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 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在曼·法斯达尔的著名小说《法律与宗教》中,作者以细腻而犀利的笔触,巧妙地探讨了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
这部小说引起了我对于法律和宗教这两个重要领域的深思,让我明白了它们在塑造社会和个人行为上的重要性。
小说中,法律和宗教被描绘为相互交织、相辅相成的存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行为的准则,通过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而宗教则提供了道德伦理的指导,给予人们心灵的寄托和安慰。
这两者在社会中的作用虽然不同,但相互补充,共同构筑起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体系。
作者通过小说中的情节与人物刻画,以及对法律与宗教的探讨,突出了两者的不可分割性。
无论是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还是在人物内心的挣扎与冲突中,法律和宗教始终伴随着人们的生活。
这使我深刻意识到,虽然法律和宗教的出发点不同,但它们都是为了服务社会和人民,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正因为法律和宗教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它们在现实世界中常常发生冲突与抵触。
法律往往以世俗的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追求公正和效率;而宗教则更多关注在精神层面对人们的引导和安慰。
因此,在某些特定问题上,法律和宗教之间难免产生冲突。
例如在同性婚姻、人工生育等问题上,法律与宗教的立场常常不一致,引发了社会上的争议与纷争。
然而,在小说中,作者描绘了许多人物的成长和转变,这使我对于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和宗教的冲突不仅是对立的,也可以是互补的。
通过辩论和协商,寻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和共识,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和谐。
在我个人看来,法律和宗教都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以其强制力为社会提供了秩序和公正,而宗教则为人们提供了道德伦理的指导和心灵的慰藉。
它们互不矛盾地相互作用,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塑造起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阅读《法律与宗教》,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和宗教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
正如小说中的人物一样,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和宗教的价值,并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
法律长于信任——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二、 法 律 对 信 任 的 需 要 从前述的分析中 , 法 律 与 信 仰 的桥 梁 显 得 很 不 是 通 畅 。 法 律
需要信仰 所带来的避免西方 整体性危机 的内在精 神力量 , 但法律
的现状却得不到信仰 的仰仗 。法律 不等 于信 仰 , 但 缺少信仰 的法 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主义的法条 。如何使法律在得不到信仰 的同 时又不失活力呢?笔者认为 , 法律在得 到信任之后 可以弥补 失去 信仰后 的落差 。法律信 任是 指社会主体在与法律的交往过程 中以 及理性 主体 在法律 的中介 之下 , 基 于一种承认法律 天生局限性 的 共识 , 仍然 愿意选择法律 作为调控 其参与 的社 会关 系的手段 。只 要 法律按既定 的规则 和程序运行 , 都愿意承担 由此 而带来 的有利 或不利后果 , 都不会 因追求 自己的暂时利益而损害法 律的权威性 。 [ 5 ] 从逻辑上看 , 法律 自身的滞后性 以及不完整性 , 使得其无法满 足被信仰 的条件 。然而 , 法律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一种主要方式 , 本身具有 的价值功能使得对法律的选择是一种 长期理性衡量 的结
是一种充满感情 的、 毫无 疑问的接受 , 是一种对某种特定对象极端 忠诚 和献 身的精神 , 是不 能从理性推导 中获得的 , 它带有非理性 的
特征 。面 对 法 律 , 理 性 的思 维 占据 主 导 , 通 过 衡 量 法 律 所 带 来 的 益
当西方法律传统在经受 了基督教 、 路德教 与加尔文教 等新教 以及近代的法国 、 美 国革命 和东方俄 国革命 等 8 0 0多年 之洗礼 后 的2 0世纪 , 西方人以及西方人 的整个法律 传统 , 在伯尔 曼看来 正 经历着一场 整体性危机 , 其法律价值 和法 律思想正处于前所 未有
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
法律信仰——《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13级法学2班王欢学号:12013240523《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伯尔曼从人类学的角度阐述了法律之中包含着宗教的成分。
(人类学即从人们的生活的细节中概括出最普遍的人类特征。
)第一章开篇就提出了西方人正面临着一场整体性危机,即人们正面临着不知生活的意义何在,该去向何方的问题危机,其征兆为都市世风日下,许多青年极度失望,在致力于国内外和平的事业中,各国都不能采取果断的行为。
伯尔曼认为,正式的宗教和法律的幻灭是此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整体性危机而引出法律与宗教的含义,即: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宗教也不足以使一套信息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是一种对于超越价值的共同直觉和献身。
从此含义中,我们得出法律是用于指导我们生活,并赋予它社会性;宗教不只是信条和仪式那么简单,它源于人们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追求。
它源于生活,所以宗教具有世俗性。
由含义可以推出:法律与宗教是人性的,它们相互对立又相互渗透。
法律与宗教相互渗透: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法律与宗教相互渗透:一个社会对于终极的超验目的的信仰,在它的社会秩序化过程显现出来,而这种社会秩序化的过程也在其终极目的的意识里体现出来。
