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与连锁门店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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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连锁门店运营管理流程

医药连锁门店运营管理流程

医药连锁门店运营管理流程1. 引言医药连锁门店作为经营医药产品的零售企业,其运营管理流程对于提高效率、保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医药连锁门店的运营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采购管理、库存管理、销售管理、人员管理和质量管理。

2. 采购管理流程医药连锁门店的采购管理流程是确保门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药品和医疗用品的重要环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制定采购计划根据门店的经营情况和销售预测,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的品种、数量和时间。

2.2 寻找供应商通过市场调研或与其他门店合作,寻找合适的供应商,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产品质量。

2.3 询价和比较向不同的供应商询价,并将各个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

2.4 签订合同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约定交货时间和支付方式。

2.5 采购订单处理根据合同约定,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并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和交货要求。

2.6 采购货物验收到货后,对采购的货物进行验收,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与采购合同一致。

3. 库存管理流程库存管理是医药连锁门店保证正常经营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入库管理对货物进行入库登记、上架和标识,确保货物的安全、清晰地存放在指定的库位。

3.2 库存盘点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核对实际库存与记录库存的差异,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3 库存监控监控库存水平,根据销售情况和采购计划,及时调整库存数量,防止库存过多或不足。

3.4 库存预警设置库存预警线,当库存低于或高于预警线时,及时通知采购部门或调拨货物,保证库存的合理控制。

3.5 库存报表定期生成库存报表,包括库存量、周转率等指标,为决策提供依据。

4. 销售管理流程销售管理是医药连锁门店实现销售目标的核心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销售目标设定根据市场需求和门店情况,设定合理的销售目标,并确定销售策略。

4.2 销售计划制定根据销售目标,制定具体的销售计划,包括销售预测、推广策略和人员分配等。

药品零售与连锁门店的经营管理(2021修订版)

药品零售与连锁门店的经营管理(2021修订版)

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打点第一节打点职责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吊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底子要求:1、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应吊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上。

3、零售连锁门店前应吊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记。

实施要点:l、企业必需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方式,只准零售,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企业经营药品的范围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得经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规定零售企业或门店不得零售的其他药品等。

未经批准不得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如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等〕应吊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上。

3、零售连锁门店前必需吊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记。

第五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带领责任。

底子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带领责任。

实施要点:l、制定相应的打点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承担的质量责任。

2、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需学习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打点的法律、法规以及药品经营质量打点尺度,熟悉所经营药品的常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成立企业的药品质量打点体系,包管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

第六十条企业应设置质量打点机构或专职质量打点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打点工作。

底子要求:企业应按照经营规模和打点需要设置质量打点机构或专职质量打点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打点工作。

实施要点:1、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年药品发卖额500万元以上〕,应成立质量打点机构,机构下设质量打点组和质量验收组;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年药品发卖额500万元以下〕设置专职的质量打点人员和质量验收人员。

连锁药店管理制度门店

连锁药店管理制度门店

连锁药店管理制度门店连锁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连锁药店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制定本连锁药店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连锁药店所辖门店。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连锁药店”指具有国家药品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销售企业,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四条管理制度应当在全体员工中公布,并不时进行修订升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连锁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包括总部和门店两个层次。

第六条连锁药店总部应当配有专业管理人员,统筹指导、协调门店运营管理、销售、财务等工作。

第七条门店负责人是连锁药店管理的关键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门店经营活动,并对门店的经营管理质量及安全保障负责。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连锁药店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连锁药店应当落实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行政规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十条连锁药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保障销售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连锁药店应当把握货源,选择符合国家管理规定的厂家、批发商,保障药品的安全、真实性和质量。

第十二条连锁药店应当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定期进行经营计划制定和评估。

第十三条连锁药店应当建立质量评估制度,评估外部反馈和顾客满意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四章顾客服务第十四条连锁药店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并对顾客的安全和用药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十五条连锁药店应当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合理处理顾客反馈问题并予以妥善解决。

