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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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
法官认证是审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法官认证建立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且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裁断依赖于认证结果。而且,证据材料即使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程序,如果不经过法官认证,也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说来,认证是指法官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综合分析,确定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效力的诉讼活动。认证是法官的职权活动,通过法官主观上的判断推理活动来完成,因此,认证活动和结果就不可避免带有法官主观上的处事痕迹,且这种主观性特征也必然会影响认证质量和结果。由于目前没有成文的认证规则指导法官认证,实践中法官的认证方式多种多样,由此产生的认证效果也各不相同。在证据理论研究突飞猛进的今天,从实务考察的角度对法官认证方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探索科学、合理的认证方式体系,从而用一种比较统一的形式客观反映抽象认证活动的过程。这样做不仅对当前证据立法和审判方式改革均大有裨益,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抵销法官认证的主观性带来的弊端,进而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基于这种考虑,笔者于xx年11月就法官的认证方式问题在我院进行调研。本次调研以问卷的方式,针对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问题,从不同角度对法官认证方式进行实务考察,获得了探索切实有效认证方式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归纳认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法官认证方式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希冀增强法院认证的客观性,以提高认证质量。
一、本次调查的内容调查问卷分为两部分。为使调查活动收到预期效果,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认证的一些知识,其中包括目前理论界将认证方式分为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的介绍。而且,将认证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证据的采纳,即确认某个证据能否获准进入审判活动的“大门”;二是证据的采信,即确认某个或某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前者主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后者主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对于认证的方式,主要介绍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的相关知识。第二部分是以设立选项的方式提出需调查的问题,由法官根据自己在审判实践中认证情况确定应选项。其中,对实践中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认证方式,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的关系,我国今后认证制度的改革方向等问题进行较全面的调查。
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本次调查分发问卷230份,收到有效答卷209份。其中,来自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的问卷35份;民事一审法官的问卷30份;民事二审法官的问卷45份;经济一审法官的问卷19份;经济二审法官的问卷18份;涉及审判业务的其他庭室法官的问卷62份。此次接受调查的209名法官,均是在审判一线工作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大多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对证据法律和理论比较熟悉,并直接从事所承办案件的认证工作。而且,他们是首都法院的法官,审理过许多疑难、复杂、重大及新类型案件,在认证方式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些优势对我们考察与探索法官认证方式有极大帮助。因此,这种具有普遍性的调查,
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抽样调查的片面性,能够充分、全面地反映认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官对三组认证方式的感性和理性认识。
三、调查结果分析笔者拟对有关调查结果分别进行归纳和分析,指出当前认证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关于“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是当前学者根据认证规律提出的分类。即根据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程是否划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将认证方式划分为“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一步认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程不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而是一次性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两步认证”,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证过程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分别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
1.关于两种认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对于“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在实践中的采用问题,调查结果表明,主要采用“一步认证”的占32%;主要采用“两步认证”的占48%;回答为“不好说”的占20%。这一调查结果符合当前法官认证现状。尤其是近乎一半的法官主要采用“两步认证”,从审判实践角度充分证明这种认证方式新分类的合理性、科学性。这种情况在刑事审判庭体现得更为明显,71%的刑事法官主要使用“两步认证”的方式。因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这不仅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要求很高,而且在认证方式上也是相当谨慎的,因此两步认证便成为刑事法
官的最佳选择。与此相反,民事证明要求为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要求就相应降低,法官采用“一步认证”的可能性就大。因此,调查结果显示,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多采用“一步认证”,尤其是一半以上的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的法官采用这一认证方式。而且,从审判实践看,越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认证活动就越困难、复杂,使用“两步认证”能够首先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确保进入裁判活动的证据的证明能力,在此基础上再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就能保证审查判断证据的连贯性和逻辑性。而且,回答“不好说”的法官人数要多于采用“一步认证”的.法官。这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尽管在具体分类上无法区分采用的认证方式,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会采用一定的认证方式进行认证的。在这种分类情况下,42位法官不是采用“一步认证”,就是采用的“两步认证”,只不过这种分类不那么明显罢了。也就是说,这种分步认证的过程虽然没有在诉讼过程中显现出阶段性,但法官在潜意识里还是对认证方式自觉地进行了逻辑层次的划分。另外,一些法官提出对“两步认证”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并提出此种分类中“两步认证”是否是审判实践中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两个步骤。因为,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两步认证”:庭审中,法官对每一个经过质证的证据都会形成一定程度的认识,且对一部分经过举证、质证程序的证据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在庭后还要对没能当庭认定的部分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和分析,尤其是对一些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在法官看来,这一认证过程也被分成两步。因此,从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