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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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证据审查与认定难点及对策分析

民事审判中证据审查与认定难点及对策分析

民事审判中证据审查与认定难点及对策分析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处理的重要环节。

然而,这一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难点,以下是对这些难点及对应措施的详细分析:一、证据审查的难点1.证据收集困难:o难点描述:在某些情况下,关键证据可能难以收集或保存,如监控录像的缺失、书面合同的不完整或丢失等。

这可能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增加证据审查的难度。

o对应措施:加强证据收集渠道的多样性和效率,鼓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线索。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和质量。

2.证据真实性、合法性难以判断:o难点描述: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如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一些证据可能经过篡改或伪造,而取证程序的不规范也可能影响证据的合法性。

o对应措施:法官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

对于存疑的证据,可以采取鉴定、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等方式进行核实。

同时,加强对取证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证据关联性难以确定:o难点描述:在复杂的民事案件中,证据数量众多,且往往与案件事实存在多种关联。

如何准确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一个难点。

o对应措施: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应注重分析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关联性不强的证据,可以予以排除或仅作为参考。

4.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o难点描述: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因法律知识不足、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而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o对应措施:法官应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帮助其明确举证责任和举证要求。

同时,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减免诉讼费用等支持措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证据认定的难点1.证据矛盾难以处理:o难点描述: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法官难以作出准确的认定。

o对应措施:法官应仔细分析证据之间的矛盾点,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和常识经验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司法确认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法院司法确认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法院司法确认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理论与实务第3版•日期:20110916•作者:王立强•来源:山东法制报•【查看PDF版】•司法确认机制实现了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

该项机制引导人民群众正确选择纠纷解决途径,及时有效地将各类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诉讼之前,能更好地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笔者通过对当前人民法院开展司法确认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并针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存在的问题(一)案件当事人及基层群众方面表现出的问题。

1、由于当事人双方法律知识的欠缺,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主体错误或遗漏必要当事人的现象。

由于当事人所处地域文化环境及文化水平不同等各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用语存在模糊、歧义及不规范等现象,有的调解协议中存在大量的乡土俚语及俗语。

2、基层群众对司法确认程序的了解和接受程度不一样。

由于各地开展宣传及学习、培训情况的不一样,导致各地群众对司法确认程序的了解和接受程度表现出差异性。

有的地方的群众对司法确认程序不了解,而无法正常启动司法确认程序。

(二)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方面表现出的问题。

1、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或调解员的准入标准太低。

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或调解员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2、有些调解组织未建立规范的调解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3、调解组织对司法确认工作的认知和了解程度不一样。

(三)法院在司法确认工作中表现出的问题。

1、法院内部办理司法确认案件的业务部门不一样。

有的法院由立案庭办理司法确认案件,有的法院据立案案由分到审判业务庭,由民庭或商事庭办理,也有的由法院的派出法庭办理。

2、司法确认流程不规范。

各基层法院在司法确认流程上各行其道,没有统一规范的流程,对于不同类型案件的司法确认执行流程不一,不能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的方便快捷性,有个别案件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

法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法官是司法领域的重要角色,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表现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然而,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法官个人的积极性和职业发展,也可能对司法系统整体运行产生负面影响。

本文将就法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1.量化指标导向过强当前的法官绩效考核大多以数量为主导,例如判决案件数、审理速度等指标。

这种方式容易使得法官过于追求速度和数量,而忽视了案件质量及审判公正。

有些案例需要更多时间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但由于追求高效率,往往会忽略这一环节。

2.缺乏客观评价体系目前的绩效考核体系缺少科学、客观的评价指标和方法。

过分依赖个人主观判断或者上级领导意见容易造成人为偏见,并且给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之间带来不公平状况。

3.激励机制不完善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传统的奖励措施对法官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

现有绩效考核往往只能通过荣誉称号、加薪等方式来激发法官工作积极性,但这些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调动法官对工作的热情。

三、改进方案及对策1.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应当以案件质量为核心,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除了数量指标外,还应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程度、维护司法公正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

此外,可以引入外部专家参与评估,在评价过程中增加公开透明机制。

2.注重法官的专业发展和素质提升绩效考核应鼓励法官进行职业培训和进修学习,提高他们在各个领域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

