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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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11号)《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15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云南省财政厅二○○六年九月八日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类型分为上年延续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和结转备选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并按规定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申请列入预算的新增项目;结转备选项目,是指项目库中以前年度预算未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规范管理、科学排序的原则。

省级各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省级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二)综合预算,统筹兼顾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省财政厅根据部门申请的项目支出预算,综合部门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情况,结合省级财力统筹安排。

(三)细化编制、滚动安排的原则。

省级各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细化到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类型、项目支出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等方面。

省财政厅对部门申报的项目设立项目库,统一平衡,滚动管理。

(四)全程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中央本级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益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预算编制1.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适度的原则。

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制定项目支出预算,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需要和资金来源,统筹考虑资金的分配情况,确保各领域的资金需求得到合理满足。

3.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预算执行1. 预算执行应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确保预算支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预算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控制,确保资金按照预算计划执行,防止支出超标和浪费。

3. 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及时统计和报告项目支出的情况,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四、项目评估与监督1. 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重要性的中央本级项目,应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

2. 评估和监督应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关键节点,对项目进展、成本控制和质量评估进行监测和评估。

3. 监督机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五、违规处理1. 预算执行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追究责任、纠正错误、返还资金等。

2.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遏制违规行为的蔓延。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中央本级项目支出进行预算管理。

如有需要,本办法可进行修订。

总结:以上便是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内容,为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益和透明度,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制定项目支出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和监督,对涉及较大金额或重要性的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建立健全的违规行为查处机制,以确保中央本级项目支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武财预[2005]561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2005年12月5日)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预算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中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市级预算部门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型修缮费、专项业务费等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

第四条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实行统筹安排的原则。

在对市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市级财力及部门资产存量、资金管理和收入状况,在对现有闲置资产进行调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市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实行细化编制的原则。

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预算编报、执行、清理纳入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九章 项目预算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部财务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牵头管理司局及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预算审核论证应组织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对新增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对延续项目进行项目评估,并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项目论证(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技术专家主要负责项目立项论证或评估,对项目任务目标、技术路线、工作部署、预期成果以及绩效目标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济专家主要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应在项目论证评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项目经费预算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以及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中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部分进行审查,提出经费预算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对外委托业务,应按规定签订合同,加强合同执行的监管和委托业务成果验收工作。
第四十条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经费支出中,办公设备购置费、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咨询劳务费和委托业务费不得超出预算。
第四十二条预算单位应建立预算执行预警制度,及时解决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报送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技术与经济审核论证应加强情况沟通协调,保证论证意见和结果科学合理。
第二十六条技术或经济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项目预算审核论证公正性的情况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技术方案或经费预算编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二十八条不同单位申报的项目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以要求单位之间联合申报项目,或通过综合评价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11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11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11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2012年制定的《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8月17日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审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结合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政资金的安排,首先要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章基本支出预算的定员定额管理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编办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标准.第六条基本支出预算定额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第七条人员经费预算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其他人员经费等.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编办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支出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第九条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予以分类分档设定.公用经费定额分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考虑到部分单位因编制内实有人数较少而难以统筹安排,在综合定额标准基数的基础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设定分档系数.第十条公用经费实施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其中:可以按单项量化的支出,按单项定额标准和符合国家、本市规定的实物配置数核定预算;不能按单项量化的支出,原则上按量化到人的综合定额标准和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数核定预算.单项定额的项目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用房租赁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综合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日常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详见附件).第十一条学校、公立医院按相关规定执行,并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逐步完善.第三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与核定第十二条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部门.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预算单位.第十四条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如遇国家、本市出台有关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第十六条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用于项目支出;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公用经费单项定额之间、单项定额与综合定额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附件:公用经费定额项目的主要内容附件:公用经费定额项目的主要内容定额项目主要内容一、公用经费单项定额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字号】内政办发〔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部门”是指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中央财政下达由自治区本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并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指由自治区本级部门直接实施,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并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管理指南.doc

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管理指南.doc

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管理指南(试行)前言从 2005 年开始,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开展了对本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专项评审工作。

2006 年,市信息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在制度上建立了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专项评审的长效机制。

为规范本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市信息委、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按照预算编制和管理的一般程序,结合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的特点,组织有关人员在充分听取专家和相关预算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指南,供各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在编制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时参考。

由于信息化项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别在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等方面的价格估算尚无可参考的标准,因此,本指南难免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同时,对在指南编制中给予帮助的人员和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目 录1 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项目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支出预算分类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4 预算管理部门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预算编制及管理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预算编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编制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6.2 ................建设项目预算编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1 .....................预算构成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2 .....................估算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费用分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软硬件设备购置费 错误!未定义书 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预算管理,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将《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2.自治区本级财政项目申报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8月7日附件1: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分配行为,强化支出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自治区本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预算、全面完整的原则;(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三)细化预算,落实责任的原则;(四)跟踪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第五条自治区本级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依据(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必须安排的项目;(三)中央要求地方必须给予配套安排的项目;(四)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安排的经常性项目;(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doc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doc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5号)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部门预算改革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日趋规范,结构不断优化,绩效逐年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中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部门预算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相比,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缺少前瞻性;与部门职能衔接不够,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缺乏科学合理的立项和分类标准,项目数量多但重点不突出;预算决策机制不完善,重分轻管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库建设滞后,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需要加强,预算透明度有待提高等。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对预算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支撑;是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迫切需要;是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履行财政职能,实现政府施政目标的必由之路。

二、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总体方向(一)指导思想。

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基本原则。

理顺关系原则。

进一步理顺预算管理权责,更好地发挥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作用,以及财政部的审核主体作用,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结果负责。