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的共同要素是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仪式(法官袍服、法庭布置、辞令和审判程序等)是通过正规的程序来达到庄严的效果,从而激发庭审现场人们的法律情感,即人们对法律的正义感的追求等。
仪式的存在正是从宗教仪式中汲取出来的。
这也是法律与宗教相互渗透的表现。
二、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在第二章“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中,主要论述了宗教对法律发展的影响,即:从侧面论证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
八年级政治学生读本读后感
八年级政治学生读本读后感《法律与宗教》一书开篇便提出了作者的核心观点:法律并不仅是如韦伯所说的形式理性化的"除魅"过程,法律也需要信仰的要素。
"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
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的程序。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那么,在当今的中国社会,法律应该如何被信仰?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
"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法律从来不曾成为社会的普遍信仰。
良法是法律被信仰的前提条件。
亚里士多德法治理念认为"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
按照现代法治理论,"良法"必须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社会优位理念,即国家要让利于民。
这种社会优位理念应包含: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
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
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公正执法是法律被信仰的最有效途径。
"公正的法律并不保证法律的公正"。
法律能被信仰不仅在于它的科学性、正义性,而且还在于它的效益性,效益性是被主体普遍信仰的实效基础。
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能使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社会正义、公正、公平精神,才能得到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崇高信念和信仰的激情。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篇1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在阅读《法律与宗教》这本书时,我深深地被作者罗纳德·德沃金的思想所触动。
他试图通过这本书来探讨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应该如何处理宗教信仰的问题。
我认为,这本书不仅是一部法律著作,更是一部关于信仰、道德和人性的哲学著作。
德沃金的观点是,法律和宗教是两种不同的信仰体系,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和矛盾。
他认为,法律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宗教信仰,但同时也应该保持其公正性和客观性。
他强调,法律不应该被视为一种信仰,而应该是一种规则和原则的集合,这些规则和原则是基于事实和证据的。
在书中,德沃金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道德权利”。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一种道德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他们的道德信念和价值观的。
他认为,法律应该保护这种权利,而不是限制它。
这种观点对于我来说是非常有启发性的,因为它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和原则的集合,更是一种道德和伦理的体现。
然而,我也意识到,德沃金的观点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他似乎过于强调了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区别,而忽略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此外,他也似乎过于强调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区别,而忽略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这些问题让我意识到,我们需要在法律和宗教之间寻找一种平衡,以实现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法律与宗教》这本书是一部非常有启发性的著作,它让我重新审视了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关系。
我相信,这部书对于那些关注法律和道德的人来说,将是一次深刻的思考和探索。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篇2题目:《法律与宗教:法律中的宗教元素与宗教在法律中的角色》《法律与宗教》是一本由著名的法律学者卡罗琳·马修斯和丹尼尔·赫尔曼所著的著作。
这本书主要探讨了法律与宗教之间的交叉点,分析了宗教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以及法律对宗教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宗教和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文化现象。
宗教信仰是人们对于超自然力量的信仰和崇敬,对于人们的生活、道德和价值观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律缘何被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 — 读 《法 律 与 宗教 》有 感
口 东 城 区人 民法 院 余 亚 宇
文化 l讲 堂
“法 律 必 须 被 信 仰 . 否 则 它 将 形 同 虚 设 ” 自 上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 这 句 引 文 就 流 行 于 法 律 学 者 和 学 生的 笔 下 、 口 中.正 是 受 它 吸 引 .我 翻 开伯 尔 曼教 授 所 著 的 法 律 与 宗 教 ≯,聆 听 他 对 西 方 法 律 传 统 的 独特 阐析 , 不 禁 引起 我 对 一 些现 实 问题 的粗 浅 思 考
恪 守 法律 传 统 的 前 提 条 件 而 近 现 代 中 国 .
法 律 标 志 性 的 变 迁 难 以 定 位 为 内 生 性 的 .