只有通过提升自身能力水平,才能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和权责。

3.建立多元化的激励机制除了荣誉称号和薪资待遇,还可以考虑向优秀法官提供晋升机会、给予更大的权力和自主裁量权等。

此外,也可以探索与法官个人发展相结合的长期激励计划,例如提供专项研究项目资金支持,让法官有机会在学术研究领域深耕发展。

4.加强对绩效考核结果的监督与反馈绩效考核应当透明公开,并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

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

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于法官公正、实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法官公正录用,相关部门实行了一系列的法官认证方式,如司法考试、司法实习、专业技能鉴定等。

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此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问题分析1.法官认证方式存在硬性要求,无法评估个人实际能力中国司法考试是法官录用的重要途径,但是其存在硬性标准,缺乏个人实际能力的评估。

同时,很多司法考试存在套路题,考生只要背熟了题目思路,就能得高分。

2.司法实习不完全能代表法官能力在实践中发现,很多法官都有司法实习经验,但真正担任法官后,其实习经验往往未能展现其全部能力。

有关部门应该在实习期对实习生有更多的考察,甄选出实际能力优秀的人员担任法官。

3.专业技能鉴定评估标准不够实际专业技能鉴定在评估法官能力方面具有一定作用,但是评估标准过于理论化,无法充分反映法官实际能力。

有关部门应该更加重视评估标准实际性,切实考察法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经验。

二、对策建议1.优化法官认证方式,注重个人实际能力评估对于司法考试,应该将硬性标准与实际考察结合起来,采用多项评估标准,如面试、案例分析等,评估考生的实际能力。

对于司法实习,应在实习期间进行充分的考察,而非仅仅记录实习时间和单位。

对于专业技能鉴定,应更加关注法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经验,制定实际可行的评估标准。

2.强化法官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除了考察法官的实际工作能力外,还应注重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和加强,使其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通过加强法官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仅可以提高法官的能力和素质,也可以增强公众对于法官公正的信任。

三、结论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正在改革和完善中,对于法官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保障法官公正录用,有关部门应该优化法官认证方式,注重个人实际能力评估,同时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法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还可以增强公众对于司法体系的信任和支持。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司法鉴定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中需要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问题进行认定的一种法律程序。

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司法鉴定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着其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从现状、问题和对策三个方面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浅析。

首先,就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而言,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和专业水平。

目前,司法鉴定工作主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开展,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司法医学、司法心理学、司法人类学等。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一批司法鉴定中心和实验室,提供了良好的技术设备和条件,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支持。

然而,尽管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技术不足的情况,有些鉴定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不高。

其次,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例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有些鉴定结果可能存在主观偏差。

再次,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一些管理问题,如机构之间协作不畅、资源分配不合理等,影响了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针对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提升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首先,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和评估体系,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性。

其次,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技术的研究和培训,提升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促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通过采取相应的对策,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民事案件当庭质证认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案件当庭质证认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案件当庭质证认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罗襄珑
【期刊名称】《律师世界》
【年(卷),期】1999(000)006
【摘要】质证。

认证是人民法院通过庭审对证据材料核对、审查,经分析判断,
对其效力。

证明力作出结论的诉讼行为和诉讼活动。

它既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内容,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

庭审活动中,质证、认证工作是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

因此当庭质证以及认证工作的好坏,质证、认证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审判方式改革的成败,是当前庭审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一、当前当庭质证、认证存在的几个问题质证、认证是一项非常复杂、艰难的工作,它要求律师。

审判人员须具备良好的品质、完备的法律知识、雄厚的文化素养及高度的智慧。

当庭认证则要求更高,审判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素质外,还应有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以及当机立断的思辩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
【总页数】4页(P33-36)
【作者】罗襄珑
【作者单位】江西赣州地区法律事务中心第一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1.浅析证据适用之庭审认证——以刑事诉讼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为视角 [J], 金文彤
2.试论公安行政诉讼当庭质证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J], 薛东生;;
3.浅析建立行政诉讼当庭认证制度相关问题 [J], 何伟
4.当庭举证、质证方法论 [J], 庞良程
5.关于主持“当庭质证”和“确认证据效力”的探讨与实践 [J], 解雅洁;刘建华;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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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法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法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法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引言:法官考核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官职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法官考核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整体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分析法官考核工作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改进当前法官考核机制,提升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

一、主要问题的分析1. 评价标准不明确目前,法官考核工作中评价标准不明确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评估依据不清晰导致考核结果主观性较大,给法官队伍评价带来了困扰。

