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登记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预防为主原则:采取预防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综合管理原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应与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保养、技术检测等环节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4.科学决策原则: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理有效的管理决策。
二、登记管理责任1.政府责任:加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各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行政部门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收集统计相关数据,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标准。
3.使用单位责任:按照规定,申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信息,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4.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责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和检测工作符合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登记管理程序1.申请登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提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审批登记:政府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规后,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手续,并发放相应证书。
3.登记备案:政府行政部门将已登记的压力管道信息进行备案,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四、登记管理要求1.登记信息要求:包括压力管道的基本信息、设计和施工单位信息、检测单位信息、使用单位信息等。
2.监督检查要求:政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登记的压力管道进行检查,包括外观、压力、流量等方面的检测,确保压力管道的正常运行。
3.事故报告要求:使用单位在发生压力管道事故后,应及时向政府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政府调查处理。
4.维护保养要求: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压力管道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清洗、涂漆、检查等,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府、行政部门、使用单位等各方应共同遵守登记管理规则,保证压力管道的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全称为《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是中国特种设备行业的一项管理制度。
该规定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所有使用TSGD规定范围内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都具有强制性。
1.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由中国特种设备安全协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包括TSGD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使用单位。
2.登记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登记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管理原则包括依法管理、综合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风险管理。
3.登记管理的内容和程序:登记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压力管道的基本信息、压力试验和检测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登记管理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核、登记、核准和年度审核等阶段。
4.相关责任和义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登记管理,并配合进行审查和核准,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管理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以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5.登记管理的要求:登记管理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对压力管道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等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登记和管理。
同时要对压力管道进行周期性的压力试验和安全检测,并将相应记录进行登记。
使用单位还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素质提升。
6.风险评估和管控:登记管理要求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使用环境和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风险评估包括对压力管道的制造材料、焊接工艺和施工质量等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7.信息化管理和监管:登记管理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压力管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专业资料专业资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2023部分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试题模拟

1、自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单选题)A. 10B. 15C. 25D. 30试题答案:D2、蓄能型缓冲器适用于额定速度()m/s的电梯。
(单选题)A. ≤1B. ≤1.5C. ≤2D. ≤2.5试题答案:A3、GC3级工业管道要求设计温度高于-20℃、但是不高于()℃。
(单选题)A. 150B. 185C. 200D. 250试题答案:B4、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的管道,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MPa的管道属于GC1级管道。
(单选题)A. 2.5B. 3C. 3.5D. 4试题答案:D5、不应在潮湿及存放易燃物品的地方使用()。
(单选题)A. 手工具B. 电动手工具C. 凿子试题答案:B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单选题)A. 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B. 相关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规范C. 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D. 相关标准试题答案:C2、导致压力容器蠕变失效的原因有()。
(单选题)A. 失稳B. 超压C. 腐蚀D. 超温试题答案:D3、当轿厢载荷至少大于()%额定载荷时,电梯进入满载直驶状态。
(单选题)A. 70B. 80C. 90D. 100试题答案:B4、车辆转弯时影响离心力大小的主要因素是()。
(多选题)A. 车辆的重量B. 车辆的高度C. 车速试题答案:A,C5、下列事故属于重大事故的是()。
(多选题)A.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B.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C.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D.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试题答案:A,B,C,D1、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类别包括()两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总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是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国家标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的,旨在规范和强化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压力管道使用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国内所有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
二、登记管理的内容1.登记对象本管理规则所涉及的登记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压力管道的设备使用单位;(2)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检验、维修、拆除等相关单位;(3)压力管道的主要设备和附件的生产单位。
2.登记流程(1)设立登记机构各省级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机构,并明确其行政职责和权限。
(2)登记申请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在相关单位设立或使用压力管道时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3)登记审查登记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压力管道设备的安全性能、设计和施工质量、使用及维护情况等方面。
(4)登记证书经审核合格后,登记机构应颁发登记证书给相关单位,并在公开平台予以公示。
(5)登记记录和资料归档登记机构应将审核通过的相关单位登记记录和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三、登记管理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应公开透明,相关单位的登记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2.安全优先原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应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强化对压力管道设备的安全技术监察和风险评估。
3.便捷高效原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应注重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便于相关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请和审查工作。
四、监督与处罚1.监督登记机构应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察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并予以通报。
2.处罚对于不按照规定开展压力管道登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管规)

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Pressure Pipe Safety Technology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Industrial Pressure Pi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5月8日前言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安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管道分会)下达了本规程的起草任务书。