自 下 而 上 的 变 迁 形 式 鲜 见 以 洋 务 运 动 为
Ij ;: : IJ{】 推 动 萌 生的 新型 法 律的 大批 制 定 是清政 府 对 外 敌 侵 略 的 被 动 反 应 :斯 中 国 大 刀 阔 斧 l1 的 立 法 运 动 更 多 从 政 治 角 度 将 既 往 的 法 律 体 系全盘 否 定 ,不 存 在 沿 袭传 统 可 言 法 律
伯 尔 逻 教投 认 为 , 在 所 有 文 化 现 象 里 . 法 律 与 宗 教 具 有 四 个 共 同要 素 : 仪 式 、 传 统 、 权 威 和 普 遍 性 仪 式 ,指 象 征 看 法 律 客 观 性 的 仪 式 程 序 : 传 统 .指 由 过 去 沿 袈 下 来的 语 言 和 习 俗 , 代 表 着 法 律 具 有 延 续 性 ;权 威 ,指 对 法 律 渊 源 的 依 牵负,标 志 着 法 律 具 有 约 束 力 ;普 遍 性 ,指 法 律 包 含 了 与 绝 对 真 理 间 的 紧 密联 系性 以 上 对 比 中 . 似 乎 隐 含 着伯 尔 造 教 授 对 法 律 缘 何被 信 仰 、 如 何 被 信 仰 的 思 考 ,也 许 正 因 法 律 有 与 宗 教 相 似 的 要 素 . 才具 备 被 信仰 的 可能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主旨脉络:作者以西方所面临的所谓“整体性危机”,其实是法律与宗教过分绝缘化危机。
这种绝缘化体现在:当代西方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约束行为的规则,而宗教只不过是一种与道德相关的非常私人的事情而已。
而作者则认为法律不应仅仅是一整套的规则,也应该同时一种信仰,而宗教也不仅是一套信条和仪式,是一种超验价值的认同为起点。
以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的缺失开始了本篇的论述。
首先论证了法律中的宗教(亦即宗教的法律性);其次为了论证法律的宗教性这一殊相,作者论述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对这一殊相的影响;其三,作者转向了对法律与宗教共相的论述,其从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法律与青年文化等方面展开,最后以对二元论的摒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东方的神秘主义和西方的实践主义无助于法律与宗教关系应然化的实现,这种实现在于整体性危机的克服、在于二元论的否弃,二元论的屏弃是新思维产生的途径,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应从“非此即彼”转向为“亦此亦彼”。
几点思考:1、宗教与信仰的混用书中大部分的宗教,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那种宗教,但从全书看,他所说的宗教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宗教,许多时候还扩及到其他信仰。
论证主题是法律与宗教还是法律与信仰?如果仅仅只有狭义的宗教能为法律的正义提供支撑,难道只有宗教能够提供正意的支持吗?如果这样,缺乏宗教传统的民族来说,它的法治的前途就非常暗淡了。
同时,法律与宗教的联系是必然的吗?我还想知道在作者心里,法律与道德关系是什么呢?宗教、道德与信仰的关系又是什么?对于缺乏宗教传统的我们民族来说,难道意味着法治的前途渺茫?(2)纵观该书,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伯尔曼的命题并非是论证法律规则必然或必然为社会公众所信仰,而是在传统自然法的理论基点上,呼吁重视法律与宗教或传统的内在联系,并对宗教和传统的逐步失落给法律带来的正当性危机表现出深刻的忧虑。
所谓法律信仰,不如说是对“法”的正义性的信仰,这种危机产生于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分离,还是人们对正义认识的分裂?当代法律的危机是由于法律与宗教的分离,人们逐渐丧失了对于正义和信仰的追求,还是只不过因为大家对正义和信仰难以达成共识?3、在我国是否可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与宗教》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认为要解决西方法律传统的整体性危机必须要创造彼此相融的法律与宗教。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 这句引文就流行于法律学者和学生的笔下、口中, 正是受它吸引, 我翻开伯尔曼教授所著的《法律与宗教》这本书让我一个法学生真正的审视起关于法律信仰的问题,但是仍有很多疑惑。
根据伯尔曼的论述, 西方法律传统出现了一种整体性危机, 体现为社会各阶层对法律的一种蔑视, 以至于避法、违法、抗法。
究其根源, 伯尔曼认为, 这“与宗教信仰和法律信任的丧失有关”,也就是人们“对于正式的宗教和法律的幻灭”, “意味着我们从根本上丧失了对于基本的宗教价值和法律价值的信任, 意味着对使生活变得有意义的超验实体的信仰和委身意识逐渐消失, 以及对于带来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的任何一种结构和秩序的信赖和归属感的式微”。
所以, 伯尔曼所认为的这场危机源于人们对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和对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 并且他将这一切归咎于“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
伯尔曼教授认为, 在所有文化现象里, 法律与宗教具有四个共同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仪式, 指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式程序;传统, 指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 代表着法律具有延续性;权威, 指对法律渊源的依赖, 标志着法律具有约束力;普遍性, 指法律包含了与绝对真理间的紧密联系性。
