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值班与避碰课件——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三节 船舶海上避碰常识2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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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应遵照第九 条(狭水道)5款(1)项的规定,以号笛 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其意图:
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 船的右舷追越”;
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 船的左舷追越”;
一长声一短声一长声一短声,表示“同意 追越”;
3、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 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 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 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意 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4款规定 的声号。
七、分道通航制
1、分道通航制是指用分隔线、分隔带或分 道或用其他方法把相反或接近相反方向行 驶的航行船舶分隔开的通航制度。
第三节 船舶海上避碰常识
四、操纵与警告信号
1、船舶互见中的操纵与警告信号 在互见中,声号和灯光信号表明一艘船舶
正在采取行动或企图采取的行动或对另一 船的行动表示怀疑或对他船发出警告: (1)操纵声号 一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10)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 上述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以 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 号。
(11)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除本条 (1)、(2)或(7)款规定的声号外,还 可以鸣放由四短声组成的识别声号。
五、碰撞危险的判断
1、每一船都应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 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 有任何怀疑,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一长声弯道信号适用于:能见度良好情 况下,但不在互见中表示在驶近可能被居 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 地段的一船所发出的一种警告他船的声号 。
【精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灯号灯型演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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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不对水移动 关闭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
白天: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球、菱形、球号型,在有障碍物的一舷,显示垂直两个球体, 在他船可通过的一舷,显示垂直两个菱形体
注:当船舶在锚泊中从事疏浚作业或者来自下作业时,只应当显示船舶在航不对水移动时所 应当显示的号灯或号型,不显示锚泊船的号灯或号型
Rule 27 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黑夜:在最易见处,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白天:悬挂国际信号旗“A”字母旗,其高度不小于1m
Rule 27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黑夜:按同长度的机动船在航时显示号灯号型,并且应该悬挂三盏“品”字形的环照绿灯
白天:显示三个“品”字形黑球
锚泊时,加挂一个锚球
Rule 27 长度小于12m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组员: 沈迪 监督审核
Rule 27 失去控制的船
对水移动
(一)侧视图
黑夜: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舷灯和尾灯
白天:垂直两个黑球
(二)正视图
(三)尾视图
不对水移动
黑夜:仅仅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白天:垂直两个黑球
Rule27 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从事拖带作业以及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以外的 操
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制图
Rule 27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黑夜: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舷灯和尾灯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监督审核
白天:垂直显示球、菱形、球号型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锚泊作业时,加挂锚球
在航不对水移动 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应当关闭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
Rule 27 从事拖带作业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黑夜:除了显示《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 环照灯
船舶值班与避碰新030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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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帆船 第十三条 追越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第十五条 交叉对遇局面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为 第十七条 直航船当行为 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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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同工作程序的全面知识 对有关船舶航行的运动和活动保持正规
根据船舶定线制的一 的记录
般规定使用定线制
始终明确船长在驾驶台时和船舶正在