2002年12月,管道分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上海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的编写大纲和基本内容。
2003年8月,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体工作会议,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讨。
2004年6月,在上海召开第三次全体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草案,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按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
2007年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照正在修改的标准和考虑我国工业管道当前管理方式,对本规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08年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4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和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8年4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报批稿。
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考虑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从材料、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定期检验及安全保护装置等方面提出了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压力管道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程的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修长征杜顺学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分技术委员会黄正林应道宴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夏德楷蔡暖姝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戚月娣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夏节文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刘金山上海润扬化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俞庆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条 例 (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行 政 审 部 门 ; 、( 国
批 项 目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制 定 本 ,
规则。
( ) 公用管道 按照 区域 ; 二 ( ) 工 业 管 道 、 力 管 道 按 照 工 三 动
( ) 压 力 管 道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制 一 度; ( ) 故 紧 急预案 ( 用 于输送 二 事 适
部门 ( 以下统称 登记 机 关)负 责办理
不能 当场 审核的 , 应当 长输管道 以站和 站之 间的管道 为 予受理决定 书。 并且说 明理 由; 要进 需 记 单元 可参 照长输 管道确 定 ,也可 采 通知使用单位 , 用工程 编号 为登记 单元 。
行 现 场 核 查 的 ,其 核 查 的 时 间 除 外 。
个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用 管 道 、 工 业 管 道 和 登记 单元 ;公用管 道 中燃气管 道的登 在 5 工 作 日内将 不 予 受 理 的决 定 书 面
动力 管道 的使用 登记 。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 八 条 压 力管 道 登记 单元 数量
登记机 关应 当 自受理 之 日起在 1 5
> 法 规 平 台
编 者 按 :2 0 年 8 3 09 月 1日 ,国家 质 检 总局 批 准颁 布 了 《 力 管 道使 用 登记 管理 规 压
则》 .该 规 则 自 2 0 0 9年 1 2月 1日起 施 行 。2 0 年 7月 1 03 3日由 国 家质 检 总 局 颁 发 的 压 力管 道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规 则 ( 行 ) 试 》同 时废 止 。 规 则 针 对 使 用 登 记 过程 全 面检 验 工 作 本 遇 到 的技 术 处 理 及 检 验 工 作 推 进所 遇 到 的 问题 ,同 时 简化 了使 用登 记 的 要 求 。现 将 新
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高清版

TS 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高清版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Pressure Pipe Safety Techmology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Industrial Pressuer Pi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5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道元件 (3)第一节基本要求 (3)第二节材料 (4)第三节管道元件的使用 (5)第三章设计 (8)第四章安装 (12)第一节基本要求 (12)第二节焊接和热处理 (13)第三节现场制作和安装 (14)第四节焊接接头的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 (15)第五节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 (16)第五章使用、改造、维修 (20)第一节使用 (20)第二节改造 (22)第三节维护保养、维修 (22)第六章定期检验 (23)第七章安全保护装置 (25)第一节基本要求 (25)第二节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 (26)第三节阻火器与紧急切断阀 (27)第四节安装 (28)第五节检验和维修 (30)第八章附则 (30)附件A (31)工业管道级别及其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 (31)附件B (34)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合格证 (34)附件C (35)压力管道设计文件 (35)附件D (39)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 (3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二)公称直径(注1)大于25mm的;(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压力管道安全使用管理

压力管道安全使用管理第一篇:压力管道安全使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使用管理1、压力管道管理人员的职责(1)压力管道实行专人管理,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组织有关操作、运行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3)编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运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和检查;(4)参与并检查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建立、管理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负责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
(5)制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6)组织或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设计、审核工作;(7)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编制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8)压力管道管理人员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要履行蚀性或爆炸极限等介质成分的控制值;(3)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4)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5)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报告程序和防范措施;(6)停用的封存和保养方法;4、压力管道巡线检查制度(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
(2)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3)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4)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5)管道振动情况;(6)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7)管道之间、管道和相邻构件的摩擦情况;(8)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9)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臵的运行、完好状态;(8)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9)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10)对高温管道、在开工升温过程中需对管道法兰联结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11)禁止将管道及支架作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12)配合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对管道进行定期检验;(13)对生产流程的重要部位的压力管道、穿越公路、桥梁、跌路、河流、居民点的压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工作条件苛刻的管道、存在交变载荷的管道应重点进行维护和检查;(14)操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A、介质压力、温度超过允许的范围且采取措施后仍不见效;B、管道及组成件发生裂纹、鼓瘪变形、泄漏;C、压力管道发生冻堵;D、压力管道发生异常振动、响声,危及安全动作;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达到规定的要求。
TSG_D5001_2024_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_D5001_2024_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公民、财产和自然环境的安全,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天然气、化工、电力、热力等领域的压力管道。
三、登记管理机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由政府指定的有资质的登记管理机构负责。
四、使用登记程序1.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窗口,接受申请。
2.申请人应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检验报告等。
3.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4.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整改的要求,并限期整改。
5.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已登记的压力管道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五、登记管理要求1.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相关文件和证明应齐全。
2.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压力测试,确保管道的安全性能。