一方面,考核评价标准需要具体化、可操作化,对各项指标进行权重合理分配,以便客观评估法官的能力和绩效。

另一方面,评价标准需要与法官的实际工作需求紧密结合,充分反映法官的职业特点和职责,以确保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2. 评价方式单一当前法官考核工作中,评价方式主要依靠考试和个案审理能力表现。

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不够全面、全方位地评估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

法官工作不仅仅局限于个案审理,还包括诉讼管理、队伍管理、司法改革等方面的工作。

因此,建议在法官考核中引入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如问卷调查、个人陈述、绩效奖惩等,以全面了解法官的工作表现和职业操守。

3. 考核周期过长法官考核的周期通常较长,导致考核结果更新不及时,无法及时发现法官存在的问题,也给法官自身的职业发展带来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期考核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估,而对于不定期考核则突出对法官的突出表现和问题的评估,实现考核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1. 明确评价标准并合理分配权重在法官考核工作中,应该明确评价标准,并结合法官的职责和职能制定细化的评价指标,以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

同时,对于各项指标的权重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分配,避免过度强调某项能力,使评价结果更加全面客观。

2. 引入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在法官考核中,应该引入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如问卷调查、个人陈述、案例分析等,以全面了解法官的工作表现和职业操守。

法官绩效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法官绩效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法官绩效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法官绩效评估是保证司法公正和实现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目前普遍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比如评价指标不科学、考核结果单一等。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来改进法官绩效考核。

一、问题描述1. 评价指标不科学当前的法官绩效考核多以案件量和结案速度作为主要依据,忽视了案件质量和解决纠纷的能力等关键因素。

仅凭这些数量指标来衡量分数容易造成浮躁导向,影响审判质量。

2. 考核结果单一现行制度下,大部分地区对法官仅进行定期性年度考核,并且采取过于简化化的形式。

这种方式容易使得考核结果过于单一化,在奖惩上不能够真实反映庞杂多样的工作情况。

二、解决办法1. 构建全面科学的评价体系为了更好地评估法官个人业务水平与工作能力,在构建全面科学的评价体系时可以引入以下方面:(1)案件质量:包括判决是否合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能力等。

(2)引案质量:衡量法官认罪认罚案件占比以及从审查立案到预审程序所耗时间。

(3)文书质量:评估法官撰写文书的质量和逻辑结构,包括用语准确性和严谨性等。

(4)社会公信力:考察对社会影响力、司法形象建设以及公开审判的重视程度等。

通过这些指标,可以更全面地反映出一个法官在司法工作中的真实表现情况,有效评价其绩效水平。

2. 采取多元化考核手段为了避免过于单一化的考核结果,应该在评定法官绩效时多样化使用不同类型的考核方式。

除了年度定期考核外,还可以结合其他方式:(1)360度评估:邀请执业律师、当事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匿名测评,获取更广泛意见反馈;(2)庭审记录分析:通过对庭审记录进行深入挖掘和研究,评估其言辞技巧、处理纠纷能力等;(3)专业知识测试:通过笔试或口试等方式考察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法律应用能力。

这些多元化的考核手段可以更准确地评估法官的工作表现,避免片面化和简单化。

3. 加强培训与反馈机制为了提高法官绩效,需要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和持续反馈机制。

浅析我国法官调查取证权制度所遇到的挑战及完善

浅析我国法官调查取证权制度所遇到的挑战及完善

浅析我国法官调查取证权制度所遇到的挑战及完善[摘要]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官取证权有其存在的必要,亟需做的是合理配置法官取证权,将其配置在一个合理的空间,达到法院与当事人的和谐,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彻底地解决私益纠纷。

[关键词]诉讼证据;程序正义;法官调查取证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加强当事人举证、调整法院的调查取证权,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本文从法官调查取证权在现实中存在的挑战以及如何完善提出个人见解。

一、法官调查取证权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程序公正是诉讼制度的内在价值之一,是诉讼制度的基础。

“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醒目标志。

没有法治依然有实体问题,但没有程序,就没有法治可言。

法治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程序治。

”①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分担了调查取证权。

而法院拥有的调查取证权,却受到了质疑。

主要是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

一方面,“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

而法院调查取证,打破了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等腰三角形的基本诉讼结构,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另一方面,法院参与民事诉讼调查取证会对案件先入为主地形成成见,使得案件审理失去公正的基础,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忽视和对民事权益的侵害,并使得法官未审先判,这显然违背了程序正义的。