被引航时安全航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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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的最低适任标准 职能:航行(管理级)
适任
知识、理解和熟练
评价适任的标准
确立值
班安排 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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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避碰规则 1840年 10月,英国伦敦引航公会(Trinit
House London)在总结当时被普遍接受 的避碰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世界上第 一个成型的海上避碰规则——(汽船航 行规则) 该规则规定:
帆船之间,顺风航行的船应给逆风航行的船让路,左 舷受风的船应给右舷受风的船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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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 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 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 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 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 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 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 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 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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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号灯与号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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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号灯与号型示意图《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号灯与号型示意图LIGHTS AND SHAPES一、在航机动船(第23条)1.L≥50m2. L≥50m3. L≥50m4. L<50m5.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6. L<20m7. L<20m8. L<12m 9. L<7m且v≤7kn二、拖带和顶推(第24条)1.机动船当拖带时(1)L≥50m,拖带长度l >200 m(2)L<50m,l≤200m(3)l >200 m2.组合体L≥50m3.机动船顶推时(1)L≥50m(2)L<50m4. 机动船当旁拖时L<50m5.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6.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1)被拖<25m (2)被拖≥25m3)被拖>100m,被拖≥25m(4)l >200m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1.在航帆船(1)L≥20m (2)L≥20m(3) L<20m (4) L<7m2.机帆并用船3.划桨船四、渔船(第26条)1.从事拖网作业渔船(1)L≥50m,对水移动(2) L<50m,对水移动 (3) L<50m,不对水移动、锚泊(4)L≥20m,在航、锚泊2.从事非拖网作业渔船(1)渔具外伸>150m,对水移动(2)渔具外伸<150m,对水移动(3)渔具外伸>150m,对水移动(4)渔具外伸>150m,不对水移动、锚泊(5)渔具外伸>150m,在航、锚泊3.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附录二)(1)拖网渔船额外信号①从事拖网捕鱼放网时,L≥50m②从事拖网捕鱼起网时,L<50m③从事拖网捕鱼网挂住障碍物时,L<50m④对拖⑤对拖放网(起网、网挂住)(2)围网渔船额外信号五、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第27条)1.失去控制船舶(1)L≥12m,对水移动(2)L≥12m,对水移动(3)L≥12m,不对水移动(4)在航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1)L≥50m,对水移动(2)L≥50m,对水移动(3)L<50m,不对水移动(锚泊时加锚灯)(4)在航(5)锚泊3.从事拖带而不能偏离航向的机动船(1)L<50m,l >200m(2)l >200m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1)L≥50m,对水移动(2)12m≤L<50m,对水移动(3)不对水移动、锚泊(4)在航、锚泊5.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6.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1)L<50m (2)在航(3)L<50m,锚泊(4)锚泊六、限于吃水的船舶(第28条)1. L≥50m2. L≥50m3. L≥50m4.在航七、引航船舶执行引航任务(第29条)1. L≥20m2. L≥20m3. L≥20m4.锚泊5. L<20m6. 锚泊八、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第30条)1. 锚泊船(1)L≥100m(2)50m≤L<100m(3)L不限(4)L<50m2.搁浅船(1)L≥50m(2)12m≤L<50m(3)L不限九、水上飞机(第31条)十、招引注意信号(第36条)十一、号灯平面示意图。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https://img.taocdn.com/s3/m/6f1ffa1f866fb84ae45c8d77.png)
被拖船(被拖物体)
测者从来船的正前方观测到被拖船的两盏 舷灯(左红右绿).
旁拖船和被拖船( L < 50m )
测者从来船的左方观测到旁拖船的垂直两 盏桅灯、左舷红舷灯和被旁拖船的左舷红舷 灯.
(二) 拖带和顶推(第24条) Towing and Pushing
5.除本条7款外,一艘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 两盏舷灯; (2) 一盏尾灯。 (3)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 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 来显示号灯: (1) 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 示两盏舷灯; (2) 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 舷灯;一盏尾灯。
测者从来船的右方观测到顶推船的垂直两 盏桅灯、右舷绿舷灯和被顶推船的右舷绿舷 灯.
顶推船和被顶推船( L < 50m )
测者从来船的船尾观测到顶推船的一盏尾
灯.
顶推船和被顶推船( L < 50m )
测者从来船的左方观测到顶推船的垂直两 盏桅灯、左舷红舷灯和被顶推船的左舷红舷 灯.