以上对比中, 似乎隐含着伯尔曼教授对法律缘何被信仰、如何被信仰的思考, 也许正因法律有与宗教相似的要素, 才具备被信仰的可能。
谈及法律与宗教,不可避免会联想到我们国家的法律现状。
在我们这个法律工具化极其严重的国度,对于那些不合理的甚至是恶的法,我们是否需要信仰?在我们这个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度,法律如何获得神圣性如何被信仰?我们需要明确伯尔曼在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时,所指的法律是什么,才能论及中国的法律信仰问题。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法律应该被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最近,我读了哈罗德?J?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法律与宗教》这本书有两个版本,都是梁治平翻译,其中一个是年的三联书店的版本,另一个是年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版本),这是一部重新阐述、解释西方法律史的巨著,该书不仅简要地讨论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而且在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内在的”、“深层的”联系。
一些精彩的语句,例如“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简洁且深刻,尤其是他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成了广大法律人的信条。
下面就是我对该书的理解以及一些自己的思考。
哈罗德-J?伯尔曼是我所敬仰的美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年出生于康涅狄格州,曾获得过文学硕士与法学学士学位,其后到伦敦大学经济学院攻读法律史专业,之后陆续任教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期间在原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做过访问学者,去世之前曾是哈佛大学名誉教授、埃莫里大学教授。
他不仅是世界法学界名副其实的超一流的社会主义法专家,而且也是当代法理学以及商法等领域公认的权威。
信仰一词来源于西方的基督教文明,信仰是最典型的宗教体验,在此意义上信仰等同于谦卑、敬畏。
《现代汉语词典》对信仰一词作如下解释,对某人或某种主张的、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崇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①也有人将其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
”②还有人则将其解释为:“在无充分的理智认识足以保证一个命题为真实的情况下。
就对它予以接受或同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③伟大的哲学家康德则是从信仰与意见、知识的区别上来说明信仰及其特点的。
他认为信仰是一种“确信”,但这种确信和意见、知识的确信不同:意见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没有充足理由的判断。
知识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充足理由的判断。
而信仰则是人们在主观方面有充足理由。
也就是在信仰者看来是确实可靠。
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题目:读《法律与宗教》有感学生姓名:胡伟科学号:1710030204专业班级:法学1702班2018年 8月24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大概是每一个学法之人心中的金句,我们一次次谈论它、引用它,但其实也许我们并不懂它。
这里所谓的“法律”指的是什么?法律为什么要被信仰?法律该如何被信仰?伯尔曼又是基于什么说出这句话?要解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读一读这句话所由出的那本小书------《法律与宗教》。
所有社会中的法律,对于赋予它神圣性的宗教要素具有依赖,这些要素是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
法律仪式和宗教仪式一样,通过戏剧化的方式来强化庄严的价值,仪式本身在强化价值的时候,其本身就是价值,“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
法律和宗教同样注重传统和权威,“所有的法律体系都宣称他们的效力部分地建立在过去的延续性上面”,所以,传自过去的观念和判例——这兼具传统和权威因素——应该在当前和以后得到遵守,如果相同的案件不能得到相同的判决,法律将失去合法性。
普遍性则指“概念和洞见的普遍性”,应该是指法律规定和宗教教义要求之间的一致性使法律被证立,体现为依据自然法理论得出的要求和宗教戒律的一致性。
【1】源于基督教之世俗信仰在激发和塑造西方法发展的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如,教会发展初期,罗马帝国的法律禁止基督教崇拜,这导致了基督教法学的第一条原则的诞生:公民不服从原则,即:与基督教信仰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是没有拘束力的。
举个例子就是,如果我信仰基督教,而世俗的法律禁止信教,这就有冲突,因为这个冲突违背我的基督教信仰,所以,这个法律是无效的。
这个原则,应该是法律上信仰自由的最初表达。
顺着作者的逻辑,自然的推论就是:“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