第十六条连锁药店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收集顾客意见或投诉,并及时反馈顾客的意见或投诉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连锁药店应当严格执行禁止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过期药品、实行随意调换、混用、遗失药材等行为的规定。

第五章审计管理第十八条连锁药店应当进行日常审计和财务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经营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连锁药店应当制定药品采购和库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进货验收、收料、出库等流程,确保相关资料的准确性。

药品连锁总部和门店七统一管理制度

药品连锁总部和门店七统一管理制度

药品连锁总部和门店七统一管理制度总部和门店七统一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连锁总部和门店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总部对门店进行有效的统一管理,使总部和门店各项质量管理符合GSP要求。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XXX令第13、28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总部和门店的统一管理。

4、责任:总部各部门及各门店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指导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5、内容:5.1总部和门店按“七统一”标准管理,即统一标识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人事管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服务标准。

5.2统一标识管理:5.2.1门店应使用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5.2.2门店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统一设置“公示栏”。

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店内员工健康证或体检报告。

5.2.3门店货架、柜台应统一标识管理。

营业场所分区分类标识统一、清晰、醒目;货架、柜台标识统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警示语统一;药品标签颜色、字体、内容统一,品名、规格、生产企业、单位价格等内容规范完整。

5.3统一财务管理:5.3.1统一管理营业款和货款。

门店营业款每天按时存入指定的总部银行账户,不得坐支或挪用。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当日门店销售报表核对实际存款金额,做到日清月结。

货款一律由公司总部统一支付。

5.3.2统一核算员工工资、保险费用。

所有门店人员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由公司总部统一核算、发放、交纳。

5.3.3统一管理日常费用。

门店设施设备等由公司总部统一购置并建账。

门店房租、水电费、办公费用等各项日常开支由公司总部统一核定、支付。

5.3.4统一合并纳税。

按照税法、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门店各项税费由公司总部统一合并申报、缴纳。

5.4统一采购配送:5.4.1门店所经营商品只能由公司总部统一购进,门店不得自行购进。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参考)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参考)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参考)第一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本附录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连锁企业是由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家药品零售门店构成,三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

第三条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第四条企业总部应当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对连锁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管理责任。

连锁门店应当确保各岗位人员有效执行企业总部下发的质量管理文件。

连锁门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该门店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药品采购、配送及质量与安全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配送—1 —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配送机构,确保储存、运输、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连锁门店是连锁企业的药品销售终端,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

(一)企业总部应具备质量管理、药品采购、财务管理、教育培训、人员管理等职能。

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质应符合《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要求。

(二)配送中心应具备收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配送等职能。

(三)连锁门店按照企业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及药学服务等业务。

第六条企业总部应符合《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连锁企业持续合规,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医药超市管理制度

医药超市管理制度

医药超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药超市的管理,保障顾客的用药安全,提高医药超市的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经营范围医药超市主要经营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材及相关商品的零售,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经营许可医药超市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方可正式开业经营。

四、经营条件1. 店面装修符合医药卫生规定,卫生条件良好。

2. 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3. 有经验丰富的药师及其它相关人员。

4. 必须与正规的医药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五、人员管理1. 药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要持续进行相关的进修和培训。

2. 员工要定期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3. 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体检,不得患有传染病。

六、药品储存1. 药品储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存放过期的药品。

2. 药品要按照不同的种类进行分类存储,避免混淆和污染。

3. 药品要放置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避免受潮和发霉。

4. 药品的储存要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质量控制1. 严格按照药品的生产规范进行采购,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

2. 药品要到正规的药品批发商进行采购,不得购买假冒伪劣的产品。

3. 药品的破损、变质或者过期的情况要及时报废处理。

4. 对于有质量问题的药品,要及时进行退货和追溯处理。

八、销售服务1. 对于来店的顾客,应热情周到的接待,解答他们的疑问和需求。

2. 对于顾客的药品咨询要真实客观,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 对于药品的推销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不实的宣传。