预算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办法

预算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和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二)突出重点.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部门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部门最急需的业务工作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

(三)动态优化。

在保持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第五条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部标准和部门内部标准。

财政部标准是指由财政部(或会同中央部门)发布或认可的项目定额标准;部门内部标准是指由中央部门自行发布的项目定额标准。

第六条财政部标准分为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

通用定额标准是指适用于所有或大多数部门的、共性的项目定额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专用定额标准是指适用于特定部门、特定活动或特定项目的定额标准,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项目定额标准原则上应涵盖项目的全部支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支出范围、资产配置标准、资产耗费标准、业务工作内容标准、取费标准等。

项目定额标准可根据业务特点,分类分级制定.第三章项目定额标准的管理职责第八条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由财政部统一领导,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分工负责.第九条财政部的职责是:(一)制定中央本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三)管理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四)指导中央部门的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工作;(五)组织、监督、检查项目定额标准的实施;(六)协调和处理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其他事宜.第十条中央部门的职责是:(一)制定部门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部门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三)具体管理专用定额标准;(四)管理部门内部标准;(五)负责部门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提高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行为,实现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昆明市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云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是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过程中,对预算单位申报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过程中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为申报和编制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而进行的前期工作,由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制定评审程序,合理安排评审业务,制定评审方案和评审计划,对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组织、分部门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根据项目的特性筛选评审项目,并按照现行政策要求负责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27•【文号】国税发[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下称国税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精神,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项目支出设立,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它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包括办案费支出、信息化建设专项支出、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支出、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等。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中央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九条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中央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十条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冀财预〔2016〕153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6年11月30日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构第三章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第四章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为完成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任务或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及部门其他收入等安排的项目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省本级收入预算安排的所有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鸡西市人民政府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2007-12-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预算内、外及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其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改革预算管理方式,加强部门预算管理。

以部门为依托,围绕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筑宏观的预算管理体系。

一是将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财政预算从主管部门编起,从基层单位编起;二是财政预算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主管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核心,财政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主管部门;三是严格“部门”本身资质,只将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作为预算部门。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一般预算后,由市财政局将部门预算统一批复至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实行彻底的零基预算,早编、细编预算。

各级预算编制要及早动手,从每年的4月份起着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

预算盘子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本级财力情况和当年收支增减因素,作到积极稳妥,收支平衡。

安排支出预算的优先顺序是:一要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师工资性支出以及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经费等支出需要,二要保证各项由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需要;三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尽力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政策性支出,最后有余力再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它公益事业发展支出,超收的财力主要安排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

有外债偿还任务的部门在安排项目支出时,要优先安排偿债专款。

在预算具体编制过程中要遵循零基原则,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款项支出需求。

对个人工资性支出,按标准核定安排;对公用经费,分类分档按定额编制预算;对基本建设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支出,以及教育、科技、卫生、文体广播及其他部门的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要分类排队,将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失效]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预[2002]356发布日期:2002-6-19执行日期:2002-7-1失效日期:2005-7-1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库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核第五章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由财政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2011】208号)

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2011】208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6月13日穗财编[2011]208号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

(二)优先保障。

优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各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额管理。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单位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单项定额标准、综合定额标准、行业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四)勤俭节约。

对日常公用支出要精打细算,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章基本支出的范围第五条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具体规定和我市实际,将基本支出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六条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包括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第七条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离退休人员管理费、办公设备购置、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2011】208号)

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2011】208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6月13日穗财编[2011]208号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

(二)优先保障。

优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各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额管理。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单位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单项定额标准、综合定额标准、行业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四)勤俭节约。

对日常公用支出要精打细算,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章基本支出的范围第五条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具体规定和我市实际,将基本支出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六条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包括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第七条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离退休人员管理费、办公设备购置、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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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中央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九条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中央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十条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二条申报条件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4-(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中央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申报规模要均衡。

第十四条按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编制项目预算的试点部门,其项目申报要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需由中央财政予以安排的项目等。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中央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如执法部门办案费;常例性的专项检查经费;监管、监测、审批、审查经费等。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财政部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中央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一)中央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6-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

(三)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中央部门对其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统一向财政部申报。

第二十条中央部门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限额以上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先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审批同意后,中央部门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将资产购置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财政部。

中央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项目审核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五)资产购置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经财政部审批;(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中央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以下项目进行专项评审:(一)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二)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的;(三)专业技术复杂的;(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

第五章项目排序第二十四条排序原则(一)“前三类支出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二)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二十五条排序方式(一)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的类(款)在项目库中进行排序。

(二)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的类(款)在项目库中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六章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第二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央部门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中央部门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中-8-央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依法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国务院审定。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央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八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条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及安排与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情况相结合,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对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并会同中央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第三十三条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中央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规定的要求,对上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三十四条中央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进行,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

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六条中央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章机动经费项目的管理第三十七条机动经费是为解决实行定员定额试点中央行政单位(包括定员定额试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部分垂直管理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十八条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调剂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机动经费也可调剂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三十九条机动经费动用时应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

-10-第四十条机动经费动用时,实行审批和备案两种管理方式。

(一)垂直管理部门动用机动经费时,应报财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用。

(二)实行定员定额试点中央行政单位(包括定员定额试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动用机动经费时,可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安排用于相关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每年11月底前将动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机动经费规模较大的垂直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单独制定本部门的机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四十二条财政部、中央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中央部门;中央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四十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有关规定,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中央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中央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四十五条中央部门应当将项目绩效考评结果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应当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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