旁拖船和被拖船( L < 50m )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右舷观测到来船的右舷 灯(绿色),前桅灯和垂直三盏桅灯.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船尾观测到来船的一尾 灯和一拖带灯.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左舷观测到来船的左舷红 舷灯,前桅灯和垂直三盏桅灯.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正前方观测到来船的左 右舷灯(左红右绿)、垂直三盏桅灯。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L<50m)
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信号
![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信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40bf2c7375a417866f8f72.png)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第一节《号灯与号型》(P-14)教学目的:向学生介绍:船舶号灯和号型是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动态和工作性质。
并向外传递信息。
重点:显示1~3盏红灯及1~3个黑球的含义。
难点:特殊船舶作业显示信号。
一、号灯和号型的作用:一切航行、锚泊于水域上的船舶、运输工具,在各种天气中都应显示号灯、号型。
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和动态。
二、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1、白天:从日出到日落前,如有需要,应显示号型。
2、夜间:从日没到日出前,应显示号灯;3、晨昏期间:在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期间,应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
三、灯号的显示状态:避免显示被他船误认为的灯光,以及影响到本船航行瞭望的外泄灯光。
四、号灯显示范围:除应按《规则》规定显示的光弧外,如有替代显示的,不应违反《规则所规定的光弧。
五、表示船舶动态的号灯和号型:1、长度>100米的在航船:1)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前后桅灯、艉灯。
2)不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前后桅灯。
2、长度>100米的锚泊船:1)白天:应在船艏部显示一个锚球;2)夜间:应在船前后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锚灯);甲板照明灯;3、搁浅船:1)白天: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三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显示二盏环照红灯;艏挂锚灯一盏;4、失控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二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二盏环照红灯、左右舷灯、艉灯5、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垂直球型、菱型、球型体;2)夜间:对水移动:应显示航行灯,及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不对水移动: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航行灯关闭)6、限于吃水的船舶: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一个圆柱体;2)夜间:除应显示航行灯外,还应主桅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7、装载危险品船:1)白天:在主桅显示“B”旗一面;2)夜间:除显示航行灯外,还应在主桅显示一盏环照红灯一盏;8、引航船:1)执行任务时:白天显示”H”旗;夜间垂直显示二盏上白下红环照灯、左右舷灯、艉灯。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https://img.taocdn.com/s3/m/817c6cffaef8941ea76e0585.png)
第二十六条 渔船
• 非拖网捕鱼:(1) 上红下白二盏环照灯;(2)舷灯、
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 如渔具水平伸出距离>150m时,另在渔具伸出方向加一盏环 照白灯。
第二十六条 渔船
相互邻近处捕鱼的额外信号 拖网渔船:如非对拖时,不论是用底拖还是中层渔具,应显示
如下额外信号。(1)放网时:垂直二盏白灯;(2)起网时:垂 直上白下红灯;(3)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二盏红灯;(4)如 对拖时,同上,另朝着前进方向并向本对拖渔船的另一船方向照 射探照灯。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号灯:除普通机动船在航时的 号灯;还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环 红灯。 号型:圆柱体一个。
第二十九条
1)在航时:
引航船舶
显示舷灯、尾灯,二盏上白下红。 2)锚泊时:
除锚泊号灯外,二盏上白下红 。
搁浅船
号灯与号型:
(1)应显示同等长度锚泊的号灯,但不得显示工作灯或 甲板照明灯;
围网渔船:二盏黄色号灯(交替闪光,明
暗相等)。
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
号型
在航或锚泊,显示一个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 成的号型。
非拖网作业捕鱼船当有外伸渔具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应朝着 渔具的方向再悬挂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船舶 号灯:垂直二盏环照红灯,当对水移动时 另加舷灯、尾灯。
颜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底部直径至少应为 0.6m
两个圆锥体以底相 合组成,规格同圆 锥体
菱型体
各类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
在航的机动船 L≥50m的机动船
应显示: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L<50m机动船
应显示: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第二盏后桅灯,但 不强制。
船舶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的作用和识别