新版GSP附录8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

新版GSP附录8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

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附录8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切实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至少具备10家以上(含10家)直营门店,且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执行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统一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系统管理、具备统一形象、使用统一票据格式,总部采购与门店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的经营模式。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或委托同一法人代表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和若干个门店构成。

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销售网络,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

跨地域开办时可设连锁分部。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

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

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发展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简称加盟门店)。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配送业务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批发企业时,可不设置药品配送中心。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总部应具备商品采购、财务管理、门店管理、人事管理、质量管理、药学服务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

总部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为注册执业药师。

(二)总部应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文件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保在企业持续、有效施行,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三)配送中心应具备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运输与配送等职能。

药店门店经营管理制度经典(5篇)

药店门店经营管理制度经典(5篇)

药店门店经营管理制度经典药店门店经营管理制度是指规范药店门店经营行为和提高门店经营效率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下面是一个药店门店经营管理制度的经典范文:一、门店管理机构1、设置药店经理岗位,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负责门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员工协调工作。

2、设置药师岗位,由注册药师担任,负责药店的药品库存管理和药品销售咨询等工作。

3、设置前台接待员、销售员等岗位,由专业培训过的员工担任,负责门店的顾客接待和销售等工作。

二、门店经营规范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药品采购和销售,杜绝非法药品的进货和销售行为。

2、制定严格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限,并按照先进的库存管理方法进行药品进货和销售的控制。

3、制定详细的药品销售记录制度,要求对每笔药品销售进行准确记录和留存,以便于药店经营情况的监管和管理。

4、建立健全的药品交接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准确性,杜绝药品交接过程中的漏盗和错误。

三、门店员工管理1、要求员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2、严格执行员工考勤制度,确保员工按时参加工作,并保持高效的工作状态。

3、制定员工信用管理制度,对于恶意违规和失职失责的员工进行惩罚和处理。

4、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门店的服务管理1、规范门店的顾客接待流程和服务流程,提供细致入微的服务,满足顾客的需求。

2、建立顾客投诉处理制度,对任何顾客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以保持良好的顾客关系。

3、采用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方法,了解顾客对门店服务的评价和意见,并及时进行改进。

4、积极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和服务宣传,提高门店知名度和顾客忠诚度。

以上是药店门店经营管理制度的经典范文,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实际的经营需求。

药店门店经营管理制度经典(2)药店计算机管理制度1、计算机出入库系统要求软件系统能够对包括资质在内的效期自动管理,比如某某供货商资质中许可证到期,系统会自动停止对禁止从该供货商中进货录入。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经营行为,杜绝虚假连锁,确保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规范经营,发挥连锁公司规模效益和品牌优势,通辽市欣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对所属全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提高规模化,推进连锁经营规范化管理水平。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即“统一品牌标识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的管理理念并付诸实施.一、统一品牌标识管理。

门店应使用本连锁企业的统一标识,门店货架、柜台统一标识管理。

营业场所分类标识统一、清晰、醒目;货架、柜台标识统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警示语统一;药品标签颜色、字体、内容统一;品名、规格、生产企业、单位价格的等内容规范完整。

二、统一药品质量管理.门店应提供连锁公司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记录。

对检查中发现违规经营行为,连锁公司应督促门店予以整改。

门店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药学技术人员应符合资质要求,职业药师不在岗的,应配套远程审方设施。

三、统一采购管理。

门店所经营商品只能由连锁公司统一购进,门店不得自行购进四、统一配送管理。

门店所经营商品由连锁公司配送部门实施统一配送。

连锁公司应开具合法送货凭证,内容包括:到货门店名称=日期、药品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批准文号等.门店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字,做到票、帐、货相符。

五、统一财务管理。

统一核算员工工资,统一管理日常费用六、统一网络信息管理。

门店统一使用与俩所公司一致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对药品的验收、养护、销售等环节实施有限管理。