二、法官调查取证的的障碍及职业风险(一)法官调查取证中的现实障碍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

因此,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法庭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或者间接了解的情况。

但是在实践中,受中国“熟人社会”的影响,大多数人基于趋利避害的思量,往往会拒绝提供证据材料。

我国《证据规定》第37、38、39、40、75条虽然设置了证据交换制度以及当事人妨碍举证的推定制度,但这些规定原则性较强,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二)法官调查取证的职业风险分析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发生了不少针对法官的暴力事件:2000年10月11日,河南籍李某夫妇不满判决,强行冲入法院并殴打司法工作人员;2002年4月21日,吉林省柳河县刘某拿刀刺向了该案审判长;2005年7月5日,两名河南法官在山西送达时,遭遇被告方疯狂堵截。

法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法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法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法官是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他们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法官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各地普遍进行法官考核工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官考核工作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

本文将从评估标准、评估方式和评估过程三个方面来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进一步提高法官考核工作的效果和公正性。

首先,评估标准存在主观性问题。

目前的法官考核标准主要为绩效考核,如案件处理效率、纠错能力等方面。

然而,绩效考核往往只能反映部分工作情况,而无法全面衡量法官的能力和素质。

这种不全面性容易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准确和主观性。

对策之一是建立更全面客观的评估标准。

除了工作绩效外,还应考虑法官的职业操守、司法理论水平和审判实践经验等方面的评估。

此外,可以引入对同事和当事人的评价作为参考,以更全面地了解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行为表现。

其次,评估方式存在单一性问题。

当前的法官考核主要是通过定期的考试和个别的案件审查来进行,而这种方式容易导致评估结果的偏离。

单一的考试评审往往只能呈现法官的理论知识水平,无法全面评估其审判能力和实践经验。

因此,应该采用多元化的评估方式,如案例分析、模拟庭审、案件听证等,以反映法官在实际工作中的综合水平。

此外,也可以将个别案件的评审与集体评审相结合,通过多人共同评估的方式减少主观性。

最后,评估过程存在透明性问题。

由于法官考核结果对法官个人职业发展和晋升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评估过程应该更加透明和公开。

但实际情况中,许多地方缺乏对评估过程公开披露的机制。

这容易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公正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建立评估结果公示制度,将评估过程和结果向公众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同时,建立评估结果的复核机制,让评估结果能够得到公正审查和纠正,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法官考核工作虽然在司法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建立更全面客观的评估标准,采用多元化的评估方式,并强化评估过程的公开性,以提高法官考核工作的效果和公正性。

浅谈民事诉讼的当庭认证调研报告

浅谈民事诉讼的当庭认证调研报告

浅谈民事诉讼的当庭认证调研报告一、民事诉讼当庭认证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1、当庭认证与当庭宣判。

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之一就是提高当庭宣判民主化率,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

当庭宣判的前提就是要当庭对诉讼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并说明理由。

死缓而要做到一审对诉讼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关键就在于当庭对证据的认证。

作为法官,其所的不是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是诉讼法意义上的国际法法律事实,证据所证明的事实。

对证据的认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对诉讼争议事实的认定。

所以说,要做好当庭宣判组织工作,首先要解决好当庭认证问题。

3、陈满认证与审判工作效率。

由于当庭认证是当庭调解和当庭宣判的前提,所以做好当庭认证工作成为工作效率审判提高的重要环节之一。

当庭认证问题解决得不好,提高审判管理效率就会失去实现的服务水平前提条件。

二、民事诉讼当庭认证遵循证据法则基本要求1、证据法则的引用。

2、学理证据分类对认证的指导作用。

3、举证责任对认证的影响。

举证责任通常是从证据合理应持有者方面进行分配合理的。

因此,对于被害者的主张,原则上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同时还要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个问题。

“举证责任倒置”不可不用,也不可滥用,更不能凭着义气情绪而乱用。

审判实践中,会有这种情况,即应当由主张一方举证的,却举证不能,或其证据不能应付对方的基本质疑时,有些法官则要求对方对自己的质疑观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甚至不考虑主张方的证据是否沃洛韦齐区能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情况,而是要对方举出推翻主张方主张论点的证据,否则就认为主张方将主张成立情况的情况。