![船舶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的作用和识别](https://img.taocdn.com/s3/m/b1dc27eb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03.png)
船舶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的作用和识别重点:显示1~3盏红灯及1~3个黑球的含义。
难点:特殊船舶作业显示信号。
一、号灯和号型的作用:一切航行、锚泊于水域上的船舶、运输工具,在各种天气中都应显示号灯、号型。
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和动态。
二、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1、白天:从日出到日落前,如有需要,应显示号型。
2、夜间:从日没到日出前,应显示号灯;3、晨昏期间:在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期间,应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
三、灯号的显示状态:避免显示被他船误认为的灯光,以及影响到本船航行瞭望的外泄灯光。
四、号灯显示范围:除应按《规则》规定显示的光弧外,如有替代显示的,不应违反《规则所规定的光弧。
五、表示船舶动态的号灯和号型:1、长度>100米的在航船:1)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前后桅灯、艉灯。
2)不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前后桅灯。
2、长度>100米的锚泊船:1)白天:应在船艏部显示一个锚球;2)夜间:应在船前后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锚灯);甲板照明灯;3、搁浅船:1)白天: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三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显示二盏环照红灯;艏挂锚灯一盏;4、失控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二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二盏环照红灯、左右舷灯、艉灯5、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垂直球型、菱型、球型体;2)夜间:对水移动:应显示航行灯,及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不对水移动: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航行灯关闭)6、限于吃水的船舶: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一个圆柱体;2)夜间:除应显示航行灯外,还应主桅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7、装载危险品船:1)白天:在主桅显示“B”旗一面;2)夜间:除显示航行灯外,还应在主桅显示一盏环照红灯一盏;8、引航船:1)执行任务时: 白天显示”H”旗;夜间垂直显示二盏上白下红环照灯、左右舷灯、艉灯。
2)锚泊时:白天艏挂锚球一个;夜间显示锚灯,及上白下红环照灯一盏。
船舶信号与号灯、号型
![船舶信号与号灯、号型](https://img.taocdn.com/s3/m/d26ef8e2b8f67c1cfad6b895.png)
一、船舶的通信方法
(一)旗号通信:用单字母或字母组合拉上 横杆上进行交流 (二)灯光 通信:用莫尔斯灯(处于驾驶台) (三)音响通信:同样也是发送莫尔斯信号 (四)手旗或手臂通信:①OP两面旗②手臂 (五)扬声器喊话 (六)无线电话和无线电报
二、通信信文与信号码号
(一)通信信号:明语、码语
(二)信号码语:单字母、双字母、三字母 1、单字母:“R”没有实义(对每个字母旗解释及标语带使用 的字母旗)用于最紧急、最主要、最常用也是最简单的 ,根 据字母表达意思 。 注意:要区别破冰船中使用的单字母 2、双字母 :从AA到ZZ1 (1)双字母信号码语的编排
五、旗号通信法
六、船舶拉旗常识 七、船舶旗号保养 八、遇险信号
第三节 常用海船号灯、号型
号灯:从日出到日没或能见度不良(小于5minle)使用
号型:白天能见度良好
一、号灯 (一)种类、灯质、频率(只有 闪光灯 有)、范围 (二)号灯的 能见距离(与船长有关) 二 、号型 号型的种类及大小 三、船舶对于号型的悬挂方法及要求 四、对于船舶状态的判断 从所看到号灯的角度判断我船与他船的会遇态势
信号与号灯、号型
第一节 国际信号规则简介
船舶信号包含有应急信号、日常通信信 号及船舶号灯号型 应急信号:消防 堵漏:二长一短 溢油:二长一短 弃船:七短一长 人落水:三长声 海盗:连鸣30秒
日常通信船舶间进行信息交流,传递信息,鸣放声号提 醒他船注意 船舶号灯号型,在互见中,白天悬挂号型,夜里开号灯
(四)灯光通信的注意事项 三、船舶互见中的操纵信号 四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2)译码方法
(3)文编码
3、三 字母:是以M字母为首的三字母组成, 从MAA到MUU顺序排列,全部为 医疗部分的 信号码语 4、单字母附加 补充数字专用信号码
号灯号型灯光声响信号归纳
![号灯号型灯光声响信号归纳](https://img.taocdn.com/s3/m/f79bfb0690c69ec3d5bb752c.png)
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时
至少·····
(至少*****)
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
能
见
度
良
好
过弯道信号
任何船舶
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
-
提醒他船注意,在弯头或居间障碍物的另一面有船正在驶近,并警告他船注意,会遇即将形成,须高度戒备并谨慎驾驶
渔具外伸大于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
不对水移动
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
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
额外信号
拖网渔船
长度≥20米
非对拖
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
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灯
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对拖
同上,并且应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
不可能显示拖带号灯时,应用招引注意的信号表明拖带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当顶推船和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组合体
整个组合体按同长度的机动船显示
被拖船或物体
尾拖
拖带长度>200米
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其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