连锁公司通过计算机系统软件,发布通知文件,传递信息指令,确保每位员工能及时阅知公司的制度文件和相关信息.七、统一服务质量管理。

销售药品必须统一开具销售凭证。

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门店在岗人员应统一着装,药学技术人员应佩戴表明身份的胸卡,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药店门店经营管理制度经典范文(二篇)

药店门店经营管理制度经典范文(二篇)

药店门店经营管理制度经典范文一、引言药店门店经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药店门店的经营行为,保证药店门店的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确保广大顾客安全用药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药店门店经营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药店门店经营范围1. 药店门店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在药店门店的营业执照上明确注明。

2. 药店门店的经营范围应包括药品零售、药品咨询和药品服务等。

三、药品采购管理1. 药店门店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药品,并保留对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复印件。

2. 对采购药品应进行验收,并确保药品的合法性、质量和有效期。

3. 药店门店应建立药品采购档案,按时归档并加盖盖章,确保可查可验。

四、药品库存管理1. 药店门店应建立健全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合理安排库存量,避免过多造成药品浪费或过少导致缺货。

2. 药品库存应按照药品类别、批号、有效期等信息进行分类、标识和存放。

3. 药店门店应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药品销售管理1. 药店门店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药品销售,确保不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2. 药店门店应确保销售药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识的药品。

3. 药店门店应进行合理定价,明码标价,并提供详细的药品使用说明和用药顾问咨询服务。

4. 药店门店在销售药品时应开具合法的销售凭证,并留存相关购药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药店门店员工管理1. 药店门店应有合法的员工招聘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2. 药店门店应建立员工岗位责任制,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业绩考核标准。

3. 药店门店应定期组织员工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4. 药店门店应建立员工考勤制度,确保员工的正常出勤和工作纪律。

七、药店门店营销管理1. 药店门店应制定合理的营销方案,吸引更多顾客前来购药。

药品门店日常管理制度

药品门店日常管理制度

药品门店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门店的日常管理行为,保障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品门店的日常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药品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药品门店应当依法依规经营,遵循医疗伦理,保护患者隐私和权益。

第四条药品门店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合法合规运营,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五条药品门店应当采购合法注册的药品,严禁非法药品进货。

第六条药品门店应当与具有合法药品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合作,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药品门店应当对于每批次进货的药品进行验收检验,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八条药品门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进货台账,记录每次采购的药品种类、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药品门店应当定期进行药品库存盘点,消除过期、变质、损坏等药品。

第十条药品门店应当严格执行进货退货制度,对于不合格的药品及时退回供货商。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一条药品门店应当建立药品储存制度,规范药品的储存环境和条件。

第十二条药品门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分类存放,确保不同类别的药品不混存。

第十三条药品门店应当定期检查药品库房温湿度等环境指标,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四条药品门店应当定期清理药品库房,消除杂物、防止虫蛀等现象。

第十五条药品门店应当对于易碎、易挥发、易变质等药品加强监管,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药品销售管理第十六条药品门店应当建立售药登记制度,记录每次销售的药品信息。

第十七条药品门店应当认真核对患者处方、身份信息,确保用药安全。

第十八条药品门店应当合理搭配药品,明确告知用药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药品门店应当严格遵循处方管理制度,禁止非法售药。

第二十条药品门店应当做好药品信息工作,提高患者用药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五章日常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药品门店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二条药品门店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做好垃圾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药品门店应当对于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1、为确保门店销售药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安全合理为消费者提供放心药品和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门店销售药品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3、凡从不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对与药品直接触的工作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4、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时应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5、销售药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6、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7、处方药不应用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8、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9、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10、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约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11、处方的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12、非处方药可凭处方出售。

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13、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14、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裹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到内容。

15、门店应在零店堂内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16、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

17、结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或配送中心传递药品信息,以便及时组织货源及时上柜。

18、门店应在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19、门店对顾客反映的问,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20、门店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有关规定。