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作为一个不信教的人,是难以理解作者如此看重法律和宗教的联接的作用的。
作者认为,宗教为法律提供对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关怀,而法律,如果没有宗教,仅仅是分配权利与义务,解决纠纷的技术性操作。
法律与宗教心得
法律与宗教心得法律与宗教心得篇一法律与宗教作为调整人类社会的共同规范,两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法律的许多思想和制度都发源于宗教和宗教规范,在有些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规范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
当今社会令人发指的恐怖主义就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什么这些恐xx子要用自己的生命换取对别人的暴力。
是什么样的动力让他们有勇气胆敢殃及无辜的平民。
这种行为的确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以上帝之名的恐怖宗教狂热者为何屠戮。
》一书给出了些许解答,作者斯特恩写到:这些恐xx子头目有意借用宗教经典中牺牲的实例给这些无畏的人灌输献身的伟大与神圣,而且让这些信徒相信实施头目教唆的行为是在解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人们,是无上光荣的,他们所摧毁的对象都是邪恶的。
因此恐xx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高尚的,并可以由此而获益实现两世吉庆,即前世存活着有了衣食保障,牺牲者则穿着血衣进了天堂。
宗教因为自身的特性而使教徒对其有一种毫不置疑的确信,甚至可以为此付出生命。
如果能借鉴宗教的这种神秘力量使人们认为法律的精神、价值具有神圣至上的权威,从而对法律形成普遍的信仰,那对法治社会的推进是有非常巨大的作用的。
一、宗教及其作用原理宗教是最主要的一种信仰方式,人人都需要信仰,因为人人都需要为活着找一个理由。
人人都害怕病痛和死亡,只有信仰能够让我们坦然面对。
人类发展的历史也证明对宗教的需求是人的特性的一部分,宗教对人类影响巨大,它曾经是现在也是国家政权必须考虑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因素,它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的社会构成部分。
伯尔曼认为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
它是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
宗教常常是通过一套信条和仪式,使人们确立人生的一些基本价值和信念,这些价值和信念都是人的一些善德品质,如施善、仁爱、怜悯、诚实、公平、正义、平等、献身等等。
1宗教教育人们要拥有这些善良品质从而使人向善,这样不仅使人们在精神上有所依靠和寄托,也间接地使社会稳定而有秩序,同时也容易招揽信徒以扩大此宗教的影响力。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理性与感性的对话——读《法律与宗教》有感摘要:西方在宗教改革后宗教与法律界线日益清晰,在启蒙运动以来更是推崇“理性主义”,即便在东方法律制度建构也是以“理性人”的假设为基础,用一种逻辑语言在社会生活中分配权利与义务。
然而伯尔曼却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本文着眼于作者反复强调的“法律情感”,试图以感性与理性的融合角度思考法律文化与制度、法律与爱,以及如何对待规则与信仰、进而更好处理个人同社会的关系使个体在这个时代能更好地生活。
关键词:法律情感个人与社会时代感大概每个时代都有类似于狄更斯在《双城记》里的感慨“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在70年代伯尔曼等人对当时的西方文明产生质疑,而在今天中国法规制度浩如烟海,我们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很多法可依”,但我们看到的是许多人知法犯法,看到信仰缺失、道德缺失,看到的是人们在慨叹精神领域的荒芜。
要解决这些社会在转型期涌现的问题,不仅需要创造效益的经济人和制定秩序的政治家,还需要真正“产出”思想来启蒙社会的人。
而伯尔曼就是这样一个人。
他在首章就论述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这句话隐含的语境引发了我的思考:什么样的法律才有被信仰的资格?首先恶法是被排除在外的。
而像中国法制史上“执行道德维护统治的工具之法”、现如今草率制定经不起实践拷问的法、一味“移植”他国条文却不顾适用条件的法,都是没有被信仰的资格的!也就是说,在立法技术层面上是有很高要求的——法律的制定应更多地立足社会现实,并将法的基本精神、国家的生生不息的历史经验、民众的价值观念与行为习惯考虑在内,让法为人的生活服务而不是让法凭空规划,让法律如伯尔曼所说“使人们相信那法律是他们的”。
这好比是大厦的基石,这基石上处处闪现着“理性”的光辉—即立法者讲求真实。
在阅读《法律与宗教》之后,我明白了如果说“理性”是法律基石的话,那么增加一些“感性”层面的东西才能让大厦搭建到新的高度,人们才可能最终去抬头望它时心生敬意,甚至在某个瞬间看它矗立在蓝天之下的宏伟之姿忽然热泪盈眶。
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法律与宗教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宗教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法是国家制定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宗教在实质上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诚如恩格斯所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形式。