这是典型的滥用和错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因此,分清举证据对认证工作意义非常。

三、民事诉讼当庭认证的技巧1、认证须持综合、全面的观点。

2、当庭认证的时机把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对合议庭双方无歧见的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可由审判长同合议庭其他成员交换意见后归纳应予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或虽对证据无争议却对证据能够证明的结论有争议的,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高燥合议庭评议后再行作出。

司法确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确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确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司法确认是指诉讼中,当事人提出关于权利、事实等方面争议时,需要法院进行判决确认的过程。

司法确认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一、证据不足司法确认需要证明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如果证据不足,往往会影响到判决结果。

此时,对策是:首先,当事人可以采取反证法,举出证据不充分的情况,并说明其不成立;其次,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形式的证据,以增加证据支持自身诉求。

二、认定标准不清在司法确认过程中,往往需要从众多标准中确定适用的标准,如何认定标准,往往会影响到案件结果。

对策是:一是当事人可以针对各个标准举出实例分析,说明标准的优劣势,并提出其认可的标准;二是法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以及先前类似案件结果,确定适用的标准。

三、法律适用错误司法确认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来判断权利和事实,如果法律适用错误,将会对案件结果产生致命的影响。

对策是:首先,当事人应该提出相应法律条款作为自己诉讼的依据,并解释其适用情况;其次,法官需要仔细审查相关法律条款,特别是考虑到新颁布的法律可能会对旧法的适用产生影响。

四、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定在司法确认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定的情况,这时需要考虑到证据来源、证人证言等一系列因素,并做出合理的判断。

对策是:首先,当事人可以在司法确认前及时搜集证据,并尽可能确保证据来源可靠合法;其次,法官需要对证据来源及证据链条进行仔细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定,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可以采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作为参考。

五、程序规定不当在司法确认的过程中,不能够忽视程序规定。

一些不当的程序规定,很有可能导致案件结果的错误判定。

对策是:首先,当事人应该了解相关程序规定,若发现不当的规定应当及时提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法官应该在审理案件期间对不当的程序规定进行改革,以提高司法公正性。

六、超过审理范围司法确认的范围是明确的,法院不能超过范围对案件做出判决。

司法确认制度实践调研的困扰、反思及建议

司法确认制度实践调研的困扰、反思及建议

司法确认制度实践调研的困扰、反思及建议作者:彭晓娟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05期摘要:针对我国中部某省各基层法院从2011年至今的司法确认制度实施情况,从模式、流程到案卷,从动态到静态,展开全方位实证调研,使存在于司法确认案件真实度、运作模式、案件质量中的问题得到真实反映。

针对司法确认制度在实践推行中的各种偏差和混乱,提出以下完善建议:继续坚定对司法确认制度的价值认知;将司法确认案件与普通案件分别管理;同时加大宣传,提高民众的知悉度;积极探索工作新模式,加强业务工作的规范管理等。

关键词:司法确认制度;实施现状;实证调研;反思建议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7.05.0021一、引言司法确认制度是一项新兴的诉调对接法律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其上升为基本法的地位。

是指在当事人双方达成自愿调解意向或协议后,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并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确认文书的制度。

司法确认制度以其“便民、高效”的核心制度价值,充分体现了服务司法、能动司法的现代司法理念[1],对缓解我国司法资源紧缺、案多人少等问题有积极的意义,在化解社会矛盾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也具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

在成为基本法之前,司法确认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000年以后,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利益矛盾大量凸显。

司法界开始重拾20世纪40年代后期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民、亲民、近民的司法精髓,大力倡导民事诉前调解机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2004年,法释[200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法院应予以确认其效力;2009年,法发[2009]45号《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8、9、10条均对这种调解协议的性质明确规定为民事合同性质。

法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于法官绩效考核的要求也日益严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官绩效考核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素质,也制约着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有必要认真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法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1.考核指标单一在目前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常使用的考核指标主要是办案数量、办案效率、立案审查的准确性等,这些指标虽然可以比较直观地反映出一个法官的工作情况,但是这些指标单一、过于量化的特点使得它难以全面反映出一个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情况,容易引起工作量而不是工作质量的倾向。