门店处方管理制度1、为加强门店处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3、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有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4、处方审核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有配伍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需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调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GSP认证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GSP认证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GSP认证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GSP认证要求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要求。

GSP认证是对药品零售企业及其门店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旨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服务规范以及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

以下是具体的要求细化说明。

章节一:基本要求1.企业资质:药品零售企业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满足法律法规关于药品经营资质的要求。

2.设施要求:门店应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仓储和销售场所,设施设备应安全、整洁,储存条件应符合药品的要求。

3.药品分类与存储:要求药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分区存储,并进行标识,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4.药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体系,确保合格的药品供应,采取措施防止假劣药品进入供应链。

章节二:药品质量管理1.药品验收:门店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进货药品进行验收,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进货价。

2.药品库存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定期盘点、库存报警、库存周转率等,以确保药品的及时调配和有效管理。

3.药品销售管理:要求建立准确、规范的销售记录,包括药品销售流水、销售明细、退货记录等,以便追溯药品的来源和去向。

4.药品质量问题处理:要求建立药品质量问题处理制度,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追溯药品去向。

章节三:员工培训与管理1.员工培训: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为员工提供相关的药品知识和操作培训,确保员工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2.员工健康管理:要求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防止患病员工接触药品从而影响药品质量。

3.员工行为规范:要求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包括禁止员工触碰高风险药品、禁止私自销售药品等,确保员工行为符合规范。

章节四:质量管理体系1.文件和记录管理: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药品质量手册、标准操作流程等。

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专营或兼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以下简称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

第三条本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坚持诚信经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第二章开办与许可第四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设置条件、经营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在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时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要求。

未达到该要求的开办申请不予批准。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药品。

第三章药品购进与储存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并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储存制度,确保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严格按照药品的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存放。

第四章药品销售与广告宣传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不得采取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药品。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场所内进行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场所内应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

第十一条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营业场所内应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第五章药品质量与投诉处理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药品零售门店管理制度

药品零售门店管理制度

门店管理制度▪店面形象管理:1.门店各类证照,公告应整齐悬挂在醒目位置,框架大小要一致。

2.门店卖场通道要保持通畅,不允许堆积任何物品。

对于废弃的纸箱、条码纸、标价签等必须随时清理放于指定的地点,保持整洁的购物环境。

3.商品陈列以整体丰满为原则,销售商品后要及时补货。

4.商品、货架要时刻保持整洁,不得放置生活用品。

5.门店入口的玻璃橱窗应保持清洁明亮,每周应清洗一次。

6.门店天花板、地面、墙壁、货架、空调、排气扇、灭蚊灯等必须保持清洁明亮,不得出现卫生死角。

7.门店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有序。

▪服务规范管理:1.门店员工上班时间应按照规范着公司统一定做的制服,夏冬装需全店统一。

2.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工作牌,工作牌应端正佩戴在胸部左侧适当位置。

3.坚持问病卖药流程:(1).问顾客需求是什么?(2).问顾客的病史和以前做过的相关检查;(3).问用药史和过敏史;(4).介绍药品的功效与特点等;(5).介绍药品的用法用量;(6).叮嘱注意事项、生活禁忌、联合用药禁忌。

4.不得盲目销售商品,不得随意夸大商品功效,要实事求是介绍商品。

5.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口角、争吵等,若发现有顾客无理取闹,要进行必要的缓冲,带离营业场所,由主管人员妥善处理。

▪养护具体措施:1.药品养护按照三、三、四的原则进行循环检查,循环检查按季度进行。

主要检查内容:药品包装情况、外观性状,对易变质药品、储存期较长、近效期不足一年的药品或其它检查的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有效的管理。

2.检查色标和药品储存是否符合规定,确保本企业的仓储条件、养护设施检测仪器发挥应有作用。

每天上、下午各一次记录各库房温湿度。

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3.建立相关药品养护档案。

4.对养护工作作定期总结、分析药品在储存中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总结养护工作的得失,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养护员的职责:减少不合格药品的产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损失。