”诚如作者所说,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在所有社会,尤其是在西方社会,更特别是在今天的美国社会,都是如此。
法与宗教的关系,是法与文化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宗教与法历来关系紧密。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的现象。
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的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的重要形式。
并且,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但随着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和人类文明的进化,对相近或不同行为影响社会的性质和程度有了区分的必要和可能,法律规范与宗教规范的调整行为的类型开始由混沌走向分化。
与此同时,社会制度逐渐与个人精神发生不谐,法律与宗教出现脱节。
法律被认为是政治机构为控制和调整社会行为而制订的规则,宗教则被认为是关于上帝、灵魂拯救以及人格道德的个人信仰,法律与宗教不再具有传统中深层意蕴上的统一。
正如作者所说,人们已经把它们看成——并且愈发地看成——是互不相干、两相分裂的独立专属领域:法律是“世俗的、理性的、功利的制度——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宗教则是“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
按照书中的阐述,法律正趋于被理解为一种世俗化的工具,而宗教是脱离任何规则束缚的日趋私人化的精神自由。
随着二者的日益脱节,从法的阶级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和与宗教相比其评价标准的突出客观性来看,法律逐渐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程序,已成为僵化的规则,越来越不能引起他们的神圣之感。
读书札记(一)
读书札记(一)读书时间:2012年1月11日书籍名称: 《法律与宗教》读书人:龚媛媛书籍内容及读书收获:内容简介:本书作者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共同拥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法律借助于宗教来获得神圣性和超验性,宗教则需要法律为其创造生存环境和条件,两者处于依赖共生的状态。
缺失了信仰,社会将式微;缺失了法律,社会将崩解。
而没有了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没有了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
这正是危机所在。
面对这一危机,伯尔曼大声疾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读书收获:读完《法律与宗教》后,我深刻得体会到法律与信仰是共生的。
法律生成于民众的价值信念和生活方式,但是,信念的改变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甚至滞后于生活方式的改变。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形成并延续至今的传统道德和信念体系并没有随中国的转型而发生根本转变(虽然在1949年后传统文化遭受践踏),它们构成了中国民间法的基础并参与塑造了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和心理结构,这些都影响了,甚至是阻碍了一个适应现代宪政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有效运作。
如何涅磐重生,中国的危机更为严重。
因此,一方面是加快中国的转型,从而改变已有的生活方式,这是价值信念改变的前提;另一方面,是公民教育的实施。
包含但不限于个性发展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公民价值教育和公民人格教育的公民教育的目的是将现代理念潜移默化地灌注于每一个公民的心中,从而祛除因两千余年的专制文化的熏染而深植于我们思维惯式中的臣民意识与奴隶意识等前现代的不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价值体系,重塑我们的人格,建立我们对法律的信仰。
宪政制度的实施本身会改变我们的价值信念并进而发生对民间法的改造,而公民教育则在直接重塑我们价值信念的基础上推动民间法的自我改造并促进宪政制度的有效运作。
两者相互影响相互推动,正是中国和平转型的契机所在。
法律与宗教 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txt22真诚是美酒,年份越久越醇香浓型;真诚是焰火,在高处绽放才愈是美丽;真诚是鲜花,送之于人手有余香。
一颗孤独的心需要爱的滋润;一颗冰冷的心需要友谊的温暖;一颗绝望的心需要力量的托慰;一颗苍白的心需要真诚的帮助;一颗充满戒备关闭的门是多么需要真诚这一把钥匙打开呀!《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整体性的危机,一则是法律信任和信仰的丧失,二则是对基本宗教信仰的丧失。
这些更表现在于50岁左右的男男女女,因为他们更严肃,更有社会责任,更具备讨论生活意义的需要。
为此根源伯尔曼追究于法律和宗教的被迫割裂的迷思。
其实这种迷思一直存在于西方或者东方现代化进程中,人权和人性解放后,功利主义和自我私欲释放,则让人们更沉醉于现代化成果中。
这种迷思从尼采和海德格尔开始,直至现在,伯尔曼似乎想打破这种迷思。
这场整体性危机存在于当时各类狂躁的人群中,伯尔曼比较扩大认为各种和平主义、公会组织或者人权主义者都是一种盲目信仰和迷信(此处我不赞成,但我坚信伯尔曼是一位天主教家庭出身的人,不然不会对人权主义和权利争取方式反感,至少新教不会对诸如此类的反感或者不安),伯尔曼认为盲目信仰和迷信泛起在70年代的社会自发性公会和权利抗争组织中。
例如:对世界末日恐惧,公会组织采取一种不合作态度,集体冷漠对待死亡和痛苦。
