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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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渝规发[2002]32号

引言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规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并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

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现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土地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3、规划控制指标具有硬控与变通的特点。强制性指标是规划管理和土地开发的实施准则,也是城市地块出让招标的标底条件,以保证城市发展环境的稳定性和经济开发政策的连续性。非强制性指标是政策导向,具有与时俱进的适度弹性,为下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留出一定余地。

目录

1 总则……………………………………………

2 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3 规划编制的成果要求……………………………

4 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5 附则……………………………………………

附录A:主要控制指标名词解释

附录B:文本用语规定

附录c:配套设施标准图例

附录D:重要名词中英文对照

附录E:重庆市主城区控规编码系统

附录F:电子文档数据标准

附加说明

1 总则

1.1为统一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重庆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八个方面的内容:

2.2.1土地使用性质细分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深化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细分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将用地划分至中类,必要时划分至小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范围作出规定。

2.2.2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对规划用地的人口及建筑密度分区要求,不同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基本控制指标。同时,给出一定区域内的人口毛密度、建筑毛密度等整体性指标,阐明居住人口与各项公共配套设施的关系。对于某些特定地区,还应在分析用地、交通、资源环境等条件基础上,制定出环境容量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1)城市公共设施的控制,是指对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定量、定位、定界的具体控制。

2)城市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必须根据规划区内的用地性质和居住人口规模,按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控制的重点在非营利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要明确其用地位置、占地面积、用地界线及建设的规模与数量、服务半径。

2.2.4道路交通控制

1)深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增设各级支路路网,完善和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对道路和交通设施的控制要求,确定道路的红线宽度、坡度、转弯半径、路幅分配、控制点坐标、标高等,确定广场、立交位置,以及对配建停车位的控制要求。

2)确定街坊和地块的车行出入口方位和数量,对禁止开口路段进行控制,以及对建筑后退红线提出控制要求。

3)协调铁路、机场、港口、地下交通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2.2.5工程管线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指导下,补充完善工程管线规划,对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有关设施进行定位、定量控制,明确大型市政管线通道的地下、地面或上空的控制要求。

2.2.6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控制为了创造重庆市山水园林城市特色,提高山城、江城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环境质量与艺术性;同时,又便于修建性详规、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中能较准确地把握规划用地与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划分重点地段,进行功能定位,提出对环境的合理利用、建筑形体、建筑群体空间形态、建筑风格等的引导或控制要求。

2.2.7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专业规划基础上,重点对作为城市生态环境基础的城市绿地进行控制;运用景观生态学与景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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