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连锁总部、连锁门店,统称连锁企业)的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连锁总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并组织指导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辽宁)自贸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连锁总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连锁门店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连锁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条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等,对所属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连锁企业申请核发、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辽宁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等规定。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组织许可验收,并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核发、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第八条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加连锁门店,如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事项未发生变化,仅改变经营主体或者经营方式等项目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可简化办理程序,免于现场检查,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的跟踪检查。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一节人员管理第九条连锁总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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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基本要求:1、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上。

3、零售连锁门店前应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实施要点:l、企业必须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方式,只准零售,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企业经营药品的范围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得经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规定零售企业或门店不得零售的其他药品等。

未经批准不得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如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等)应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上。

3、零售连锁门店前必须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基本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实施要点:l、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承担的质量责任。

2、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学习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熟悉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建立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

第六十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基本要求:企业应按照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实施要点:1、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设置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验收人员。

2、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质量管理机构的质量职能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小型药品零售企业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4)负责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5)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包括质量标准、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资料;(6)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7)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8)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9)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10)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11)负责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3、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小型药品零售企业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履行上述各项职能或职责,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基本要求:1、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满足企业质量管理的需要。

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5)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7)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8)不合格药品的管理规定;(9)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1)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2)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13)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2、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实施要点:1、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建立企业必要的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要素,是对各个岗位的管理职责和各项工作的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以及如何进行控制和记录,规范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和广大员工的工作行为,实现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管理目标。

GSP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只是为企业列出了一些基本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属最低要求。

申请GSP认证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完善和系统化,建立健全本企业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2、制定文件管理程序,对质量管理制度的编制、审核、批准、颁发、执行、修订、废除、归档等实施控制性管理,并严格按照文件管理程序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使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在企业内部有较强的约束力。

3、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之前应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使之熟练掌握,以利于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4、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的合法性、适宜性、充分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为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工作,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工作程序,明确检查和考核的部门或人员、标准、方法、问题发现后的改进措施和检查记录的管理等。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六十二条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基本要求:1、大、中型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2、小型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实施要点:1、按照上述规定大中型企业配备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为质量负责人,小型企业配备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为质量负责人,并能提供职称证明和任职文件。

2、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质量负责人任职资格、岗位职责和履职要求。

3、质量负责人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质量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六十三条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基本要求:药品零售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1、按照上述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工作,并能提供职称证明和任职文件。

2、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处方审核人员的任职资格、岗位职责和履职要求。

第六十四条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基本要求:1、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2、药品质量验收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如是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实施要点:1、配备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从事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并能提供职称证明或学历证书和任职文件。

2、配备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是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人员从事药品质量验收或营业员工作,并能提供学历证明和相关的工作经历。

3、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质量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和营业员任职资格、岗位职责和履职要求。

4、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注释:相关专业学历是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学历。

第六十五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基本要求:1、从事质量管理、药品购进、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实施要点:1、严格按照规定对上述岗位的人员实施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内部自行对上述岗位的人员组织专业培训,二是积极参加由省级或地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

企业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必须使上述岗位的人员得到良好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从事质量管理、药品购进、验收工作的人员须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必须配备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

4、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5、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养护、计量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6、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培训工作。

企业要结合实际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能、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企业应建立职工培训档案。

第六十六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档案。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基本要求:1、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实施要点:1、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健康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并为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2、企业每年组织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患有色盲、色弱、矫正后视力低于0.9的人员不得担任药品验收员。

第三节设施和设备第六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

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基本要求:1、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药品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1)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M2,仓库30M2;(2)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M2,仓库20M2;(3)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M2,仓库20M2。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营业场所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少于40M2,门店不需设置药品仓库。

2、营业场所内外环境符合药品零售和贮存的要求,清洁卫生,无污染源。

3、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办公生活区不能对营业场所、仓库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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