这样的问题困扰着那代美国人,也困扰着大多数享受着现代化和资本主义优良的人们。
而伯尔曼在书中也写到“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一种文明一级作为人类,我们将有忍受旧时代死亡痛苦的坚韧毅力,有对重获新生的热烈期望。
”,对于这种迷思和困惑,正是伯尔曼想打破的旧时代,整本书或这个时代中伯尔曼都在寻找对迷思和困惑的解答,但旧时代死亡也需要付出很惨痛代价,但他坚信我们能够承受这种痛苦。
伯尔曼在书中写到“人类生活的这两个方面彼此制约,又互相渗透,它们处于对立之中,但是没有另一方,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完满。
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圣神性。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41006043 彭立宏因为只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来看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所以只是非常粗略的浏览了前三章(其中第一章是重点),也因此可能写不出什么深刻的读后感,我只能说是尽力表达自己看完之后的一些感受以及一些思考。
伯耳曼教授以西方社会面临的“整体性危机”为切入点,指出这种已临近的崩溃的一个主要征兆在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并对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完全分离的现实提出了严厉的批判,他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他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
他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他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
由此作者指出,为了解决现存的危机,必须改变自16世纪西方宗教改革以来对于宗教与法律截然分离的做法,唯有加强二者的紧密联系,才能解决西方社会面临的危机。
随后,伯尔曼以法律中的宗教为题,指出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是法律中与宗教共通的特征。
而在历史上的基督教法学这一章里,作者实质上在表明一个观点:即西方的法学从基督教而来,西方法律中基本的诸如公民不服从原则、理性原则、良心原则与法律生长原则都来源于基督教。
之后又讲述了法律对于宗教的巨大反作用。
而这些,都是伯尔曼教授就西方文化进行的分析,如果以本书内容对照中国的实际,我们会发现,两者存在极大的差异。
要谈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首先应该具备法律与宗教。
尽管中国存在着诸如佛教、道教、乃至于基督教。
可都没有形成气候。
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地方,不信仰宗教的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
中国的宗教因素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小到几乎可以忽略。
正是因此,我关注地更多的是法律信仰。
伯尔曼在书中提到了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要想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来自于人们的拥护,来源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
反观中国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已经拥有了大量法律法规,我们字面上的法律规则、乃至于法律体系都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可是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
苏力《法律与宗教》的读后感
> 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 苏力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
"--叶芝>>> 一、>>整整十年前,梁治平翻译了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
这本薄薄的书不仅简要地讨论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而且在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内在的"、"深层的"联系。
一些精彩的语句,例如"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简洁且深刻。
特别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样的句子至少当年获得了许多法律学子的心。
记得我回国教学头一学期期末,学生交来的"论文"(之所以加上引号,因为在我看来更像是杂感、随笔)中,至少有5篇引用了这句话作为结尾或开头,且不论文之中引用的(由此从另一侧面也可见当时的法学理论书籍之稀少)。
但是就"论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来看,这种引用许多并不尽然恰当,很明显,许多学生和我当年读书一样,还不注意或无法把握全书的中心论题,而是喜欢那些引起情感共鸣的响亮语句。
这一句话,因此,在我看来,更多的是表达了一种有理由的情绪和期冀:法律在中国缺少一种神圣性,希望中国的法制建设有更大的发展。
然而,从这些情绪和期冀中,我感到的却是另一个问题:法律是如何被信仰的?>>>时间已经过去了5年,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很快的发展,尤其在立法方面。
