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值班与避碰课件——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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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NO.1 、4 在航机动船
1、L≥50m的机动船应显示: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2、12m≤L<50m的机动船应显示 1盏桅灯;但也可以装设后桅灯,且高 于前桅灯;舷灯;尾灯。
3、L<12m的机动船应显示 可能显示1盏环照白灯;舷灯
如果该船桅灯或环照白灯不可能装设在船 的首尾中心线上,则可偏离中心线; 如果其舷灯合并成1盏,则应装在船的首尾 中心线上,或尽量装设在桅灯或环照灯所 在首尾线的附近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5 附录一:号灯(型)技术细节 (数据考试≥20m)
3、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 (1)桅灯
当机动船按规定装置有两盏桅灯时,则前桅灯应安置在离 船首水平距离b≤L/4处。两灯之间的水平距离b应不小于 船长一半,但也不必大于100m,L/2≤b≤100m。 当机动船仅装置一盏桅灯时,则该桅灯应装置在船中之前 (2)舷灯安装要求 L≥20m的机动船,舷灯不应安置在前桅灯的前面,至于舷 灯与后桅灯之间的关系,《规则》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故可认为舷灯可位于后桅灯的前面,也可位于桅灯的后面。 这些舷灯应安置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机动船的舷灯安置在 船体以上的高度h,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H的3/4,即: h≤3H/4,并且这些舷灯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3)尾灯的安装要求 《规则》要求尾灯应尽可能安置在接近船尾的某一位置上, 但无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样,尾灯的安装高度,《规则》 也无强制性的要求,因而可以以”实际可行”作为其安装 的原则
避碰与值班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航海技术系导航教研室制作
第二章
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二章
第一节 号灯与号型 第二节 声响与灯光
第一节 号灯与号型
• 第 二十 条 适 用 范 围 • 第二十一条 定 义 • 第二十二条 号灯能见距离 •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 第二十五条 帆船和划桨船 • 第二十六条 渔 船 • 第二十七条 失控船和操限船 •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船 • 第二十九条 引 航 船 • 第 三十 条 锚泊船和搁浅船 •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和地效翼船 • 思 考 三个问题(归纳)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1 “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 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的水平 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 从船的正前方到每舷正横后22.5°内显示。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1 桅灯 (Masthead Light)
1、安装:首尾上方
2 、水平光弧(225°) 正前方到每舷 正横后22.5°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3 尾灯(Stern light)
鉴于有些船舶,如拖船、尾拖的渔船、尾部开口的载驳船,在船尾安装号灯具 有一定困难,故该款要求尽可能将尾灯安装在接近船尾的地方。但是否应装置 在船舶的首尾中心线上方,《规则》未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 4
拖带灯(Towing Light),是指具有与本条3 款所述“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第二十二条 号灯能见距离(法定最小能见距离)
号灯能见距离表
号灯种类
L≥50m
桅灯
6
舷灯
3
尾灯
3
拖带灯
3
环照灯
3
闪光灯
3
补充:1、操纵号灯:5海里
能见距离(n mile)
20≤L<50m
wenku.baidu.com
12m≤L<20m
L<12m
5
3
2
2
2
1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部分被淹没体至少3海里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 4 拖带灯(Towing Light)
适用于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不适用于从事顶推或傍拖的船舶。 所谓与尾灯具有相同的特性,是指该灯的水平光弧以及灯光显示的方式 (即连续不间断的)与尾灯相同
相同: ⑴水平光弧 135° ⑵能见度距离相同 ⑶水平安装位置相同(垂向不同,在尾灯上方)
1 、在通常阶情况下,舷灯应安装 在船体桥楼两舷的前端。特殊 构造的船舶,如航空母舰、坦 克登陆舰等舰船,由于驾驶室 偏于一舷侧,故舷灯不可能安 置在船体的两舷侧,而只能安 装在驾驶室的两侧。
2、 长度小于20m的船舶,其舷灯 合并成一盏时,应装设在前桅 灯的垂直下方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3 尾灯(Stern light),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 船尾的白灯,在135°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 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 到每一舷67.5°内显示。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2 舷灯(Side Lights),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 舷的红灯,各在112°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 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 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内分别显示。 长度小于20m 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成一 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 2 舷灯(Side Lights)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4 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4 号型的显示
在白天都应遵守 ——所谓的白天,是指天空明亮、光线
很好的一段时间。
——虽然晨昏蒙影期间仍属于“日没至日出”,然而在这 一段时间,天色明亮、光线较好,因而也可视为白天。鉴 于《规则》这一规定,必然导致在某个时刻将同时显示号 灯与号型。 ——晨昏朦影期间,既属于“日没至日出”,又属于“白 天”的范畴,因而,在显示号灯的同时,又必须悬挂号型。 ——在能见度不良的白天,既适用显示号灯的规定,又符 合悬挂号型的要求。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5 附录一:号灯(型)技术细节 (数据考试≥20m)
5.号型的技术规范 (1)号型的技术规范 (2)号型间的垂直距离
当在同一垂直线上悬 挂2个或3个号型而组 成一组识别信号时, 则每一个号型间距均 应不小于1.5m; L 〈20m的船舶若悬挂 小尺度的号型时,其 间距亦可适当减小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2~3 号灯的显示
1、应显示: 从日没到日出(晨昏蒙影)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2、可显示:认为必要时 必要的情况,通常是指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附近,或 虽然已是日没前或日出后的时间,但由于各种原因, 天色仍然较黑暗,视线不佳。
3、不得显示: 规则订明的号灯; 消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 妨碍正规了望;