2.考试形式过于单一通常,法院会采用笔试、面试等形式对法官进行考核,虽然这些方式都有其优点,但是过于单一的考试形式往往不能真正反映法官的综合素质,恰恰相反,过度注重这些形式会导致法官可能过分追求考试形式上的得分,而忽略工作内容。

3.评分标准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评分标准很多时候过于宽泛,评分过程缺少定量的标准,评分者评分时加分的标准甚至都没有明确地指定,这也导致了评分的客观性不够。

4.办案压力过大目前社会上的诉讼案件数量爆炸式增长,这就导致法官在办案时承担了越来越大的压力。

这些压力包括案件数量压力、案件质量压力、审判效率压力等,这会影响法官审判的客观性和项目品质,也会导致法官办案疲惫,工作积极性下降。

二、应对策略1.绩效考核指标多元化在综合考虑法院管理者和法官工作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应多元化考核指标。

可以考虑加入案件安排和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当事人沟通协商等非常用指标,来更全面地反映法官的能力和成就。

2.多样化绩效考核在考试形式上,可以优先考虑答辩、实践、分案研究、实际工作考核等多种形式,并在不同形式之间对结果加权平均,或根据不同形式的考试结果调整分值占比,这能更全面地反映法官的工作实际情况,使法官除了通过笔试,还可以通过其他选项来证明自己的能力。

3.明确评分标准在评分标准上,基于指标体系,有必要对各项指标的加减分标准进行非常明确的规定,这样不仅能够使得评分更加客观,同时也能为法官确定工作方向、继续学习提供指导。

法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法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法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法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随着司法体系改革的推进,法官考核工作成为评价法官绩效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我国法官考核工作仍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1. 考核指标缺乏科学性当前,法官考核指标主要以案件数量和质量为重点,而忽视了对综合素质和行为规范的评估。

这样的考核体系容易导致一些法官片面追求数量化指标,忽视案件实质和社会效果,并可能降低司法公正。

2. 考核结果不透明在当前的考核流程中,很少有明确的公开透明机制来披露每位法官的考核结果。

这使得外界无从了解到底哪些方面需要提高,也难以形成有效监督机制。

同时,缺乏透明性可能给予一些人机会进行非理性评价或投机取巧。

3. 考核过程存在利益冲突在某些地区,由于当地政府对审判业绩有极大关注,并通过对绩效进行教育背书等方式来干预考核工作。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法官在判案时受到非法因素的影响,违背独立司法原则。

4. 考核结果与晋升制度不匹配目前法官的晋升仍主要以考核结果为基础,但考核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法官的综合能力和潜力。

一些能力优秀但未得到高分的法官无法获得应有的晋升机会,而一些靠关系或其他手段获得高分的法官则能够轻易地晋升,这造成了不公平现象。

二、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来改进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

1.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应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不仅充分评估案件数量和质量,还应包括对综合素质和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估。

此外,应注重突出司法公正和效率,并充分尊重审判自由度。

2. 提高考核透明度在整个考核流程中,应设立透明公开机制,向社会披露每位法官的考核结果。

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公示,让公众了解评价标准和考核细则,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机制。

3. 强化法官独立性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法官独立性,避免地方政府干预法官考核工作。

建立起一套能够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的制度,确保判决仅受法律因素影响,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当庭认证存在的弊端及对策5则范文

当庭认证存在的弊端及对策5则范文

当庭认证存在的弊端及对策5则范文第一篇:当庭认证存在的弊端及对策当庭认证存在的弊端及对策当庭认证是指审判法官在开庭审理中,基于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和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的经过当庭质证的所有证据,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审查、核实、判断、鉴别,在法庭上确定其证明力有无或大小,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审理活动。

当庭认证是为了避免审判活动中“暗箱操作”、“先判后审”、提高庭审的透明度、公开化和增强司法公正而在全国各地审判方式改革中出现的一项措施,虽然其出台的初衷是好的,对案件快审快结,引导当事人有据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让赢的赢得堂堂正正,让输的输得心服口服,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和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仍然争议很大,很难操作,有的内容甚至与相关法律规定产生冲突。

第一,当庭认证难以具体操作。

由于认证是审判活动中的一项具体内容,因此它应由独任庭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合议后作出,合议的过程应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实践中,认证的过程独任庭审判员无须与谁商议,但合议庭在法庭上往往是简单交换意见或作出某种暗示后就作出认定其证明力的决定。