3.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发现压力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停用。
5.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登记证书的管理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并予以展示。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登记。
3.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压力管道的重大事故和故障情况。
七、处罚措施对于未经登记使用压力管道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存在隐患未整改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资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资料1. 管道概述压力管道是指内压大于0.1MPa,壁厚大于等于2.5mm的管道。
工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类管道均属于压力管道。
由于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泄漏导致危险事件,因此需要对管道进行登记管理。
2. 管道使用登记为了保证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所有压力管道都应当进行使用登记。
不同地区和行业有不同的登记管理机构,但需要遵守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1 登记资料进行管道使用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管道基本信息:包括管道材质、管道直径、管道长度、壁厚等各项参数。
•管道制造单位信息:包括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管道安装单位信息:包括安装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管道检验单位信息:包括检验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管道监测及维护情况汇总:包括管道检测日期、检测单位名称、检测结果等信息。
2.2 登记流程登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录入管道基本信息和安装单位、检验单位、检测情况汇总等信息。
2.对管道进行检测和监测,记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
3.如果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泄漏等异常情况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需要及时更新管道的登记信息。
3. 管道安全管理管道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对管道进行规范的检验和维护,及时排查隐患,防止危险事件的发生。
管道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管道检查•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特殊情况下的检查:在管道发生特殊情况如地震、爆炸等时需要进行检查。
•新管道的检查:对新入使用的管道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3.2 管道维护•定期维护:对管道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管道的腐蚀、磨损等情况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应急维护:在管道发生事故情况时需要及时进行应急维护。
3.3 管道监测•定期监测:对管道进行定期的监测,及时发现管道的泄漏等情况并进行处理。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系统规则TSG_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 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笫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路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笫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丄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笫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笫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路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笫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路、丄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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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内域 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 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 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
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但是不高于185℃的管道。
(4)动力管道划分为GD1级、GD2级。
GD1级:设计压力大于等于6.3MPa,或者 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GD2级:设计压力小于6.3MPa, 且设计温度 小于400℃的管道;
第六条 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
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 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 登记表》):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 用登记管理。
说明: 本条对需要进行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做出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 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 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 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 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 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③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10.0MPa , 或 者 设 计 压 力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4.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 的管道。
GC2级: 除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 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 于GC1级的管道。
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 或者等于1.0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20℃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规范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一、登记管理的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化工企业、石油化工企业、冶金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等。
二、登记管理的内容1. 使用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地压力管道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图纸、安装验收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等。
2.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上的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压力管道的使用条件。
4.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运行。
定期检验的频次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对于使用登记证书上标明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如压力管道的使用条件发生变化、压力管道设备进行了改造等。
6. 对于未经登记的压力管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三、登记管理的监督检查1.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已登记的压力管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2. 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压力管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3. 对于严重违反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定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登记证书,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四、登记管理的责任1.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使用,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2.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目的1.统一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流程,确保压力管道的规范运行。
2.加强对压力管道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压力管道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提高压力管道的维护和管理水平,延长使用寿命,保障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范围适用于所有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包括压力管道的建设、维护、改造、运行和拆除等环节。
三、程序1.登记申请: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需要在使用前,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申请。
申请应包括压力管道的基本信息、设计方案、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材料。
2.审核批准: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评估,审查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并批准通过。
3.登记备案:批准通过后,相关部门将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
4.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巡检和监察,检查其运行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5.事故报告: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和调查。
6.复审核定:压力管道使用证书的有效期过期前,使用单位应向相关部门进行复审申请,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核定。
