总承包项目部(机构设置、人员、总承包组织管理)。

(1)“业主方”是指xx省x县x。

(2)“总承包方”是指,包括上述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3)“工程监理”是指业主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工程建设阶段对总承包方的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

(4)“业主方代表”是指业主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5)“项目经理”是指总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6)“设备监造”是指由业主方(或业主方委派的第三方)或总承包方派出的,依据设备采购技术协议,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进行现场质量监督、检验。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

(7)“分包商”或“设备供应商”是指由总承包方将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围的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8)“光伏发电场”是x县6.515MW光伏扶贫发电项目、配套附属工程等。

(9)“现场”是指x县6.515MW光伏扶贫项目现场,为业主方实施本项目工程所在地。(10)“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容。

(11)“合同价格”是指本合同围的合同价。

(12)“合同设备和材料”是指总承包方根据合同围所供应的设备、材料(包括电缆、镀锌钢支架等)。

(13)“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要求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满足光伏发电工程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见设备采购合同。

(14)“设备缺陷”是指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中的要求。

(15)“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业主方预先支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

(16)“工程进度款”指业主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总承包方支付的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7)“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业主方与总承包方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8)“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约定质保期满之日止。

(19)“开工日”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日期。

(20)“工期”是指本工程开工至全部机组并网发电的时间。

(21)“质保期”是指机组预验收证书签署后进入质量保证期的时间。具体的质保期时间见第14条。

(2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23)“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的文件。

(24)“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工程、设备及其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规定的用于光伏电场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25)“安装”是指根据图纸将设备、备件和材料的每个部分在运行现场的装配、安装和就位。

(26)“调试”是指设备安装完成,试运行前,总承包方在现场对合同设备根据调试容清单进行的调整和测试。

(27)“试运行”是指调试结束后,预验收证书签署前机组需经历过240小时连续运行。(28)“技术服务”是指由总承包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29)“技术培训”是指总承包方就机组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相关工作向业主方人员提供的培训。

(30)“停工待检点”是指总承包方在本工程土建/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土建/安装工序进行检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

(31)“竣工试验”是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方接收前由总承包方负责进行的试验。

(32)验收

a)预验收:指总承包方提供的设备安装和安装过程中的全部测试完毕,通过试运行,进入质量保证期的验收。预验收证书是表明业主方接受预验收结果的证明,证书由业主方和总承包方共同盖章。

b)最终验收:指质量保证期结束时的验收,由业主方向总承包方签发了最终验收证明书。

2、合同标的

x县6.515MW光伏扶贫项目EPC总承包,包括光伏电站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检测、试运行、验收、达标投产,移交生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

3、设备、材料的供货围

合同设备供货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格

本合同金额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明的价格(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5、付款方式

(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2)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3)合同价款的支付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6、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详见专用条款。

7、保险

(1)总承包方办理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和施工现场业主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关费用,投保后将保单复印件交业主方备案。

(2)总承包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关

费用。

8、税费

(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总承包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围有关的应由总承包方承担的税费。

(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总承包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各种工作服务、运输及保险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由总承包方承担。总承包方提供发票按以下约定执行:

a)建安工程提供建安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

b)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费等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c)所有设备(不含组件和逆变器)、电缆、支架等由总承包方向业主方开具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其他发票相关事项,按税法和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因地方税收政策差异造成的税费增加,总承包方不得向业主方要求增加总承包费用。

9、业主方代表

(1)业主方委派的代表,行使业主方委托的权利,履行业主方义务。业主方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围履行其职责。业主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总承包方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业主方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方。

10、项目经理及现场人员配置

(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总承包方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业主方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总承包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以2万元/次的标准予以罚款,款项从最终结算款中扣减。

(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业主方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业主方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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