在庭审中审判人员交头接耳进行商议,不仅使庭审活动显得不严肃,而且书记员也无法准确地记录合议过程,更重要的是当庭认证违反了秘密合议规则,让有的当事人听到会产生对审判人员的抵触情绪,影响了法官和法院的公正形象。

此外,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若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认证有不同看法,将会带来许多矛盾难以解决。

第二,当庭认证不利于庭审顺利进行。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审判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当场确定,势必影响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的积极性,不利于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间接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会出现当事人当场与审判人员就证据效力问题发生争辩,认为审判人员有偏见,甚至故意置法官一种尴尬局面,而影响庭审的质量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第三,当庭认证导致庭审效率不高。

目前尽管不少法院都明确提出应当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性”来认证,但究竟是从形式上解决证据的可采性,还是从实质上解决证据的证明力(可信性)问题?或者是二者均包含?实际上很难说清楚,笔者认为,无论是指形式上的可采性,还是指实质上的证明力,都意味着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都将进入法庭调查,都应在庭审过程中确认,从而导致庭审效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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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法官认证是审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法官认证建立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且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裁断依赖于认证结果。

而且,证据材料即使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程序,如果不经过法官认证,也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具体说来,认证是指法官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综合分析,确定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效力的诉讼活动。

认证是法官的职权活动,通过法官主观上的判断推理活动来完成,因此,认证活动和结果就不可避免带有法官主观上的处事痕迹,且这种主观性特征也必然会影响认证质量和结果。

由于目前没有成文的认证规则指导法官认证,实践中法官的认证方式多种多样,由此产生的认证效果也各不相同。

在证据理论研究突飞猛进的今天,从实务考察的角度对法官认证方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探索科学、合理的认证方式体系,从而用一种比较统一的形式客观反映抽象认证活动的过程。

这样做不仅对当前证据立法和审判方式改革均大有裨益,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抵销法官认证的主观性带来的弊端,进而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

基于这种考虑,笔者于xx年11月就法官的认证方式问题在我院进行调研。

本次调研以问卷的方式,针对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问题,从不同角度对法官认证方式进行实务考察,获得了探索切实有效认证方式的第一手资料。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归纳认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法官认证方式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希冀增强法院认证的客观性,以提高认证质量。

一、本次调查的内容调查问卷分为两部分。

为使调查活动收到预期效果,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认证的一些知识,其中包括目前理论界将认证方式分为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的介绍。

而且,将认证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证据的采纳,即确认某个证据能否获准进入审判活动的“大门”;二是证据的采信,即确认某个或某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前者主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后者主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对于认证的方式,主要介绍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的相关知识。

第二部分是以设立选项的方式提出需调查的问题,由法官根据自己在审判实践中认证情况确定应选项。

其中,对实践中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认证方式,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的关系,我国今后认证制度的改革方向等问题进行较全面的调查。

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本次调查分发问卷230份,收到有效答卷209份。

其中,来自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的问卷35份;民事一审法官的问卷30份;民事二审法官的问卷45份;经济一审法官的问卷19份;经济二审法官的问卷18份;涉及审判业务的其他庭室法官的问卷62份。

此次接受调查的209名法官,均是在审判一线工作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大多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对证据法律和理论比较熟悉,并直接从事所承办案件的认证工作。

而且,他们是首都法院的法官,审理过许多疑难、复杂、重大及新类型案件,在认证方式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这些优势对我们考察与探索法官认证方式有极大帮助。

因此,这种具有普遍性的调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抽样调查的片面性,能够充分、全面地反映认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官对三组认证方式的感性和理性认识。

三、调查结果分析笔者拟对有关调查结果分别进行归纳和分析,指出当前认证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关于“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是当前学者根据认证规律提出的分类。

即根据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程是否划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将认证方式划分为“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

“一步认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程不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而是一次性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

“两步认证”,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证过程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分别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

1.关于两种认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问题。

对于“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在实践中的采用问题,调查结果表明,主要采用“一步认证”的占32%;主要采用“两步认证”的占48%;回答为“不好说”的占20%。

这一调查结果符合当前法官认证现状。

尤其是近乎一半的法官主要采用“两步认证”,从审判实践角度充分证明这种认证方式新分类的合理性、科学性。

这种情况在刑事审判庭体现得更为明显,71%的刑事法官主要使用“两步认证”的方式。

因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

这不仅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要求很高,而且在认证方式上也是相当谨慎的,因此两步认证便成为刑事法官的最佳选择。