四、责任1.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有责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备案,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2.相关部门有责任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有责任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相关部门有责任对压力管道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5.使用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有义务按时进行复审申请,避免超期使用。
总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安全运行和使用,是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
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旨在统一流程、加强监督、提高维护和管理水平,为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TSG-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13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则是在213号令基础上的修订,经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多年在使用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
)总则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使用登记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完整版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 S G D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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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13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则是在213号令基础上的修订,经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多年在使用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
)总则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使用登记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长输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通常用GA表示,根据输送介质、距离和设计压力共分为二个等级,即GA1、GA2。
公用管道:是指城镇或乡镇范围内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通常用GB表示,级别划分如下:GB1—燃气管道、GB2—热力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通常用GC表示,共分为三个级别,即GC1、GC2、GC3。
动力管道:是指电站锅炉等大型锅炉设备输送高温、高压过热蒸汽的压力管道。
第七条《使用登记表》按照压力管道名称,即登记单元填写。
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公用管道中的热力管道、门站和阀站内的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确定原则如下:(一)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二)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四)工程编号。
长输管道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考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登记单元。
第八条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一般不超过10个)的使用单位,可以只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填报1个登记表。
第三章使用登记程序第九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下列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二)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 ℃的压力管道;(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下同);(四)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对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且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一次登记数量较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十二条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满足使用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应当对《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编制压力管道代码(同一登记单元压力管道代码不变),《使用登记证》上应当注明《使用登记表》编号(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B的附录b)。
压力管道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
第十三条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只编制(临时)压力管道代码,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上注明有效期,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控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核查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具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组成。
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的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二)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情况检查;(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检查;(四)《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压力管道单线图与实物的核实;(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使用登记证》注明有效期,到期需要换证的,应当在《使用登记表证》有效期内,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后,由使用单位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换证:(一)原《使用登记证》;(二)压力管道运行和事故记录;(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基于风险的检验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使用登记:(一)未达到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二)申请材料与核查结果要求不符的。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发现《使用登记表》中有不符合等记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不予登记”,可以要求使用单位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
《使用登记证》所对应的《使用登记表》。
其登记单元都应当是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满足颁布《使用登记证》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
注:办理使用登记时,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压力管道登记情况,重新打印《使用登记表》,并且与《使用登记证》相对应。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情况进行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或者状况发生变更或者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持原《使用登记证》和对应的原《使用登记表》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一)因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等原因变更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时,在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生效后的30日内,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二)压力管道停用或者报废时,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三)经过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安全状况有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当在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完成后的30日内,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以上(含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相关登记数据应当及时输入压力管道数据库。
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以下重要压力管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存在可能造成特大事故隐患的压力管道;(二)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压力管道;(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压力管道;(四)重要地区和场所使用的压力管道;(五)人员密集地区经检验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
第二十二条上级登记机关每年应当组织对下级登记机关的登记工作实施抽查。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使用单位,各级质监部门应当要求限期改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放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二)使用的压力管道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三)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并且未办理延期检验手续的;(四)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换证和变更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下列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参照本规则进行使用管理。
每年年底前,向当地登记机关报管道安全管理情况和压力管道数量。
(一)GC3级压力管道;(二)临时使用的压力管道。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实施以前的压力管道,其中工业管道经过在线检验合格,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经过年度检查合格,但是没有经过全面检验的,可以办理首次登记,颁发《使用登记证》但是《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附则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