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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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地矿局):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和《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现结合四川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行为,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为压覆处理。

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应查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分布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情况并作专项说明。

在办理城镇建设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查压覆矿产。

三、单独选址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对拟建工程所在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立情况进行调查,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

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按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编写提纲》(试行)要求编写。

调查报告应由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执业资格的专家小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五、建设单位应将调查报告和评审意见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提出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审查的申请;(二)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委托书;(三)地质勘查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的承诺书;(四)若存在压覆矿产资源还应提交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六、省国土资源厅对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单位的资质、调查范围、报送材料、评审专家资质、评审程序、评审结论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和相关批复。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六、申请压覆矿产资源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压覆矿产资源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准予压覆的协议(压覆的矿产资源设置有矿业权时ຫໍສະໝຸດ ;(四)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七、批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用地单位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到省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一)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表式见附件1);
(二)以地形图为底图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图。
四、查询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置:
(一)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也没有设置矿业权的,由省厅出示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二)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但设置有矿业权的,用地单位需与矿业权人先协商并签订准予压覆的协议,省厅再出示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办发〔2007〕151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现就规范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前必须先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查询发现压覆矿产资源的还必须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经审核的查询或评估报告作为用地审批的必备文件。未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或评估的,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时已进行查询或评估的,一般不再进行查询或评估。
八、规范查询和评估报告编制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调查报告和储量评估报告的收费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定额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国家的国土资源,国土资源部决定加强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完善审批流程
国土资源部将制定统一的审批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时,必须提交明确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报告中要包括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情况描述、开采对资源的影响评估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方案。

审批机构要对这些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严格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评估,确保用地符合规划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建设项目,要特别谨慎审批,并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评估建设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影响,保护资源,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加强监督执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加强自身的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

五、加强宣传教育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

要广泛开展资源保护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以宣传报道的方式推动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科研与技术支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6.09.30
•【字号】皖国土资函〔2016〕1568号
•【施行日期】2016.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土资函〔2016〕1568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大用地审查把关力度。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审查中,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三、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用地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2016年9月30日。

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项⽬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录第⼀章前⾔ (1)第⼀节⽬的与任务 (1)第⼆节调查评估⽅法、依据及完成的实物⼯作量 (2)第三节评估区⾃然地理及经济状况 (5)第⼆章建设项⽬基本情况 (7)第⼀节建设项⽬概况 (7)第⼆节建设项⽬分布范围 (8)第三节建设项⽬保护等级 (8)第三章调查评估区地质特征 (11)第⼀节区域地质背景 (11)第⼆节主要地质特征 (11)第三节⽔⽂地质、⼯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壳稳定性及地震特征 (21)第四章建设项⽬与矿产资源关系 (29)第⼀节主要矿产资源分布状况 (29)第⼆节矿产地与拟建⼯程项⽬关系分析 (37)第三节探矿权分布状况与勘查⼯作进展 (43)第五章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计算 (45)第⼀节绩溪县徽厦河塝岱⽯灰岩矿压覆资源储量估算 (45)第⼆节绩溪县宏环砂⽯矿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 (47)第三节安徽省歙县伏川蛇纹岩矿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 (49)第四节安徽省歙县伏川⽞武(细碧)岩⽯料矿压覆资源储量估算 (58)第五节⼯程各⽅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较 (61)第六章建设项⽬压矿经济价值评估 (66)第⼀节资源形势分析 (66)第⼆节建设条件分析 (66)第三节经济价值评估⽅法 (66)第四节经济价值评估结果 (66)第五节⼯程各⽅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经济价值⽐较 (72)第六节⼯程建设项⽬经济效益 (74)第七章结论 (75)第⼀节主要⼯作成果 (75)第⼆节存在问题及建议 (76)附图:绩溪—黄⼭(歙县呈村降)⾼速公路⼯程矿产资源分布图附表:附表⼀安徽省绩溪—黄⼭(歙县呈村降)⾼速公路⼯程沿线两侧各2km 范围矿产资源分布⼀览表附表⼆安徽省绩溪—黄⼭(歙县呈村降)⾼速公路⼯程沿线两侧各2km 范围矿⼭分布⼀览表附表三安徽省绩溪—黄⼭(歙县呈村降)⾼速公路⼯程两侧各2公⾥沿线探矿权分布⼀览表附件:附件1 安徽省绩溪—黄⼭(歙县呈村降)⾼速公路中⼼线逐桩坐标表附件2 安徽省绩溪—黄⼭(歙县呈村降)⾼速公路沿线各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矿产资源分布证明附件3 委托书附件4 承担单位资质证书附件5 承诺书附件6 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关于绩溪⾼速公路占压伏川蛇纹岩矿普查区的说明》皖路院[2006]69号附件7 《绩溪⾄黄⼭⾼速公路佛岭隧道压矿安全性论证会专家组意见》第⼀章前⾔第⼀节⽬的与任务⼀、项⽬由来根据安徽省⾼速公路建设总体规划,安徽省⾼等级公路建设⼯程有限公司拟建设安徽省绩溪—黄⼭(歙县呈村降)⾼速公路。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2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等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矿业权使用费征收由出让登记机关负责。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缴存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划定矿区范围或已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按上述规定到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手续。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相关司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工作。