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
拖带长度≤200米
被顶推
不对水移动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从事拖带的船舶操纵受限时
除按尾拖显示外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除按尾拖显示外
垂直球菱球三个号型
从事疏浚和水下作业的船舶(不包括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对水移动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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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5 附录一:号灯(型)技术细节 (数据考试≥20m)
2、号灯的垂向位置和间距 (1)桅灯及其环照信号灯 ①L≥20m,B≤6m的机动船(L为船长,B为船宽) 前桅灯,或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
H≥6m ②L≥20m,B>6m的机动船 前桅灯,或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NO.1 、4 在航机动船
1、L≥50m的机动船应显示: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2、12m≤L<50m的机动船应显示 1盏桅灯;但也可以装设后桅灯,且高 于前桅灯;舷灯;尾灯。
3、L<12m的机动船应显示 可能显示1盏环照白灯;舷灯
如果该船桅灯或环照白灯不可能装设在船 的首尾中心线上,则可偏离中心线; 如果其舷灯合并成1盏,则应装在船的首尾 中心线上,或尽量装设在桅灯或环照灯所 在首尾线的附近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6
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 间以每分钟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闪光的 号灯。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6 闪光灯(Flashing Light)
在本规则中,闪光灯仅适用于非排水状态中的气垫船,其颜色为黄色。然而 潜水艇露出水面航行时,通常也显示一盏琥珀色的闪光灯。对此,应引起注 意,尤其是黄色闪光灯与琥珀色闪光灯颜色相当接近,难以鉴别,在确定该 船种类时,应保持高度的谨慎。
NO.1 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1盏桅灯; (2)第2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桅灯,但
可以这样做; (3)2盏舷灯; (4)1盏尾灯。 NO4. 1、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可显示1盏环照白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 的号灯。 2、长度小于7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kn的机动船,可以显示1盏环照白灯以 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3、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 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1盏,则应装在船的 首尾中心线上,或尽量装设在桅灯或环照灯所在首尾线的附近。
2、在航帆船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 (1)从水平上方5°到水平下方5°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
度; (2)从水平上方25°到水平下方25°,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50%; (3)电气号灯以外的号灯应尽可能符合这些规格。
第二十二条 号灯能见距离(法定最小能见距离)
本规则各条规定的号灯,应具有本规则附录一第8节订明的 发光强度,以便在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 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 ——桅灯,6海里; 舷灯,3海里; 尾灯,3海里;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1 “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 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的水平 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 从船的正前方到每舷正横后22.5°内显示。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1 桅灯 (Masthead Light)
1、安装:首尾上方
2 、水平光弧(225°) 正前方到每舷 正横后22.5°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5 附录一:号灯(型)技术细节 (数据考试≥20m)
5.号型的技术规范 (1)号型的技术规范 (2)号型间的垂直距离
当在同一垂直线上悬 挂2个或3个号型而组 成一组识别信号时, 则每一个号型间距均 应不小于1.5m; L 〈20m的船舶若悬挂 小尺度的号型时,其 间距亦可适当减小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2 舷灯(Side Lights),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 舷的红灯,各在112°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 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 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内分别显示。 长度小于20m 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成一 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 2 舷灯(Side Lights)
避碰与值班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航海技术系导航教研室制作
第二章
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二章
第一节 号灯与号型 第二节 声响与灯光
第一节 号灯与号型
• 第 二十 条 适 用 范 围 • 第二十一条 定 义 • 第二十二条 号灯能见距离 •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 第二十五条 帆船和划桨船 • 第二十六条 渔 船 • 第二十七条 失控船和操限船 •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船 • 第二十九条 引 航 船 • 第 三十 条 锚泊船和搁浅船 •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和地效翼船 • 思 考 三个问题(归纳)