与此相反,民事证明要求为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要求就相应降低,法官采用“一步认证”的可能性就大。

因此,调查结果显示,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多采用“一步认证”,尤其是一半以上的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的法官采用这一认证方式。

而且,从审判实践看,越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认证活动就越困难、复杂,使用“两步认证”能够首先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确保进入裁判活动的证据的证明能力,在此基础上再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就能保证审查判断证据的连贯性和逻辑性。

而且,回答“不好说”的法官人数要多于采用“一步认证”的.法官。

这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尽管在具体分类上无法区分采用的认证方式,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会采用一定的认证方式进行认证的。

在这种分类情况下,42位法官不是采用“一步认证”,就是采用的“两步认证”,只不过这种分类不那么明显罢了。

也就是说,这种分步认证的过程虽然没有在诉讼过程中显现出阶段性,但法官在潜意识里还是对认证方式自觉地进行了逻辑层次的划分。

另外,一些法官提出对“两步认证”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并提出此种分类中“两步认证”是否是审判实践中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两个步骤。

因为,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两步认证”:庭审中,法官对每一个经过质证的证据都会形成一定程度的认识,且对一部分经过举证、质证程序的证据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在庭后还要对没能当庭认定的部分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和分析,尤其是对一些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在法官看来,这一认证过程也被分成两步。

因此,从认证形式上看,这也是“两步认证”。

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这种“两步认证”不同于学术分类的“两步认证”。

因为,这种形式上的“两步认证”的每一步均涉及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是以认定的证据数量为标准划分的,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仅是认定的证据的“量”有差异,与“两步认证”中以采纳和采信作为划分标准有着本质区别。

2.关于两种认证方式中谁更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在就这一问题进行调查时发现,17%的法官认为“一步认证”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大部分(占69%)法官则选择了“两步认证”,14%的法官认为“不好说”。

认证规律是由认识规律决定的。

人类对任何事物的认识均是从不知、知之甚少到认识深入的过程。

同样,法官首先采纳一种证据乃至各类证据,在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后,经过推理来认定案件事实。

认证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或部分事实、情节的认识,可以称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即通过认证过程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一定认识后,必须要对案件事实作出决断。

从这一点看,大多数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不仅符合认识规律,而且也与现实情况极为相符。

因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证据进行采纳时,需要判断其与待证案件事实的联系及该证据的形式、收集手段、程序等是否合法,才能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证据的采信阶段。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就可能对证据的内容及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哪些方面或情节有一定的了解,一旦证据进入采信阶段,就要对该证据进行证明定位,将其与其他证据对比印证,藉此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

30名法官认为“不好说”哪一种认证方式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可能认为认证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工作,是为最后确定案件事实服务的,只要能正确审理案件,采用哪一种认证方式均可,也不好确定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

另外,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法官业务素质也有所不同,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少部分法官认为“一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的问题。

因为,“一步认证”对法官素质和审判技能要求很高,而当前的法官各方面条件还不能完全达到这一要求,自然会制约法官采用“一步认证”。

3.关于哪种认证方式更有助于提高法官审判技能在这一问题上,21%的法官选择了“一步认证”;61%的法官则认为是“两步认证”,还有18%的法官回答“不好说”。

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有助于提高审判技能。

这充分说明“两步认证”的优点更是得到审判实务界的肯定。

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日益深入,对法官的庭审技能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其有较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时因势引导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深入地调查和辩论,而且要求法官认证的理性化。

同时,当前法官素质不能象法律规定得那样整齐划一。

为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法官采用“两步认证”进行审查判断证据,其条理化和逻辑化可使主观的认证活动有章可循,避免了同时考虑过多因素、“眉毛胡子一把抓”可能造成的失误。

这样,不仅能稳妥地、正确地判断案件事实,而且也能在分步认证的过程中积累经验,提高审判技能。

另一方面,“一步认证”虽然效率高,但一般是适用于案情清楚、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且对法官的个人能力和审判经验要求很高,并不是每名法官所能达到的,故选择“一步认证”的法官就少得多。

4.关于在审判中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宜采用哪种认证方式在直接证据宜采用的认证方式问题的答案中,41.6%的法官认s ("content_relate");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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