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二、做好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的工作衔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

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三、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

四、开通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皖自然资矿保函〔2020〕177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分级管理(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二)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地热、矿泉水除外)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压覆非重要矿产的由项目所在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个矿种。

(三)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但涉及国家权益处置的,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备案。

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两篇

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两篇

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两篇篇一: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目的与任务一、项目由来根据XX省高速公路建设总体规划,XX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建设XX省XX—黄山高速公路。

该项工程属XX省高速公路“四纵八横”网络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对进一步改善山区的交通条件,进一步开发山区旅游资源,响应“两山一湖”建设,将起着更加积极的作用。

为此,受XX省公路勘测设计院的委托,XX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对该项工程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二、目的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386号)文件精神及XX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XX]21号)及委托方的要求,本次工作的目的任务为:(一)了解工程沿线两侧各2km范围内已探明储量的重要矿产资源分布情况;(二)了解工程沿线两侧各2km范围内已置探矿权的分布情况;(三)了解工程沿线两侧各2km范围内已置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分布情况;(四)查明线路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并评估其经济价值。

三、工作周期XX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接受委托后,于20XX年8月2日抽调精干的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组,并立即开展收集相关资料和进行野外实地调查。

于8月15日始进行室内资料整理和综合研究,8月25日开始着手编写《XX—黄山高速公路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20XX年9月10日完成该报告的送审稿,送交XX省国土资源厅“XX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全部工作历时40天。

第二节调查评估方法、依据及其实物工作量一、评估方法(一)全面收集线路两侧各2km范围内已有的区域地质、水工环地质等资料;(二)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收集调查评估区内已置探矿权的分布状况、查明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已置采矿权的分布情况;(三)通过工程沿线相关市、县国土资源局,进一步收集调查评估区内已置探矿权、采矿权、已查明的矿产资源分布及矿山企业分布情况;(四)通过有关地勘单位收集调查评估区内矿产资源勘查资料;(五)野外实地调查评估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六)通过对拟建工程线路与矿产资源分布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建议线路;(七)确定建设项目保护等级及围护带范围;(八)根据国家煤炭工业局《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巷道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相关要求及有关地质规范,评估矿山开采对线路的影响;(九)分选确定压覆矿产与非压覆矿产、重要矿产与非重要矿产;(十)估算压覆资源储量,并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经济价值评估;(十一)综合研究、编写《XXXX—黄山(歙县呈村降)高速公路工程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调查评估报告》。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皖国土资〔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现就报省级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效率(一)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

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工作。

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

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二)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

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

但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诺督促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 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报告编写要求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报告编写要求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 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 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 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 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 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 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 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 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 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 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 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6、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实行统一的登
记统计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 资源储量经过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 关不受理采矿者对该矿产资源储量的开 采登记申请。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同时国家要掌握压覆的矿产资 源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便于储 量的管理。
(二)压矿评估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依据
► 截止2007年底,江西已发现各种有用矿产 182种(以亚矿种计,以下同),矿产地 5000余处,其中查明有资源储量的122种, 已列入2007年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 117种(其中铀、钍、地热、矿泉水、地下 水5种矿产未列入),产地2017处,其中开 发利用1259处、未开发利用758处。
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重要风景区、 军事设施、铁路、二级(含)以上公路、机场、工厂、水 库、输油管道、通讯线路、输电线路,大型水利工程、电 力工程、港口码头、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大 型民用建筑、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大型建筑物或建筑 群。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材料,能否作为诉讼中认定压覆矿产资源的依据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材料,能否作为诉讼中认定压覆矿产资源的依据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材料,能否作为诉讼中认定压覆矿产资源的依据审判结果诉讼中用于认定构成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及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无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出具阅读提示《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应当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能否据此认定:法院审理压覆矿产资源案件时,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材料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出具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例对此持否定态度。

裁判要旨《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主要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而作出的规定,其要求在开发建设项目之前,对地下矿产资源进行压覆评估、审查、批准等。

而压覆发生之后用于认定构成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以及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无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出具。