拖带灯,3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 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 ——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3海里;
舷灯,2海里; 尾灯,2海里;拖带灯,2海里; 白、 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3.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 ——桅灯,2海里;舷灯,1海里; 尾灯,2海里;拖带 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闪光灯:≥120闪次/分钟
第二十一条 定义
水平光弧的延伸
1、舷灯朝前方向:1°~3° 2、舷灯朝后方向: 5° 3、尾灯、桅灯向外: 5°
第二十一条 定义
垂直光弧的延伸
1、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除在航帆船的号灯) (1)从水平上方5°到水平下方5°的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 光强度; (2)从水平上方7.5°到水平下方7.5°,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
第二十二条 号灯能见距离(法定最小能见距离)
号灯能见距离表
号灯种类
L≥50m
桅灯
6
舷灯
3
尾灯
பைடு நூலகம்
3
拖带灯
3
环照灯
3
闪光灯
3
补充:1、操纵号灯:5海里
能见距离(n mile)
20≤L<50m
12m≤L<20m
L<12m
5
3
2
2
2
1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部分被淹没体至少3海里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 4 拖带灯(Towing Light)
适用于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不适用于从事顶推或傍拖的船舶。 所谓与尾灯具有相同的特性,是指该灯的水平光弧以及灯光显示的方式 (即连续不间断的)与尾灯相同
相同: ⑴水平光弧 135° ⑵能见度距离相同 ⑶水平安装位置相同(垂向不同,在尾灯上方)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5
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 规则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5 附录一:号灯(型)技 术细节 (数据考试≥20m)
1 、船体以上高度和舷缘以上高度
⑴ 船体以上高度 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
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直下 方处量起 ⑵ 舷缘以上高度
指号灯所处的舷缘以上的高 度,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 直下方处量起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5 附录一:号灯(型)技术细节 (数据考试≥20m)
3、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 (1)桅灯
当机动船按规定装置有两盏桅灯时,则前桅灯应安置在离 船首水平距离b≤L/4处。两灯之间的水平距离b应不小于 船长一半,但也不必大于100m,L/2≤b≤100m。 当机动船仅装置一盏桅灯时,则该桅灯应装置在船中之前 (2)舷灯安装要求 L≥20m的机动船,舷灯不应安置在前桅灯的前面,至于舷 灯与后桅灯之间的关系,《规则》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故可认为舷灯可位于后桅灯的前面,也可位于桅灯的后面。 这些舷灯应安置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机动船的舷灯安置在 船体以上的高度h,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H的3/4,即: h≤3H/4,并且这些舷灯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3)尾灯的安装要求 《规则》要求尾灯应尽可能安置在接近船尾的某一位置上, 但无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样,尾灯的安装高度,《规则》 也无强制性的要求,因而可以以”实际可行”作为其安装 的原则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4 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4 号型的显示
在白天都应遵守 ——所谓的白天,是指天空明亮、光线
很好的一段时间。
——虽然晨昏蒙影期间仍属于“日没至日出”,然而在这 一段时间,天色明亮、光线较好,因而也可视为白天。鉴 于《规则》这一规定,必然导致在某个时刻将同时显示号 灯与号型。 ——晨昏朦影期间,既属于“日没至日出”,又属于“白 天”的范畴,因而,在显示号灯的同时,又必须悬挂号型。 ——在能见度不良的白天,既适用显示号灯的规定,又符 合悬挂号型的要求。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2~3 号灯的显示
1、应显示: 从日没到日出(晨昏蒙影)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2、可显示:认为必要时 必要的情况,通常是指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附近,或 虽然已是日没前或日出后的时间,但由于各种原因, 天色仍然较黑暗,视线不佳。
3、不得显示: 规则订明的号灯; 消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 妨碍正规了望;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3 尾灯(Stern light)
鉴于有些船舶,如拖船、尾拖的渔船、尾部开口的载驳船,在船尾安装号灯具 有一定困难,故该款要求尽可能将尾灯安装在接近船尾的地方。但是否应装置 在船舶的首尾中心线上方,《规则》未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 4
拖带灯(Towing Light),是指具有与本条3 款所述“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1 本章条款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1 适用——各种天气条件
关于“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的含义 本款要求各种类型的船舶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