法律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尤其在经济生活中,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如今的学生们可读的法律书多了,在市场的熏陶下,他们也显然更为现实了,甚至连论文选题以至文风也都有所转变。
似乎,"法律必须信仰"作为一个学理的问题已经由于社会的巨大发展和法律的日益显赫而消解了。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过丹婷
法律必须被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题记前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药家鑫案牵动了每个人的神经。
在我们看来一个把人撞了,再连捅人家八刀似乎是件很荒谬的事情。
要怎样的一个人才会做出如此惨无人道的事情。
虽然药家鑫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是被害者不会因此复活。
药家鑫的父母也将活在无限的悲痛之中。
所以我觉得我们大学生有必要学习法律,有必要读一些法律方面的书籍。
而我又对宗教很感兴趣。
所以我选择了《法律与宗教》这本书。
这本书不厚,但导言,附录却不薄,这些并不是摆设,读了这些会对我们了解书本内容有很大帮助。
这是一部演讲集,而非一部专论或专著。
它意在论断和诘难,而非详细论证。
虽然所讨论的是永恒的问题,本书却只求适时,不求不朽。
书中经常会出现一页里小部分是正文,却有大部分是注释的情况,这也体现了作者与译者的用心,不会让读者对突然出现的一个专业术语摸不着头脑。
书中作者认为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在所有社会,尤其是在西方社会,更特别是在今天的美国社会,都是如此。
尽管这两方面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
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
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本书一共分为四章,而这四章分别采取了四种不同的视角来论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第一章认为法律与宗教共同具有某些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第二章论述了历史上宗教对于西方法律的影响;第三章则侧重于法律对宗教的影响;第四章论述了各个不同宗教对法律的看法。
全文以围绕法律和宗教的关系为核心而展开,但其实更深层的问题在于主客体的二元对立精神与世俗的相互对立,要重新统一法律与宗教,首先必须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论思维模式,从而在这个基础上寻找法律与宗教的“综合”之道。
当今社会的人们是不是缺失了信仰?西方国家似乎都有虔诚的信仰,小说或电视剧中经常出现他们每星期乐此不疲地做礼拜,而在中国信教似乎总和迷信联系起来,说自己信某个教似乎是一种耻辱,这样真的是时代的进步吗?如果我们连怎样信仰都遗忘了,那还怎么去信仰法律?法律的确应当被信仰,因为如果法律不被信仰,我们就会践踏法律,就会规避法律,也就会出现所谓的有法不依的局面;只有信仰它,才会自觉得去遵守它,是出于爱而不是由于害怕惩罚地去遵守,当法律的精神已渗透到每个人的心中,那的确是到了一种境界,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是应该被信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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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
“法律和宗教”是一个十分贴近生活的话题,不管是伯尔曼演讲的那个时代,还是如今,法律和宗教都是息息相关的存在。
在西方,宗教是个比较普遍的存在,各种宗教法也为日后的法律奠定了法律的基础。
宗教给人的感觉是信条主义,是个人的信仰的一种自我约束,而法律则是给人的感觉就是以一种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存在形式。
正如书中所提到的:教会试图使道德法律化,而同样令法律道德化;它对各种罪孽实施法定管辖权。
中国的宪政发展也是这样,总的宪法在那,但是很多法学家依旧在宪法的基础上,对于法律中的仁义继续进行探索。
现代的法庭已经不再是封建社会官员垄断法律,而是有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者,使得法律做到公正,并且可以依据实情酌情减刑,现在的法律有着所谓的“人情味”,其中的“人情味”很大程度上则是宗教思想的体现。
伯尔曼在书中写到“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一种文明以及作为人类,我们将有忍受旧时代死亡痛苦的坚韧毅力,有着对重获新生的热烈期望”,伯尔曼想要突破对旧时代的迷思和困惑,他告诉我们日后的时代不再是一个非此即彼、非彼即此的时代了,宗教和法律是相互渗透的,没有宗教的法律将会失去人性的美,从而变得教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信仰将会变的盲目,甚至错误的宗教信仰会产生更为严重的罪孽。
法律和宗教都有这4个共同的基本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
伯尔曼对基本要素进行了一定的阐述,个人主义、理想主义以及民主主义这样的法律自由与宗教有着颇深的渊源,伯尔曼所期望的是宗教与法律相结合的一种信仰,从他的演讲中我们学到的不仅仅的法律和宗教相辅相成的发展史,也可以学习一种辩证的二元论的世界观,可以从事物的2个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探索,继而得出自己最终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