拖带灯,3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 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 ——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3海里;
舷灯,2海里; 尾灯,2海里;拖带灯,2海里; 白、 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3.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 ——桅灯,2海里;舷灯,1海里; 尾灯,2海里;拖带 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5
环照灯(all-round light)是指在360°的水 平孤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5 环照灯(all-round light)
环照灯通常作为表示船舶的种类灯、指示信号灯而适用于“失控船、操限船、 从事捕鱼船、限于吃水船、帆船、执行引航任务的船以及锚泊船、搁浅船等。 环照灯通常有白、红、绿三种颜色。虽然该款指出,环照灯应在360°的水 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但实际上往往做不到。(受遮蔽角≤6°)
B≤H≤12m ③L≥20m的机动船 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H≥4.5m,
且在吃水差的 情况下 当从距离船首1000m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
灯的上方并且分开同 还应使上述 桅灯安置在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
蔽物的位置上。 ④12m≤L<20m的机动船 其桅灯安置在舷缘以上的高度量H≥2.5m ⑤L<12m的机动船图 最上面一盏号灯在舷缘以上的高度H<2.5m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6
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 间以每分钟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闪光的 号灯。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6 闪光灯(Flashing Light)
在本规则中,闪光灯仅适用于非排水状态中的气垫船,其颜色为黄色。然而 潜水艇露出水面航行时,通常也显示一盏琥珀色的闪光灯。对此,应引起注 意,尤其是黄色闪光灯与琥珀色闪光灯颜色相当接近,难以鉴别,在确定该 船种类时,应保持高度的谨慎。
NO.1 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1盏桅灯; (2)第2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桅灯,但
可以这样做; (3)2盏舷灯; (4)1盏尾灯。 NO4. 1、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可显示1盏环照白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 的号灯。 2、长度小于7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kn的机动船,可以显示1盏环照白灯以 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3、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 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1盏,则应装在船的 首尾中心线上,或尽量装设在桅灯或环照灯所在首尾线的附近。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5 附录一:号灯(型)技术细节 (数据考试≥20m)
2、号灯的垂向位置和间距 (1)桅灯及其环照信号灯 ①L≥20m,B≤6m的机动船(L为船长,B为船宽) 前桅灯,或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
H≥6m ②L≥20m,B>6m的机动船 前桅灯,或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5 附录一:号灯(型)技术细节 (数据考试≥20m)
4.舷灯遮板 (1)L≥20m的船舶的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其规格应能符合有关舷
灯水平光弧的规定。 (2)L<20m的船舶的舷灯,如须符合水平光弧的要求,则也应装置无光黑色的内
侧遮板。 (3)合座舷灯
用单一直立灯丝并在绿色和红色两部分之间有一条很窄分界线的台座舷灯, 可不必装配外部遮板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1 本章条款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1 适用——各种天气条件
关于“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的含义 本款要求各种类型的船舶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本章
各条关于号灯、号型的各项规定。所谓“各种天气(all weathers)”,是指不论阴天还是晴天,刮风下雨还是风和 日丽,也不论能见度不良还是能见度良好,甚至在狂风暴 雨的恶劣天气情况下,也应严格地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若一船未能按章显示号灯或号型,并由此而导致碰撞事故 的发生,则该船将被指控犯有严重的过失,并且还将可能 承担重大的法律责任。
2、在航帆船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 (1)从水平上方5°到水平下方5°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
度; (2)从水平上方25°到水平下方25°,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50%; (3)电气号灯以外的号灯应尽可能符合这些规格。
第二十二条 号灯能见距离(法定最小能见距离)
本规则各条规定的号灯,应具有本规则附录一第8节订明的 发光强度,以便在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 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 ——桅灯,6海里; 舷灯,3海里; 尾灯,3海里;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5
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 规则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5 附录一:号灯(型)技 术细节 (数据考试≥20m)
1 、船体以上高度和舷缘以上高度
⑴ 船体以上高度 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
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直下 方处量起 ⑵ 舷缘以上高度
指号灯所处的舷缘以上的高 度,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 直下方处量起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2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 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不会 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削弱 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 妨碍正规 了望的灯光除外;
NO.3 本规则条款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 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 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闪光灯:≥120闪次/分钟
第二十一条 定义
水平光弧的延伸
1、舷灯朝前方向:1°~3° 2、舷灯朝后方向: 5° 3、尾灯、桅灯向外: 5°
第二十一条 定义
垂直光弧的延伸
1、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除在航帆船的号灯) (1)从水平上方5°到水平下方5°的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 光强度; (2)从水平上方7.5°到水平下方7.5°,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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