案情简介一、卑家店煤炭公司于2002年5月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卑家店煤炭公司向河北高院起诉称,不锈钢公司在未告知卑家店煤炭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在卑家店煤炭公司西翼矿区范围内建立了两座储水池,在卑家店煤炭公司矿区西南新建两条200米长的运料铁路和大规模储料场,致使卑家店煤炭公司矿区西翼的煤矿资源全部变为不可开采,请求判令:不锈钢公司赔偿给卑家店煤炭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600.6552万元,其中卑家店煤炭公司为实现矿井的正常开采投资1942.5432万元,停产期间为维护矿井的安全产生的费用3858.112万元,卑家店煤炭公司正常开采可获得的利润4800万元。

三、根据卑家店煤炭公司的申请,河北高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压覆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停产的损失进行了鉴定。

鉴定意见为:压覆总共造成停产损失4159.2251万元。

《鉴定意见》中的停产损失系储水池、运料铁路及大规模储料场压覆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的正常经济利润和非正常生产的维护费用。

四、河北高院基于上述鉴定意见,判决:不锈钢公司赔偿卑家店煤炭公司4159.2251万元。

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国土资发(2010)137号

附件7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建设工程项目压矿评估技术方案

建设工程项目压矿评估技术方案

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技术方案二〇二〇年十月建设工程项目压矿评估一、评估工作主要内容1、了解并掌握建设项目位置、方案、范围、项目来源等概况。

2、调查并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地质及矿产概况,重点查明项目建设影响区内的地质和矿产特征。

3、确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征地范围、选址范围)、评估区范围(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的安全范围,需要查明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范围、可能受到矿产勘查和开采影响的范围等)、压矿范围(实际压覆矿产资源的范围)。

4、查明评估区范围内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

5、计算压覆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确定资源储量类型。

6、论述重要、较重要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必然性及不可避免性,简称压覆理由论证。

7、提交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二、评估区与矿业权之间的空间关系类型及其压覆评估要求1、建设项目评估区范围与矿业权(矿区)范围不重叠,不压覆矿产资源。

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调查结果的请示,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不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结果的复函(该部分工作我公司免费办理)。

2、建设项目评估区范围与矿业权(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压覆矿产资源。

有2种情况:(1)与采矿权和提交地质报告的探矿权范围重叠,但不压覆矿体。

视为不压覆矿产资源,但需要提供建设项目评估区与矿体分布图或储量计算图之间的叠置套合图作为佐证材料;(2)与未提交地质报告的探矿权范围重叠。

此种情况无法计算压覆储量,也视为不压覆矿产资源,但应对重叠区的坐标、面积、探矿权人开展工作情况、重叠区找矿前景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3、建设项目评估区范围与矿业权(矿区)范围重叠,且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用地应尽量避让,如无法避让,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也有两种情况:(1)拟建项目评估区范围与采矿权范围重叠且压矿的,评估单位应对重叠区的坐标、面积、压覆矿体资源储量(占整个矿区资源储量比例)、资源品质、经济价值、拟建项目建设与矿产资源开采相互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事宜的通知(2021)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事宜的通知(2021)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事宜的通知(2021)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地质调查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强化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监督,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就自治区境内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为进一步优化自治区营商环境,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效率,自然资源厅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和厅门户网站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

建设单位可通过网络服务系统(或线下)申请预查询或查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一)预查询。

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旗县自然资源局应通过多级一体化电子政务平台或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查询拟建项目选址范围内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合理确定选址范围。

或由建设单位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预查询申请表(附件1)和拟选址坐标,申请预查询。

选址坚持不压覆或少压覆矿产资源的原则,尽量避让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和矿业权。

(二)查询。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建设单位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附件2)和旗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情况说明(附件3),进一步核实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如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发生变化需重新查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三)自治区地质调查院(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承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预查询和查询服务工作,并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业权数据库和地质资料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

二、进一步明确申请压覆评估报告评审备案材料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除了原则上不得压覆情形外,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申请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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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

栏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规发布日期:2003-07-16 [双击自动滚屏]
皖国土资(2001)21号
各省辖市地矿局、土地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5号)文件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
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用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出其是否压矿证明文件或材料,是否压矿的证明文件或材料作为建设用地报件的必各材料。

二、建设单位在提请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工程用地是否压矿进行行审查时,应提交带地理坐标、比例尺为l:1万?1:10万的建设项目工程位置图或线路图。

三、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分别提请工程所涉及行政区域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再向上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或出具证明材料。

四、拟建工程确需压矿的,必须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压覆矿床评估和认定,并到省厅办理压覆储量登记手续。

附: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国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早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
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

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中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关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尝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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